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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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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图书馆:“数字化权”的取得
            曹明 点击量:5230
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
    
图书馆要向数字化的方向发展,就必须解决“数字化权”的问题。
1“数字化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
    对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究竞属于何种法律性质?学术界种出现过两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化是属于类似翻译的“演绎”性质的行为,是由人类语言转换成机器语言的单纯演绎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化转换属于“复制”性质的行为,因为,“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处理,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日前,主张数字化行为是“复制”而非“演绎”的观点己占多数。
    之所以会产生以上分歧,其中最卞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概念界定不明确。我国著作权法是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法来定义“复制”行为。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按照这一定义,著作权法中列举的方式毫无疑问都是复制行为,而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其它方式就难以被确定为复制。著作权法
中,回避了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的著作权问题。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相关的问题上,采取了更具前瞻性的做法。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强调“复制件”:是除录音制品外,作品以现在己知的或以后发展出来的方法固定于其中的物质载体,通过该物体可直接或借助机器或其它装置感知、复制或用其他方式传播该作品。该定义强调的是对作品的“固定”行为,而不是强调固定的方式和载体;伯尔尼公约更加明确了复制的含义,公约第9条规定:作者的复制权是“批准以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对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化环境,尤其适用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受保打‘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在电了媒介上的存储,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复制。由此可见,对于“数字化”的性质问题,国际社会普遍认同是属于复制行为的范畴。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数字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在“数字化”问题上,己经相当接近国际社会的普遍认识。1999年12月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更是明确指出:将己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己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复制行为。该规定第3条指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尽管该规定不是正式颁布的法律,但“数字化”的复制性质己得到国家权威部门的确认。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作者享有许可其作品“数字化”的专有权。
2图书馆无法通过“合理利用”而自动获得“数字化权,
    图书馆界普遍认为,图书馆是公益性质的服务机构。将图书馆馆藏中的作品复制成数字化的作品,再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是图书馆的职责。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就可以直接根据“合理利用”的条款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其实,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合理利用”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难看出,图书馆的“合理利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必须是出于陈列或保存版本的目的,一是只能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换而言之,图书馆只有权复制本馆己经收藏的作品,并目只能是出于陈列或保存版本的目的。美国版权法的规定可能更能诊释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条款。美国版权法第l08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为内部存档的目的而复制“一部作品不超过一份的复制件”。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 Digital M 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 CA)修订了上述内容:
首次允许图书馆制作同一作品的多至二份的复制件,不仅可以制作缩微复印本,也可以制作电子文本。但前提是:这些数字复制件不得向图书馆建筑以外的公众传播。尽管这一修订被认为是对图书馆免责条款的重大突破,但是,复制的数量必须限定在二份以内,并目其传播范围必须限定在图书馆的建筑范围内。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对数字化制作规定了严格的授权许可制度。规定明确指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理利用”条款主要是解决图书馆己藏文献的保存、收藏问题,而不是解决图书馆中作品的传播问题。因此,图书馆不能通过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利用”的条款而自动获得“数字化权。
3图书馆获得“数字化”授权的途径
    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包括无著作权人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以及著作权人声明放弃著作权的作品,这类作品的数字化由于不涉及著作权保护问题,只要充分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就可以不经任何许可而直接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可以在网上公开传播。
    问题在于,对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范围内的作品,如果图书馆要将其进行数字化处理并通过网络传播,图书馆应该如何取得许可?也就是说,图书馆该如何取得作品的数字化授权?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的规定,要取得作品的数字化权,“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图书馆获得数字化授权的途径有两条:一条是直接向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一条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而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图书馆要制作大量的数字化作品,如果要取得成千上万个著作权人的许可,实在是难乎其难。目前,许多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网页上声明,凡是不同意作品上网者,只要提出,就立即将其作品从网上撤下;采取技术措施,使读者只能在网上浏览信息,而无法下载信息。但这些措施只是根据图书馆的特点,在摸索中的自律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从本质上讲,更是一种救济的措施,而非真正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
    图书馆获得数字化授权的第一种途径就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步较早,发展也较为完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国的征收定额税金模式和美国的著作权处理中心模式。德国模式主要是通过对复印设备征收税金和附加税,将所得收入集中在征收团体,再由该组织分配给升记在册的著作权人。美国模式则是通过设立版权处理中心CCC( 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 ,通过与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分别签定合同,实现向作品使用者和作者、出版者提供集中复制许可和使用费支付的服务。两者的共同点就是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建立一种著作权的中介组织,通过这一组织解决著作权的集中许可问题,非常有利于类似图书馆“数字化”授权问题的解决。
    日前,我国仅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对于音乐作品以外的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他作品,则没有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暂为管理。但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要解决的是法定许可及其报酬的收转问题,对于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目前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而也难以实施有力的著作权管理。
    据《电了知识产权》编辑部对90家网络公司的调查,有近89%的网络公司认为,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是应该付费的;39. 6%的网络公司建议国家出台有关的行业规范,明确网上使用作品的许可问题;37.5%的网络公司建议由国家建立健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此可见,绝大部分网络内容提供商ICP(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认为网上使用他人作品,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目最好通过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解决大量作品的网上使用许可问题。因此,建立健全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图书馆应发挥自身优势,承担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部分职能。
4图书馆应承担起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部分职能
    著作权人在实现其著作权的过程中,有些权力靠作者自身很难控制或者根本无法实现。网络的出现和发展,使得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更加难以控制,比如说作品的数字化权、网络传输权等等,这就使得著作权人更加依赖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另一方面,包括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和图书馆在内的许多作品使用者,通常需要长期、大量使用作者的作品,如果要一一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几乎是做不到的。实践证明,解决此类问题,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形式是比较有效的办法。
    要推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运作形式,就要构建一个符合国情的组织机构,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尤其是要保证其处于对作品资源的控制地位。我国的图书馆法目前尚未出台,而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未正式创立,这就为图书馆涉足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预留了法律空间,图书馆完全可以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争取更多的法律地位与空间。因为,图书馆承担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部分职能,可以比较好地平衡著作权人、数字化作品的制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图书馆基本是以提供内容服务为主的,需要制作大量的数据库,无论是光盘数据库,还是网络数据库。从利用他人作品的角度来说,图书馆是作品的使用者;而从数据库作品的制作者的角度来说,图书馆又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拥有者;此外,图书馆还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担负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职责。因此,图书馆承担起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部分职能,可以较好地体现这种利益的平衡。
    图书馆承担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部分职能有其独特的优势,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图书馆拥有对文献资源的控制能力,因为,图书馆的呈缴本制度施行多年,尽管还不太完善,但对于文献资源的有效控制还是无可比拟的。在数字环境下,必然涉及大量作品的数字化问题,其中既有公有领域文献资源的数字化问题,又有非公有领域文献资源的数字化问题。网络内容提供商ICP要解决的是大量作品的数字化许可问题,在这方面图书馆遇到的许可问题最多,涉及的面最广。图书馆担负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图书馆可以通过纵向的图书馆组织形式,对最大量的文献资源进行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国家图书馆可以通过日趋成熟的文献资源组织理论和实践,相对容易地对作品及著作权人进行有效的控制,存在着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础。此外,国家图书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践,可以更多地影响著作权法的修订,使得著作权法能够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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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蔡曙光,数字化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zooo} s}
(11)邱均平等,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学图书馆学报,2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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