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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信息化与法院发展
            李瑞富等 点击量:579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
    

    党的十六大指出:“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建设现代化法院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总体目标,较高的信息化程度是现代化法院的重要标志。信息化不但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提供了科技平台,而且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式、管理机制、司法体制和审判方式改革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公正和效率”主题要求我们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实现司法理念、决策机制、管理模式、队伍建设、装备建设等各方面的现代化;同时,信息化也有其本身的运行规律,人民法院要利用好信息化这一科技手段就必须建立起与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新型法院工作机制。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法院信息化与法院发展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宗旨的实现。

    一、法院信息化的目标

    法院信息化是以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平台为中心,以现代通信网络为载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人民法院信息的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手段的现代化,实现法院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法院信息化的实现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司法信息服务,建设统一的以审判为中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系统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中心内容。具体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工作层面上讲,人民法院信息化系统应当是以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为中心的,包括人民法院其它各项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这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实现自动化、智能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技术平台。二是从技术层面上讲,人民法院信息化系统中应包括以计算机网络为中心,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各项应用技术,其中主要包括计算机数据库应用和管理系统,通信技术的应用和管理系统,近程和远程视频、音频应用和管理系统等,这可以为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装备支持。

    二、法院信息化必将带来人民法院运行机制的变革

    (一)工作机制现代化。

    信息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人们几千年来形成的信息传递方式,人际间的沟通方式和社会管理方式,并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和国家机关运作的方式。信息化不仅是办公手段和工作方式的简单变化,也不仅是原有业务的简单计算机化,更重要的是一个持续不断地运用技术手段改造传统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的实践过程,是对原有业务进行规范、合并与提升的过程。信息化的法院工作机制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工作更加协调一致。信息化能够解决标准化问题,使得法院对内对外具有一致的标准,便于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使法院工作流程具有一定的刚性,便于工作的贯彻和落实。建立信息化工作机制并不要求一步达到本质上的转变,可以从繁琐流程的删减制度的规范、信息充分有效的共享等具体细节入手,使法院业务流程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安全性和实用性。

    (二)组织结构扁平化。

    信息化正逐步改变着人的工作模式和思维模式,这使得组织结构模式和管理模式也需进行相应调整。从实践情况看,传统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建立在韦伯的科层制理论基础之上的,是一种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庞大的中间管理层所起的作用是上情下达和下情上呈。这种组织结构是信息通讯手段落后的产物。多层次的管理组织不仅减缓了信息的传递速度,还容易造成信息的过滤、堵塞、失真和扭曲。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的普遍应用,能够实现工作流程的集约化、综合化、高效化、从而减小组织规模,使组织结构向扁平化发展,由传统金字塔式组织结构逐渐向网络式结构演变,组织的高层能与基层进行直接的协调和沟通,引发管理架构和运作模式的革命性变化。

    (三)制度建设严谨化。

    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管理的规范化,必须以科学、规范、严谨的规章制度作保障,并将制度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信息化在制度建设方面体现了更强的系统性、多样性和创造性,它可以将先进的理念、严谨的系统理论融入制度建设中去,促进制度建设的科学化、系统化和严谨化。信息化在制度执行方面具有更强的客观性、高效性、它可以客观及时地反映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执行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合理和规范。信息化还具有更广泛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督促工作人员更加自觉地贯彻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

    (四)评价标准科学化。

    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激发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工作评估机制和人员考核机制。科学的审判绩效评估体系有利于全面、客观、正确地反映法院的司法水平和运行效果,理性揭示司法制度的运行状态,对深化司法改革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院信息化为建立科学的审判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条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建立审判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提供了大量的数据依据。信息技术能够将先进的质量评估理念和科学的分析模型引入评估体系,使评估机制建立在科学、全面、公正的基础之上,信息技术高效、准确的特点可以极大地提高评估评价机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诉讼程序数字化。

