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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人民法院新媒体建设与运行分析①
——以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和微信为视角
            赵震野等 点击量:3147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
对我国人民法院新媒体建设与运行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调研与分析。人民法院新媒体建设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互动服务功能发挥不够充分、管理制度尚待完善、管理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等不足,仍然需要从组织制度建设、物质保障、管理队伍建设、拓展新媒体服务功能和推动新媒体特色化建设等层面加以完善。
【关键字】
人民法院;新媒体;司法公开;制度建设
    

    一、人民法院新媒体建设基本情况

    (一)官方网站建设基本情况

    除三级军事法院外,全国四级法院共有3496个,其中最高人民法院1个,高级人民法院31个,中级人民法院384个,基层人民法院3070个,海事法院10个②。截至2014年7月15日,全国四级法院共开通官方网站2974个,全国法院系统官方网站开通率为85.07%。其中,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分别开通官方网站31个、350个、2582个和10个,官方网站开通率分别为100%、91.15%、84.10%和100%。

    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有20个省(区、市)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开通率已达到90%以上,其中,实现辖区内三级法院官方网站全部开通的省(区、市)有11个,分别是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和青海省。

    我国东中西部地区③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开通率(未包含各地区海事法院)分别为84.84%、93.18%和78.21%。东部地区11个省(市)中,除山东省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开通率为46.89%外,其余10个省(市)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开通率均达到70%以上,其中有3个省(市)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开通率达到100%;中部地区8个省中,除吉林省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开通率为22.22%外,其余7个省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开通率均达到95%以上,其中5个省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开通率达到100%;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中,西藏自治区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开通率最低,为6.10%,其余11个省(区、市)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开通率均达到50%以上,其中3个省(区)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开通率达到100%。

    (二)官方微博建设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7月15日,全国四级法院在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两大微博平台上共开通官方实名认证微博3033个(未针对同一法院分别在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均开通官方微博的情况作出排重处理)④,其中在新浪微博落户的2433个,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开通率为69.59%;在腾讯微博落户的600个,人民法院腾讯官方微博开通率为17.16%。此外,在搜狐微博落户的有86个法院,但均未进行官方实名认证。新浪微博平台上,除最高人民法院已开通新浪官方微博外,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分别开通新浪官方微博31个、315个、2076个和10个,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开通率分别为100%、82.03%、67.62%和100%;腾讯微博平台上,除最高人民法院已开通腾讯官方微博外,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分别开通腾讯官方微博8个、85个、505个和1个,人民法院腾讯官方微博开通率分别为100%、22.14%、16.45%和10%。

    开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数量最多的新浪微博平台中,16个省(区、市)的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开通率达到了90%以上,其中有14个省(区、市)的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开通率达到了100%,分别为北京、天津、山西、上海、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甘肃。有8个省(区)的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开通率处于50%以下,其中1个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开通率在10%以下。

    我国东中西部地区新浪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开通率(未包含各地区海事法院)分别为78.06%、70.49%和61.70%。其中东部地区的11个省(市)中,有6个省(市)的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全部开通,1个省的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开通率在50%以下。中部地区的8个省中,有4个省的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全部开通,3个省份的官方微博开通率在50%以下。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中,4个省(区、市)的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全部开通,4个省(区)的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开通率在50%以下,其中1个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开通率仅为3.66%。

    (三)微信公众号开通情况

    截至2014年7月15日,全国共有252个法院开通了微信公众号,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7.21%,其中通过微信实名认证的人民法院官方微信158个,占当前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开通数量的73.41%。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通微信公众账号外,开通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的高级人民法院有5个、中级人民法院有61个、基层人民法院有184个、海事法院有1个,其中分别有2个、24个、40个和1个未进行实名认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实名认证微信公众号的开通率分别为9.68%、9.64%、4.69%。海事法院尚无实名认证微信公众号开通。

