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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展望
            陈宏光等 点击量:6637
安徽大学法学院
    

  从IT 行业到各行各业,从美国硅谷到世界各地,从网络空间到现实生活,大数据无疑是当下最为热门的词语之一。海量的数据构成了分析研究某一具体事物的根据,与之紧随的人工智能数据分析和信息处理不再仅涉及科学技术,也被越来越多地运用,甚至于一直以来处于人们认知范围内的“高大上”的司法领域也逐步开启了人工智能,被誉为“现代科技应用迈出一小步,可以推动刑事司法文明前进一大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前路正处于不断摸索探路的过程。

  (一)机器能思考吗

  1950 年 10 月,一篇题为“机器能思考吗(Computing Machinery and Intelligence)”的论文发表,它的作者阿兰·麦席森·图灵以此划时代意义的思考成为“人工智能之父”。人工智能在世界范围内的前景探索是广阔的,但能否在司法中利用信息技术或人工智能,成为司法领域乃至于整个法学界所思考的有趣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多位主体,涉及多种证据,涉及若干法律,机器是否能作出准确的评判与思考?机器与法官的依法裁判能力与自由裁量权力具有可比性吗?一切听起来很可笑,却又引人深思。

  欧美国家人工智能化起步较早,并且广泛应用于司法领域,我国各地法院近年来也陆续开启人工智能时代的智慧法院建设。2017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指引法院管理信息系统的智能平台建设工作。

  上海高院主持开发代号“206”--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第一次将法定的统一证据标准嵌入到公检法三机关的数据化刑事办案系统中,对办案人员办理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指引,对案件的单一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链和全案证据进行判断,自动推送同类案例,提供量刑参考、知识索引等,为办案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智能化办案辅助。可以说,这套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产生了辅助作用,对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大有裨益,有助于整体司法水平的提高。

  海南高院研发的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具有智能识别提取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自动推送关联法条和类案,自动依据历史量刑数据推荐量刑,自动生成程序性法律文书和框架性裁判文书以及多维数据统计等功能。系统还能通过机器深度学习,不断提高提取案件事实情节、推荐法条及类案的准确性,提高裁判文书生成的质量。2017 年 4 月,该系统在海南15 家法院试运行以来,法官办理量刑规范化案件的时间减少约 50%,制作裁判文书的时间缩短约 70%,制作程序性法律文书的时间减少近 90%,大幅度减轻了法官量刑办案的工作量,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减少了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

  广州中院对历史上 300 多万件同类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形成了“智审辅助量刑裁决系统”。这个系统对影响盗窃案判决的 20 多种情形、每种情形占多大权重都会进行分析,当法官输入案件要素后,系统会在传统推送相似案例的基础上自动进行比对和运算,并对量刑幅度给出图形分析和数据参照。数据显示,2016 年,广州中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84.6%,改判、发回重审率、信访投诉率、再审启动率都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通过大数据的对比,提供了资料参考与借鉴,同时又对法官的判断产生了一定的判例约束。

  (二)判断还是辅助判断

  就目前运用到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中的智能技术来说,体现出如下几个优点:

  其一,减少法官工作量,提高法官办案效率。智慧法院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将人工智能技术代入工作,以智能代替法官本身处理案件核心以外的固定化、格式化、形式化的边缘内容,或者给法官处理该部分内容带来极大便利。

  其二,形成规矩,避免“类案不同判”。大数据给所有法官画出了同样的“一把尺”,类案相似之处的法律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固化。

  其三,辅助法官培训与管理,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人工智能不仅能运用在司法审判过程,在法官队伍建设过程中亦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既能通过智能系统不断学习提高审判能力与水平,又能通过线上管理加强思想建设,促进整体司法水平的提高。

  纵然人工智能有上述种种优势,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人工智能只是司法判断的一种辅助,不可能取代法官本身对案件的判断。这是人工智能的定位问题,即是判断的辅助,而非判断本身。

  在目前以及未来可预见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审判都始终保持以人为核心,以办案法官为核心,人工智能只是通过提供便利条件,帮助法官解决工作中的部分问题,提升法官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双重幸福度。

  (三)导入或者融入

  在人工智能时代,司法前路发展问题必然也需要讨论与关注。具体而言,以以下几个问题为要:

  其一,避免转嫁规避责任。我们在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需要避免出现因人工智能的使用导致司法人员将责任推给机器的情形。也就是说,法官不能将案件责任转嫁给智能系统从而规避责任。将审判责任归结到冰冷的科技系统,司法势必无法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

  其二,对司法人员提出更高要求。人工智能时代是一个标志,标志着社会科技进步与人文关怀均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对司法人员本身的职业素养与职业伦理道德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司法人员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与良好的法律素养,另一方面还要利用智能技术给工作带来的便利,始终保持着学习态度,投入更多的精力来提高审判质量。

  总而言之,科技的进步与环境的改变越是能够给司法提供更好的条件和辅助,越是对司法本身的判断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是一次尝试也是一场改革。未来,我们可预见的是,人工智能给司法带来便利带来精准,但这只是一种司法辅助,而远非代替人本身的直接判断。发挥长处规避问题,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前路光明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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