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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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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几点思考
            孙福辉 点击量:3947
最高人民法院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进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信息化将为新时期的法院管理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手段,促进司法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和司法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为了适应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正在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着力降低国家行政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管理能力。如何紧跟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发展,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发挥司法职能,增强司法能力,保证司法质量,提高司法效率,已经越来越成为各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按照“需求主导、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从经济条件和实际需求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本院和辖区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筹措资金,在技术人员少、建设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困难、真抓实干,有利地开拓了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
  
  一.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取得的成绩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从1996年开始至今,在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方面已取得一些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庭审记录等现代办公设备在各级人民法院都得到广泛应用,为审判工作提供了先进的办公手段。到目前为止,有21个高院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辖区法院二级专网建设。9个高院及辖区法院参加本地政法网或政务网建设,实现二级网部分功能。另外两个高院二级专网建设也已经在规划中;北京等8个省(市)顺利完成三级网建设;吉林等4个省正在进行三级网建设。这些均为开展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提供了支撑平台。
  
  (二)应用逐步展开

  已经完成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法院,积极推进信息化在审判管理、执行管理、法官管理、法庭审判、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应用等方面的应用。以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为中心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对法院的各类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使审判流程管理、裁判文书自动生成、法律法规查询、信息查询统计等能够真实、快捷、全面、准确地进行管理。在审限管理、网上审批、文书制作、各类信息查询统计等方面,打破了传统的工作方式,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相关受理、分案、审理、审批等程序均在网上完成,实现对案件流转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为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追究提供准确和有利的依据,为审限管理和实时动态监督提供了平台;案件审理的流程信息和证据及庭审音视频等实体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实现了静态监控和动态管理的结合,为审判监督提供了实时、动态的信息支持。
  
  (三)落实司法为民

  各级法院在推进信息化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同时,还加强了司法便民服务应用,积极将司法为民落实到实处。有的法院通过电子开庭公告和触摸屏系统,方便群众了解诉讼信息,开庭信息;通过人民法庭电子鉴章系统,解决了偏远人民法庭法律文书签章问题,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通过审判法庭的示证、质证、音频系统,使各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听得清楚、看得明白”;通过委托鉴拍系统,规范了法院拍卖工作,实现了鉴拍工作的公平公正;通过来信来访管理系统,规范来信来访的受理和办理程序,有效地筛选了重复来信和来访,在辖区各级法院之间共享信访数据,达到了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的目的;通过门户网站,实现个案信息查询、案例查询、远程申诉等功能,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四)形成相对稳定的技术力量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约10家技术力量强、资金雄厚、依托国内知名院校或科研院所的公司在审判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开发技术上日趋成熟,并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熟悉法院审判业务的开发队伍,已逐渐成为法院系统较为稳定且又相互竞争的合作伙伴;第二,在加强信息化工作同时,各级法院越来越重视技术队伍建设。各级法院克服进(留)技术人员的困难,积极引进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异地交流、专项讲座、专题研讨、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提高技术队伍业务素质,一支相对稳定的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法院业务的技术队伍已经基本形成。
  
  二、信息化建设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方面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信息化发展有待于进一步平衡。 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的状况还很突出:一些贫困地区法院信息化工作还未开展;也有些法院,由于主观认识不到位,一些不是特别困难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也是停滞不前:由于受认识水平、经验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各级法院信息化应用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

  (二)信息化应用有待于进一步推进。 重建设、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等现象还十分严重。许多局域网硬件建设完成后,应用软件跟不上或用不起来,广大法官仍处于不会用、不愿用的状态。对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加强审判监督所起到的效果不明显;法院一级专网和有些地方的二三级专网还主要用于专线通信和视频会议,在审判信息的传输、交换与共享等方面的应用还有待于进一步推进。

  (三)应用层次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多数法院信息化应用还主要满足于数据统计和审限管理为主的审判流程管理,约束法官按规定的程序填写有关审判流程信息,为领导查询统计填写数据信息等。增加法官工作量,对法官的审判工作没有启动预期作用。对案件实体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推进。

