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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数据化的路径选择
            高艳东等 点击量:9258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
人案矛盾、司法资源有限是当前我国司法机关所面临同时也是要解决的难题之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基层司法办案人员从机械性、重复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实现信息技术深度参与办案。为了解决司法机关面临的人案矛盾,需要分析信息技术与司法结合的应用现状及瓶颈,更好地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解决问题。对于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可以分别采用深度介入型和人工主导型的治理模式。
    

  当前司法办案实践中,人案矛盾较为突出,缓解这一困境的关键是实现司法数据化,运用信息技术解决案件数量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以技术革命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更上一层台阶。

  一、司法数据化的现实需求与实践基础

  在基层司法人员办案压力普遍增大的背景下,引入信息技术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存在紧迫的现实需求,也具备政策与技术基础。

  (一)现实需求:人案矛盾亟待解决

  司法实践中,人案矛盾长期存在且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但经过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案件重复性高、类型化现象突出,可以通过司法数据化的手段予以解决。

  一是以往解决人案矛盾的思路存在误区。长期以来,在“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的政策背景下,案件积压最为严重的是基层司法机关。以Z省检察机关为例,其刑事案件数量长期在全国名列前茅,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总量多年来稳居全国第二。①同时,案件数量呈金字塔形分布,基层检察机关承担主要的办案压力,年人均办案量超100件的情况并不罕见。而解决人案矛盾主要采取扩编与加班等模式,即基层司法机关主要依靠办案人员牺牲休息时间、主动加班等方式来解决案件积压问题。但是,近些年来民事审判领域的案件量呈爆发式增长,其解决方式仍然着眼于从办案机关内部解决问题,未能做到从外部赋能。

  二是审慎对待“案多人少”这一命题。案件量增加虽是事实,但基层司法实践中多数刑事案件集中于一些常见罪名,且轻罪案件占比较高。从罪名来看,以Z省为例,②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四类常见犯罪占比持续增加,并于2014年达到峰值,占比50.1%。总体而言,大部分刑事案件为常见罪名,罪状并不复杂,审查过程也较为固定,不需要投入太多人力。从量刑来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轻刑案件占比长期维持在70%以上,至2015年达到峰值,占比87.5%,③轻刑案件大多为案情较为简单、事实较为清楚、证据较为明确、影响较小的案件。表面看来,人案矛盾较为突出,但事实上,办案人员的精力过多地集中于案情简单化、行为类型化、流程固定化的常见罪名和轻刑案件上。案件类型化突出的现状,为司法数据化提供了契机,即可以采用信息技术办理数量庞大的类型化案件,而使司法人员有精力集中办理复杂案件,构建“由机器办理简单案件、由人工审理复杂案件”的双轨模式。

  (二)实践基础:司法数据化的条件评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尤其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信息技术与司法的合作初见雏形,信息技术能够突破司法资源的极限,标准化地处理一些类型化案件。司法数据化有政策上的支持、技术上的条件、理性上的优势。

  一是政策支持:智慧司法理念鼓励信息技术参与司法办案。智慧检务与智慧法院等概念的提出,表明信息技术与司法结合具备较好的政策基础。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0年)》,提出全面构建以办案为中心的智慧检务应用层生态、以安全可靠为基础的智慧检务支撑层生态、以开放共享为导向的智慧检务数据层生态。④在上述三项主要任务中,包含了推进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完善检察大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等具体举措。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申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性,提出要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建设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的体系。⑤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结合,是司法的发展方向。

  二是技术条件:信息技术有助于减轻办案负荷。破解人案矛盾,应落脚于前端的案件分流和后端的负荷分离。案件繁简分流是后端负荷分离的基础,后端负荷分离则是案件分流后实现“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的关键。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不仅能够构建切实有效的繁简分流规则,同时有助于改善司法人力资源的重复消耗,分担案件办理的辅助性工作,承担大部分常见罪名、轻刑案件以及部分复杂案件的审查工作,尤其有助于改善长期以来侧重办案人员自身加压的人力投入方式,用技术从外部注入办案力量,使办案机制焕发新活力。

  三是理性优势:技术与人之间的互补。理性化与标准化是信息技术参与司法的固有优势。作为对简单数据进行复杂分析的代表,阿尔法狗曾引发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集体恐慌,其人类对手李世石曾提到,和阿尔法狗下棋很恐怖,因为对方是没有感情的,而人类是有感情的,在对决中人类往往受感情限制。⑥然而,理性化恰是司法工作所需要的品质。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其本质还是通过人为设定程序和算法,借助计算机的计算分析能力实现机器学习和思考,以达到人脑难以企及的计算和思考速度。机器能够在毫无杂念、毫无主观偏向的情况下分析和挖掘数据,完成计算指令,其冷静客观、全面系统的固有属性能够充分弥补人类因感情充沛、思维惯性和偏见而造成的缺陷,实现机器与人的优势互补。

  二、信息技术与司法结合的应用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略)

  三、司法数据化的路径选择及平台构建

  信息技术深度参与办案必须在目的明确的基础上夯实法律基础,确定案件处理的基本流程和思路,进而搭建智能化办案平台及辅助技术。

  (一)司法数据化的目标

  一是目的导向:缓解人案矛盾。其一,技术应当减轻而非加重办案负担。利用技术辅助办案,首要目的应当是减轻办案负担,解放人力资源。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技术系统后,一些办案人员反而疲于应付。技术参与办案,应当将办案人员的需求置于首位,让办案人员直接、深入、及时地参与技术的开发和优化过程。其二,法律及司法解释应当及时跟进。技术参与办案,一方面可能改变原有的办案单元、结构甚至影响办案责任制,另一方面也可能改变刑事诉讼流程,因此需要法律跟进。例如,互联网法院在杭州试点并在北京、广州增设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诉讼规则和流程。随着技术参与办案的深入推进,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应当及时跟进,为技术参与办案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路径选择:案件分流机制下的双轨制。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实现信息技术深度参与办案,必须明确一个处置原则,即机器与人之间存在不同分工,须根据具体案情、适用程序的不同而各有侧重。信息技术参与办案的参与程度与占比大小,应当与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相适应,即意味着须将一些重复性强、创新价值低的工作分离出来,以此为基础分配人和机器的办案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信息技术参与办案分为“深度介入型”和“办案辅助型”,凡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由承办人个人主导办案,而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案件均可探索“机器办案”的模式,并由承办人把关。

