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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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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信息立法与信息法学研究
            王金祥 点击量:5189
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
    
【注释】
 
   
 
现在的时代已进入了以“信息高速公路竞争为主要标志的信息时代,信息法律实践迅猛兴起,信息法学研究亦迅速展现在法律科学之林,对这门科学急待我们去认识研究。
 
1.       信息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信息业迅猛兴起,遇到很多问题.需要法律科学给予回答,这些问题大致如下所示:
  (1)条块分割问题:目前我国信息机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信息资源建设对象也自成体系,互相封闭,缺乏统一协调和领导,同时各部门内部割据严重,互不通气,结果导致信息资源开发不足与信息资源闲置并存,信息系统建设低水平重复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中国信息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如何改变这一状况,形成协调统一的信息机构体系,是信息立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2)信息市场规范化间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息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理应用法律规范信息市场。但目前·,信息市场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基本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自由发展阶段,既没有合理的价格体系和明确的交易规划,又缺乏具体可行的信息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这将严重阻碍信息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信息法律、法规,使信息市场纳入法制的有效规范之下。
  (3)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问题:据有关材料表明,我国微机含量不到世界的0. }写,软件出口也比不上只有1000名软件人员的马来西亚;全国已建立的数据库的总量不足世界的10﹪.产值则只有1%o;信息产业仅占世界的3﹪;电子邮政、电子数据交换、光盘数据库等新型信息技术和服务在我国基本上是空白或刚刚起步。如何提高我国信息技术水平,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关键在于制定法律、法规,确立信息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发挥法律的政策导向功能,促进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
  (4)信息过剩和信息污染问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处理和传播速度加快,人们随时都可以接触大量的信息,从而提高了人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如,人们如何在大量的信息面前识别真伪,如何挑选对自己有用的信息,等等.信息的过剩及真假信息的并存使得人们在大量的信息面前手足无措,相反地造成了信息的匡乏。如何解决信息过剩、防止信息污染是人们需要解决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5)利益的分配间题:美国的一些学者认为,信息技术可能造成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阶层一信息贫民,提出社会是否分裂成信息技术的操纵者和被操纵者,而形成支配的社会等级和受损害的社会等级这一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基于这样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即信息的提供和利用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用户本身的教育状况和经济实力.从而造成信息的获取、占有、分配、使用的不平均等。尽管这一现象没有明显的表现出来,但从社会利益的调整角度、信息法律应考虑这方面的问题,防止因信息技术造成新的不公正,妨碍经济和社会的均衡量发展。
  (6)信息保密与知识产权问题:信息系统扩大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信息在存储和传播的过程中易于被复制.取出和截取,从而使信息泄露,产生保密的隐患。同时,随着计算机犯罪和计算机病毒等侵害的蔓延,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复杂和重要.并且已经成为信息法律特别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突破了传统的信息存储方式和获取手段.使得以各种形式存储的信息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被复制和扩散。侵权案件和各种纠纷日益增加,而且由于侵权手段隐蔽,不易查获,知识产权保护难度也随之上升。例如,随着联机数据库和文献传递方式的发展而产生的“套录”就是一种严重侵权的行为。它是指从远方的数据库中拷贝数据并将其存入自己的计算机内,从而可以将联机数据库分批地偷出来,这严重地侵害了数据库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如何正确地处理生产者.传播者和信息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有效地保护产权。对信息法律提出了新的需求。
  (7)国际法问题: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其影响日益超越国界而表现出国际化的倾向.从而引起一系列的新问题。例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由于信息资源的占有和信息技术发展的不平等所导致的信息化差距问题,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有限太空资源的均衡使用问题,卫星电视直播可能导致的主权侵略和文化侵略问题,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已成为国际法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2,信息法的调整对象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将信息业划归第四产业.我国仍归在第三产业之中.但信息业实践要求法律界必须把它当作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对待。信息法的调整对象是信息法学理论研究所要确立的首要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精确的解释。一种观点是信息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信息产生、传播、收集、处理、存储、应用、交换等信息活动中各环节的各种社会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信息法是利用法律手段调整和处理围绕着信息技术所产生的一系列新型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它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振兴的法律制度、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制度、保护半导体芯片的法律制度和反计算机软件的法律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显而易见,前者强调的是计算机本身,而后者则是信息保障,
我们认为,信息作为信息技术的结果,而信息技术又作为信息传播、处理、应用、收集等的手段,因而它们是紧密相关的。每一次信息技术的突破,都带动信息的内涵、外延、信息活动等方面的变化.信息和信息技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彼此之间也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信息法律这一概念的内容应是广泛的,它调整的不仅仅是信息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而且包括信息技术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由这一界定出发,我们还可以得知科技法和信息法的相交关,如下图所示:
(略)
   而且,由于信息技术速度快、渗透性强,信息法的范围日益扩展,最终科技法将融入信息法,而不是有人认为的那样,信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从科技法中脱离.事实恰恰相反,信息法的发展就是对科技法的日益渗透和包容。
    尽管信息法的发展趋势如此,但鉴于目前信息技术和信息活动的现状,科技法又较为成
熟的情况下,信息法的调整技术不宜过宽,以免矫枉过正而达不到其应有的功能,失去存在的现实意义。我们认为,信息法的调整对象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信息权益关系,指信息人员,组织对其创造的信息成果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关系;
    (3)信息协作关系,指不同信息主体之间信息的转让、处理、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4)信息管理关系,指国家和信息组织对信息活动进行计划、协调、组织监督和指导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对于信息法调整的对象问题再说明两点。第一,信息法调整对象中的调整,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信息活动进行组织、安排和配置,而是特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作用于信息活动的过程。第二,信息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信息领域的社会关系都归于信息法的调整范围,即信息法的调整对象并不能复盖信息活动中的所有社会关系.研究信息法的调整对象不能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眼光看待信息领域的社会关系。
  3.信息法的立法原则
 
