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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信息特性及其传播
            周黎明 点击量:3835
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
    
【注释】
 
 
    【摘 要】 文章基于法律概念的属性, 分析了法律信息所具有的特性及其传播方式的大众性, 论证了大众传媒是传播法律信息的最佳渠道。
    
    【关键词】 信息 法律信息 信息传播 大众传媒
      
    法律是现实社会里人的行为规范的准则。它是由国家指定和认可的,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 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常以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定的判例、习惯等表现出来, 并以此来规范社会中人的权利、义务和人与人之间重要的社会关系。因此, 在社会生产、交换、消费过程中, 在人们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过程中, 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的关系中, 都离不开法律, 离不开以法律为主体内容的法律信息。所谓法律信息, 就是指在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学研究等领域活动中所交流的有关法律的消息、情报、知识的总和。法律信息的存在和运动(交流) , 反映了法律现象运动的状态和形式, 是法律现象本质属性的表征。法律信息的运动(交流)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外交等一切社会领域, 也就是说, 一个国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执法部门、法律研究部门、法律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等领域的一切法律活动, 都无时不在利用和传播着法律信息。法律信息的运动具有如此广泛的社会效应,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法律信息的特性进行一番探讨, 以期寻求最佳的交流渠道, 使得法律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更具社会效应。
    
    1法律信息的特性
    
    由于法律所具有的属性, 导致了法律信息除具有一般信息的属性, 即知识性、科学性、传递性、价值性外, 还有其特殊的属性。
    (1) 政治性和民族性。法律, 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而这一意志的内容又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并上升为国家的意志, 这个国家就以其意志---法律来规定人们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 更用其来贯彻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 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本国家的发展关系和社会秩序。可见, 一个国家或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法律观念和人们的法律意识都是这个国家或社会形态里的经济关系的反映, 这些法律现象、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运动状态和形式表征为法律信息, 因此, 法律信息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或社会意识形态的阶级倾向性和民族地域倾向性, 法律信息在一个国家或社会内部、在国与国之间、在不同形态社会中的传播与交流, 完全是一种国家和国际的政治的社会的大众的行为。
    (2) 时效性。法律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 法律信息的内容则是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现象、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总和。在传播和利用法律信息时, 如果离开了对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分析, 就不能正确地揭示法律信息的内容实质。更重要的一点是, 由于法律文件的时效性, 民事法律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刑事法律的追溯时效以及其他法律方面的时效等, 从而导致了法律信息内容的时效性, 时效是保证法律实施和维护国家、集体、个人权益的重要条件,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时效要求的法律文件和法律事实,才能发生实际的法律效力, 反之则不能。因此法律信息的传播者在传播法律信息时特别要注意法律信息的这一特性, 特别是在社会变革频繁的时代, 法律及法规的修改和完善频繁, 新的法律不断产生,这一特性更应引起重视。及时、正确地传播法律信息无疑是法律有效实施的保证。
    (3) 规范性。法律信息中最核心部分的内容为各种法律规范、国际条约、判例等内容信息, 这类信息的发布主体和发布方式也是法定的, 这类信息的内容更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是不得随意变更和违背的, 这就决定了法律信息的规范性和法律信息传播的规范性。
    (4) 大众性。法律是国家的行为, 社会的行为, 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行为, 人离不开社会, 因而离不开法律, 法律信息无所不在。规范性的法律信息为社会大众所利用, 社会大众的法律行为、法律现象和法律意识, 又将形成新的法律信息。所以法律信息是广泛性的, 普遍性的, 大众性的, 社会性的。
    (5) 复杂性。法律信息来源于所有的立法、司法、执法, 部队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文献出版、发行机构等, 加之法律体系的庞大, 内容涉及面广, 专业性强, 既包括国际的也包括国内的, 既有国家的也有地方的, 既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法律信息的需求更是一种社会的行为和大众的行为, 其传播面极其广阔。从信息来源和信息流向两方面来看, 法律信息的收集和传播是非常复杂的。
    
    2 。 法律信息的传播
    
    211. 法律信息传播的大众性
      通过对法律及法律信息属性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以下两点:
    第一, 法律信息是一种社会信息, 法律信息的需求行为是一种大众性、社会性的行为; 法律信息的传播是一种基于大众需求的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的信息传播, 其受众是一定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
    第二, 法律信息的传播, 其意义是一种社会的、政治的需要, 是法制建设的需要, 是社会生活的需要, 其传播的方式必须是主动的、社会化的、扩散的, 其传播渠道必须是开放性的、大众性的、社会性的、新闻性的。
    