    二、当前人民法院新媒体发展特点

    (一)发展迅速,规模日益壮大

    人民法院新媒体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初步形成了规模效应。根据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统计,“截至2012年11月20日,全国共619家法院开通官方微博”[1],而时至2014年7月15日,全国法院开通官方微博数量已达3030个,是2012年11月20日统计数据的4.90倍。同时,全国法院系统官方网站开通率为85.07%,基本上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人民法院。此外,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建设也已经在全国各地法院逐渐铺开,人民法院新媒体规模、力量日益壮大。

    (二)公众关注度高,功能日趋完善

    人民法院新媒体建设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认同。截至2014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粉丝数量达6978629人,31个高级人民法院粉丝关注数量达15199617人。人民法院新媒体在取得“数量”优势的同时,各地法院不断深入探索、发掘法院新媒体在信息发布、在线诉讼服务、司法公开等多方面的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仍处于探索发展中

    虽然人民法院新媒体建设发展迅猛,但是人民法院新媒体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未能显现出较为成熟的发展特征,官方微信亦处于起步阶段,人民法院新媒体发展道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人民法院新媒体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新媒体建设存在四方面问题,制约了新媒体进一步发展壮大,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新媒体发展不平衡

    人民法院新媒体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层人民法院新媒体发展不足。较之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新媒体建设无法得到充足的资金投入以及更加专门、精细的后期维护,造成新媒体开通率低,内容更新慢,功能设置不齐备,粉丝活跃度低,发展动力明显不足。基层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实名认证微博和实名认证微信的开通率分别为84.10%、67.62%和4.69%,远低于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开通率。二是中西部地区新媒体发展滞后。由于资金、技术等因素影响,人民法院新媒体建设水平从总体上呈现出由东部地区逐次向中西部地区递减的趋势。从当前统计数据观察,虽然中部地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开通率93.18%,远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的84.84%和78.21%,但中西部地区中省际发展差距较大,法院官方网站开通率不足50%的3个省份中,中西部地区占2个,且开通率仅为22.22%和6.10%,远低于东部省份开通率最低的46.89%;而官方微博(新浪)开通率在50%以下的8个省份中,中西部地区占7个,其中,西藏自治区法院官方网站和微博开通率分别仅为6.10%和3.66%。三是微信等新兴媒体利用程度明显不足。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传统新媒体的发达程度要远远高于微信等新兴媒体。仅从开通情况而言,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的开通率分别为85.07%和69.59%,而官方实名认证微信的开通率仅为5.29%,开通比例明显低于官方网站和微博。

    (二)新媒体互动服务功能发挥不够充分

    一是宣传互动能力不足。部分法院新媒体栏目设置以及宣传题材不能紧扣受众兴趣点,传播内容专业性过强,一些内容枯燥乏味。据统计,“截至2013年12月,我国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31.2%,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较为僵化的宣传模式难以获得当代网民的认同。二是诉讼服务等功能尚不健全。法院新媒体栏目设置多以司法公开为主,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未普遍设立,部分法院虽开通了便民服务平台,但其内容多为诉讼须知、风险提示等文件的在线展示。此外,受行为惯性影响,当事人更习惯于接受现实中“面对面式”的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新媒体诉讼服务功能尚未得到当事人广泛接受。三是新媒体服务审判决策功能有待加强。法院新媒体可以积累大量网民对法院司法行为的评论、私信等资料,对此类资料的统计分析不仅可以帮助法院对当事人行为进行预判,而且能够全面掌握人民群众对个案裁判结果、法院工作乃至司法政策的意见建议,从而促进统一裁判尺度,增强法院工作科学性。

