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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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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信息自动化与英国法学教育
            〔英〕阿兰C· 尼尔 潘汉典译 点击量:3395
1983年5月出席在罗马举行的“国际法律信息学大会”的学术报告
——英国法律学院的实践
    

  一、引言

  英国法律界的不同部门,已经在法律制度方面引进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只是它们在引进的效率和速度上彼此有些差别。在英国法律界的某些部门,法律家已经很快地认识到引进先进技术可以获得的潜在的种种好处,并且对于采取新技术的要求立即作出反应。但是另一些法律家则默不作声,甚至不承认关于当前的法律活动从引进新技术获得任何好处的可能性。然而英国现在确实有了一个“计算机与法律协会”。它在这方面提出了建议,并且出版了《计算机与法律》季刊。这个机构取得的进展之一,就是它的小组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报告书以及关于在英国建设计算机辅助的法律信息检索系统的建议。

  英国法律教育中心领域把技术变革引进法律界的活动是比较缓慢的,特别是各个大学的法律学院尤其如此。然而,在组成现代巨大的大学复合体的各个学系的范围内,有一些可以共同利用的设施,向人们提供了可以运用信息技术的大好机会,来满足法学教育的需要,至少满足某些需要。

  本文打算说明兰开斯特大学法律学院--英国最大的法律学院之一,在这方面正在取得的进展。特别注意探讨通过法律学院同整个大学的社会科学活动、计算机学系、图书馆设施等进行合作,对法律学者提供技术的范围。本文还要提到为了英国大学今后世代的法律学生提供教学与研究设施,增加各种手段的迫切性。

  二、法律检索技术:数据和存取信息

  在英国和美国这些采取普通法体系的国家里,关于立即存取法律信息中广大数据的要求是特别强烈的。现在大量案件正在经常不断地判决,每天都要发表一些重要的新判决书。其结果是,由于“法官创造的法律”继续增加,法律工作者是否有能力及时掌握新资料和最近的发展情况,这是一个具有关键性的重要问题。实际法律工作者和法学教师同样面临这样一个问题。现在可以利用各种各样的设施帮助解决困难。

  (甲)案例和制定法检索数据库

  称为‘LEXIS”、“EUROLEX”、”INFOIEX”和”LAWTEL”的法律信息检索系统,就是对于上述迫切要求的一种反应。通过英国的巴特沃思公司和美国的米德信息中央公司,付款就可以使用LEXIS系统。现在兰开斯特大学法律学院也正在使用它。

  这个系统提供一个资料全文的数据库。我们只要提出各种关键字或关键词就能够检索了。这个系统的“神经中枢”设在美国俄亥俄州戴顿市,通过普通邮政局电话线路同个人用户联系。使用这个系统要付的费用是按照“使用时间”计算的。

  英国已经广泛地推广使用这个LEXIS系统。现在大多数大学法律学院也已经使用它。兰开斯特大学法律学院同该系统的联系,是通过设在大学总图书馆内的一个终端。虽然现在正在让法律学院的人员有机会参加专门的培训班,但是在早先创始阶段,只训练了三名操作员使用这个系统。预定在今后(即从1982年5月国际法律信息学大会举行前后起-译者),十二个月内让法律学院全体人员都有机会接受此项训练。

  迄今为止的经验表明,为掌握LEXIS检索技术进行严格训练,对于节省支付费用和时间有效使用这个系统,是至关重要的,使数据在“直观显示器”出现的新奇性以及通过终端直接利用广泛的书面法律资料带来的喜悦,非常容易使人入迷。结果,强烈地促使人们迅速投入大量款项,而未必能从这样付出的时间与金钱获得丰硕的研究果实。

  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理由,法律学院的人们对于用LEXIS系统建立联系广泛地表示赞同和欢迎。人们特别感到这个系统带来的好处是:现在可以查到没有选编的判例,以及本大学没有收藏专业案例汇编所选入的判例:例如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判例,还可以利用美国的判例法和资料的数据库。这个系统还有如下用途:研究各种案件以后的沿革;了解与直接检索领域相关联的领域中其他的判决范围;检索关于那些通过关键字或者关键词就立即能够认定的问题的判例法。