    212. 大众媒体是进行法律信息传播的最佳渠道
    在信息以及媒体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里, 大众传媒由于其传播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大众性以及普及率越来越高, 它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特别是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 人们往往把拥有庞大队伍的大众传媒视为一种强大的政治力量, 把拥有先进的大众传播工具的新闻影响视为法律的补充, 甚至是比立法、行政、司法更为强大的一种权力机构。可见, 大众传媒对人们日常行为模式的影响之大。最近的一项对全国11 座大城市的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 对"你究竟以什么方式和途径获得对于你来说至关重要的信息?"这一问题的回答是: 通过看电视的占4214 % , 通过读报纸的占3711 % , 通过看杂志和与人交谈则分别占818 %和616 %。人们已经普遍和认同了通过大众传媒来获得社会新闻和社会信息, 来作为自己了解周围世界所发生的一切, 并把自己从大众媒体所获得的信息作为自己平时生活行为准则的依据。法律信息, 由于其内容的特性和传播的特性,决定了大众媒体是实现法律知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等广泛的法律信息传播的最优方式和必要方式。大众传媒进行法律信息传播, 是法律信息传播社会化的保证, 借助复杂的传播技术和广泛的传播系统, 同一信息可以超越时空距离同时向受众传播, 从而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 利用大众媒体进行法律信息传播效果最佳。
    
    213.法律信息的大众传播是法制建设的必要
    首先, 大众传媒是法制新闻信息报道的工具。法制新闻, 就是有关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 社会民主法律建设过程中和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性的及时报道。新闻信息的内容涉及社会秩序、治安、风气、道德、生活等大众关心的问题, 具有广泛的社会舆论效应。大众传媒对法制新闻信息的宣传和报道, 可以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传播范围的广泛性, 使法制新闻的宣传和报道的触角触及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 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报道的时效性、重要性、社会性和教育性,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
    其次, 大众传媒是进行典型案例报道的工具。刑事、民事诉讼和经济纠纷过程中的一些典型的案例, 其内容和情节离奇曲折, 为大众所关注, 符合大众的好奇心里。大众传媒通过对典型的法律案例起诉辩证、审讯、判决等过程进行报道, 来传播法律信息、知识, 使大众知法守法, 培养公民法律意识, 让大众认识法律的公正和严明。大众传媒, 特别是具有多媒体特性的电视媒体, 已成为法律信息传播的最独特的渠道, 是法制教育最有趣的方式。
    第三, 大众传媒是引导社会道德的一种强有力的舆论力量。道德, 是一个社会上层建筑的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是社会法制建设的补充。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不同于法律行为要靠强制的、惩罚性的方式来维系和调节, 它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心中的信念等来维系和调节。舆论代表一种倾向、一种愿望、一种要求、一种无形的力量, 它可以引导人们的行为, 左右人们的行为决策。大众传媒, 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组织的意识的表现, 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喉舌, 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组织认可的正式舆论形式, 是有利于社会的力量, 它通过随时随地对社会上所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及不良行为进行暴露和谴责, 对高尚的行为进行典型示范和褒奖, 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感, 用舆论的导向作用来教育引导人们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新道德,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3. 几点思考
    
    通过上面的分析, 我们可以认识到:
    (1) 大众传媒无论在传播内容、传播方式、传播对象上都有文献及其他传播系统所不具备的优势, 而恰恰是这些优点决定了大众传播最适合于法律信息的传播。大众媒体, 一向也是国家和政府向社会、大众传播规范性的法律信息的首要和首先的渠道, 只是这种传播完全是一种政府的行为, 还未为信息机构和信息工作者所充分地认识并利用。因此, 对信息机构和信息工作者来讲, 很有必要对法律信息的大众传播系统进行研究, 以便建立法律信息文献传播渠道之外的另一渠道---大众传播渠道, 完善法律信息传播体系, 这是法律信息受众大众化和社会化的要求, 是实现广泛的法律信息、法律知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传播的最佳方式, 是社会法制建设的需要, 也是法律信息工作中一项很有现实意义的工作。
    (2) 当今社会, 由于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高度发达, 多媒体交互式信息交流方式的实现, 电视电话数据传输通道的合一, 计算机电视电话三合一装置的普遍运用, 互联网的普遍开通, 这一切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现实生活方式, 改变着我们的思维方式和交流方式。不久的将来, 人们将更多地在多媒体网络上方便而随意地浏览信息、阅读报刊、参加网上论坛、交流和获取信息, 法律信息的大众传媒体系将不断扩大, 不断完善, 将越来越成为法律信息交流的主渠道。
    
    参考文献:
    
    1王金祥等主编. 法律信息检索教程. 情报杂志
    
    (原载《图书馆论坛》1996 年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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