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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
            刘合华;贾鸿雁 点击量:5761
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
【摘要】
本丈时法律信息和法律信息系统的概念作了定义后, 论述了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原则及其特点, 在此基础上,时我国法律信息系统的组织结构从基层组织、纵向组织、横向组织和网络组织四个方面进行了钊析, 并就我国法律信.息系统的控制结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进行了论述。
【关键字】
法律信息信息系统;系统建设
    

    法律包含生产系统行为规则、交换系统行为规则、分配系统行为规则等,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这一系统由一些子系统有机地组成,信息系统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系统。它是法律活动的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存在于法律活动的各个阶段,伴随法律活动的始终。如果没有信息索统,要开展法律活动将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信息系统。

    1.法律信息系统的概念

    1.1.法律信息

    法律信息是一切通过各种手段获得的、对法律工作者来说预先不知遣的有关法律情况和社会情况的消息、报道等的总称,与通常所说的法律图书情报资料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它们都反映了有关社会现象和法律情况,都是进行法律活动不可缺少的保障。但是,图书情报资料的含义较狭窄,仅仪是对有关情况的客观反映,而法律信息则不仅客观反映有关情况,并且还包括对有关情报的反映和评价等客观情况以外的消息等等。在表现形式上,法律信息可以表现为文字、图象、表格,也可以表现为声音、符号、公式等,只要能够传递信息的都能作为法律信息的表现形式。而图书情报资料则主要是以文字、

    图表等形式表现的。所以,图书情报资料只是法律信息中的一种,法律信息在法律活动中能够比图书情报资料起更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认,法律信息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还是图书情报资料,两者具有极大的共通性

    1.2.法律信息系统

    所谓法律信息系统,是指以法律信息为主要内容,由绝大部分从事有关法律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传递和反馈工作的部门或单位有机地联结而成的一个巨大的集合体这个系统的特点是:a一切工作都围绕着法律信息的收集、处理等进行,都是为了满足法律信息需求,b.是许多从事信息工作的部门或单位的集合体,c.集合体内部是有组织有领导的,而不是杂乱无章的,d.是呈动态的,而不是呆板的、凝固的。

    从整体上看,法律信息系统是非常庞大的,各种法律信息相互之间的快速传递和反馈,动态地在时间上使系统内部的各个成员协调一致地行动,在空间上使这个信息系统呈立体网络结构,清晰地勾勒出这一系统的基本构造与运行程序。

    2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原则及其特点

    2.1法律信息系统建立的最主要目的是满足对法律信息的需求,同时也为法律决策、规划等提供依据,因此,整个法律信息系统少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依附性原则。法律信息机构的设置、规模、发展都必须根据其所在的法律机构的需求和客观条件决定。

    b.适应性原则。法律信息系统建设一与法制建设、司法实践、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发展水平要相适应。

    c.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我国的法制建设包括法律信息情报网络系统建设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相适应。由于法律图书馆、档案馆、情报机关等信息机构分属于不同的领导部门,因此,统筹规划我国法律信息情报事业发展的模式、数量、网络等最好的办法是建立全国协调管理机构,协调各部门的法律信息情报工作,制定规划,分工协作,协调发展,发挥整体效益。

    d.网络化、自动化原则。法律信息情报系统是由国家的“大政法”整体利益决定的,国家“大政法”建设的整体化要求“大情报”建设与之相适应。所谓“大情报”观念主要的是网络化与自动化。只有网络化、自动化才能承担为“大政法”建设服务的任务。

    2.2.我国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是为了迸一步推动法律工作的开展,其建设的性质与特点决定其也有自身的独特性。

    a、目的上的同一性:都是为了更好地做好法律事业建设与服务工作,实行法律信息情报资源的共建共享;

    b、组织上的协作性:系统要有一个章程,要求各成员单位都要遵守这个章程,并为网络化系统作出自己的贡献;

    c、活动内容的多样性:网络系统的生命在于活动,系统活动可以采取多样化、小型化、专业化,建立各种分系统开展专业协作活动;

    d、空间上的分散性:需要有一个联络的方式,通过这种形式,使各网点之间的空间距离缩短,把整个网络系统紧密地连接起来;

    e、数量上的多个性:要组织一个信息协作网,在数量上至少三个单位以上,这些单位有大有小,这就需要发摔各自的特点,团结协作共同为系统建设作出努力。

    3法律信息系统的组织结构

    3.1.法律信息系统的基层组织

    文献信息机构和一些处理法律信息豹机构是系统的“细胞”,是系统的基层组织。确定法律信息机构的标淮是以收集、处理、利用法律信息为目标,以法律信息需求者为服务对象,至少具有法律文献资料保障功能、法律信息研究开发功能和法律信息传输服务功能等三大功能一中的一种。根据这样的标准,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信息机构主要有:法律图书馆、情报所、法律资料室、法律档案馆、法律博物馆、法律出版社、法律文献发行机构、展览馆、法律情报数据中心、新闻机构、政策研究室、咨询机构、学会、协会。