  (乙)其他图书馆检索教据库

  已经存在相当时期的另一种形式的数据库,就是为了图书馆检索的目的,提供使用书目摘要和刊物索引的数据库。兰开斯特大学图书馆现在使用的这些设备之一,即美国创制的DIALOG系统。这种数据库,虽然不是专门为法学研究而设计的,但是事实上对于法律学院研究人员是能够有所帮助的。然而必须承认,这些数据库的大多数目前主要注意社会科学或者自然科学的期刊资料。专门为法律家建立的数据库是比较少的。大多数英美法律研究者熟悉的是传统的手段,例如《法律期刊索引》和在大多数重要法律学院里可以得到的类似的出版物。在当地的“直观显示器”终端就能够完成简单的通常的检索程序因此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同样的信息,将大大地提高法律界用户进行此项检索的质量。

  (丙)大学自己创制的专业数据库

  法律家可能特别对专业的范围感兴趣,因此考虑为特定领域创立“自制”数据库的一可行性,这也是很重要的。关于这一点,在兰开斯特大学里,它的“斯堪的纳维亚劳工关系资料中心”取得了经验。这个中心存贮着大量的关于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劳动法和劳资关系书面资料,其中包括有关的制定法、案例汇编、刊物和政府文件。它现在正在进行着下述工作:使那些由于语文能力的限制不能够利用斯堪的纳维亚原文资料的研究者,能够利用这些资料。关于这方面,初步努力建立瑞典劳动关系立法数据库的工作已经取得巨大成果。现在注意力正转移到将该中心存贮的期刊所登载的资料作成摘要。这项工作是围绕兰开斯特大学中央处理机可以利用的文字整理程序而进行的。这样一种巨大存贮器的利用率,对于上述目的有其特殊价值。

  但是同建设专业数据库息息相关的一项困难,就是在从事数据库的物质建设时,耗费人力的问题。克服此项困难的一个方法就是使用“光字符读出器”,这一类设备,这就可能避免复本打字员在键盘操作上耗费许多时间。

  然而,解决“自制”数据库的问题并不是毫无困难的。同这方面相关联的问题包括3可能有来自保护版权方面的反响问题?(与现有的文字整理程序和硬拷贝装置相关联的大规模使用“光字符读出器”问题(以及不可避免地出现的关于这样设立的数据库的存贮和安全问题。

  三、检索技术:定量分析与信息技术的调查使用

  目前,在兰开斯特大学里面,法律家们使用统计的电子计算机装置为数不是很多。然而有一批可能很有用的“软件包”是可供使用的,其中包括广泛使用的“社会科学统计包”,“牛津创制‘总线路交互型’的NRG包”以及更简单的“交互MINITAB包”。按照这些“包”的任务说,“社会科学统计包”适宜于需要处理大量数据的作业。对于涉及分析数量较少的数据,则使用交互型的(人机对话式的)装置较合适。

  兰开斯特大学法学研究人员,由于随时可以取得本校电子计算机研究系和大学电子计算机实验室人员提供的帮助,因此使用这些装置时的手续变得简单方便了。结果,给法律学院的工作人员开辟了一个可以采取的研究方法的新领域。最近使用这些装置进行的工作,包括为英国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准备一个关于父继母收养惯例的重要研究报告。这个项目牵涉到基本的“濒谱分析”和最高法院就继父继母收养问题所作判决涉及家庭中的可变因素的各种图表。

  现在,兰开斯特大学法律学院的本科学生也可以使用这样的计算装置。最近一个学生写一篇涉及刑事犯罪调研资料分析的论文,也利用这种电子计算装置。如今在兰开斯特大学,每年给法律本科学生开设电子计算机的入门课程作为选修课。

