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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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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数字化时代美国审判公开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高一飞 点击量:4178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
法院公开审判,是公正审判的要求,也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由于美国1966年信息自由法是妥协的产物,美国法院并不受信息自由法的调整。因此,美国公开审判权利来自于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公民获取法院记录的权利间接来自于传媒企业案(1986年)的判决结论。美国法院通过《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1996年开始)和《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2001年开始),使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获得法院信息。自1999年开始,经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批准,数码录音被认可为法庭正式诉讼纪录的一部分而可以通过网络向公民公开。美国经验对中国法院数字化建设的启示是:法院数字化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方便司法管理,更重要是的是为了实现审判公开和公民对司法信息的知情权。
【关键字】
公开审判;知情权;法院电子记录;审判录音录像;数字化法院
    

    法院公开审判,是公正审判的要求,也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在国际上,《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的人类拥有“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包含了知情权的内容。国际社会于2008年2月发布的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认为:知情权适用于政府所有分支(包括执法、司法和立法部门、以及自治机构),所有层级(联邦、中央、区域和地方),以及上述国际组织的所有下属机构、政府的司法分支即法院是广义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但是美国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FOIA)(1967年生效实行)是妥协的产物。它只涉及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国会本身、司法系统(法院系统)和最高行政首脑、总统均不在其管辖范围。所以,在美国公开审判的依据是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宪法权利。

    一、美国获得法院诉讼记录和证据公开的权利

    (一)获得公开审判权利的历史渊源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在一切刑事案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利得到公正陪审团的迅速、公开的审判,并被告之所受指控的性质和原因;有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有权利用强制程序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并得到辩护律师,获得“迅速”公开的审判,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则是通过一系列关于正当程序含义的宪法解释性判例和通过国会的司法委员会(众议院和参议院都设有司法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关于公开审判的立法来实现的。

    历史上,美国法院的大门向来对公众和媒介敞开,可是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司法机构对据称由于将审判公之于众而给公正审判构成威胁所作出的回应,关闭法院的趋势有所发展。截止1970年代末,新闻出版自由记者委员会已汇集了有关的文件,证明在全美国有几十个预审和审判诉讼通过司法命令将公众和媒介排斥在法庭大门之外[2]。(P163)

    甘纳特公司诉德帕斯奎尔案(1979)的裁决使这种拒绝媒介接近司法信息和新闻机会的发展趋势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在“甘纳特案”里,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裁决,法官可以封闭预审审讯。但是,甘纳特案的4位持异议的法官告诫说:秘密司法审讯将会成为对自由的威胁。幸运的是,在弗吉尼亚州的司法制度里已有了一个断然提出这些问题的案件,由此,很快地使最高法院得到一个澄清它在“甘纳特案”中所作裁决的机会,这就是著名的“理查蒙德报”公司诉弗吉尼亚案(Rich-mond Newspapers,Inc.v.Virginia,(1980))由于一家自由媒体的努力,这个案子巩固了人们知情的权利。

    在这个案子中,一个人因谋杀被捕,但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三次审判无效。于是,当第四次审判开始时,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一致认为,不将审判对旁人和新闻界公开。当地报纸提起诉讼,向法官的决定提出挑战,最高法院在其作出的重要裁决中,平衡了新闻出版自由的权利与得到公平审判权利的关系,法院认为:二者相辅相成“修正案保障”“及时和公开审判”的含义是:不仅保护被告不遭受秘密的私刑审判,而且还保护公众旁听和目睹审判的权利。鉴于弗吉尼亚州,或甚至理查蒙德市的全体民众,显然不可能都去旁听审判,因此,必须允许新闻界旁听和报道审判,协助确保审判公正进行。[3]

    自《理查蒙德报》案裁决以来,已形成确认媒介和公众在几乎所有情况下享有进入法庭的权利这样一个明显的趋势[2](P163)后来,《全球新闻报》诉高级法院(GlobeNewspaperCo.v.SuperiorCount)一案中[4]联邦最高法院补充道:刑事司法体制有两个特征,它们“结合起来可以解释,”为什么第一修正案专门为获各刑事审判信息的权利提供了恰当的保护?(1)此种审判在历史上便对媒体和公众开放;(2)信息获知权在司法程序的运转过程中扮演着一个有特别意义的角色。因此《理查蒙德报》案和《全球新闻报》案都承认,“第一修正案的信息获知权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而是一项有资格的”或是“假设的”权利,有足够的迹象表明,有强制性的需要时,关闭程序是可能的。[5](P1174)

