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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层技术架构:检察大数据
            林竹静 点击量:4399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作为检察大数据的顶层技术架构,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通过全面推进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建立“检务大数据库”,搭建国家层面的检察大数据收集、管理、应用平台。通过运用云计算与大数据技术,当前检察数据生产采集渐成规模,检察数据的标准化建设、存储和运算能力逐步提升,基于海量数据的应用研发能力日趋专业化。

  (一)现状

  1.“检察大数据”的概念厘定

  “大数据”的生产与运用是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通、共享、多赢过程。检察机关在整合应用其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的信息数据服务司法办案的同时,也在办案中生产“大数据”。这些数据既可作为检察机关校准后续办案的内部参照系,同时部分数据亦可对外输出服务社会。前者如在刑事检察中整合同类案件形成案例数据库,用以提升公诉量刑精准度,后者以当前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最为典型。显然作为数据运用者,检察机关“大数据”包括检察工作所涉及的一切有用信息数据。其中,相当一部分数据并非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产出的“原生”数据。如职务犯罪侦查办案中反贪部门调用房产、银行、公安行政机关的信息数据库进行初查;相关业务部门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新技术等。

  “检察大数据”与上述检察机关运用的“大数据”有本质区别。“检察大数据”专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大数据,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的“原生”案件信息数据,其最核心的特征是相关数据是关于检察业务办案的信息数据。目前,在检察司法办案大数据的撷取、管理、应用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国家层面“检察大数据”生成的最重要平台;同时各地检察机关亦多有创新,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开发应用的“检立方”系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试运行的“检察官执法办案全程监控考核系统”、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试运行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一期”、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发的“互联网检务办公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研发的办公办案软件“移动检务通”等。上述系统平台通过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受理信息输入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流程信息输入,生成、存储、管理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相关的各项信息数据,并通过对大数据不同子系统数据的深度分析,进而服务领导决策与司法办案。

  2. 当前检察工作中的大数据运用

  无论是检察机关的“原生”大数据,还是第三方生成的关联大数据,在当前的检察办案与司法管理工作中都有着极为广阔的应用前景。作为检察机关大数据的核心内容,“原生”大数据即“检察大数据”,在辅助检察办案、服务司法管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检察大数据”辅助检察办案方面,目前较为典型的如贵州省人民检察机关的“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司法办案辅助系统运用“实体识别”“数学建模”等大数据技术,通过绘制“犯罪构成知识”图谱,建立各罪名案件数学模型的司法办案辅助系统,为办案提供案件信息智能采集、“要素-证据”智能关联和风险预警、证据材料甄别,以及类案推送、量刑建议计算等智能化服务。目前,贵州省人民检察机关的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已进行了三次迭代升级,正在贵州全省4个市(州)院和31个基层院试点运行。

  在“检察大数据”服务司法管理方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执法办案全程监控考核系统非常具有代表性。该院通过对各职能部门受理、立案(项)、办理的案件以及不依附于自侦、批捕、起诉等主要办案业务的,有完整流程、审查结论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诉讼监督、社会治理、维护稳定、预防犯罪等检察业务进行梳理,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共性的检察业务指标进行归并,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大数据目录和工作指标体系。通过对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产生的“原生”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研判分析,将案件统计、质量监控、专题研判、绩效分析有机融为一体,进而使办案监督管理者能够及时准确找出检察官在办案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有效强化对司法办案的绩效考评与内部监控。

  除了重视对“原生”大数据的收集整理与挖掘应用,如何发挥好“他山之石”的作用,在检察办案中运用好第三方关联大数据,也是大数据技术与检察办案深度融合的重要内容。除了上述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对房产、银行、公安行政机关等提供的关联数据的常规运用外,当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正在进行创新运用第三方大数据方面的积极探索。如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接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和民情APP,推出检察民情APP的创新做法。自对接平台以来,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已查阅近6000条民情信息,从海量数据中了解掌握群众诉求,立足检察职能,从中发现老百姓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民生需求,聚焦群众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深入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诉讼监督线索、执行监督线索及公益诉讼线索,使第三方大数据真正成为辅助检察办案,拓展监督案源的新渠道。

  (二)短板

  1. 检察大数据系统的提升点

  目前,检察大数据系统在建设与应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低水平重复建设。大数据思维的核心在于打破对数据资源的分割与垄断,实现数据整合、开放、共享。因此,检察大数据系统建设只能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下,自上而下的改革过程。地方检察机关的创新探索可以是技术层面的“点上”尝试,但绝不可能跳开最高检统一部署,自成一体建设、应用大数据,否则形成的只能是“大而无当”“华而不实”的“面子”系统。

  二是数据整合利用率低。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对数据的采集、管理往往只由案件管理部门单方面进行,尚未与业务部门形成完整、积极的双向互动,缺乏相应的完整工作流程及工作机制。业务部门往往既不了解数据采集与整合的标准规范,也不掌握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的方法和途径,更提不出有效的数据应用需求,而一线业务部门对于案件信息数据的不敏感,又进而导致许多鲜活的一手数据未能及时采集,大量新的案件信息无法实时纳入分析视野。

