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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传媒关注司法的原因分析
            毛宇健 点击量:5531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
网络传媒关注司法的有多重原因。网民因不同利益和满足不同情感需要而关注司法,网站为提高点击率 而关注司法。因司法是社会矛蘑的浓缩,网络媒体关注司法有其内在妁动匿。鼹络媒体电在通过其。修剪”功能营造一种剧场效应,吸引人们的眼球。从主体看,网民关注司法有多重心理,不同类型的网站出于自身的价值考虑也会以司法为聚焦的对象。而反过来,司法的张力对网络传媒也产生了影响。这种相互影响导致了网络传媒与司法之间简单又复杂的关系。
【关键字】
网络传媒;司法;关注;原因;分析
    

  近年来,有关网络与司法的话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这其中有两大方面的原因,一是司法本身是社会矛盾的浓缩,司法的过程是社会矛盾解决的过程。其二,司法事件经过传媒的“修剪”,被创造出一种剧场效应,吸引了大众的眼球。过去,国内外学者分别对网络传媒和司法有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但将两者结合起来,多视角认真探求其内在联系的研究还不多见。本文以进一步探求网络传媒与司法关系为目的,从网民、网站以及司法张力的角度对网络传媒关注司法的原因做一分析。

  一、网民关注司法的多重心理分析

  正如有学者所言,“媒介参与内容广泛,从提供叛闻、表达观点,到娱乐投票;动机不一,从单纯报料到个体维权再到服务公益,但其共性都是超越简单的‘媒介使用者’的角色,更积极地利用媒介,对媒介内容施加某种程度的影响”。网民作为社会的认知个体,其对司法的关注是其内在心理倾向的反应,并受到其他情感因素的影响。总体而言,网民关注司法有多重心理的驱动,也表现为多重目的。

  (一)新奇心理

  传统中国社会中,民众对司法不仅没有好奇之心,相反,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厌恶感。这一方面当然和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司法本性相关,另一方面也和司法形式以及司法传播方式的创新相关。网络传媒的兴起为司法贴近大众生活提供了绝佳的机会,在网络的修饰和整合作用下,司法越来越成为一种大众文化消费的产品。网民对司法的好奇有时根源于网络语境下的“司法”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网络语言对司法的论说产生大量的创意词汇,网络媒体利用话语设计和极具视听、形象感的创新词汇吸引入的眼球。“躲猫猫”“临时性强奸”“欺实马”等词汇,容易使网民产生联想和了解的内在心理冲动,从而产生关注的行为。这些语言总能表现出诉讼案件的离奇和独特之处,其魅力在于使并未接触案件的网民很容易被灌输有色彩的第一印象[1]。

  二是通过有意识的形象塑造,人为地建构出能使网民产生好奇心地“典型故事”,如“邓玉娇”案。

  (二)求知心理

  互联网作为一个传输中介和信息存储器,本身在文化传承和交流方面发挥着强大的功能。从正面的角度来看,网络是一个知识的海洋。特别是在网络强大的搜索引擎的支撑下,网民可以在零点几秒内搜索到符合其关键词的无数信息。通过网络的这种功能,人们可以尽情地求取自己想要获得的知识。网络为大众提供的首先是信息和知识资源。美国学者科恩曾说,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其欣欣向荣的关键就是公众可以看到源源不断的信息。这一点对于想要了解和获取司法知识的网民也是一样的。从实践的情况看,网络传媒在传承司法知识方面的作用还是相当大的。司法的个案总是由事实和法律两部分构成的,对于法律问题的理解,网民一般都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通过查阅网络媒体关于个案的报道,通过报道中一些对法律专门化问题的解读来获取法律知识。另一种方式是通过网民与网民之间的交流来获取对某一法律知识的了解。

  (三)求真心理

  网络传媒是一种自由沟通和表达的渠道,可以说,在互联网的时代,任何事件的真相都不可能用人为的手段予以掩盖。因为在网络的世界里,站在不同立场、具有不同利益观的人们都会发出声音,事实的真相终究会在各种版本的“事件”的交织和意见的涤荡中浮现出来。

  以杭州的‘‘胡斌飙车”案为例,在网络媒体和广大网民尚未形成对事件调查部门的强大压力时,事实的“真相”是肇事车当时的车速是70公里/时。这个结论与人们头脑中对事故产生的后果的印象存在极大的反差,警方提供的是一种“事实”,但它无法满足公众的需要。于是,网民希望通过网络的平台追问这个结果。无数网民的质疑给调查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当然这其中一部分了解真相的人也不断提供各种有助于发现真实的证据,最终迫使一方以更为科学的方法对车速下结论,从而满足网民知晓真相的心理。