    诉讼程序数字化是数字化法院的必然结果,数字化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完全以数字化的方式在以网络为基础的虚拟空间上进行的。目前,世界各国皆没有建成真正的数字化法院,完全数字化的诉讼程序并不存在。但信息技术在法院诉讼程序中得到了广泛运用,比如:奥地利建立了由中央控制的封闭式法院管理系统,律师可使用电子方式向中央处理系统起诉,通过电子方式传输诉讼文件,启动诉讼程序。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许可使用传真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实现诉讼文书送达。比利时法院56年代初所有初审法院实现案件管理自动化,包括案件登记的管理(提起诉讼、立案、监督、存档和恢复)开庭审理准备(包括开庭审理案件目录、计划和确定开庭审理日期等),开庭审理、起草议事、调查和咨询、财产扣押、司法统计等,实现了电子方式进行案卷管理和案件管理。美国、澳大利亚、芬兰、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许可利用视频会议、网络会议、录像、电视会议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开庭审理和听证程序,诉讼当事人或证人无需实际出庭。实现了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开庭审理前准备和审理。奥地利法院管理系统自动提供诉讼文书和判决制作指南,只要输入有关数据,就可按系统引导制作判决。我省法院的《减刑假释辅助办案平台》具备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的功能,实现了电子方式辅助判决。

    三、法院信息化必将全面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

    (一)提高决策能力。

    法院信息化的过程也是司法数据库等各种决策数据库建立的过程。决策支持系统可以对采集入库的数据进行决策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方便、安全、及时的信息处理环境和必要的决策信息。从而使决策者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前提下进行决策,避免了依靠经验决策和由于决策信息不完备导致的盲目决策现象,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决策支持系统还能使决策实施情况得到及时反馈,依靠高速、交互的网络,决策前可以广泛征集意见,决策后可以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从而更好地实现民主决策。

    (二)提高学习能力。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我们进入了信息社会。信息社会是知识型的社会、学习型的社会,信息成为战略性资源,知识成为重要财富,学习成为人的基本生活方式。信息资源管理和知识管理,成为各行业的核心管理领域。建立知识型、学习型法院,不断更新法官的知识结构,培养学者型、复合型的法官队伍是现代化法院的核心目标之一。法院信息化的目标是构筑以人民法院审判信息为中心的全国法院司法信息数据库,它提供了丰富的学习功能与知识共享机制,为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建立起工作、学习、研究的平台,使工作人员由被动学转向主动学,从“如何做”转到“知道如何做”从而提升每个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创造能力和学习能力。

    (三)提高创新能力。

    信息化改变了传统的思维模式、工作方式、交流方式和信息传递方式,使人的思维更加活跃,更能够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促使人们不断突破各种束缚,不断进行创新,从而提升组织整体的创新能力,为人民法院的改革创新注入动力和活力。信息化为发挥法院职能、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效率以及科学决策提供了全新的技术手段,为改革创新提供了全新的技术环境和平台。

    (四)提高管理能力。

    信息化的宗旨是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信息技术应用于管理领域是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是管理方法#思路和流程的重大调整。信息技术与管理理论的融合将促使先进的现代管理理论顺利应用于管理工作中,促进人民法院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人民法院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信息化可以很好地解决管理中随意性大,规范性差、柔性有余,刚性不足等问题,促进管理方式的改进和优化,可以促进管理制度的落实,提高管理的效果和质量。

    (五)实现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题。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可以为实现这一主题提供稳定可靠的技术支持和保证’:一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能够促进司法公正。信息化可以提高学习能力,提高人员素质。信息技术把对工作过程的管理转变为对信息的管理。将先进的管理理论与信息技术紧密结合,形成稳定、统一的审判工作管理机制,实现工作机制的科学化,管理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了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信息化提供了有效的监督控制手段,可以对审判过程、审判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及时的监督控制。信息化可以提供广泛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促公正,透明促公正”。二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我省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审判流程管理具备自动计算审限、自动分案、自动排期、审限控制、审判监督、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办公及信息服务集事务处理,数据管理,信息发布,信息服务,学习、交流各种功能为一体。为广大干警创造了一个集成的办公环境,决策支持系统可以及时进行决策分析,所有这些都对工作效率的提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法院信息化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法院信息化需要更新理念。