(1)效益原则:它是指立法工作者应当考虑到所立之法能否实施,实施的效果如何,能否达到预定的法律规范的目的等内容,即要考虑到所立之法的效益。在法律中所规定的原则、规范等内容都从有利于实现法的效益出发,通过立法信息或信息技术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2)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我国立法工作中的体现,是关于立法的内容和时机的选择原则。信息立法不仅需要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来制定和完善信息法,而且要考虑到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不仅要注意到国内的实际.而且要着眼于世界范围内的实际。只有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准确地把握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变化趋势和发展需求,才能制定出好的信息法律法规。
    (3)吸收借鉴原则: 这一条原则是需求在立法工作中不仅要善于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而且也要认真吸收外国的经验。信息立法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但它并不排斥经验的作用。吸收古今中外的有用经验,可以使我国的信息立法工作少走弯路,避免前人所犯的错误。
    (4)适度超前原则: 一般的法都是对既定的现存的社会关系的肯定.带有滞后性的特点,而信息立法却应具有适度的超前性。这一方面可以防止由于信息术的迅速发展而不断地修改法律.有利于维护法津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可以以信息法律促进新的信L.`社会关系的建立井保障其迅速发" Lu同时.在很多领域.我们还没有实践.对其认识不深、。需要在信息实践中去认识、总结、提高。
    (5)协调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信息法首先注意与社会,经济、信息技术等的发展相协调,即要防止落后,又要避免过度的超前.信息立法的根本任务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信息立法应当考虑,有利于促进信息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鼓励信息技术成果应用于生产和管理,努力提高信息利用率,其次,信息立法应注意各方面利益的协调,要立足于全局,统筹兼顾,正确地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协调各种利益关系,避免信息贫富差距的出现和加剧。第三,信息立法应注意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防止互相矛盾。
 
