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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初探
            石文彬 点击量:3960
北京市检察院技术处
【摘要】
大力发展检察信息化不仅是检察事业的要求,同时也是时代的要求。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近年来信息化建设现状分析,以信息化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通过引入CIO(首席信息官员)等概念,提出解决目前检察信息化建设问题几点对策:应用是检察信息化的核心,完善的管理机制、信息化应用培训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并对未来检察信息化发展特征、前景进行了前瞻性描述。
【关键字】
信息化 硬建设 软建设 CIO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正在极大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它就是信息化。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们党和国家已经把信息化建设作为“顺应时代进步潮流和世界发展趋势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促进生产力跨越式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关键环节,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温家宝总理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语)。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更是明确将“大力推进信息化”列为本世纪头二十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认真贯彻“三个代表”和党的十六大精神,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开创我国信息化建设新局面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

    何为信息化?笔者认为信息化就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依托网络平台,整合并合理利用资源,以达到提高效率并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经济发展。众所周知,信息技术作为影响人类发展的重大发明,正在极大的促进和改变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信息化就是利用信息技术为载体,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统计学等社会各学科做到有效融合的一门新学科。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这不仅是检察事业的要求,也同样是时代的要求。在这里笔者认为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是:充分并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科技强检,大力开展电子政务,使信息科技最终服务于检察工作,实现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并结合有效的管理制度,提高办公、办案效率,更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一、检察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应分为“硬建设”与“软建设”两类。“硬建设”主要是指硬件建设、软件建设和网络建设(所谓硬,即是指需要投资的建设)。硬件建设是前提,网络建设是基础,软件建设则是核心和关键。随着近两年来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检察信息硬件建设、网络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就北京市检察机关来说,各区县院已经普及计算机等技术设备,建成并开始使用内部局域网进行办公、办案,并通过全国二级专线网,实现与全国检察机关的互联。在软件建设应用方面,目前已经能够初步实现网络交互功能、电子邮件功能、视频会议功能、视频点播功能等。各区县院通过自己的内部局域网实现文件移转,案件信息归档、统计,内部通知发布、浏览,内部网络培训等功能。这些都为今后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很好的硬件环境与基础。

    “软建设”主要是指对使用者在信息化技术方面的建设。市分两院、各区县院在几年前已经开始逐渐注意招收信息化方面专门人才,并慢慢加大了对现有人员的计算机培训力度。就笔者所在的基层院情况来看,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的人数占到全院总人数的80%左右,大多数干警已经能够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日常办公操作及相关工作。
但是随着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

    1、决策不定,权责不明。

    检察信息化领导组织方面出现的问题由来已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机构,对负责领导信息化建设的机构模式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方的检察机关基本都是按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技术部门”的模式进行组织与领导。这种过于行政机构化的组织领导模式,决定了真正拥有信息化建设决策权的是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成员一般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和相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信息化是新生的事物,检察机关在以前没有培养相关的人才,因此在领导层面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从而导致信息化领导小组对信息化工作的认识程度、前瞻性有限,而组织信息化建设的重任,实际上是落在了技术部门的肩上。但由于检察技术部门只是检察院内部诸多部门中的一个,且其过去主要职能是司法鉴定等检察技术性工作,参与信息化建设的职能只是在近几年才逐渐明确。又因其负责人同其他部门的负责人是平级关系,且大都无权参与最高(领导)层面的决策,因此,在决策层面上缺乏权威性支持,这也是信息化建设中执行难问题的根源所在。

    从目前现状来看,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尚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和完善的制约机制。诚然,我们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制定了许多信息化管理的制度与条款,但它们的制定多带有些行政色彩,其中一些规定本身并没有认真考察客观实际,只是单纯参照以前的行政规定制定,而且由于所参考的行政制度本身大都脱离信息化建设实际,这样做的后果是这些规定不仅不适合本单位信息化的发展,没有可操作性,而且因为制定时的时效性、前瞻性严重不足而引发出了大量的问题。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目前信息化发展中存在着决策不定、权责不明的问题。决策不定是由于领导层的观念与检察信息实际的冲突;权责不明的原因则是信息化机构模式的不合理以及机制的不完善所至。