  从网民个体心理角度讲,在网络上遨游或参与网络的公共话语交流有时就是为了求得对某一事件的真相的认识,消除内心的一种疑虑。其相对特定网民个体而言,也许并不与自身利益相关,但求真作为一种本能也是促使其关注司法个案的重要的内在动力。

  (四)逆反心理

  逆反心理的一种基本体现就是做出与常人相反的行为而试图引起他人的关注,包括发表与一般观点相反的偏激意见、不加理性分析地判断是非、恶意攻击他人等。

  从网民的构成角度看,青少年是主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的网民中,30岁及以下的网民占68.6 ﹪,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最多,远远高于其他年龄段的网民,而占据绝对优势[2]。因此可以说,网民的逆反心理也是十分明显的。

  诚然,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下中国,司法所面临的矛盾极为复杂,人们内心的仇富、仇官心理严重甚至畸形,一些案件中的人物背景有可能恰好符合引起社会关注和怜悯的“弱者抗争”的基本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所必需的制度性评价的标尺往往被置于激情笼罩的感性宣泄之后。

  (五)交流心理

  互联网为普通民众进行无限制的交流提供了全天候的管道。在这里,没有身份的限制、没有贫富的差别、没有职业和专业的区分、没有资源掌握程度的影响,唯有的就是观点的不同和立场的差异。网络媒体营造了一个自由交流的全新公共领域,它的特点是:无视地位,质疑公众关注的新领域,具有一种包容性的原则口。这是受众参与论的实现。

  就当前的中国现实而言,司法个案起到了一个窗口的作用,人们能够透过这扇窗去了解和掌握国家在分配利益、解决利益矛盾、调整利益格局方面的宏观的基本态度。人们热衷于从自己的角度评判个案的处理,除了关注人物的结局外,实际上还存在一种表达心声的内在愿望。而个体对司法事件的看法毕竟不尽相同,他们就会利用网络这一平台相互交换意见,甚至引发激烈的网上争论。在这个意义上讲,网络的现实价值在于对话语权的解放,它重新定义了话语权的归属,并将其延伸到大众[4]。在这个平台上,关注司法,让网友们能更加熟悉案件处理的法律程序,更加明了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时的利益考量。通过借助网络媒体的自由交流,有助于公众消弭因视角的局限或差异而引起的偏差。从而可以更为客观的设置内心评断正义的一杆秤。

  (六)消遣心理

  网络本来也是消遣放松的舞台,它强大的多媒体功能给人提供多种消遣的方式。事实上,网民关注司法有时也抱着消遣的态度。

  司法中的个案就像是人们生活中的一个故事,很多的情节和人物背景都有吸引人的成分。一些典型的案件一经媒体的曝光,特别是经过互联网的传播都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有些情况下,网民关注某一特定的司法个案,并不在于了解案件的真相、探究司法背后的规律,而仅仅是为了参与网络上热闹的讨论。因而,在一些论坛类的网站上,我们通常都可以发现一批网民通过“灌水”“围观”等方式发表即时性的只言片语。这些言论仅仅是一种调侃或消遣。当然,从各大论坛对于一些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讨论看,绝大多数消遣性“帖子”都怀着一种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对权力腐败的担忧。尽管缺少理性分析的成分,但这些消遣性的言论也反映出普通网民的总体心声。

  (七)宣泄心理

  转型期的司法,个案往往承载了人们对法律价值的总体预期。尽管个案牵涉的仅仅是特定当事人的利益,但社会公众透过个案看到的却可能是潜在的关乎其自身利益的法律调整的方式和结局。特别是在当下司法腐败、权力干预等现象层出不穷的状况下,本身与个案毫不相干的普通网民也会被这种集群化的情绪所感染,从而积压起对司法不满的内心激愤。当然,在个案中受到不公对待的当事人更可能产生愤慨,他们在网络上的情绪性表达会引发普通网民出于朴素正义感的同情,互联网上的“打抱不平”往往体现为为弱者争取话语。

  不满和愤怒的情绪需要一定的渠道释放,而网络恰好提供了绝佳的空间。网络空间的交流和话语是受到极少限制的,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哪怕是那些完全出于泄愤而毫无依据的意见和观点也可能得到网友的支持。因此,通过网络传媒,网民们可以借助各种论坛、社区等发表看法,释放心中对司法的情绪。

