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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律传播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艾尔肯 点击量:6199
西北民族大学法律系
【摘要】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要使法律深入人心, 并激发起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 必须依赖大众传播媒介的参与。进入新世纪, 我们拥有先进的传播工具, 只要我们善于传播, 法律宣传的效果就一定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放大, 从而赢得民心, 实现中国社会的法治化。
【关键字】
传媒; 法律传播;法治国家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战略目标, 载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此也作了规定。这说明, 我国法制建设的取向已十分明确,就是实现法治。而实现法治, 不仅需要制定法律、执行法律, 尤其需要普遍遵守法律。因为, 有了比较健全、完善的法律和制度, 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淡漠, 再好的法律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成为一纸空文。因此, 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的基本标准, 只有提高了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才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 说到底就是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即人们不仅要具有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 还要能够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形成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从人类社会认识发展规律看, 要形成一种新观念, 除了客观上有必然性和需要以外, 必须经过长期的思想灌输与熏陶教育, 才能逐渐培养、树立起来。应当看到, 经过三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一方面, 人们不同程度地学到了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初步填补了法律知识上的空白; 另一方面, 人们不同程度地树立了法治观念, 开始养成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习惯, 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的意识, 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了提高。这不仅对促进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而且为加快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但是,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 由于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的历史, 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解放后,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 根深蒂固, 不少干部仍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管理自己从事的工作,“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不少群众宁愿依照规范和约定俗成的习惯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调整相关主体间的关系, 却不习惯依法办事。人们对法律往往抱有各种各样的偏见, 现实生活中的执法和司法的腐败, 又使得人们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要是这种状况得不到根本的改变, 建立法治国家只能是如海市蜃楼般的可望而不可及。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要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就要消除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传统影响, 克服轻视法律的思想, 树立全新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这绝不是一朝一夕之事, 只能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邓小平同志曾清醒地看到了当代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基础和独特性质,早在1986 年就指出:“加强法制, 重要的是进行教育, 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法制宣传教育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指明了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的根本途径在于教育。因为, 法制宣传教育能优化全民族的法律心理, 培养全民族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习惯, 促进法制文明的形成。重视和加强法制教育, 是实现“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必然选择。而要使法律深入人心, 并激发起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 必须依赖大众传播媒介的参与。大众传播就是通过各种媒介( 如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大众传播媒介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与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性教育等职能, 在激发和动员公众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因此, 借助大众传播媒介使法律走向人民, 应成为我国法律建设所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
 
     在世界近代史上, 人们不会忘记18 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作的巨大贡献。其代表人们孟德斯鸣、卢梭等人, 充分利用书籍、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介并以演讲、集会等面向公众直接沟通的方式, 向人民宣传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 号召人民反对封建专制, 争取平等自由。通过这些启蒙思想家的传播活动, 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思想深入民心, 激发了广大人民反封建、争平等、反专制、争自由的意识, 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 走上政治舞台做好了思想上准备。1721 年, 他写成《论法的精神》一书, 被译成多种文字出版, 深受读者欢迎。伏尔泰称此书是“理性和自由的法典”。1749 年10 月, 卢梭在法国《水星杂志》 征文中, 以《科学与艺术的进步是否有助教化同俗》为题撰文应征, 该文在法国社会引起巨大反响, 文章对封建专制的抨击, 极大地震撼了封建贵族, 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孟德斯鸣、卢梭等人的传播活动, 从思想上动摇了封建专制赖以生存的政治基础。同时, 他们也清楚地认识到, 反封建的手段之一就是法律, 必须向人民宣传新的法律思想和新的法律价值观念, 使人民熟练掌握法律武器, 同封建专制作斗争。因此, 无论是孟氏的“三权分立学说”,抑或是卢梭的“主权在民”、“ 社会契约学说”,均在不同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 在动员和唤醒民众运用法律反对封建专制, 推动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的发展方面, 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1898 年, 法国发生了以种族主义、军国主义为导因的诬陷犹太军官德雷福斯的事件, 当局蓄意误导加上民众的民族主义情绪, 使德雷福斯难以重见天日。此时, 左拉以一个知识分子的良知撰写并在报刊上发表了《我控诉》一文, 攻击军方和司法不公, 要求给德雷福斯平反昭雪。之后左拉被迫害并一度流亡英国,但他孤身奋战, 斗争不屈。他的声音通过传媒( 主要是报纸) 终于唤醒了法国民众的良知, 要求平反冤案之声响彻法兰西大地, 德雷福斯终于在蒙冤22载后被宣告无罪得到平反昭雪。这时左拉已经死了, 但他的《我控诉》 已成为世界文学史、政治史、新闻史上和司法制度史的不朽文献。在我国, 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首要任务是荡涤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在我们民族意识和民族心理中的积淀, 克服封建思想在分民意识中由于几千年的强化力量产生的惯性, 使人民清楚地认识到封建专制的危害和法律的重要, 从而自觉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汉权益并同一切侵权行为作斗争, “启蒙运动“的经验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宣传工作应该有所借鉴。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 使民主与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创造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建设以民主、科学为核心的法治化环境, 普及法制教育, 培养大批合格法律人才, 增强司执法人员的道德自律和严格执法的观念, 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是中国未来法治化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
 