    2、人员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说明:这里的“人”是指所有从事检察机关工作的人员,这当然也包括从事基层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者。目前,检察机关实行的人员职务职级制度并不能够适应检察信息化形式的发展。这里不谈关于检察队伍建设的问题,只谈与信息化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检察信息技术人员。作为信息化建设主力,信息技术人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的工作,但是信息技术职务在检察职务中却迟迟没能得到具体的体现,这一点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在信息化人员建设问题上,检察机关所处的位置已经落后于其他的机关。“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北京,各大行政机关早已认识到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性,不仅着力引进一大批专门人才,而且在很早就已经完成并实现其行政职级、技术职级并行发展的“双轨制度”。这不仅体现其对信息化的重视程度,也体现其对于从事信息化建设人员的关怀。仅从近两年政府信息化发展进程中就可以清楚看到:不论是对外的网上审计工作(审计署)、网上税收工作(税务局)、网上追捕工作(公安局),网上人员管理(公安局),网上违章查询(交通管理局),还是在其内部的管理与运作,其先期投入已经收到成效,发展到了相当的程度,不仅有力地服务人民群众,提高了这些部门在社会中的形象,而且也促进了工作的效率,提高了效果。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检察信息化发展确实已经落后了。

    如果说职级问题只是关乎到信息技术人员个人切身利益问题,那么下面的问题有可能关乎到整个信息化建设的成败:它就是关于如何正确利用信息技术去发展检察信息技术。就目前的发展来看,制约信息技术发展的主要原因:一个在前面已经提过,就是信息化领导层构成的问题;另一个就是信息技术人才的引进、使用与现有人员的培训等问题。

    毋庸置疑,信息化绝对不是只靠买设备就能实现的。近几年,检察机关购置了大量的信息化设备,但如何利用,则是更为重要的问题。虽然检察机关已经开始逐步引进信息化方面的人才,但是人才相对匮乏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而且就目前现状来看,这些技术人员并没有发挥出他们特有的优势。其中一部分原因当然是信息化结构分布问题;另一个主要原因则是没有一系列相对应的人才培训与发展措施,导致很多人员感到无所适从。众所周知,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主要学习的是理论基础知识,但实际工作中需要的很多能力是不会从书本中直接学到的,它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摸索与学习。但我们现在并没有一个完善的信息化人才培养与发展战略及整体落实措施,这直接导致各基层院的信息技术人员在思想认识上不能统一,而且实际水平上又参差不齐,因此出现了很多人不知如何搞信息化,不知怎么利用现有设备发展信息化的问题。

    最后,信息化决不是仅靠技术人员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这是因为检察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要服务于检察职能,因此对最终使用者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就目前情况来看,检察队伍信息技术整体水平据此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大多数使用者对于检察信息化的概念模糊不清,认识有限。再加上信息技术发展迅猛,即使是专门研究他的人,如果不注意学习也会跟不上发展,更何况是使用者呢。由于受前述种种发展情况的限制,信息化带来的实际效益并未得到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信息化在检察机关的推广与普及。因此,人员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检察信息化建设所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发展方向初探

    检察信息建设如何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检察部门的工作?首先明确如下观点,以澄清大家容易模糊的认识:
    1、应用是检察信息化的核心,信息化设备绝不等于信息化。
    2、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没完没了”的工程,它不可能一步到位。
    3、信息共享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灵魂。
    4、完善的管理机制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关键。

    (一)解决方案

    首先,针对领导组织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信息化发展中对信息化领导组织结构应有明确定位:即本着立足于信息化发展战略,为检察信息化提供良好的环境;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信息化的发展;严格根据客观实际,深入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问题。

    其次,向外取经,引进先进的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手段。这里首先介绍一下关于CIO(首席信息官员)的概念。按照通用的定义,CIO既首席信息主管,是一个组织(企业或政府部门)中负责信息技术系统(包含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系统)战略策划、规划、协调和实施的高级官员,他通过谋划和指导信息技术资源的最佳利用来支持组织的目标。CIO在组织的最高领导层占有一席之地,在“一把手”的领导下,直接参与组织的战略决策。

    CIO应具备技术和业务两方面的知识,并且善于以理性思维把握全局,将组织的技术调配战略与业务战略紧密结合。CIO在优化组织的业务流程和完善组织的信息技术结构以及实现组织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广泛共享方面,起到领导和监督作用。CIO在知识管理和智力资本评估方面也具有领导作用。CIO通过合理授权摆脱繁琐的战术和操作事务,而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战略方面。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政府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他们对于信息化建设领导人员正是采用了CIO的方式。这里姑且不谈其先进性,只希望为大家拓宽思路。