    4.信息法律体系
   
信息立法的体系不仅可以让人们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类研究.而且可以由此形成信息法的大体框架,促进有计划的信息立法工作,也有利于信息法规的编纂和检索。
    在我国,“法律体系”这一用语通常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规范按调整的社会秩序的领域不同,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结构,而一个法律部门中的法律,又可按调整的方向不同,而分别组合为若干法律制度,如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等,因此讨论信息法律体系之前必须解决这样一个前提问题:信息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并不是对前面论述的否定,而是进一步补充。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部门划分中,尚未有信息法这一独立的部门法,这并不是因为信息法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主要是因为信息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环节尚有缺陷,再加上信息法理论尚不成熟之处等原因,具体表现为:首先,长期以来,我国信息领域的社会关系极少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调整,而主要以政策的形式加以调整,解决间题的手段主要是经济的,行政的.而极少是法律的。其次,一段时间以来.大多数学者将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概括为信息技术法.而将其放入较为成熟的科技法中.对信息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待殊性研究较少,不乏片面性。
    那么时至今日,信息法究竟应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看待,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1)划分部门法虽有一定的标准,不是随意的,但任何形式的划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只是相对而言。不仅随社会关系现实情况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而且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和法律自身的发展而改变。认为部门法的划分是绝对不变的观点是形而上学的。
(2)信息法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一,有的学者认为,有关信息技术的发展方面的社会关系不应作为信息法而应作为科技法的调整对象,我们认为.尽管信息技术作为科学技术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渗透力极强,国民经济信息化和信息社会化的发展,信息技术已触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而且成为推动当今整个科学技术发展的主体,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的具体法规未曾涉及,而只是在《科技进步法》中作了极为原则的规定,这是远远不够的; 其二,纵观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并未因为信息技术是科学技术的一个分支而归结于科技法,而是作为提高信息处理、传播、存储、应用的一种手段而纳入信息法的范畴。如日本从50年代后期开始,为了振兴信息技术相继制定了召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特定电子工业和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以及《特定信息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三部具有连贯性和衔接性的信息技术振兴法,从而使日本的信息技术及其产业能够在不到30年的短时期内.突飞猛进,迅速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3) 我国的信息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可观的成果。关于知识产权、信息保密法、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都有了一定的基础。尽管整个法律本身还存在许多问题需加以研究和完善,但这说明一个事实,我国用法律管理信息活动的时代已经到来,已经制定的和将制定的法律法规已完全可以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要建立一个比较科学的信息法律体系,需要进行大量的软科学研究。这里先构建出一个粗浅的轮廓,展现自己的想法。以下带*者为已有的法律法规。
  信息基本法(信息法律体系框架)
(1)信息资源管理法:政府信息资源条例;公益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商用信息资源管理条例……
(2)信息技术法:信息技术评估条例;信息技术发展规划与计划条例;计算机技术发展条例;电子技术发展条例;无线电频谱管理条例;信息技术标准化管理条例;采用国际标准管理条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条例;关于信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标准化管理条例;……
(3)信息产业法:信息设备制造业发展法(计算机生产业管理条例;通信设备生产业管理条例;信息工程建设发展条例.……);
(4)信息服务业发展法(信息提供业管理条例;信息处理业管理条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管理条例;计算机系统集成业管理条例;信息咨询业管理条例;……)
(5)信息流通法:信息标准统一法;信息自由法;邮政法,*广告法*新闻法,*;技术合作法,*;电信法;出版法;经纪人法;信息市场管理法(信息商品价格管理条例;信息质量管理条例;信息业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信息业反垄断条例;信息贸易税收管理条例;信息市场管理机构组织工作条例;……);
(6)信息人才法:信息人才教育管理条例;信息处理技术职务条例;信息生产者资格认定条例;信息经营者资格认定条例;信息人材业余兼职条例;信息机构中信息人员聘任条例;……
(7)信息机构组织法:国家信息组织法管理条例;部门信息机构组织管理条例;地方信息机构组织管理条例;企事业信息机构组织管理条例;高等院校信息机构组织管理条例;信息网络组织管理条例;信息协会组织管理条例;集体和民营信息机构组织管理条例;……
(8)信息物资管理法:政府信息机构财政拨款条例;企业信息技术基金使用管理条例;信息机构发展基金管理条例;信息产业投资管理条例;信息技术课题研究核算办法;信息机构财务管理与使用办法;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风险投资管条例;国家信息工程投资条例;国家信J息、工程建设资金与设备器材作用管理条例;……
(9)信息安全保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隐私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科技档案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保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加密与解密规定条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产权法: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平等体芯片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计算机秘密保护条例*;计算机存储信息保护条例,
(11)国际信息合作与交流法律制度:涉外信息交流法(国外信息资源使用管理条例;信息出口管理条例;关于出口科技信息声像出版物的规定;科技人员对外联系和通讯问题的规定;关于信息产业利用外贸的规定:……)关于各国合理使用太空资源的国际公约;关于各国利用地球卫星进行电视传播的国际公约:关于双边或多边国际信息交流的条约或协定;跨国数据流宣言……..。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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