  (八)自我实现心理

  网民关注司法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我实现心理。一方面,一部分掌握了法律专门知识的网民希望通过自己专业或职业优势为个案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以使其能够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有些网民意图通过在互联网提供的无限制的平台上的“摇旗呐喊”声援弱者,以博得社会的同情和法律的关照。

  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上存在诸多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的网站和个人网页,他们关注司法并不是为了谋取利益,而纯粹是为了体现自己的价值。这是一种在知识优势基础上的自我实现。而实践中还存在一类情况,即通过充当“网络推手”的角色使事件的当事者能处于网络舆论关注的中心,从而营造有利于特定主体利益的社会环境。

  二、网站关注司法的原因分析

  网民作为个体,他们从自身的各种心理反应和目的出发关注司法,这与作为网络“机构”的网站对司法的关注是不同的。但有一点是相通的,网民是有个人情感的主体,他们关注司法基本上是出于自身利益或情感满足的需要,同样网站关注司法的直接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增加网民点击率来提升网站的受关注程度进而实现某种利益。

  (一)公益网站关注司法的原因

  公益网站关注司法主要通过传播法镪薪闻、开展对司法议题的探讨和研究等方式推动网民对司法个案的关注、对司法实践的了解和对我国法治发展进程的促进。公益网站对司法的关注纯粹是出于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它没有任何自身的利益要求。因而,在报道司法新闻、提供讨论的平台和争辩的空间场所时,其开放性、客观性、中立性的特点较为突出。因为在公益网站对司法的关注背后,是社会责任理论的支撑和社会公器的角色定位[5]。

  公益论坛是非营利性的网络社区,它通常由公益组织、传媒及专业人士发起创办。其作甩是为志愿者提供清晰的公益项目信息、行动指南,帮助公益机构和意见领袖与公众沟通,获得更多声援与切实支持,为公众了解公益内容、监督、参与提供平台。通过公益论坛,网民可以对有关司法的议题展开充分的交流和争辩,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对司法的关注度。

  博客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传播方式,公益博客一般是指博主出于公益的目的在博客上对某一司法议题进行自己的解析,并通过博客与其他网民开展交流。由于这些公益博客的博主中不乏有法学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更有一些学界和实务界知名的“博主”也参与讨论,因此,这种形式也越来越成为司法得到普通关注的渠道。

  (二)商业网站关注司法的原因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事务也不断借助互联网的平台来开展,诸如律师事务所之类的机构也将其业务拓展到网络领域。这些网站利用自身特有的知识和专业条件开展网上的业务宣传、典型案例解析、法律条文的解读,并且通过专门板块从理论上对司法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有的商业网站还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或司法状况的总体形势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在线交流和咨询的服务内容,为广大普通网民提供法律事务的帮助。当然,网络媒体也具有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的双重追求,这些专业性的商业网站在提供一些免费的咨询和服务之外,其主要的目的还在于通过网络传媒的平台扩大自身在业内的影响力,使普通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长,打响自己的品牌,从而赢取更多的业务机会。

  从宏观的市场机制看,我国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介已开始由“宣传传媒”向“产业传媒”转变,但到目前为止,完成的仅仅是经营模式。因此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网站,在关注司法的过程中,“产业传媒”也必须坚持正确的利益导向,切不可诱生唯利是图的心态。

  (三)个人网站关注司法的原因

  个人网站关注司法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网站的主体对司法议题具有浓厚的兴趣。他们或者是对作为个案的司法事件的社会效有所期待,从而通过网络发布或介绍自己的观点和信息;或者是对一国整体的司法状况和国家的法治发展的进程给予关注,从而将此作为自己的兴趣点。无论何种情况,兴趣都是其内在动力。其二,有的网站主体拥有司法方面的专门化知识,意图通过开办个人网站的形式持续地关注司法,或与人交流探讨,或为人提供咨询和帮助。从其内在的心理看,这种形式更多地出于自我价值实现的考量。

  从网络传媒的角度看,司法议题成为各类网站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各种性质和形式的网站尽管其目的和出发点不同,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司法已经成了当下的网络传媒不可不重视的一个内容板块。而反过来,司法的内在张力也在不断影响着网络传媒,使其具有越来越强烈的媒介吸引力和社会吸引力。

  三、司法张力对网络传媒的影响

  网络传媒和司法之间存在双向的吸引力。一方面,作为个体的网民出于种种心理动机会对网络传媒中的司法资讯产生兴趣,作为互联网传媒基本架构中的一级,不同性质和背景的网站也会因各自利益的考量将司法议题当做热点和焦点予以传播。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当今的司法所蕴含的特有张力对网络传媒也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对网络传媒产生了影响。