    3.2.法律信息系统的纵向组织

    法律信息系统要成为系统,就必须将其各种功能的信息机构以一定的方式联系起来。法律信息情报机构之间的联系有纵向联系、横向联系和网络三种方式。

    纵向联系,是指不同层次的要素为实娜同一计划任务而进行的协调联系,于般是指行政系统找勺上下级联系。指上下级联系的组织结构,称纵向组织。我国法律信息系统由立法信息系统、执法司法信息系统、守法信息系统、法律科研信息系统组成,各信息系统的法律信息情报机构都依附于各自的行政管理系统,它们的工作受本系统的制约,首先要为本系统服务。为此,势必按系统建立起各自的法律信息系统,这些法律信息系统又有着自己的子系统,从而形成严密的体系。

    立法信息系统:这一系统主要有法律制定信息部门、法律修改信息部门和法律废止信息部门三大部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系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在这些机构中,法律信息工作的开展主要是围绕立法进行的。

    执法、司法信息系统:这一系统主要有法院信息部门、检察院信息部门、公安信息部门、司法行政信息部门四大部分,是法律信息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四个部门之中又各有其不同的信息机构,分属于法院、公安、检察、司法四大系统。

    守法信息系统:这一系统可分为干部守法情况信息部门、群众法律意识信息部门、普法信息部门、法律监督信息部门。

    法律科研信息系统:指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法院校、法学理论研究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中负责科研信息服务的信息机构。

    3.3我国法律信息系统的横向组织

    横向组织即法律信息机构横向联索的组织机构。横向联系,是指各子系统相同功能的信息机构,在实现系统整体功能的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联系。按法律信息系统的总体功能,横向联系可以构成以下两大功能系统。

    法律文献信息保障系统:是一个重要的功能子系统,又是全囱文献资料系统的一个分支。它主要由法律系统中的文献资料机构,如图书馆、档案科室等组成。

    法律信息服务系统:法律信息服务主要是通过在法律活动中提供信息依据,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服务。

    3.4.我国法律信息系统的网络组织

    所谓网络组织,是指法律信息机构在地理位置上的分布和配置以及相互之间的交流联系,即大范围内的空间组织。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律信息机构在空间上的客观布局,即在一定范围内(国家、地区等)法律信息机构各系统的区域分布状况及各系统之间的联系,二是指人们为改变现有的法律信息机构空间分布状况所作的努力,即科学的法律信息系统模式的建立。

    我国法律信息机构的布局范围从现实分布的情况看,包括纵向15大系统,横向5大层次,纵横交错组成一个多系统多层次多功能的网络。

    4.我国法律信息系统的控制结构

    根据我国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原则和特点,结合我国法律信息系统的组织结构,进一步研究系统的控制结构,探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信息管理体制是组织建设好法律信息系统的重要环节。

    4.1.控制结构模式

    根据一般的组织管理原则,系统的控制结构主要有下列三种模式。

    集中控制模式:将被控制对象和过程的一切信息都反馈到一个控制中心进行控制的结构称为集中控制结构。分散控制模式:是指由若干分散的控制中心分别推动系统运转,实现系统任务。

    等级控制模式:是把系统中各子系统按层次建立从属关系,同等级的子系统都有自己的控制中心。

    在每一同等级(层次)的子系统又分为若干个次一级的子系统,这些次一级的子系统也有自己的次一级的控

    制中心,如此建立起宝塔型的控制结构。

    4.2。我国法律信息管理体制

    在探索我国法律信息管理体制时必须分析我国现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把法律信息管理体制置于这一一大环境中去考虑。我国法律信息系统是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复杂系统,建立科学的法律信息系统是一项社会工程,建立一个适应我国当前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的法律信息管理体制更是一项艰难的任务。在理论上“集中型”管理体例是一个比较科学的体制,但是,集中管理往往会出现权力和信息过分集中,影响法律信息流通和下级机构的积极性,最后导致信息对物质能量及信息的流动缺乏有效的指导,信息价值不能及时实现,造成系统运行迟缓,甚至慑化。因此,要使集中管理体制发挥其理想作用,:必须分散权力,明确权限,并建立不同控制需求的组织机构。

    一般说来,一个理想的科学信息管理体制总是在现有运行体制的基础上建立和逐步完善的。我国的法律信息机构分属不同的系统,尚未形成有组织的网络系统,即使本行业的也未形成效果良好的法律信息系统。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控制,加强协调机瓤和基层单位的服务职能。·-因此,我国法律信息索统的管理体制应是一个“总管一协调一服务”三级控制结构的体制模式。

    4.3。法律信息管理机构

    我国的法律信息管理机构按管理体制的要求可以有以下三种类型。

    控制中心:指国家对法律信息系统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有:a.规划和促进法律信息工作的开展;b.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丙法津信息工作的开展.c.负责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和协商工作。法律信息管理机构有两个层次即全国性的和各系统的,其基本职能是一致的。这种机构相当于控制结构中的总控制中心和各级控制中心。

    协调组织:这一组织属于中间层次控制环节或称中观控制,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系统和系统要素之间的椎向联系,调节系统的功能。

    基层法律信息服务机构:法律信息情报文献机构是法律信息系统的基础,也是为社会进行法律信息服务的窗口。加强对法律信息情报机构的管理,不断巩固和完善基层法律信息服务机构是国家法律信息系统建设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吴世宦.法治系统工程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
{2}王金祥等.法律情报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3}易克信等.社会科学情报理论一与方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4}倪健民等.法律预测的理论与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5}孙承谷.立法权与立法程序.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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