    看到上面对于首席信息官员的介绍,相信大家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CIO对于人才的要求未免过于苛刻,不仅需要具备技术知识,而且还需要业务知识。是的,这就又涉及到刚才我们提到的一个问题,培训的重要。

    最近刚刚颁布的《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也应着力加大这两方面的培训力度:一方面是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员的培养,另一方面则是应加强广大使用者的信息技术水平和认识。信息技术是本世纪发展最快的科学技术之一。如何能让从事信息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认识上始终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保持一致,在业务水平上跟上信息技术的发展的步伐,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服务我们检察事业,这些都应该成为我们值得注意的地方。因此,对信息人员的培训,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通过轮训、定期集训、外请专家讲座等方式,加大对信息技术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这里所指的业务知识,它的范围包括网络知识、多媒体应用、网络编程、信息化管理等方面,也应包括国外司法机关对于信息化应用的先进方法等等,使信息技术人员在认知程度和业务能力上能跟上信息科技发展的步伐;其次,应定期组织技术人员间的学习交流活动,譬如利用网络开发信息技术人员交流的平台,以利于他们的共同学习进步;再次,加大对信息技术“软件”的投入力度,就是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培训、书籍、管理软件等方面,具体而言就是资金的投入,因为不论任何信息技术的培训都需要钱。最后,通过前述的方式,信息技术人员在工作中的不断摸索,通过与实际工作的结合,与各个部门沟通配合,总结出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管理规范制度与对内培训制度,为对广大使用者的培训做好保障,为制定出适合检察机关信息化发展的管理手段和完善的制约机制做好准备。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格尔斯在对六个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大规模调查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人,尤其是普通公民,在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十分凸显的地位和作用……国家的现代化,首先应该是人的现代化。”因此,对检察机关来讲,信息化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志,与广大使用者的信息技术水平也是密切相关的。在对内培训的同时加大对检察人员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亦是相当必要的。通过培训不仅能提高检察人员对计算机的使用程度,而且也能加强他们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从而为检察信息化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至于检察信息技术人员职务、职级定位与管理,本文中就不做过多的赘述。笔者建议参考公安系统对信息技术人员的管理方式与定位。选择它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公安信息化发展已经大大超越了我们检察系统,它更有说服力。其二,同样作为司法机关,在人员、业务等方面有共通性,易于消化吸收。

    (二)检察信息化建设前瞻

    展望未来,检察信息化的特征将是:环境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地点自主化以及装备智能化。电子数据库的优势在于存储的数据量大,便于搜索、查找;网络的优势在于资源共享。通过将两者有机的结合,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案卷数据库系统、人员管理数据库系统、办公管理系统等,实现案件的远程借调、查阅、流转;对人员的管理、分类自动化;对资产管理的智能化,使平时大量繁琐、复杂的工作变得简单、快捷、高效。

    由于未来的环境将是完全网络化的,也就是说各个办公设备都将依托于网络平台,因此实现办公无纸化、地点自主化的目标将不再是空谈。届时,通过网络,我们的办案人员将可以随时随地调阅案件相关信息,并能通过多媒体交互系统实时开展对案件的讨论、指导。不断完善的互联网络系统、远程网络会议系统、远程案件指挥系统,这些都将大大提高我们的办公办案效率。通过网络与法院、公安机关、公共互联网络(因特网)的连接,网上案件流转,网上庭审监督等功能将有可能变为现实,这些都将极大地方便检察工作的开展,减少大量财力物力的浪费。
虽然只是一种设想,但是当信息安全、网络保障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通过网络实现对案件的全程处理工作、相关文件的网上流转工作及接受举报的工作将很快得以实现。伴随着目前远程办案系统、检察信息网络应用系统、政工管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更新,我们的工作效率将会进一步增加,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从而为更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强检的关键,检察机关必须在统一认识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的观念与水平,同时大力开展团结协作,突出重点,努力推进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开展科技强检,发展电子检务,使信息科技服务于检察工作。

    鉴于笔者的认识所限,一些观点、看法难免有些偏颇,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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