  司法对网络传媒的影响力源于当今司法宏观和微观层面所体现的特有魅力。从宏观层面讲,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和人们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在纠纷和矛盾冲突的解决方面越来越倾向于理性和制度化的方向。这促使人们更加理性地选择矛盾和冲突的化解渠道,使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甚至带有政治色彩的事务纳入法治化解决的轨道。司法环境的改善,司法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的强化,导致司法在社会视野中越来越占据中心的地位。司法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也必然成为网络传媒重点“眷顾”的对象。

  从中观层面讲,司法作为国家权力架构中的重要一极,其与立法、行政权力等传统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和格局因传媒的介入,特别是网络传媒作为新兴力量的介入而对权力生态系统有发生重构的预期。司法权是维护一个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其承担的是化解社会矛盾、消解社会中不和谐因素的重任,因而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往往受到普通民众的特别“关注”。而网络传媒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平台,民众通过网络表达权利诉求,进而影响权力生态系统的具体发展。公众所代表的权力是新型权力生态系统的终极目标和归宿,网络媒体作为新型的传播力量,丰富了权力生态系统。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实际上扮演了两个重要角色。第一,它作为传统权力的一极,本身与网络传媒产生相互型塑和影响的关系。其次,司法作为沟通国家治理权力与民众权利的渠道和纽带,是权利权力关系生活化的重要途径,网络媒体通过对司法的关注既实现了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对司法权的制衡与监督,同时也发挥了传媒应有的重视民生、倾听民意、传递民声的功能。因此,司法在权力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特有“魅力”也成为影响网络传媒的一大因素。

  从微观层面讲,作为社会矛盾和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权力要素,司法的过程本身就存在诸多对网络传媒的吸引力。首先,当代司法的公开性和网络传媒的开放性之间存在性质上的契合。这种关系有助于将社会冲突的“私域化”解决转化成冲突的“社会化”解决途径。其次,司法过程是不同意见内在冲突的显现,司法涵盖的结构性元素的重要性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都使司法成为网络媒体的关注对象。

  从内在原因看,网络传媒关注对司法保持积极的姿态,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驱动:一是传媒本身具有的道义责任促使其努力成为民众表达自由权的实现管道;其二,功利的考量,司法新闻素材特有的神秘、曲折、刺激等,与网民的猎奇新奇相暗合,加上新媒体强大的功能支撑,司法素材的网络新闻和议题更能显示出其特有的吸引力;其三,网络传媒角色扮演的需要。既然司法因其独特功能而在社会结构和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那么“与司法的对话,是传媒的骄傲所在,也是传媒的‘无冕之王’称号及其地位找到了实证性的注解。

  从现实情况看,大凡被媒体所普遍关注,特别是被网络传媒所关注并引发热烈讨论的司法案件都具有一些内在的主题元素,即它们都是社会基本矛盾和问题的外化和缩影,因此说,这些对网络传媒产生巨大影响力的司法案件都是“结构性诉讼”。根据孙笑侠的研究,最容易引起民众关注,也是最为网络媒体所广泛传播的司法案件,大致分为官民冲突案件、权贵身份案件、社会民生案件、道德底线案件、公德困境案件、迷离疑难案件。网络媒体对这些案件的关注和跟踪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教育意义,从新闻价值的角度看,也是促使媒体给予司法更多“关照”的原因。

  结束语

  网络传媒对司法的关注,可以从不同层面来解读。网民对司法议题所保有的种种心理是促使其关注司法个案,甚至透过司法认识宏观社会的重要内在原因;而作为媒介承载的网站出于不同利益观也不断表现出对司法的热情。反观司法,其本身与媒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一方面,司法可以利用网络传媒的影响力重塑民众对法治的信念、对司法的信心和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信任;另一方面,司法作为权力体系内的一种构成,对传媒的发展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司法与传媒之间存在一种复杂而简单的关系,司法对网络传媒的影响本身也是传媒关注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注释】
[1]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一以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J].政法论坛,2010(5)
[2]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与监管[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方雯.试论网络媒体的公共性--以“躲猫猫”事件为例口].新闻世界,2011
[4]沈刘红.网络舆论的形成与引导[J].传媒观察,2004(5)
[5]佚名.“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EB/OL].http://www.3edu.net/1w/gjf/1w_84131.html,2011-07-26.
[6]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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