    (二)公开法院诉讼记录的宪法基础

    在美国,在法院所拥有或控制的副本、文件以及与刑事程序有关的其他材料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上,总体结论是:第一修正案信息获知权不仅扩展至在审判过程中提出的文件,法院还应当在考虑其他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灵活决定是否允许检查和复制法院的记录和文件。这是由审判公开在历史传统上的“经验”和现代司法运作的“逻辑”决定的。

    在传媒企业一案(1984年)中,最高法院通过裁决第一修正案能适用于预先甄选程序提出公开内容的判断上的“经验”和“逻辑”观念在传媒企业案(1986年)中,最高法院同样依据上述两个因素,但还认为,公众的信息获知权应扩展到明显不是审判程序的一部分的一种程序,预审听证并确立了一个包括两方面的调查,以确定一个特别的程序是否适用第一修正案信息获知权该程序通过参考“经验”和“逻辑”两方面来进行检验。经验分支的问题是,地点和程序是否有向媒体和普通大众开放的历史传统,而逻辑方面的调查是,在存在疑问的这个特别程序的运作过程中,公开的信息获知是否扮演了一个重要的积极角色。

    美国的许多法院认为“传媒企业”案的“经验和逻辑”标准同样确定了第一修正权利对于法院所拥有或控制的副本、文件以及与刑事程序有关的其他材料是否适用。该标准极其容易地确立了一种第一修正案权利,该权利是关于“所提交的与司法程序有关的材料的”,它们本身即暗含了信息获知权。因此,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信息获知权不仅扩展至在审判中提出的文件,还扩展至在一系列审前,听证中提出的与一系列动议有关的文件[5](P1177-1179)。

    普通法诉讼记录和证据信息获知权的依据是尼克松诉沃纳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案。(Nixonv.Warner Communications,Inc.(1978))该案中,最高法院注意到普通法上的一项“检查和复制公开的记录和文件,包括法院的记录和文件”的权利。最高法院将这种权利看作是“灵活的”,受审判法院合理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所以,如果法官认为反对接近的一方的利益大于要求接近一方的利益,那么该权利就会被其他权利“超越”.所以,美国法院的文件和证据,无论是审判前还是审判后,也无论是文件性的材料还是非文件性的材料即音像材料和电子材料,都具有宪法上可以公开和复制的依据,但是法院有灵活的自由裁量权。

    二、美国公众获得法院电子记录的权利和方式

    美国既是互联网的诞生地,也是世界上电子政府最为发达的国家,连续几年在联合国的电子政府准备度排名中位居第一,针对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美国2002年制定了《电子政府法》,不论是就篇幅还是就内容而言该电子政府法都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为详细、覆盖面最广的一部法律。[6](P3-19)而在法院系统,美国通过《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2001年开始)和《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1996年开始),实行法院数字化管理,也使公民实现了通过电子平台获得法院信息的权利。

    (一)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

    CM/ECF(Case Management/Electronic Case Files)是大部分美国联邦法院都有的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下称案件电子档案系统)

    案件电子档案系统最初于1996年在美国俄亥俄州北区处理大量石棉案件时开始使用,1997年,又在密苏里西区、纽约东区和俄勒冈试点。[7]全国性推出开始于2001年破产法院,接着,2002年在地区法院和2004年上诉法院也开始实施。案件电子档案系统没有应用于州法院,但一些州已经在一些案件中实施。[8]截至2008年1月,大约有200个法院实施了案件电子档案系统。[9]

    在案件电子档案系统出现以前,联邦司法机构就已经有了美国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PACER),但案件电子档案系统允许获取诉状诉讼中的动议文件、简报以及其他当事人和律师填写的材料(除密封的文件和摄像资料以外)对于大多数文档,每页要收取8美分的网络使用费(现在为7美分),以支付维护系统的成本。2002年颁布电子政府法时,起草者要求“对法院的决定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10]根据电子政府法,获取这些文件应当是免费的。为方便在线访问,法院案件电子档案系统要求律师在诉讼中对大部分诉讼文件采用电子件方式,而不是传统的纸张方式。

    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法院履行记录保管的法律义务。虽然应用程序开发和维护由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处理,但各地法院工作人员根据当地的规则和惯例具体填写相关材料。[11]由于源代码可以在本地进行修改,各地区在具体应用时会有一些不同,大多数地方的变化只是表面的,并不改变应用程序的核心功能。

