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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制信息系统的几个问题
            吴街耀 点击量:4769
    

    系统工程是二十世纪后半期产生的一们工程技术,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 系统工程理论已经在工业、农业、国、民趣济计划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 很多哲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都已把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运用于科学研究之中, 卜一些法学工作者也正在探索如何在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之中运用这一理论和方法. 本文试图从法制信息系统的角度作一点初步探索, 就教于法学工作者和系统土程专家.

    一、实际法律系统和法制信息系统

    高度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的立法、执法活动, 通过其它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商得以实现的. 国家的立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的执法部门构成实际的国家法制系统(简称为实际法制系统) 实际法制系统以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为目的的一切活动和它的各个组成部分一起, 构成了实际法制系统的基本功能. 实际法制系统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 必须经常了解国家的经济、政治、科学教育、文化、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活动情况及其对实际法制系统的要求, 及时地以立法的形式反映这些要求, 监督整个社会遵守和执行法律, 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制裁和改造犯罪分子, 切实保证把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 把社会主义怨济基础的要求贯彻到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之中。实际法制系统为了达到上述目的, 就必须不断地收集和处理各种法制信息, 并向系统各个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制信息. 实际法制系统各部门和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都是根据一定的法制信息行动的, 他们活动的结果又产生某些新的法制信息, 然后这些新的信息又被传递给有关部门和人员. 正是法制信息的不断流动, 才使得法制系统不停地运转。实际法制系统各部门在进行活动时, 都不能离开有关的法制信息. 法制工作的基本职业特点, 就是对各种法制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处理. 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等实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都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信息工作者. 收集、处理、传递各种法制信息, 是他们主要的工作方式之一。

    实际法制系统为了充分地发挥其功能, 达到自己活动的目的, 必须有一个相应的法制信息系统, 作为实际法制系统的支援系统. 尽管立法、执法机关及其广大的工作人员都经常和法制信息发生关系, 但实际法制系统不能代替法制信息系统。区别这两个系统是很重要的。实际法制系统和法制信息系统都是人工系统, 但二者的目的不同. 前者的目的主耍是保证法律的顺利制定、执行、遵守, 而后者的目的主要是支持前者的活动。由于他们各自的目的不同, 在进行系统设计时, 就必然要为他们设计不同的组成部分和活动方式, 进而决定了他们不同的功能. 实际法制系统直接以国家机关的方式作为自己的存在形式,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保证, 这个系统运转的结果, 是法律的制定, 执行和各种非法行为的被纠正, 而法制信息系统则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手段和方法, 迅速、准确、全面地收集、处理、传递法制信息, 这个系统运转的结果, 为实际法制系统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制信息。 可以说, 它的主要任务是为实际法制系统服务. 而实际法制系统是法制信息系统的主要用户。但它们二者的联系又十分密切, 法制信息系统作为一个开放系统, 与它的系统环境相互影响, 而实际法制系统是法制信息系统的系统环境中最重要的环境因素. 正确地区别和认识这两个系统, 有助于我们认识当前建设最优法制信息系统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合理解决在法制建设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间题。

    把极其复杂的研究对象称为‘系统’ , 即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千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而且这个系统本身又是它所从属的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这是钱学森同志谈到系统工程时说的一段话. 在这个意义上讲, 实际法制系统和法制信息系统同属广义的法制系统. 广义法制系统是一个多层次, 多维数的大系统, 在这个大系统中, 实际法制系统、法制信息系统属于同一层次的两个子系统. 在广义法制系统中, 还包括法制教育系统等等其它一些子系统, 这不是本文研究的间题, 但是, 对于法制信息系统来说, 这些子系统都是它的服务对象。

    二、法律信息的特点

    在谈到当代社会的特点时, 很多人都说当代社会已娅进入信息社会. 但是面对着汹涌而来的信息浪潮的冲击, 我们选择、处理、传递信息的方式与发达国家相比又比较落后. 目前这个间题在担济建设领域和科技工作中已经引起了重视, 并在逐步解决。但是由于法制建设工作自身的特点, 更主要的是由于我们认识上的原因, 对法制信息和法制信息系统的研究还没有引起足够的普遍重视. 如果我们现在不花大力气进行这项工作, 当法制建设进行到一定程度时, 落后的信息处理方式和手段就可能不适应法制建设的发展,影响法制系统的整体功能。

