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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信息服务业:请你切莫入误区
            郑平 文飞 点击量:5852
    

    这些年来, 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信息咨询中心亦!如雨后春笋。诚然, 这众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信息咨询中心, 在帮助人们识法、懂法、守法, 繁荣城乡商品市场等方面,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也有不少的却走人了误区, 搅乱了法律服务和经济信息市}场。

    一 、不按规定随意收费

    进行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 收取当事人一定的费用, 这是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种信息咨询中心能得以生存和进行正常活动所需经费的主要渠道之一, 本无可厚非。然而眼下有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却不是按国家司法部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合法费用, 而是自主定价, 随意收费, 或是根据来人的身份和级别灵活作价。有的代群众写一份诉状, 收费要上百元甚至几百元, 有的代理一件经济官司收费要上千元, 还有的则按代理金额收10 % 或更多的费用。更有极个别的则干脆就以2 千元为起价, 低者不受。某市人大、政法委、物价等单位, 今年初专门对辖区内40余家持有合法手续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进行了检查,发现有80 % 以上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乱收费乱加价的现象。有一个区法律服务所所长颇有理由地说:“除了我们的工资外, 其它补贴区里概不负担, 一切费用都要我们自理,不多收几文, 我们能生存吗? 太公钓鱼, 愿者上钩。”

    老农民李万成, 10 年前承包了村里的10 余亩荒山坡, 承包合同期为2 0 年, 合同明确规定, 由李万成自种, 每年交村标的2 万元,20 年不变。如一方变更或终止合同, 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单方违约, 由违约方赔给另一方10 万元。李万成承包后, 投资3 万元, 发动家人老小,不分白天黑夜地上山开荒造地, 先是栽葡萄、黄花、地瓜, 后慢慢种上桃树、柑桔, 并把家人也搬进了荒山, 吃睡在坡上。头三年保了个本,三年后, 荒山成了桃林、柑桔园, 老李除了成本, 每年要净收人八、九万元。去年10 月, 村里一些人看着眼红了, 齐闹着逼村委会主任要重新签订合同。村委会主任没法, 未经老李同意, 便擅自终止了合同。老李不服, 找到村里, 要求格守信誉。村委会主任对老李说, 过去标的村民都说太低了, 你如果要继续包还可以,但必须每年增加标的3 万元, 不然,村里只好公开竞争。老李眼看胳膊扭不过大腿, 于是便想到了用法律来为己讨个公道。一家律师事务所听完老李反映事实的全部过程后,当即决定愿意代理, 但要老李先交3千元诉讼费。这起合同纠纷, 要说事情一点儿也不复杂, 可在半年之内,老李却先后 3次累计向该事务所交了近一万元的代理费, 可时至今天,官司仍旧还是没有着落。想到光代不理, 老李伤心地说:“ 时间我一天也输不起, 真不知还要叫我交多少代理费!”

    二、信息协会成“ 邪会”, 为的只是图捞钱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 信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于是,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 紧紧抓住人们渴求信息致富的心理, 到处打出信息咨询公司、科技服务中心等招牌, 诱骗世人。

    某局机关为了增收聚资, 开源某局机关为了增收聚资, 开源节流, 将局多余的富余人员分流下来, 创办了一个“科技信息咨询”公司协会。协会人员骑着双头马, 工资福利在单位拿, 外块奖金在协会挣,年终盈利与机关对半分成。协会成立后, 公司十几个人员个个千劲倍增, 各种报刊、电视、广播上传播的“致富信息, 新品开发信息, 商品出口信息、物资购销信息、资金借贷信息、外商投资信息” 等等, 则成了他们收集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 就连一些马路传闻、过时消息也成了他们的最佳最新信息。公司协会将这些信息收集起来后, 首先分门别类,然后再打印成一条条载人卷宗, 凡须该协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者, 须先交10 元钱的信息咨询登记费, 然后再视每条收50 一50 元不等的介绍费。某乡镇企业厂长何某, 为了开发新产品, 费了半年时间也没能找到合适的, 当他听说该局公司协会只须花一点小钱就能找到一个好产品, 当即欣喜若狂, 于是便花50 块钱去该公司协会买了一条当代最新产品开发信息。当何某按照该协会提供的资料前去对方考察时, 不料看到的却是一个大骗局。何某气不过, 回来找到该协会要求退钱。哪知道, 该协会非但不退钱, 反而振振有词地说: “ 我们收取信息费, 上面是给了红本本的, 至于信息真与否,介绍在我, 论证在你, 我们没打10 0 % 的包票。” 一句横话, 弄得何某半天不知如何回答, 去请律师打官司吗? 还要花更多的钱, 算了, 他自认倒霉。据华北某市人民法院对所在市的60 家各种学会、协会、信息中心、服务中心进行调查, 发现如今在专吃和兼吃这门子饭者中, 挂羊头卖狗肉, 将“协会”办成了“邪会,’的有24 家。一位不愿透露真实姓名曾吃过亏的私营老板王某对调查者说: “ 时下协会一声声助你发财, 目的都是为了一个, 叫你快快掏出自己的钱包。”