  (四)审判流程有待于进一步统一。 全国同一级别法院的审判流程还未统一,致使各级法院按各自的认识和办事习惯开发审判业务管理软件,个性化极强,久而久之,形成多个信息孤岛,给不同法院之间信息交换和共享带来困难。同一级别法院的审判流程有待于进一步统一,从而为规范审判工作,统一审判业务管理软件,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奠定基础。

  (五)全国、全网的观念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中,缺乏全国、全网的观念,各自为政的现象还很严重。网络建设和软件开发没有遵循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致使互联互通困难,诉讼信息交换共享困难,信息孤岛大量存在。

  (六)安全建设和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由于受建设经费和主观认识等方面的限制,局域网和专网安全系统建设滞后, 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滞后,使涉秘信息无法在网上传输交换,审判业务管理范围受到限制。

  (七)技术队伍现状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法院信息化建设任务仍然很繁重,应用的推进进入关键时期。与此相比,技术队伍现状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为掌握和管理法院核心数据,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三、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应起到的作用
  
  几年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在法院管理中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具体表现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程序公正,实现司法统计的透明、真实、及时,为领导把握审判全局工作提供依据。

  (一) 网上办案、网上监督

  这是从现有的程序管理到实体管理的过程。现广泛使用的案件流程管理只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记录。这种管理是表格式的静态的事后管理,真正起到的作用是便于司法统计,掌握各类案件的收结案情况;所产生的电子档案只包括合议文字记录和裁判文书,没有涉及与案件审理密切相关的证据、庭审等。完善的网上办案不仅要包括立案信息登记表等流程性管理表格,还应包括原/被告起诉书、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庭审实况等,最终形成综合语音、数据、图像的电子档案,为审委会讨论案件、案件上诉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为现有的监督体制提供信息支持,并为下一步司法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条件。

  (二) 从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最终的体现是审判结果的公证性,即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所在。要实现实体公正,审判过程中应该充分追求和利用客观和法律事实,即充分利用证据、庭审辩论等材料。法院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数据、语音、图像等处理手段,真实地记录审判过程中采纳的证据、交叉询问、庭审辩论等,为案件讨论或上诉提供真实的法律事实。当案件需要审委会审理时,审委会不单单听到承办人的审理报告,还能通过信息网络系统,查询证据、观看庭审各阶段实况,“亲历”庭审各阶段,从而公正地作出裁决。当案件上诉时,上诉法院不单调取纸卷,还应通过信息网络系统,调取原审电子档案,包括采用的证据、庭审图像等,从而为案件再次审理提供客观、真实的原审资料。

  (三) 促进和维护司法统一性

  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对分散的司法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和应用,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法官可以通过统一的数据库进行案例等司法信息查询,不但可以查阅类似案件的审判期限、审判结果,还可以查阅证据、庭审等详细信息,这在刑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起到统一司法的作用。各级法院可以通过统一的数据库进行信息交换,不但交换统计数据,还交换案件审理各阶段产生的数据、语音、视频信息,上级法院可以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从宏观上促进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一致性。同时,这些共享的信息资源还可以为各级法院的领导提供决策支持,为人员调派、资源安排、案件的统一把握等方面提供合理的依据。

  (四)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在法制国家,法官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审判权。法官不但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还要具备深厚的法学修养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是简单地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更重要的是强调法官对其承担的社会职责所达到的职业素质。在一定意义上讲,这种素质是长期以来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实践经验积累的体现,是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社会和经济等诸方面的发展,涉外民商事案件、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涉及证券市场投资的相关案件、公司经营管理中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大量出现,但由于相关法律相对滞后,缺乏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给审理带来相当难度,对法官的职业素质要求不断提高。