    (二)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

    美国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PACER,acronym for 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是一个可以获取联邦法院文件的公共电子平台。该系统由美国联邦法院行政办公室管理它允许用户从美国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破产法院获取已审和待审案件的相关信息。

    每个法院维护其自己的案例档案数据库,正因为美国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由每个法院去维护,所以,每个司法管辖区将有一个不同的网址、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也遭到了不少批评,批评者认为该系统在技术上已经过时,很难使用,而且还要收费。为此,非营利性的项目已经让部分资料免费上网。

    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提供的信息包括:诉讼参与人名单,包括法官、律师及代理人;汇编的案例相关信息,如提起诉讼的情况、案件数量、诉讼性质、诉讼标的的数额;进入资料系统的案件情况的年度统计表;诉讼的立案登记情况;每天新案件的名单;上诉法院的意见;判决或案件处理情况;某些类型的案件文件复印件;某些法院提供的影像文件的副本。

    1988年开始,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只能作为由图书馆和办公楼终端连接的系统。从2001年开始,该系统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12]

    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已经授权,法院可以对所有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的用户收取信息使用费。以2006年为例,访问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的收费是每页8美分。2005年1月1日之前是每页7美分。费用适用的页数适用于任何搜索结果,包括事实上不匹配页码、费用还与是否打印、查看或下载有关,但任何一项单项的资料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40美元[12]。第三方的网址如Free Court-Dockets.com这一网站,可以使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的档案材料从它们那里免费获得。

    纽约时报批评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繁琐、晦涩,而不是免费的系统。[13]2008年,卡尔马拉默德领导的一项活动(他宣称,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是过时了15到20年,对于公共领域的文件,不应当收费),通过60万美元的捐款要求联邦上诉法院,50年的网上记录档案可以免费使用[13]。

    此外,在2008年,地区法院在政府印刷署(GPO)的帮助下,开始在全国17个图书馆免费使用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继社会活动家亚伦。斯沃茨之后,马拉默德也下载了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整个数据库的20%,使它们在pub-lic.resource.org网站免费向公众开放,该实验结束于2008年9月下旬,根据联邦邮政总局的通知,该试验计划暂停,等候评价2008年10月,邮政总局的代表说,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的安全是妥协的结果[13]根据信息自由法的要求,2008年4月,联邦调查局针对斯沃茨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14]

    2009年,来自普林斯顿大学和哈佛大学的Berkman中心的团队创建了一个名为“重述”的软件,可以让用户自动搜索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的免费副本,并帮助建立一个免费的互联网档案馆。其他同样上载了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的网址包括:justia.com,Lexis Nexis公司购买的版权。它可以下载整个数据库的副本,同样情况的还有谷歌学术(Google Scholar)[12]。

    三信息化时代美国法院录音录像的公开与上网

    (一)审判录音录像是否应当公开

    在美国,传统上不太愿意认可对非文件材料的接近权利,这在最近一个知名度很高的案中被体现出来,这就是著名的合众国诉麦克道格(公开作证录像带)(U.S.v.Mc Dougal(1996))在这个案件中,比尔.克林顿总统被传唤,要求其在对被告詹姆斯。麦克道格。苏珊。麦克道格和吉姆。塔克所进行的有关存款和贷款的刑事欺诈案件中作证,法庭允许克林顿在白宫通过录像作证,法院通过卫星线路得到证词。这盘录像带被命令封存新闻自由记者联合会要求观看这盘录像带,法官拒绝了。但是,法官命令说,当录像在法庭上播放以后,可以给出录像带的复制品。该联合会向第八巡回法院提出了审查的请求,第八巡回法院肯定了地方法院1996年8月12日发出的命令,两个月以后,这盘录像带在法庭上播放了1996年12月20日,第八巡回法院发表了关于本案的全部观点。[15](P381-382)

    麦克米廉(Mc Millan)法官陈述的意见指出:一系列的新闻机构,包括新闻自由记者联合会、电台、电视台新闻主管协会、全美广播公司、有线新闻网、国家广播公司和CBS,以及非营利性的公民团体、公民联盟都提出了上诉,每个上诉均是针对联邦地方法院的命令作出的。上诉人争辩说,地方法院拒绝公开录像带的内容,使他们无法复制,侵犯了他们的第一修正案和普通法的可以接近法庭记录的权利。在1996年8月12日的口头争论以后,我们发布了一个命令,其中指出:基于随后我们会公布的理由,我们维持地方法院拒绝公开录像带的命令。

