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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地利的法律信息公开制度
            [奥]玛丽亚特丽西娅。罗斯勒 赵李欣 译 点击量:4344
    
【注释】
 
 
    我被邀请谈一个十分特别和技术性的题目:关于法律诉讼的当事人和公众查阅法院案卷的法律制度,以及关于判决书的公布和对判例法的了解的法律制度。

    一。法院案卷的查阅

    在一个法治国家,查看案卷的权利是法院和行政机关公正地行使职能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程序的当事人必须依靠它的帮助才能维护其相对于其他人以及相对于社会权力机关的权利。

    二.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当中,被告人必须被给予了解侦查结果和所提出的指控的机会,以便准备其辩护。虽然《欧洲人权公约》①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②没有明确赋予获得公诉人的文件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可以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第2项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2项有关允许被告人有充足的时间和便利准备其辩护的规定中引申出来。③"便利"一词包含了在一起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作的所有侦查及其结果,不管它们是由何人和在诉讼的哪一阶段完成的。④这一看到案件记录的权利最迟应于定罪之后适用,只要安全风险、行政困难或保密义务没有相反要求。⑤《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对已被纳入奥地利宪法的《欧洲人权公约》的这一规定加以引申,规定被告及其代理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查阅案件案卷。比《欧洲人权公约》更进一步,被告在法院或警察进行初步侦查的阶段同样也已经拥有这一权利。但是,直到定罪时为止,被告人或其代理人查阅个人文件的权利可以被拒绝,如果对于它们的知晓将损害调查的宗旨。⑥例如,在没有就一个证人的证言对被告人进行对质之前,证人询问记录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官拒绝公开案卷中有关内容必须受到严格限制。⑦无论如何,对于被告人查阅法院案卷的权利不得以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理由加以拒绝。但是,在定罪之后,对于案卷的公开则绝对不得再加以拒绝。⑧例如,如果有某些文件由于保守机密的原因不能向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公开,那么,它们根本就不应成为案卷的一部分也不得在法庭上使用。并且根据奥地利的口头程序的原则,法院在作出审判时只能以庭审过程中发生过,或者更确切地说,说过什么为依据。⑨换句话说,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被告人有机会对其加以辩驳而为自己进行辩护的。由于其特殊性质而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宣读的秘密文件是不能成为审判原由和作为判决根据的。

    不是诉讼程序当事人的第三者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查阅刑事诉讼程序的案卷。他们只有在能证明自己有特别的法律利益的情况下,例如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才能拥有这一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只能查阅案卷中与他们的法律利益有关的部分。这一限制产生于关于数据保护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关于其个人数据的保密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这一权利由于这种数据的特殊性质而变得特别重要。数据保护方面的利益和第三者获得有关信息的利益二者之间必须保持一种十分微妙的平衡。

    三.民事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查看与其正在法院审理的法律事项有关的所有文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第三者也可被允许查阅这些文件。如果没有这种同意,该第三者只有在其证明有特别法律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拥有这种权利。在家庭法案件中,由于这种案件所具有的特殊的个人属性,奥地利法院通常都适用这一平衡标准,拒绝第三方查看文件。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案卷查看也是以类似的方式调整的。有关机构必须允许当事人查看与他们的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同样,能够证明具有法律利益的第三方也可以被准许查看案卷。

    综上所述,可以说参加行政机关或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有关诉讼进展和有关机关作出判决所依据的理由的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保证其能够作出适当反应。查阅所有案卷的权利对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