  计算机分析装置的使用,在兰开斯特大学虽然处于初期阶段,但它显然已成为法学教师和学生的研究技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方面在最近的将来显然定将继续发展下去。

  四、检索的使用:著作与出版

  (甲)文字整理程序

  兰开斯特大学电子计算机实验室向大学的学术研究人员,提供集中管理的电子计算机服务程序,其范围至为广泛。对于法律家具有巨大价值的是文字整理服务程序,这是一种面向多用户的服务工作。使用在大学里面各个学系或者公共地方设置的落地式“直观显示器”终端,就能够利用此项服务程序。它提供进行写作、编辑、存储和印刷文件的一种方法。兰开斯特大学的文字整理程序是打算给那些对于计算机没有专门知识的工作人员使用的。尽管如此,它是同全面的计算机服务程序合并在一起的,因此数据库或者信息检索系统所保有的文本乡或者来自计算机程序取得的结果,都无需重排,就合并到文字整理程序的材料里面。

  (乙)排版

  现在,兰开斯特大学已经设立了中央电子翻印处,并且已经全面地装配齐全,以便复制、印刷和装订各种教学资料和出版物。最近可以使用的设备之一是照相排版机。它可以把铅印版面的和各种大小的材料制成照相排版的复制品。排版机有一个信息传递联络装置。这个装置能够直接从适当的电子计算机或者文字整理系统接收样本。

  兰开斯特大学电子翻印处和电子计算机实验室进行合作,已经取得两项进展。其一是,安装了一条线路,把排版机同大学立体电子计算机联接起来。其二是,设置一套便于记忆的排版指令操作器。这些指令可以加入到文字整理系统正在准备的文件里面,让文件的作者能够控制排版的某种功能,如版面的大小和式样,行的宽度和行距等等。这些进展的结果是,现在排版机为文字整理系统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高质量的输出设备。

  因此,在一个单一的系统中,在兰开斯特大学的作者现在享有充分自由,可以随意支配?在制作、修改文件和排版方面一切必要工具。这就使得工作的周转期更快些。消除了在排版后校对清样的必要性,从而大大减少了排字成本费。由此看来,其利益是很明显的。再说,由于所有这些程序都是在本大学里进行的,作者能够进行更多的监督和享有更大的灵活性,从这一点来说,有更多的好处。

  五、教学上的应用:资料的准备和存储

  在英国法律学院里一般使用的材料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提供一些设备,以便能够很容易地使教学材料所载的信息是最新的。现在大学法律系本科学习往往围绕着大学法律图书馆的图书设备进行。在这样的图书馆里,主要的图书设备是各种案例汇编丛书、制定法和法学刊物。在许多法律学校里,教学方法是依靠传统方式的讲演,加上辅导小组教学。这些法律学院大大地依靠分发印刷的(通常是打字或者电子翻印的)讲义、案件一览表(指示应该参考的案例汇编)和辅导阅读材料一览表。即使一些法律学院注重编辑“成套资料”,以电子翻译的方法印刷和销售给学生们,但是这些法律学院仍然需要制作分发的印刷材料和阅读一览表,作为那些基本材料的补充。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象普通法系各国的法律那样迅速变化,那么把那些对学生具有指导性的材料不断地更新,那是非常重要的。那种相当简单的文字整理程序是满足这种需要的方法之一。这一切,还有提供适当存储资料装置(利用磁带或者简单式盒式磁带),在制作有关教学材料方面远远胜过传统的方法。例如,每一学年增补、删订许多细微的内容,只要付出最少的劳动就能够实现。因此使教学内容更新的任务非常简化。一般地说,法律学院能够获得好处,常常是由于只是使用了标准的新的事务管理技术。甚至在国家资助的大学里,英国法律学院的秘书们比在私立大学里的同行们相差不远,也在利用最近在事务管理伎术与自动化方面出现的无数新发展的技术。