    信息概念, 首先是作为通讯科学的概念提出来的, 但这个概念产生之后, 就迅速渗透到各个科学领域, 获得了普遍的意义. 有人说: ‘ 通常将不依赖于能量而传输的消息称为信息。. ?正确有效的信息必须是足够的信息量的集合以及对其有规律的综合和演绎。“信息爆炸. 就是指大量不同种类的信息混杂和无序状态. 当前, 我们在法制建设工作中, 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一方面, 很多同志都抱怨消息闭塞, 信息不灵, 另一方面, 法制信息又呈现出数量大, 增长快, 内容文叉重复, 文献分散, 质量下降, 无效信息比例增长等无序状况, 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 建立最优性的法制信息系统就成了刻不容缓的工作. 为了建立最优法制信息系统, 我们首先必须了解法制信息的特点:

    第一, 法制信息的知识性. 在这里, 知识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它不仅包括有关法制的各种理性认识的知识, 也包括有关法制的各种感性认识的知识. 前者如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和关于法制建设的理论文献, 后者指对各种有关法制间题的客观事实的描述, 如某一法律执行的情况, 某一案件的案情, 某一诉讼活动的消息等, 正是因为法制信息的知识性, 决定了建立法制信息系统的必要性。’

    第二, 传递性. 法制信息的传递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 法制信息是可以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传递的, 这种物质形式我们称之为信息载体, 包括语言、文字、磁性材料等, 其二法制信息必须经过传递才能和法制系统的工作运转发生联系和作用, 法制信息的可传递性使法制信息系统的建立成为可能。

    第三, 价值性。即法制信息的有用性. 在法制系统中, 法制信息的价值是客观的, 具有绝对性, 但同一法制信息, 对于法制系统的不同部门和人员的价值是不同的. 某一诉讼活动开始进行的信息, 对执法机关来说, 其价值就在于他们必须依此信息作出适当的行动. 而对立法机关来说, 其价值在于通过这一诉讼活动, 了解有关法律规范的作用和执行情况, 作为对这些法律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者废止的参考资料. 法制信息的价值说明了用户对法制信息需求的原因。

    第四, 等级性. 指法制信息应用的等级性. 法制信息具有严格的应用等级. 大量的法制信息是可以公开应用的信息, 例如法制宣传部门的工作就是把应该公开应用的法制信息公开向广大群众宣传, 指导群众的活动. 但还有很多法制信息属于内部信息和秘密信息, 比如诉讼活动进行之中的某些信息, 有关国民纽济发展的决策性的立法信息等, 法制信息应用的等级性是我们设计和运用法制信息系统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第五, 延续性. 社会主义法制的稳定性决定了法制信息在时间上的延续性. 一方面, 大量的法律、法令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文献在适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 另一方面, 在具体应用法制信息时, 相关的法制信息依其产生的时间顺序构成信息链, 在根据某一信息采取相应的行动时, 必须全面考虑信息链上的其它环节, 否则就会发生偏差. 法制信息这一特性, 要求我们在开展法制信息服务时所输出的信息必须尽量减少遗漏, 并且按照法制信息的内在联系, 进行有序的排列。否则, 如果信息遗漏率达到一定指标, 或者在排列上出现无序, 系统所输出的信息就视为无效信息. 以上所述只是与建设法制信息系统有密切关系的儿个方面, 我们对于法制信息的研究仅仅是个开始, 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三、法律信息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系统工程是为了把对象创造出来, 或者把已有的东西改善成为合理的东西时, 最优地并且最有成效地达到该对象的目的, 为了把对象作为系统来开发、作为系统来设计、制造和运用的思考方法、步骤和各种方法的综合性工程体系。系统分析和系统综合是系统工程的两种重要方法。系统分析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对象系统的定义、目的、要求, 以及结构和功能. 法制信息系统, 严格地说, 应该称之为法制信息处理系统, 一方面它是广义法制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与其它子系统一起构成了法制系统的功能, 另一方面, 它以支援广义法制系统正常运转作为自己的目的.我们将系统工程的理论、方法运用于法制信息处理的基本任务, 就是设计一个目的明确、结构严谨、功能幸全、技术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 实现法制信息处理的最优化. 以下对法制信息系统的结构、功能作一简要分析。