    四.判决的出版

    判决的出版和对于判例法的了解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首先是它为公众开通了除了法典以外的另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渠道,因为即使在一个民法法系国家,关于现行法的问题也必须在每个人都能够知晓由法院所适用和实施的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回答。另一方面,由于公开审判原则是公正审判原则中最基本的一项内容,所以不仅进行公开审判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判决的出版也是每个人的权利的有效保障。判决的出版使公众能够控制司法过程,而这在所有国家都是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虽然法治也是奥地利宪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仅仅在15年前,人们还不能把查阅最高法院的民事和刑事判决当作理所当然的事。只有在上个世纪90年代早期宪法法院的一项判决之后,这一局面才发生改变。当时,宪法法院已经和最高行政法院一道在出版它们的判决。作为对于欧洲人权法院有关这一事项的判决所作出的反应,并且基于对于法治的宪法原则的解释,宪法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对于奥地利最高法院的判决必须毫无例外地允许公开查阅。所以,现在在奥地利,最高级法院以及作为主管行政机关的裁决机构的判决和下级法院所作的部分民事和刑事判决都通过法律信息系统在互联网上公布。除此之外,全部联邦法律,包括政府法案,以及联邦各州的法律及各行政区域的部分法规也都在同一个网址公布。但出版公司仍然可以通过提供附有法律评论的判决汇编赚钱。但是这些判决的公布,特别是在像互联网这样一个高度引人注目的媒体上公布,导致了有关个人的隐私权和公众获得信息的权利二者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根据奥地利的数据保护法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每个人都享有个人数据的保密权。这一人权不但保护一个人的荣誉,而且从原则上说也保护私人生活的所有方面,其中包括不影响公布的隐晦。数据保护涉及所有个人数据。这包括作为一个个人来指称有关当事人的所有信息,比如地址、出生时间、宗教信仰、性别、生活习惯、性倾向、教育程度、收入、财产和健康状况等等。案件当事人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利益与公众获得信息的利益二者之间是有矛盾的。对于这些利益加以平衡是非常困难的,但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奥地利法律,我们遵循匿名出版判决的原则,以确保任何人的隐私权都不会受到侵害。但如果一桩案件已经被媒体大量报道,人们也就不难猜测出是谁被指控犯了罪。起码根据公开审判原则,知道谁是一个罪犯也是公众的一项权利。尽管存在这些问题,在互联网上公布判决在本质上还是符合法治的要求的。它使法律得到最广泛的传播,并且为寻求法律的公民提供了最通畅的信息渠道。

    参考文献:

    ①1950年11月4日,213UNTS221。

    ②1966年12月16日,999UNTS171。

    ③Kamasinskiv.Austria案,9/1988/153/207,1989年12月19日判决书,A168,39-40页;Kremzowv.Austria案,29/1992/374/445,1993年9月21日判决书,A268-B,42页。

    ④卡尔·高尔松:《欧洲人权公约国际评论》(1986)316页。

    ⑤波克尔特·弗劳爱恩:《〈欧洲人权公约〉评论》(1985)174页。

    ⑥《奥地利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BGB1.Nr.631/1975。

    ⑦克戴克,富莱格尔,法布利其:《〈奥地利刑事诉讼法〉评论》(2000)98页。

    ⑧同上注。

    ⑨《奥地利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BGB1.Nr.631/1975:《联邦宪法法》,BGB1.Nr.1/1930(WV)。

    《奥地利刑事诉讼法》第82条,BGB1.Nr.631/1975。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奥地利数据保护法》第1条第1款,BGB1.INr.165/1999。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219条,RGB1.Nr.113/1895。

    同上注。

    D 思莫塔:《民事诉讼法中的数据保护的若干问题》(1993),OJZ1993,838。

    《奥地利一般行政程序法》第17条,BGB1.Nr.51/1991(WV)。

    同上注。

    VFGH,G315/89-15,G67/90-12,1990年6月28日判决书,富勒茨曼,丹茨勒,霍普夫:《最高法院评论》(2002)71页。

    http://www.ris.bka.gv.at.

    前引注11。

    M 泼拉施克:"法院案卷查阅指南",载《司法与规范》2。

    C 提艾里:"互联网上的判决书公布"(1999),载:RZ1999,215;《判决书公布中的匿名》(1998),载:SozSi1998,381。

    参见《联邦宪法法》第90页,BGB1.Nr.1/1930(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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