    对此,学者评价认为这个案件的特殊性给了总统特殊的优惠。对于麦克道格案,一个似是而非的解释是法院对总统给予了不同的待遇,法院根据以前的尼克松案,判决应该拒绝取得和复制录像带的请求。但是,在“尼克松案”和“麦克道格案”中,存在一个根本的区别,尼克松的录音带并没有在法庭上被作为证据使用,在法庭上发生的事情是公共的财产。难道在本案中这个录像带不是公共的吗?[15](P382)

    美国判例法的做法是允许录像在法庭上播放以后可以给出录像带的复制品,合众国诉麦克道格(比尔。克林顿总统被传唤公开作证录像带)一案中,法官命令说,当录像在法庭上播放以后,可以给出录像带的复制品。第八巡回法院肯定了地方法院1996年8月12日发出的不准媒体复制作证录像带的命令,两个月以后,这盘录像带在法庭上播放了。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于美国东部时间1998年9月21日上午9时25分,公开了克林顿总统向大陪审团作证的录像带。有关文件也在互联网众议院的网站上公布。[16]

    在美国,审讯录像在审判法庭播放前不允许复制,在合众国诉麦克道格(比尔。克林顿总统被传唤公开作证录像带)(U.S.v.Mc Dougal(1996))一案中,法官不允许媒体在审判结束前复制录像带的理由是“公开录像带则违反”联邦法庭规则第53条中规定的禁止在法庭中使用照相机的规定;在这里存在着对录像带滥用的可能。这两个理由是有说服力的“因为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媒体复制录像带后播出,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因为媒体不可能像法庭一样,把所有的证据连续、全面地播放,而这容易导致公众的偏见并形成舆论对审判的压力。”

    但是,在审判结束后,不存在不公开审讯录像的理由,审讯录像作为审判档案的一部分,既然可以供给社会大众查阅复制,当然也可以给他人复制并在媒体播放。

    (二)审判录音录像通过网络公开

    在美国,除可以要求审讯录像在法庭上公开播放外,将法庭录音录像提供在公共网络上,也成了最近几年美国司法改革的新举措。

    自1999年开始,经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批准,数码录音成为法庭正式诉讼纪录的一部分。最初的5个试点法院是:内布拉斯加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东区的联邦地区法院,以及北卡罗莱纳州东区、阿拉巴马州北部地区和缅因州的美国破产法院,数码录音最初在破产法院和地区法院地使用(这里的法官解决大部分诉讼案件)与数码录音一样,法院听证的计算机磁盘也被授权可以26美元的价格出售,但购买者必须亲自到法院购买,而试点项目中,因特网接入9个试点法院,相同的内容只须耗资16美分、8美分为访问网站费用,8美分选择具体资料。

    2009年1月,司法会议的执行委员会批准的数码录音试点在扩大,如果收费不会被废除,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将确定适当的费用。[17]2009年4月中旬,在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宣布了一个试点项目,使审判程序的数字录音在网上公开的范围进一步扩大,2009年年底,试点的范围从5个联邦法院扩展到9个美国联邦权利申诉法院、3个联邦破产法院,分别位于佛罗里达中区、纽约东区和罗得岛,被添加到项目中。罗得岛州已经提供了在线录音,其他三个法院正在执行。

    人们可以通过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PACER)获取这些音频,到2009年4月,超过950000用户获得了上述法院的音频文件。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自2004年以来就将口头辩论录像档案上网,州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的现场录像不仅向网站提供,而且还提供给全州有线电视广播,俄亥俄州是美国将法庭口头辩论现场直播的第一个州,随着重新设计的网站在2009年4月推出(su-premecourt.ohio.gov),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的录音数据可以免费通过流行的音频和音乐门户播客iTunes获得。今天,俄亥俄州的审判和上诉法院将视频和音频放在因特网上提供给市民查阅的范围正在进一步扩大[17]。

    四、美国经验对于中国数字化法院建设的启示

    信息技术革新把世界推入一个民主媒体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人们可以不受以往的时间和地理限制而获取新闻和信息。[33]美国法院的公开,在新技术条件下经历了“被迫”变革的结果。从传统上只承认“文件性的材料”到近20年来法院电子记录公开直至上网和录音录像公开直至上网,体现了“立法总是落后于技术发展与制度演进的规律,在电子政府领域再一次得到了证明”[6](P4)。