     美国传播学者约瑟夫。克拉帕曾提出过传播学理论中的“选择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对于受传者来说, 总是愿意接受那些与自己固有观念一致的或自己需要、关心的信息, 力避那些与自己固有观念相龌龊的或自己不感兴趣的信息。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 人们对于法律感到很陌生, 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或者指控别人,对许多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因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的侵权事件, 老百姓却安之若泰, 习以为常。甚至少数领导干部长期处于权力层的地位, 习惯于对别人发号施令以权代法, 也习惯于接受更高权力层对自己的行政命令, 权力的长期强化, 形成了一套“权力价值观念和体系” , 因此对法律的约束感到很不习惯。老百姓长期处于接受与服从及被支配的地位, 他们更喜欢接受权力的庇护, 而不愿去惹法律的“是非”。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个人追求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和依靠法律促进个人自由发展的要求也会不断提高, 人民需要享受生活在法治社会中的幸福的愿望更加迫切。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进行深入、细致、广泛的法制宣传活动, 极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 使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潜移默化、深入人心。只有当人民群众接受并掌握了法律, 并用它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 中国的法治化社会才算真正举行了伟大的奠基礼。正如孙越生先生在剖析官僚政治存在的条件时所指出的:官僚政治的存在是把人民的贫困无知、孤立无援, 经济上与小生产等落后因素作为条件的。因为, 只有人民处于这种贫困愚昧的状态, 才会把官僚的统治当作天造地设般和无法抗拒的常规来接受。如果老百姓有足够的知识, 较高的生活水平, 心理上与官吏平起平坐,在职业上允许适当自由选择, 再加上有一定法律与机构来保障民主, 官僚政治也就难以立足。
 
     人类社会的发展, 在于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用, 需要产生了人类社会。但是, 需要并不一定引起行动, 对法律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人们会迅速产生使用法律的行动。法治化社会, 一方面是指通过立法系统的决策活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另一方面是法律应成为每个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因此, 传播媒介对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念的引导, 并非仅向人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的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帮助, 而是需要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 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 并指导们们实施法律许可的行为。现代社会, 法律实践活动对公民的法律价值观念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美国法学家埃尔曼指出: “在美国, 人们已越来越关心执行法庭裁决问题和由此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有时一个公正的法律判决所产生的影响力是巨大的, 它可以一下子提高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和法律职业者的形象, 使人们对法律产生尊敬、信赖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相反, 如果法律判决显失公平。英国哲学家培根有段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案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是脏了水流, 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三)
 
    传播学理论认为, 大众传播媒介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在短时期内, 它对受传者的趋势接作用是有限的, 从长远来看, 它的潜移默化作用是巨大的。它能帮助人们极大地改善这个社会, 也能帮助人们去共享教育。大众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种现象,“当大众传播作为管理工具, 用于作出决定, 说服和操纵别人时它在行使着对群众的控制权力, 而这种权力所体现出来的媒介意志, 将在众引入由媒介营造起来的脱离现实的世界中。媒介在权力和意志的双重辅佐下, 彻底垄断对信息处理的全过程。这时候大众传播的社会雷达行为彻底改变了原来的作用, 媒介发出的脉冲( 即信息) 往往并不是现实的信号, 也很少给出关于现实的完全真实的情况。”“大众媒介不仅控制了对事件的传播和看法,而且左右着人们对现实的理解和判断。”目前, 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科学技术革命, 已极大地促进了传播媒介的发展和实用性:人们借助大众传播媒介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需要和兴趣越来越迫切。
 
     跨入21 世纪, 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时期, 法制建设面临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法制宣传作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 任重而道远。今后一段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要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首先, 大众传媒, 特别是报纸、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 要更加自觉地服从并服务于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 积极工作, 开拓创新, 把法制宣传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水平。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广播、电视、报纸要在现有宣传方式上进行突破, 创新宣传形式, 丰富宣传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 社会的进步, 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这就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适应新形势, 研究新问题, 创造新方法, 在进一步提高报刊、广播、电视的法制节目、法制栏目的质量, 增强可读性、可视性的同时,要充分重视和利用网络等新的大众传媒, 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应当看到, 在法制宣传方面, 网络媒体的优势是明显的。比如, 一个连续性的案件报道, 传统媒体可以在版面上予以连续报道, 但事件过后, 人们查起来很困难。而网络媒体除了可以每天及时发布外, 还可以随时建立专题将所有其他渠道得来的相关报道, 予以集中发布,从而丰富报道内容, 人们查起来也非常方便。此外, 网络媒体还可以利用声像、视频等多媒体的形式对报道内容予以充分的展示, 加强新闻报道的可读性、可视性。只有这样, 法制宣传才能常听常新、常见常新, 赢得民心, 真正尽快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其次, 针对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的情况, 传媒应增加法制宣传的份量。江泽民同志指出: “一种观念的树立, 一种意识的培养, 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要充分认识法制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 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传媒要发挥宣传舆论的优势, 通过强大的舆论氛围提公民知法、守法、用法的紧迫感。广播、电视应开办固定的法制建设栏目,延长栏目时间; 报刊应划定版面不间断进行法制宣传; 互联网、电影等其他宣传形式应把法制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除了经常报道法治新闻, 以案说法外,还应在大众传媒中刊播法律知识讲座。同时所有宣传形式决不能走过场、搞应付, 而应该有强烈的责任心, 真心实意地把法送到公民心中, 采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 把法制宣传做成精品, 以情感人, 以事育人, 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最后, 政府在重视和使用传媒的同时, 应给予更多的资金投入, 进行更多的政策倾斜和保护, 以此保证法制宣传的质量、度和广度, 使法制宣传在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方面加快节奏。总之, 时入新世纪, 我们拥有电视、通讯卫星、网络等传播工具, 拥有最广泛的潜在受传者, 只要我们勇于传播, 善于传播, 法制宣传的效果就一定能够达到最大限充的放大, 从而赢得民心, 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注释】
原载《甘肃教育学院学报》2004, 20( 1)。现转于此,特此鸣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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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作翔. 法律文化理论[M] .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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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美) 李&S&温伯格, 朱迪思&W&温伯格. 论美国的法律文化[ A] .
6. 刘作翔. 法律文化理论[M] .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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