  (二)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基础的平台构建

  第一,核心平台: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优化路径。应当针对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设置不同的信息技术介入模式,确立简单案件信息技术“深度介入”、复杂案件“人工主导”的分类解决路径。根据介入模式的不同,系统应当搭载不同的介入功能。其一,针对复杂案件,办案系统应当配置以下功能:一是程序合法性自动审查预警,通过预设程序性法律规则,由计算机预先对全案证据是否存在程序瑕疵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二是自动推送类案及参考资料,由计算机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出案件的事实、情节、罪名和争议焦点,同时从系统中自动匹配同类案件的法律文书、审查报告以及相关判例、法学理论文章等,供承办人参考;三是自动生成量刑建议,计算机虽然不能直接生成复杂案件的审查意见,但可根据已经生成的审查报告,自动生成量刑建议书,并由承办人确认;四是替代重复性劳动,主要包括部分刑事办案的固有流程和系统要求的规定动作,比如讯问及庭审自动记录语音、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公开、对外法律文书的自动校对等。其二,针对简单案件,办案系统应当具备更高的智能化标准。应根据简单案件的类型化特征,为案件量集中的罪名和案件类型设置智能化程度较高的审查功能,以罪名和类案为根据,逐步建立简单案件的审查标准体系。具体而言,应当为简单案件配置全案案卷智能分析功能,使系统能够自动审查并分析全案证据,在其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提出一定的补充侦查要求,经办案人员人工反馈补充侦查情况后,系统针对经补充侦查后的最终事实、证据、法律定性、量刑建议等自动生成审查报告。由系统“深度介入”加工而成的审查报告,应当经过办案人员人工复核并作出决定,系统则根据办案人员发出的指令继续自动生成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以及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技术支撑:确立技术无公私的理念。实现信息技术深度参与办案离不开外部技术力量的参与,充分引入并利用科技公司的力量,是信息技术与司法结合的技术基础。其一,充分利用外部公司、平台的技术力量。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运用上,办案机关的人才、技术、储备、资源均不足,且很难在短期内补强。因此,借助外部公司和平台的技术协助,有助于信息技术深度参与司法。一方面,司法机关研发办案系统和辅助技术时,可以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另一方面,构建数据平台也可以充分依靠大平台的力量,弥补办案机关数据“质”和“量”的不足。其二,扩大数据流通,打破数据封闭。司法数据化的核心是实现数据的互通。一方面应扩充数据来源。为保证数据的海量性、多样性,办案系统应当充分扩充数据源,从国家层面全面输入囊括系统内外的办案信息、案件卷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法院生效判决、重点判例、法学论文等参考材料。另一方面应确保数据的流动性。在办案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实现数据的自由流通,打破系统原有的个案数据使用框架,同时,应跨系统实现数据互联和共享。

  第三,介入升级:技术介入方式的创新。在当前技术介入的基础上,应当结合司法机关的新要求、新方向,充分扩大信息技术介入的范围、提高介入的水平和深度,促进技术与业务的紧密结合。其一,推动技术介入业务范围的多样化。司法机关应探索多元化技术介入方式,发掘技术参与司法的新切入点。以检察机关业务转型中的新增长点--公益诉讼为例,长期以来,检察工作集中于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较难发掘。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尝试自主研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智慧筛查系统”,通过对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按照4类犯罪31个罪名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自动化筛查,发现公益诉讼的线索。15虽然目前这一筛查的对象和方式限制较多,但符合司法数据化的方向。未来,应当充分借鉴公安大数据侦查的方法,接入工商、环保等领域的数据库,提高技术介入司法的广度和深度。其二,促进技术介入方式的优化升级。从目前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运行情况来看,以刑事案件为例,系统的智能预测即深度介入办案的能力较弱。如有观点认为,目前系统大多只能给出模糊的量刑建议,无法做到独立自主综合分析证据、生成审查报告或其他法律文书,无法自动归纳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且类案推送等功能的准确率也不高。16在技术与司法结合的智能性上,应当注重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的综合运用。本文来源:《人民检察》2019年第17期

【注释】
①参见汪瀚:《绿色司法,就要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负面产出》,载《浙江法制报》2017年3月13日第1版。
②③参见汪瀚:《绿色司法视野下破解案多人少困境的思考》,载汪瀚主编:《绿色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
④见《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0年)》,
http://www.spp.gov.cn/xwfbh/wsfbt/201807/t20180720_38554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6日。
⑤参见《最高法工作报告解读系列访谈:加快建设智慧法院》,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504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6日。
⑥见《百度内幕论背后:小度再煽起人类对AI的警惕?》,
http://www.sohu.com/a/124920151_116226,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6日。
7. 参见《浙江宁波北仑区院召开“慧查系统”现场观摩调研会》
http://tech.jcrb.com/zbdt/201806/t20180611_223208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6日。
8. 参见伍红梅:《以“大数据+机器学习”为驱动构建刑事案件判案智能预测系统》,载《人工智能》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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