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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传媒与法律宣传
            周凤婷 点击量:6549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摘要】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要使法律深入人心,并激发起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依赖大众传播媒介的参与。进入新世纪,我们拥有先进的传播工具,只要我们善于传播,法律宣传的效果就一定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放大,从而赢得民心,实现中国社会的法治化。
【关键字】
传媒;法律传播;法治国家
    
     要使法律深入人心,并激发起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依赖大众传播媒介的参与。大众传播就是通过各种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大众传播媒介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等职能,在激发和动员公众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因此,借助大众传播媒介使法律走向人民,应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
 
      美国传播学者约瑟夫·克拉帕曾提出过传播学理论中的“选择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对于受众来说,总是愿意接受那些与自己固有观念一致的或自己需要、关心的信息,回避那些与自己固有观念相龌龊的或自己不感兴趣的信息。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人们对于法律感到很陌生,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或者指控别人,对许多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因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的侵权事件,老百姓却安之若泰,习以为常。甚至少数领导干部长期处于权力层的地位,习惯于对别人发号施令以权代法,也习惯于接受更高权力层对自己的行政命令,权力的长期强化,形成了一套“权力价值观念和体系”,因此对法律的约束感到很不习惯。老百姓长期处于接受与服从及被支配的地位,他们更喜欢接受权力的庇护,而不愿去惹法律的“是非”。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追求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和依靠法律促进个人自由发展的要求也会不断提高,人民需要享受生活在法治社会中的幸福的愿望更加迫切。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深入、细致、广泛的法制宣传活动,极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潜移默化、深入人心。只有当人民群众接受并掌握了法律,并用它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中国的法治化社会才算真正举行了伟大的奠基礼。正如孙越生先生在剖析官僚政治存在的条件时指出:“官僚政治的存在是把人民的贫困无知、孤立无援,经济上与小生产等落后因素作为条件的。因为,只有人民处于这种贫困愚昧的状态,才会把官僚的统治当作天造地设般和无法抗拒的常规来接受。如果老百姓有足够的知识,较高的生活水平,心理上与官吏平起平坐,在职业上允许适当自由选择,再加上有一定法律与机构来保障民主,官僚政治也就难以立足。”
 
     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于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用,需要产生了人类社会。但是,需要并不一定引起行动,对法律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人们会迅速产生使用法律的行动。法治化社会,一方面是指通过立法系统的决策活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是指法律应成为每个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因此,传播媒介对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念的引导,并非仅向人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的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帮助,而是需要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并指导人们实施法律许可的行为。现代社会,法律实践活动对公民的法律价值观念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美国法学家埃尔曼指出:在美国,人们已越来越关心执行法庭裁决问题和由此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有时一个公正的法律判决所产生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它可以一下子提高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和法律职业者的形象,使人们对法律产生尊敬、信赖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相反,如果法律判决显失公平,便会使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投下阴影,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影响法律的权威地位。英国哲学家培根有段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是毁坏法律。”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二)
 
      传播学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媒介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在短期内,它对受众的直接作用是有限的,从长远来看,它的潜移默化作用是巨大的。它能帮助人们极大地改善这个社会,也能帮助人们去摧毁这个社会,它能帮助人们共享教育,也能使人们对所有这些都失去兴趣。大众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种异化现象,“当大众传播作为‘管理工具,用于作出决定,说服和操纵别人’时,它在行使着对大众的控制权力,而这种权力所体现出来的媒介意志,将大众引入由媒介营造起来的脱离现实的世界中。媒介在权力和意志的双重辅佐下,彻底垄断对信息处理的全过程。这时候大众传播的社会雷达行为彻底改变了原来的作用,媒介发出的脉冲(即信息)往往并不是现实的信号,也很少给出关于现实的完全真实的情况。”“大众媒介不仅控制了对事件的传播和看法,而且左右着人们对现实的理解和判断。”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科学技术革命,已极大地促进了传播媒介的发展和实用性;人们借助大众传播媒介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需要和兴趣越来越迫切。而传媒在法律宣传中也起着巨大的作用,公众据此得到的法律信息是正确的、还是歪曲的,就取决于传播的正确与否。美国有个律师小组,把1974年至1976年春季播放的有关警察的节目磁带录制并进行研究,以便找出关于警察和法律方面的电视给公众传递的是何种信息。法学家们详细分析了任意选择的一个星期的电视节目,认定有21次是明显违反宪法的,7次是无视宪法权利的,15件事例是警察胡作非为或者采取野蛮行动的。因此,他们得出结论:人们从(电视上)获得的法律知识很可能是大大被曲解的、不准确的,而且对宪法保障麻木不仁。类似情况在我国的荧屏上也是存在的。
 