    信息化首先是理念的现代化,一些法院常感到传统观念是实施信息化过程中的最大障碍之一,往往容易将信息化等同于以往的办公自动化。观念意识的落后导致了信息化建设的效果与所做投资不成正比,如果不对不合理的流程、规范、标准进行改革,其结果甚至可能是加剧了这种不合理。造成投资的巨大浪费。因此,必须不断转变观念,强化对信息化建设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对法院信息化的研究。并审时度势逐步把自身建设的重点转移到信息化建设上来,确立法院建设的新思路。

    (二)法院信息化需要复合型人才。

    在信息化建设市场需要调整,信息化应用项目回报不高的情况下,信息化项目的承建商大都只注重于技术实现。他们不可能提出通过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法院司法能力的创新机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由于不具备足够的信息技术知识,也不可能将机制创新的思想融入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只有既精通法院管理又熟悉信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可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目标,并在技术手段和业务流程之间实现良性互动。既通过信息系统规范业务流程,又通过对业务流程的整合不断优化信息系统,使信息技术能够促进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最终实现提高法院司法能力的目的。

    (三)法院信息化需要机制创新。

    目前在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实现信息化的技术条件已基本成熟,而现存的体制还残存着许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弊端,客观上与信息化管理相抵触。为适应管理科学化、信息化的大趋势,改善管理模式,对陈旧管理方式和制度进行规范,改进和创新就成为必然;所以,法院信息化的过程就是改造旧的管理方式,建立新的管理方式的过程,也是管理模式不断规范的过程,一旦人们熟悉和适应了信息化管理模式,信息化就可以更快地向纵深发展,由于法院工作的特点,法院信息化建设涉及审判、办公、行政装备管理等多个环节,需要各个部门协调联动。某一环节,某一方面的配套管理没做好,都可能成为信息化工作成功的瓶颈。所以信息化还需要一个体制健全、职责明确,具有领导和协调职能的管理机构,因此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既要高度重视机制创新;又要营造有利于机制创新的体制。使信息化建设不至于因来自传统管理体制的阻力而停滞不前。

    (四)法院信息化重在推广应用。

    法院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审判、方便办公、提高效率、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信息化工作建设是基础应用是关键,应用工作事关信息化建设的成败,推广应用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部门的桥梁作用,加强信息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流沟通,将业务管理人员的需求及时反馈给信息系统开发商。只有通过开发商、信息技术人员、最终用户间的不断磨合,信息系统才会越来越健壮,也只有在对信息系统的不断应用和实践中让使用者真正领会和掌握信息系统的优越性能,才能发现传统管理的不足,从而逐步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实现机制创新全面促进法院工作的发展。

    (五)法院信息化需要健全合理的工作机制。

    信息化工作除了建立领导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健全机构和人员配置外,建立信息化运行机制尤为重要。从验收启用信息系统时起,对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就成了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信息管理、业务管理、技术维护、安全管理等,信息的管理包括信息规范,信息录入等,业务管理包括人员协调、业务分工、信息验证、检查、督办等,技术维护就是保障信息系统稳定可靠的运行,安全管理包括密码管理、数据安全等,信息系统运行机制的设计需要和系统所处理的业务的管理职能密切结合。只有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确保信息系统的可靠运行,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近几年来我省法院的信息化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对信息化紧迫性的认识不足、机制不健全。所以,应当加强信息化规律的研究,不断健全信息化运行机制,推动我省信息化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

【注释】
原载《山东审判》2005(3)为交流学习现刊于此,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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