    三、只重服务不重宣传, 官司一了啥都了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服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服务, 除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 还要依据案件性质对当事人和他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使其提高认识。然而眼下的实际情况却是, 不少法律服务机构都只重服务(打官司) 不重宣传(教育) , 就事论事的多, 举一反三的少, 诉状一写就了事, 案件一结就完毕, 致使不少当事人虽赢了官司但却没从根本上受到一点儿启发和教育, 以致一遇到了新的问题就茫然无知。有一位圈内人风趣地说:“要是人人都教会懂法了, 律师不就失业了, 留一手这也是为了今后有更多的来人。” 当然, 这话对否, 勿须评论,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 只服务不宣传这本身就是绝对错误的。

    上海某区法院曾对300 个经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了诉讼完毕的跟踪调查, 发现通过诉讼, 能够全面理解因诉讼中涉及的法律内容, 从中受到启发和教育的不足15%。大多数当事人通过诉讼后面对法官的提问仍是感到一片茫然。一位厂长说, “我重金聘请律师, 目的就是叫他全权代我处理一切经济纠纷事务, 做我的‘ 活法律字典’ , 免得我操这份心。再说, 一般律师也没那份闲心来给我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我又何必多此一举呢? ” 看来, 在眼下企业界、大私营老板争相聘请律师热中, 聘而不学不问的绝非个别, 多数都是聘来当摆设, 并没有起到聘律师助我懂法的作用。

    四、不依法办事而是跟着当事

    人走时下, 不少单位和经纪人在聘请法律顾问和律师时都认为, 律师在代我处理涉及法律范围之内的事时, 就应听我调遣, 任我指挥。有的法律服务部门工作人员, 也往往存在着“受人之聘, 就得服务于人” 的观念, 在法律行为上自觉不自觉地‘{跟着当事人走” , 致使法律服务产生了偏离。某县法律服务部门担任了某化工厂的常年法律顾问。去年12 月, 这家工厂和一家物资供销企业签订了一份20 万元的材料购销合同。但在起草合同条文中, 由于双方不慎, 意将“ 如一方违约, 付给另一方违约金1 万元及赔偿金3 万元” 中的“赔”字误写成了“ 陪” 字, 结果化工厂违约, 对方要求化工厂按合同赔偿, 可化工厂厂长却只认违约金不认赔偿金, 说黑字白纸写在纸上, 这不是赔而是陪。对方不服,说如不守承诺就上法庭。哪知道, 该厂厂长一听就当即火气, “上就上,难道我们还怕你不成。”结果硬要律师去法庭上见。律师心里明白, 这场官司打则必输, 但如不打又怕厂长说己不尽职尽力, 结果还是硬着头皮打起了官司。法律是公正的, 最后仍然是该厂败了, 自然律师也就被解聘了。由此亦可看出, 在今天我们一些部门和企业的领导, 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多么的淡薄, 难道有了律师, 无理也能说成有理, 违法也能辩成合法?

    法律信息服务业, 请你快快走出误区

    法律服务社会, 信息服务市场,这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但一旦偏离了轨道信息不纯真, 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因此, 在“信息致富,法律护航” 的今天, 作为各种法律服务和信息咨询业, 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彻底抛弃一切向钱看的错误观念, 真心实意地树立起服务于社会, 服务于人民, 服务于市场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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