      我国的新闻媒介在人民群众中的可信度是很高的,这是新闻工作者应当为之骄傲和自豪的事情。显然,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的真实愿望和呼声,是传媒取得人民群众广泛信任的根本所在。法律,要赢得民心,必须通过传媒树立起为大众信赖和依靠的形象。目前,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公民不相信法律,或者认为法律与己无关,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传媒在宣传法律上存在的问题。例如,侦破案件的题材,成为传媒猎奇的对象,电影、电视中的凶杀、流血、格斗、警笛怪叫等场面,让人触目惊心,神经紧张。又如,电影、电视、小说中过多暴露刑侦技术,使犯罪分子作案技术提高,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特别是对轰动社会的特大犯罪案件,由于对罪犯的细致刻画,也可能使具有英雄崇拜倾向却无力分清是非的青少年,误以为是一种英雄行为而导致其模仿。再如,传媒经常性地采用“白描”手法揭露犯罪,最初或许可以激起公众的义愤,最终却有可能导致公众的“冷漠”,甚至在公众的心目中产生现在的社会风气越来越坏、犯罪率增加的印象。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有关法律题材的影视剧越来越多。有的影视剧社会效果较好,但也有的影视剧明显地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谬误和漏洞,甚至公然违法。上述法律传播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影响媒介本身在公众中的信誉,而且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会带来消极的破坏性作用。法律传播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公民法律意识、法律价值观的成长与状况。因此,我们利用传媒进行法律宣传时,必须慎之又慎,思想内容不健康,或者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的传播内容,不要轻易借助传媒的力量宣传放大;报纸、广播、电视在追求可读性、可视性的同时切勿顾此失彼,要对宣传品的社会效应进行多侧面综合考量,凡煽动暴力、情仇、狭隘、自私、残忍的宣传品禁止传播,大众传媒绝不能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教唆。报刊编辑应删出过份渲染作案的情节,大众传媒不能光追求收视率、收听率、可读率,而忽视宣传品的社会负面效应。传媒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否则,滥用传媒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
 
      进入21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制建设面临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法制宣传作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任重而道远。今后一段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首先,大众传媒,特别是报纸、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要更加自觉地服从并服务于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积极工作,开拓创新,把法制宣传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水平。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广播、电视、报纸要在现有宣传方式上进行突破,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研究新问题,创造新方法,在进一步提高报刊、广播、电视的法制节目、法制栏目的质量,增强可读性、可视性的同时,要充分重视和利用网络等新的大众传媒,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应当看到,在法制宣传方面,网络媒体的优势是明显的。比如,一个连续性的案件报道,传统媒体可以在版面上予以连续报道,但事件过后,人们查起来很困难。而网络媒体除了可以每天及时发布新闻外,还可以随时建立专题,将所有其他渠道得来的相关报道,予以集中发布,从而丰富报道内容,人们查起来也非常方便。此外,网络媒体还可以利用声像、视频等多媒体的形式对报道内容予以充分的展示,加强新闻报道的可读性、可视性。只有这样,法制宣传才能常听常新、常见常新,赢得民心,真正尽快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其次,针对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的情况,传媒应增加法制宣传的份量。江泽民同志指出: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传媒要发挥宣传舆论的优势,通过强大的舆论氛围提升公民知法、守法、用法的紧迫感。广播、电视应开办固定的法制建设栏目,延长栏目时间;报刊应划定版面不间断进行法制宣传;互联网、电影等其他宣传形式应把法制建设作为重要内容,除了经常报道法治新闻,以案说法外,还应在大众传媒中刊播法律知识讲座。同时所有宣传形式决不能走过场、搞应付,而应该有强烈地责任心,真心实意地把法送到公民心中,采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把法制宣传做成精品,以情感人,以事育人,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最后,政府在重视和使用传媒的同时,应给予更多的资金投入,进行更多的政策倾斜和保护,以此保证法制宣传的质量、深度和广度,使法制宣传在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方面加快节奏。
 
 
【注释】
本文原载《探求》2005年第3期。特此鸣谢!
【参考文献】
 
(1)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
(2)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204
(3)英。培根《培根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193
(4)李岩《大众传播中的异化现象》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学刊,19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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