  六、法律学院的行政管理

  上面最后提到的一点,广泛适用于大学法律学院内部事务管理的更一般的事项。在法律学院里面更加显著地利用数据存贮器和信息处理机的某些工作,是关于基本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诸如关于录取学生入学、学生成绩登记、学系会计、课程与会议的安排等等。所需要的工具常常是很简单的。例如只要具备很简单的某种条件,象能够在带粘胶的纸条上印制地址人名一览表,就能够采取一项新的通过邮政同学生和其他人联系的办法。

  特别是在日常管理事务上给予这种极微小的帮助,对于办理录取入学手续是很有价值的。因为在英国各大学里,这种手续通常是由各个学系办理的。发出大批标准格式的信件(例如,关于通知报名人到学校面试的日期,等等),编制关于已经提出入学申请的目前进展情况,“等候批准的申请人名单”登记处以及下学年入学申请条件等等的信息,这一切都是例行的任务,使用电子数据检索系统就能够大力地帮助完成这些任务。

  但是有一个领域拒绝把情况交给数据检索装置的。这就是那些牵涉到保管保密文件的领域。属于这样一个领域的,有考试管理工作。虽然某些英国大学已经使用文字整理程序装置制作考卷,但是这些有关保密和安全的问题,它们同样地与保管人事档案有关,自然显得突出了。这也是一个有关考试分数和升级的问题。目前对于这些事项究竟什么才是适当的处理方法,确实存在着深刻分歧的观点。

  再说,关于保有属于保密的个人情况,在即将制定的关于调整和规定监督数据库所保有的信息的英国立法中,正在提出更多的问题。(参见1983年《数据保护法案》,1983年3月24日在英国上议院三读。)

  尽管潜伏着这些困难,但是按照行政管理说,那些管理法律学院行政的秘书工作人员,将来一定能够如同其他管理事务工作人员一样,从引进新技术中获得好处,并且向着“电子办公室”的方向前进。然而,迄今还没有向办理秘书事务和行政事务的工作人员证明数据存储装置的可靠性和使用的简便性,因此现在仍然存在着一种强烈的倾向。在事务管理上人们照旧沿用熟悉的更富有传统性的方法。这是一个同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公共关系的问题。因此那些已经转而相信在这种发展中会取得潜在效益的人们,应当谨慎地并且敏锐地设法说服他们的同事和工作人员,使人们相信采用新技术是合乎人情的,可以获得效益的进步。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七、结语

  从以上简单的说明可以认识到,英国最大的法律学院之一在采取新技术方面,已经迈进,走了一段出人意料之外的长途。某些发展将来会出现是毫不足奇的,因为已经取得了LEXIS系统和DIALOG系统在事务管理工作方面,许多发展情况将来也不会引起人们惊讶。使用“社会科学统计包”将来也不会使那些认为法律学院应当积极考虑法律在广大社会中的作用的人膛目而视。另一方面,兰开斯特大学已经获得了为著作和出版提供便利的各种装置,并且使用这些装置取得进展,这两点在目前超过了大多数同级的法律学院。再说,专业化的数据库,例如关于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劳动关系的数据库或者关于继父继母收养的数据库,就是兰开斯特大学法律学院独有的。

  因此,综上所述,这篇文章的要旨是简单明了的。如果愿意调查研究可以取得的“资源”(处理某一任务或某一作业时所需要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的总称-译者),并且愿意同现代大学里面其他方面的研究者和技术专家取得适当的联系,一个法律学院显然可以利用从先进的信息技术获得的帮助,促进它的研究潜力,使它的教学方法现代化,并且提高它的管理工作的全部质量。这样做,也就促进了法律信息学的事业的发展,并且能够迅速地把改善利用法律数据的利益传给未来的世世代代的法律学生。现在毫无必要害怕“电子计算机时代”进入法律学院和大学法律图书馆里满布尘埃的地方。法律教师用不着害怕“直观显示器”终端,不要深思默想这个电子的不速之客是“恶汉抑或是神仙”了这样的问题。他应当掌握“知识之钥”,接近他新认识的“柔顺的朋友”,他就能够获得积极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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