    2010年1月21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发表讲话,提出了“互联网自由”的概念,宣布将把增进“连接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外交目标。[19]可以想象,在“互联网自由”和公民对法院信息的“连接自由”的理念之下,美国法院的数字化管理的水平和通过网络公开审判信息的程度都会越来越高。

    近年来,我国法院数字化建设在各地得到实行。以最高法院为例,2003年,中国法院网承接了最高人民法院库存档案数字化处理工作,经过三年半的努力,使建国以来的每一份档案都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轻松检索调阅[20]。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工作人员,在没有得到任何培训的情况下,均可以轻松使用“查询”。到2007年为止的五年内,中国法院网不仅为全国近200家法院和相关单位建立起信息发布快捷、浏览方便的对外开放的窗口,而且在为法院建立数字化信息系统上做了大量的工作。[21]

    从数字化法院建设的具体内容来看,包括了审判运行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公共信息服务三大系统的数字化、数字化法庭、数字化审判委员会网上公众服务,真正实现了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程数字化。庭审材料全部电子档案化,也实现了网上收案、立案,极大地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22]重庆江津区法院的数字法庭功能除了规范庭审行为、采集庭审信息,还能实现“远程审判”,使身处异地的当事人也能“面对面”打官司。[23]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数字化法院至少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提高法院的司法管理与审判活动的效率,数字化法院的建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劳动强度,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二是通过规范司法行为,方便群众,实现司法公正。数字化法院的建设能使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化,全面真实记录司法行为中发生的各种信息,这能够避免案件错误,使司法实现公正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但是,我国法院在建设数字化法院过程中,忽略了这样的一个重要的意义,即数字化法院建设有利于实现公开审判和公众知情权。

    美国的数字化法院建设,其初衷也是为了便于法院实现高效管理,美国法院的电子查询系统居然要收费,理由是为了系统的维护,但如果他们能够知道向公民提供法院信息的电子记录是法院的义务和公民的权利,就不可能有这样的决定。正如2002年颁布的电子政府法在起草中有人所说的:对法院的决定要给出合理的解释。[11]但是,这一做法正在受到公众知情权的挑战,国会也通过了法律要求法院公开电子记录。

    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了少数法院的判决书上网和审判过程的网络直播以外,各级法院的所谓“数字化法院”建设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实现审判管理的数字化,而便于最大程度地体现审判公开和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却不在数字化法院建设的目的之中。其主要表现就是,法院数字化后形成的网络材料大部分是仅仅出现在法院的内网,并不通过网络对外公开。

    如果不是从公开审判和公众知情权的角度来研究法院数字化,而是从技术角度研究,则只是一个IT研究的问题。从公开审判和公众知情权的角度来研究法院数字化管理,至少应当解决以下问题:

    (1)当事人是否可以及如何通过法院网络了解审判流程和进行诉讼活动(这一点部分法院已经开始实施,由法院交给当事人或者其律师一个密码,可以在输入密码后进入网络了解案件进程和进行相关诉讼活动)。

    (2)每一个案件的案件名称,诉讼参与人名单(包括法官律师及代理人)。

    (3)庭审公告是否应当通过网络公开。

    (4)汇总的案件相关信息,如法院收案、立案审理、裁判案件、诉讼性质、诉讼标的的数额的数量等有关统计资料是否应当通过网络公开。

    (5)庭审记录、其他材料全部电子档案化后,是否通过网络公开。

    (6)法院办案的证据材料、诉讼文书是否通过网络公开。

    (7)法院的音频、视频记录文件是否通过网络向公众公开。

    其中,我国对于法庭播放过的证据录像是否允许复制并向媒体公开,还没有成为一个问题,因为复制和公开法庭录像还没有出现过先例,我国现在只允许公开查阅判决书,而法院审理档案的公开问题并没有进入信息公开的范围。但是法院审判档案公开应当是审判公开的一部分,对这些档案哪些可以公开,是否可以公开法庭播放过的录音录像材料,应当成为研究的重要课题。当然,要从立法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在将来的信息公开法中,将法院纳入信息公开的主体,并规定对法院不依法上网公开相关信息的,公民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院电子记录公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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