    法制信息系统由输入、存贮、处理、输出和控制功能五个部分组成(图l )。每个部分都是一个可以认识的独立单位, 相互之间具有特定的关系, 有机地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处理系统。 其中, 控制部分分别以其它部分作为控制对象, 以处理功能为巾心, 连接输入, 存贮和输出功能, 组成了法制信息系统的总体结构和总体功能, 这种总体功能以各部分的功能为墓础, 又具有总体的优越性, 实际上, 现在有很多部门和人员在从事法制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工作, 其中, 某些部门和环节的工作, 或许是很有成效的,但从总体上看, 他们处理法制信息的方法落后、技术陈旧、分工不明、各自为政, 尽管花费了大量的劳力物力, 而效果不佳, 信息遗漏率高, 内容重复, 传递范围狭小, 速度缓慢, 其重要原因, 就在于没有形成最优化的法制信.急处理系统. 而一个结构合理、管理恰当、技术先进的法制信息系统, Nlj 可以较小的代价, 向用户提供质量高, 数量大的有效法制信息。

    从图1 可知, 法制信息系统通过输入和输出功能与系统环境联系起来, 并相互影响, 是一个开放系统. 我们把系统之外的对系统总体功能有某种影响的东西称为这个系统的环境, 某一系统若与其系统环境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 我们称之为开放系统。法制信息系统与其系统环境的密切关系主要体现在法制信息系统的输入和输出功能上. 法制信息系统输入功能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必须不断适应系统环境的变化. 立法机关的每一立法活动, 某一时期法制建设工作重点的变化等等经常影响着法制信息的输入, 而系统所输出的每一信息最终总是要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 或者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中发挥作用。以下我们就从输入功能开始, 对法制信息系统的各种功能分别加以分析:

    第一, 输入功能。

    法制信息系统的输入功能, 就是围绕系统的目的, 在系统环境许可的范围内, 力求广泛收集各种法制僧息.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 实现最优的输入, 在设计输入功能时就必须考虑整个系统的状态和为达到系统的目的而设定的各项具体目标, 这一般应该包括以下问题:  1 , 确定所输入的信息载体形式和种类、文字磁性材料、声像制品等) , ,. 确定输入信息的主题, 所输入的信息应是与立法、执法、守法等活动有关的信息, 并且主要是按系统所服务的对象, 用户的要求等确定主题范围。3. 确定输入信息的数借二即要J在系统能力容许的前提下, 尽可能多的输入信息。 4. 确定输入速度, 即综合考虑影响法制信息的各种街素, 区别轻重缓急, 围绕法制建设的中心工作, 迅速、及时输入有关法制信息。

    第二, 存贮功能.

    法制信息系统的存贮功能是指系统贮藏法制信息的功能, 存贮功能与输入功能直接发生联系, 系统阶输入的信息数量直接影响存贮功能, 而存贮功能又制约着系统输入信息的数量、速度. 在一‘情息爆炸“ 的环境中, 一方面我们要求法制信息系统能够具有尽可能大的存贮功能, 另一方面, 存贮量的增加和饱和又必然引起信息愉入、处理和输出的困难。合理地解决这一矛盾, 首先必须用先进的技未装备武装法制信息系统, 并保证所存贮的信息尽可能高的有效率。法制信息系统的存贮功能不是一个抽象诩概念, 它具体体现在各种信息载体上, 磁性材料的广泛运用, 可以极大地提高系统的存贮功舱, 例如在微机的外贮器中, 卜一英时长的磁带最少可以存贮8 0 个字符. 大量应用电子计算机犷使存贮手段规代化, 是扩大系统存贮功能的根本途径。

    第三, 处理功能.

    信息的处理是法制信息系统的中心环节. 没有、个高效率的处理功能, 输入信息就只是先效旁动. 而系统所存贮的信息, 则成为一盘散沙, 没有经过处理所输画的信息则可以肯定是无效信愿. 如果把信息系统的输入功能比作是采购原料、存贮功能是材料仓库, 输出功能是产品的销售, 那么, 处理功能就是信息系统内部的生产过程。法制信息系统峋处理功能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法制信息多以文宇材料(包括文件、资料、书刊) 为载体, 与此相应, 处理的主耍内容是文件的汇编, 资料的登记、摘要, 书刊的登录、分类、编目等; 处理的方法, 主要是区别不同用户对象, 进行专项处理, 在处理的时间上, 以成批处理(即按照一定的日期, 集中起来之后进行处理) 为主, 辅之以适时处理〔每当法希脂息产生时, 立刻加以处理)。为了实现信息处理的最优性, 关健问题是要实现处理功能的自动化, 用电子计算机代替原始的手工劳动。

