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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息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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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法律规范的检索
            张群 点击量:5936
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等五种。其检索途径大致有公报、汇编和网站等几种。鉴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日益重要,最后另作介绍。

    一、法律(包括宪法)的检索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包括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发公布。法律(包括宪法)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其检索途径主要有如下三种: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及其合订本检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是我国公布法律的法定载体。根据《立法法》(2000)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是最为权威的法律检索途径。

    但公报创刊于1957年,其后因为“文化大革命”停刊十年。如要检索在此期间的法律,则可以查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出版。该合订本除全文收录所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之外,还收录了公报创刊前,1949~1956年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法律及部分文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停刊期间、1966~1979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法律及部分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上述资料(包括公报和未收入公报的法律文件)全文上网。见“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

    2、法律汇编检索

    根据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的规定,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此规定公布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从1979年开始了系统的法律汇编的编辑工作,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85-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5-1999)》。2000年之后按年编辑。这是当前最为权威和系统的法律汇编出版物,是法律检索的重要途径。

    3、网络检索

    这是最为简便的途径。鉴于本书另有专章介绍,这里只介绍其中使用较多的两种方法

    一是“百度搜索”(www.baidu.com)。如要查阅婚姻法的条文,在百度上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可通过链接找到该法的全文。其他法律规范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也可以利用百度搜索。

    二是登陆“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通过“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查询。该系统由全国人大信息中心创设,分类设计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多个数据库,并提供了颁布单位、主题分类、标题检索和正文检索等多种检索途径。

    近年网络发展迅速,现行的绝大部分法律都可以在公共网络媒体上找到全文。

    二、行政法规的检索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2)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其检索途径主要有三:

    1、《国务院公报》检索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因此,检索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的《国务院公报》是首选途径。

    在该公报创刊之前(1955年之前)的行政法规,可以查阅《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先后有人民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版本)。该汇编收录了1949-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颁布的法律、条例、命令、决定等文件以及政务院所属各委员会发布的重要法令等。

    2、行政法规汇编检索

    根据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的规定,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目前常用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该汇编在“文化大革命”以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编辑委员会编辑,收录了1954-1963年12月份我国颁布的重要法律、法令以及行政法规,由法律出版社于1956-1964年出版,1984年重印。1979年恢复编辑后,由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自1979年至今,每年一册,收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公布的法律、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各项行政法规。

    3、网络检索

    网络检索方法已如前述。就行政法规的检索而言,国务院法制办主办的“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中国法律法规信息检索中心”是一个重要的途径。

    三、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检索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公布,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除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许多地方人大也颁布了本地法规的制定程序,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三个有关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1986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2年)、《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1年,2004年修订),对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颁布程序均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他地方大略同此。这对查阅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有着很好的指导作用。

    这里仅列举主要的检索途径:

    1、公报检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地规定同此。因此,查阅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公报是首选的检索途径。

    2、当地重要报纸

    许多地方规定,地方性法规通过之后除了在当地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之外,还要及时在该地重要报纸上刊登。如《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和法规解释,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上全文刊登。《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也规定,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及解释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因此,查询各省市区重要报纸是检索地方法规的重要途径。

    3、汇编检索

    根据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编辑,由当地人民出版社出版,或交由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但是各地情况不一,这种检索方法难于普遍应用。请读者自行查阅各地的有关规定和具体出版情况,再作定夺。

    4、网络检索

    除了前述的搜索引擎、中国人大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多会刊载当地的地方性法规。访问各地人大常委会的官方网站是一个重要途径。

    四、规章的检索

    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部门规章的检索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的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因此,部门规章的检索途径有三:一是部门公报,二是国务院公报,三是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

    但各部门情况不一。如《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规定,规章标准文本公布之后,应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务院公报刊登,并应当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刊登。《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规定,规章公布后,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信息产业部网站(www.mii.gov.cn)登载。在这种情况下,该部门网站就是检索的主要途径。因此,如果要准确迅速的检索部门规章,还要多了解有关部门规章的具体制定程序。

    2、地方政府规章的检索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因此,地方政府规章检索途径主要有二:一是本级政府公报,二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多是2002年之后颁布施行的。此前,一些省级政府颁布了一些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办法》(199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199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等。其中规定多有与者不同之处。如要查询2002年之前的地方政府规章,要根据各地旧的规定去检索。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检索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是各地各级政府均颁布了许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如《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2年)、《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0年)、《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04年)、《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4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05年)以及一些较大城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如《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5年)等。

    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其检索途径大致有制定机关的公报、在该行政区域普遍发行的报纸、政府网站和公告栏等。如《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2年)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公告栏以及其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3年)也规定,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利用下列载体公开发布,让与该文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一)本级政府公报;(二)本行政区域普遍发行的报纸;(三)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网站;(四)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黄山市人民政府令应当及时在《黄山日报》上刊登。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并没有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明确规定发布途径,如《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2年)规定,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格式文本,文件制定机关通过法定载体公开发布。《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4年)也规定,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格式文本,文件制定机关通过法定载体公开发布。在这种情况下,读者需要查询当地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了解其发布途径,再按图索骥,才能完成检索任务。原文转自《法律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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