  概言之,由于我国检察大数据系统的构建与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当前检察大数据系统在数据采集的范围边界、新型数据整合应用、数据技术分析的方式途径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2. 数据采集厚此薄彼

  检察机关是唯一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和参与三大诉讼程序的司法机关,其司法办案活动不仅门类多,办案程序也相对复杂。由于对什么是“司法案件”缺乏统一界定和规范标准,导致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大数据在撷取之初就因对“案件”的理解差异导致数据采集与管理上的厚此薄彼。例如,对经初查决定不予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受理审查后未发现严重问题、无需提出监督意见的刑罚执行监督案件等未成案“案件”数据应否纳入采集范围仍存在争议;对于刑检办案业务数据与检察监督业务数据在采集精细度上存在差异等。

  3. 新型数据应用滞后

  近年,随着检察机关对于信息化建设的不断重视和深化,各类可供利用的信息数据明显增多,数据种类日益丰富,但在整合与共享数据的过程中,案件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还是以共享存储在系统数据库中的传统数据为主,大量新型数据尚未纳入视野,使得可供分析研判的数据范围狭窄,规模不够。如系统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日志类信息,在业务中获取的其他文本类、语音类、视频类等新兴数据尚未作为整合与共享的主要内容。数据分析创新不足在当前的信息处理中,传统的数据分析工具和分析方法仍占据主导地位,在处理很多检察大数据时只是简单累加、比对及单一模式的计算,对于信息数据之间的内在关联挖掘不足,不能完全满足检察工作的需要,对非结构化的数据处理还没有建设专门的平台,开发专门的工具,数据应用效率和水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同时,在数据管理上也缺乏成体系的专门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标准制定和规范管理。

  (三)建议

  1. 完善检察大数据系统的建议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到2017年底,建成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涵盖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在内的电子检务工程“六大平台”,积极探索推广大数据应用,到2020年底,建成国家大数据中心。结合大数据的发展趋势,检察大数据体系仍需从采集整合、分析处理以及数据应用等方面进行完善。

  2. 完善数据采集指标

  作为检察大数据的最重要来源,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2014年1月上线以来,已成为检察官最重要的办案工具,融入每一项具体办案行为中。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信息化的手段,涵盖了案件办理、管理和统计三大功能,与司法办案大数据的构建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

  目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各业务模块中的数据采集指标设置仍有待完善,部分监督办案数据、专项检察数等大数据指标尚未设置。诸如1.刑事检察业务中的开展综合治理项目数、帮教考察数;2.诉讼监督业务中的建议公安机关直诉案件数;3.刑事执行监督业务中的受理控告申诉投诉信访数等数据指标尚有待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概言之,要实现大数据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对接,首要是尽快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办案数据采集指标设置,最大限度涵盖检察机关各业务门类的司法办案数据,同时预留容纳新数据的功能,使之真正成为司法办案大数据的存储和运行平台,成为真正全面涵盖办案数据、全程覆盖办案流程的检察大数据生产平台。

  3. 强化数据挖掘整合

  大数据应用的本质,就是“将经验数字化,再将数字知识化”,这一认知不断积累,经验相继传导的过程。显然,对于“检察大数据”来说,数据采集只是基础工作,数据挖掘整合才是检察大数据真正有效应用的关键。在数据挖掘整合方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利用大数据助推法律监督新机制的做法值得借鉴。如该院主导研发的监督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与检察机关统一办案软件对接,可以有效整合“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其他行政行为违法信息及一类问题线索等信息”六个数据库,通过定期对平台信息进行阶段性分析,实现了对监督信息的实时导入,具有信息共享、跟踪监督、通过统计分析发现“一类问题”等综合功能。除了要充分整合检察系统内部的办案数据,加强数据挖掘整合还应最大限度破除数据壁垒,有效整合社会信息资源,加强与其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的信息数据交换,最大限度实现数据的跨界共享。

  4. 拓展数据应用空间

  在检察工作中,大数据主要应用于业务办案和业务管理两大领域:

  在检察业务办案领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整体转隶后,拓展大数据在刑事检察、检察监督工作中的应用空间是当前检察大数据创新应用的重点。如2016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开发的“量刑建议辅助工具”,就可视为公诉业务领域大数据智能量刑系统的创新探索。在理想模式下,大数据智能量刑系统可通过对海量案例数据、法律信息的整合分析,结合人工智能和计算机学习,进行类案类推,能够对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幅度、证据要求、胜诉概率等进行准确预判。再如上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主导研发的监督信息管理平台,亦是大数据在诉讼监督业务领域创新应用的最新例证。

  在检察业务管理领域,检察大数据系统的构建将使目前局限于审查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司法办案活动的案件流程监控与质量评查工作得到更大拓展空间。除审查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常见办案活动外,检察大数据系统还全面记录与客观反映检察官履行刑事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控告申诉检察、预防职务犯罪、开展综合治理等检察办案情况。如上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执法办案全程监控考核系统,即通过不断完善对检察官办案信息数据的全方位收集、整合与分析,将相关数据有效运用于检察官办案管理与业绩考评工作,进而实现检察大数据与案件管理工作的真正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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