    第四, 输出功能。

    建立法制信息系统, 旨在满足法制系统其它部门的信息需求, 这一目标是通过信恩输出功能得以实现的. 法制信息系统的输出功能和其它信息系统的输出功能有很大的区别. 一般信息系统主耍向用户提供二次信息、或者三次信息, 而法制信息系统所输出的信息有很大部夯必须是一次信息. 我们按信息加工的程度, 把信息分为一次信息(原始信息) , 二次信息(在转换一次信息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如文摘、索引等), 三次信息(一般指以综述、评论、总结等形式传递的信息)。 因为国家的立法, 执法活动有十分严格的要求. 如时间上的溯及力, 犯罪构成的要件, 法律关系的要素等, 所以两实际法制系统的用户提供的信息. 一般要隶是一次信息, 否则, 不足以作为执法的根据, 当然, 法制系统也要经常向用户提供各种形式的二次信息或三次信息, 以满足不同用户的不同要求。输出功能的另一项任务是向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即按照用户的某些特殊要求输出相应的信息,回答用户的咨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 特别是由于经济建设中越来越多的工作需要进行法律调整, 提供咨询服务将会是一项很有前途的工作。输出功能是法制信息系统与系统环境发生联系的重要环节。法制信息系统的各种功能都是为了保证最终实现最佳输出功能. 因此, 在设计法制信息系统时, 定要从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出发, 密切注意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前景, 实现法制信息输出的科学化。

    第五, 控制功能.

    为了保证信息系统各种功能的正常发挥,信息系统必须具有控制和管理的功能。控制的内容包括对系统所装备的各种现代化技术设备如电子计算机, 电传打字机, 通讯设备等的技术控制和对系统的组织管理, 即由组织机构来控制与调整系统内部各部分的工作. 控制的方法主要有前馈控制和反馈控制. 我们在设计法制信息系统时, 必须深入研究这个系统所存在的环境, 明确将会影响系统功能的主要因素, 为系统设计相应的控制对策, 这种在系统环境还没有影响到系统之前, 通过预测进行控制的方式就是前馈控制。法制信息系统投入运转之后, 立即和系统环境、与用户等发生各种联系, 并向他们输出信息, 环境和用户对这些信息的评价、态度、要录等反映实际情况的信息构成了系统的反馈信息, 控制功能根据反馈信息对系统内其它组成部分进行了控制和调节, 就是反馈控制, 反馈控制是运转中的法制信息系统的主要控制方式。

    完成反馈控制的关健在于反馈信息的获得,因此, 信息系统必须和广大用户建立密切联系, 尽可能广泛地输入各种反馈信息, 通过控制功能实现输入、存贮、处理和输出功能的最优化, 进而实现整体系统运行的最优化。

    以上是法制信息系统各部分功能的主要内容。

    为了实现系统运转的最优化, 我们必须娅常对法制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评价法制信息系统的主要标准是系统的输入参数和输出参数. 输入参数是系统环境向系统输入信息的参数, 输出参数是系统向系统环境输出信息的参数。输出参数标志着法制信息系统对用户的信息需足的满足程度, 显然, 这是要受输入参数限制的。评价法制信息系统的另一指标是系统的状态变量,即在某一时间点上, 系统内部对信息的存贮和处理情况。而这种状态变量又往往是通过系统的输入参数和输出参数体现出来。

    法制信息系统的输入参数包括: 系统现存信息的存贮总量: 信息输入的增长速度: 信息“老化, 和刷新. 的期限, 输入信息的载体形式等。

    法制信息系统的输出参数包括: 输出信息的种类和数量, 单位时间内解答咨询的数量, 特约用户的数量, 专项信息的服务种类、深度和广度, 输出信息的错误率和遗漏率等. 如果是有偿信息服务, 还有一定经济指标, 如输出信息的成本、价格、利润等。

    按照系统工程的方法和观点分析法制信息系统, 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工作, 这个任务不是靠个别人的力量所能够完成的, 以上只是笔者在学习和研究中对法制信息系统某些方面的问题的初步理解, 是一些不很成热的看法。

    四、建立法信信息系统的两种设想方案。

    系统综合是系统工程的另一重要方法, 即按照对象系统的目的、耍求、功能提出一组(数个) 备选方案, 以供决策机关选择. 这就需要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 建立各种系统模型, 选择最优化的系统方案。显然, 完成这个任务, 没有系统工程专家的参加是不可能的。