  法院信息化建设应为法官提供丰富的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资源环境。将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分类、汇集,提供全面、快捷的查询和借鉴手段;将所有法官的审判经验进行汇集、存储、传输、检索,将每一位法官的审判经验转变成所有法官可以共同学习借鉴的经验,使每一位法官都能利用信息网络,方便地学习所有法官的审判经验,在具备广博而深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丰富审判经验。从而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五) 解决司法改革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组织法》也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长期以来,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一直是阻碍法院执行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从本地的狭隘利益出发,片面保护本地企业或当事人的利益,为外地法院的裁判或执行涉及本地利益的合法裁判设置重重阻力和障碍,同时,行政化管理模式对审判活动的干预和渗透,弱化了法官对审判的主导作用,审判权常常依附于行政权,审判机关的社会功能被极大地缩减,抹杀了法官群体的职业特征和独立性。

  司法体制的改革将在政治体制、人事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保障法院在财政权、人事权等方面独立于行政权利。在此基础上,通过法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信息资源,使法官通过应用这一司法信息资源,参照其他地区或本地区大量同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独立于行政权利作出公正的裁决,实现法官业务上的独立。同时,这些统一的司法信息资源也将逐渐成为统一的裁判尺度,限制法官司法行为的随意性,从而解决司法腐败、司法专横等司法改革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六) 对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法院信息化建设应在整合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利用司法信息资源库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第一,在市场经济中,许多涉及数额很大的项目只是凭着一纸合同、一个公章或熟人介绍确定的,对于对方有没有履行能力,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建设司法信息资源库,可以对公民和法人的行为提前进行一些前瞻性的评估。第二,司法信息资源库对当事人的评估不仅反映涉诉金额的多少,还包括审判结果和判决之后的执行情况。法院每年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涉及法人共约140万个,全国办理的执行案件约260万件,可见,涉及范围非常广。全面反应诉讼信息的司法信息资源库,能够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和准确的诉讼信用评估,为银行、外贸、海关、税务等部门提供可靠的、详实的咨询服务。例如,银行进行贷款时,可以通过法院信息系统查询申请贷款人的市场经济行为,对其进行信用评估,弥补银行等信用评估系统的局限性,对贷款对象进行全面、真实的评估。第三,以诉讼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信息资源库,可以全面反映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用国家法律进行调整的现实情况和需要,方方面面的审判实践为国家的立法规划和具体法律条文的调整提供翔实的依据。
  
  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任务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进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信息化将为新时期的法院管理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手段,促进司法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和司法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人民法院面临的建设任务仍然很繁重。

  (一) 建设和完善应用支持环境

  应用支持环境是用好法院专用业务网络、开展法院管理信息化的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还要在现有建设基础上,遵循统一的规划、标准和方案等,以司法审判管理为重点,加强基础业务支撑环境和信息交换环境建设,以满足审判信息管理和应用需求,满足证据及庭审音视频信息管理和应用需求,满足法院间司法审判信息交换、司法合作、委托调查取证、委托执行、委托送达等业务需要,满足人民法院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还要加强人民法庭远程办公环境建设,满足远程立案、电子签章、远程调解等需要。

  (二) 开展法庭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

  庭审是案件审判最重要的工作环节之一,是审判工作对外的窗口。一些法院在法庭审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方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各级人民法院还要重视法庭内设备的配置和使用,加强法庭审判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现多媒体证据展示、庭审笔录、远程质证、庭审音视频信息管理和应用等功能,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满足死刑案件开庭审理的需要,满足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的需要,满足规范法官行为的需要,满足审判监督的需要。

  (三) 全面推进信息化应用

  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在于应用,不能搞花架子。但不得不承认,从目前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情况看,信息化应用还不充分。一些法院硬件建设完成后,应用软件跟不上或用不起来,多数应用还局限于对审判过程的表格式管理,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加强审判监督、诉讼信息交换和共享等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今后,各级人民法院还要在审判流程管理的基础上,以案件为管理对象,将工作重点向服务法官转变,推进证据和庭审等实体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推进远程立案、案件移送等审判信息共享及庭审音视频信息应用;推进审判管理、决策支持、审判支持、法官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推进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诉讼信息、法律法规、执行信息、诉讼信息等为社会公众服务方面的应用。各级人民法院还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整体素质和应用水平。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信息化与信息安全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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