    当前, 电子计算机技术, 特别是微机技术正以狠快的速度在我国普及和发展, 实际法制系统的一些部门和单位已握或者正在准备装备微机, 培训技术人员, 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教育部门, 也有一些同志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更重要的是,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 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将是不可改变的趋势和要求。因此, 在设计法制信息系统时, 电予计算机的应用是我们首先必须考虑的技术手段. 法制信息系统具有规模较大, 目标多样, 功能综合, 因素众多特点, 考虑到这些特点, 可以提出多种设计方案. 根据‘大系统理论” , 可以对法制信息系统分别采取分散控制和多级控制的方案。

    第一, 多级控制方案.

    多级控制是大系统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案(见图2) 我国法制信息系统可以采用四级控制系统的方案, 即按我国的省、地、县的行政区划, 由中央(第四级) 控制功能实施全系统控制和协调的总任务。各上级控制系统实施对同级信息系统各种功能的控制和对下级控制系统的协调, 第一级控制系统直接作用子同级信息系统的各种功能和组成部分, 这就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基层的法制信息网络, 具休地说, 可以由司法部负责组建中央控制系统, 由省、地、县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同级控制系统. 各级控制系统的电子计算机通过通讯线路或电传打字机与同级各立法、执法部门、法律研究和教学部门的终端设备相联接, 形成法制信息的水平传递通道, 由控制系统的中央处理器(C PU ) 集中存贮和处理; 各级控制系统分别与上级、下级控制系统的电子计算机联接, 形成法制信息的垂直传递通道。在这样的信息网络中, 任何一个终端, 通过同级或上级控制系统的审核同意之后, 都可以根据需要迅速获得系统内存贮的任何信息, 并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出来. 这个方案的优点在子: 协调性能好, 可靠性高; 能严格执行法制僧息的应用等级, 保密性好; 信息处理标准一致, 通用性强, 网络的覆盖面积大, 输入输出功能优越; 电子计算机的硬件、软件可以共享, 设备利用率高, 并且可以通过行政手段, 要求各单位使用相同型号或可以兼容的电子计算机设备, 联机系统在技术上比较好处理, 其缺点在于: 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规济情况、预算、握费等不同,、有些单位可能暂时无力装备电子计算机设备,所以很难在短时期内建立一个连接全国的联机系统; 由于各地区, 各部门的技术力量的不平衡, 可能某些地方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无力操纵、使用电子计算机和终端设备, 而影响系统的总体功能. 由于这样的多级控制系统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 一般是提供无偿信息服务, 所以投资较大, 且无法收回. 因此, 在正式确定建立这样的系统时, 最好能够选择一个或几个级济发达; 技术先进,一知识为食雄厚的地区, 建立地区性的联机系统, 逐步推广, 最后建成全国性的网络.

    第二, 分散控制方案。

    法制信息系统的分散控制, 就是由若千个分散的控制系统分别对法制信息系统进行局部控制, 共同完成系统的总体功能。(图3 ) 这种控制系统同样有狡高的可靠性, 并且局部控制效果较好, 设备费用低. 按这种控制方案, 至少可以有两种方案: 其一, 由法制系统的各部门分别按部门建立信息处理系统. 其二, 可以建立民间的法制信息有偿服务系统。我觉得这将是一项很有前途的事业。目前, 我国研究法制信息和法制信息系统的人员多数集中在一些法学研究和教学单位, 这些单位一般都汇集有多学科的科学工作者, 法律专业知识水平较高, 有的学校还有先进的电子计算机设备(主要是综合性大学), 因此, 可以动员其中有志于从事法制信息系统开发工作的同志、, 取得有关方面的支持, 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 横向联合, 建立法制信息咨询, 开发联合体, 这个联合体的成员以法学研究工作者为骨干, 吸收少量的信息专家组成, 以开展有偿的法制信息专题服务和有偿咨询为主, 首先和法制系统内部已握装备和正在装备电子计算机的单位建立联系, 主要面向法制系统的各单位和部门, 也为整个社会提供法制信息服务, 当然, 要把这个设想变成现实, 需要做大盘的下作。但这样的法制信息系统的建立, 对于促进我国法制信息工作的现代化肯定会发生重大影响.

【注释】
(1)钱学森等著:《系统工程普及讲座汇编》上,第7页。
(2)同上,下册,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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