    (三)新媒体管理制度尚待完善

    一是缺乏统一管理机制。缺乏涵盖发布内容、发布流程、审批程序以及如何与网友互动交流、进行舆论引导等方面的统一的制度性规范,造成新媒体运行随意性强,甚至出现发布内容错漏等现象。基层法院受制于编制及人员紧张等因素,普遍未设立司法宣传部门甚至没有专职的司法宣传工作人员,易造成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的情况。天津法院系统16个基层人民法院中仅有1个法院设立了独立的宣传科。此外,缺乏有效奖惩机制,无法充分调动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重前期建设、轻后期维护现象明显。部分法院在新媒体建成后疏于后期管理维护,致使新媒体发布信息数量少、内容更新缓慢且缺乏原创性,公众认可度较低。例如,西部地区S省P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自2012年开通后,大部分信息内容发布时间仍停留在建站之初,截至2014年7月15日该网站访问量仅为1307人次。少数基层法院主要依赖于转发上级法院微博内容,转发率高达90%以上,个别法院转发率甚至达到100%。

    (四)管理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对新媒体认识存在偏差。部分新媒体管理人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对新媒体认识不深甚至存在偏差,存有畏难情绪,担心引发不必要的负面舆论炒作,因此始终对新媒体应用保持警惕,甚至拒绝运用新媒体。二是管理人员综合能力亟须提升。部分新媒体管理人员的文字表达和公众互动交流能力欠佳,且对新媒体传播规律知识匮乏,造成稿件内容不符合新媒体用户阅读习惯,稿件发布时间错过网友阅览高峰时间,致使许多稿件难以收到预期宣传效果。三是专职管理人员难以保证。基层法院新媒体管理人员流动性强且多为兼职,极个别法院甚至由“社会聘任人员”对新媒体进行管理,造成管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新媒体运行质量无法保障,甚至引发突发舆论事件。四是管理人员培训效果不佳。当前对于新媒体管理人员的培训多以课堂讲授和知识信息灌输为主,缺少实战性的授课内容对新媒体管理人员综合技能的提升效果并不明显。

    四、完善人民法院新媒体的意见建议

    (一)大力加强新媒体组织制度建设

    建立较为完备的新媒体管理、运行、审批制度,实现人民法院新媒体管理制度统一,确保新媒体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建立并完善切实可行的新媒体绩效评估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调动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对滥用新媒体管理权限,发布不实信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进行处罚。构建新媒体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畅通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予以调离。定期开展法院新媒体筛查工作,防止新媒体“僵尸网站、账号”出现。进一步严格新媒体保密工作机制,防止账号盗用以及涉密信息泄露,确保信息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新媒体物质保障

    不断加大对基层法院以及西藏等新媒体发展滞后地区的支持与投入力度,确保新媒体建设均衡发展。进一步落实新媒体工作软件及硬件保障,根据实际需求配备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专用设备,划拨并落实新媒体工作经费,保障新媒体工作专物专用、专款专用。

    (三)大力加强新媒体管理队伍建设

    加大对人民法院新媒体工作的宣传,引导法院干警树立起建设新媒体、运用新媒体意识,消除法院干警对新媒体的“畏惧、抵触”思想,提高对法院新媒体建设的重视程度。明确新媒体管理部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独立的宣传部门,选择政治立场坚定、能力突出的正式干警作为新媒体专职管理员,尽量减少新媒体工作人员流动频率,确保新媒体工作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不断加强人民法院新媒体管理员培训,加大培训的实战性和实效性,严格培训考核程序,切实提高新媒体工作人员新闻宣传和危机应对能力。

    (四)进一步深入挖掘新媒体互动服务功能

    针对新媒体受众年龄及审美特点逐步转变新媒体宣传方式,广泛利用微信等新兴新媒体,充分实现新媒体“吸睛效应”。鼓励法院干警以及各职能部门开通实名认证微博和微信公众账号,培育一批能够代表人民法院系统的有影响力的意见领袖,逐步扩大人民法院新媒体影响力。进一步完善、发挥新媒体在信息发布、在线诉讼服务、司法公开、社会监督、网上信访等方面的作用。深入探索大数据分析功能,充分发挥新媒体“4V”特点(即大量、高速、多样和价值),逐步转变、改进人民法院思维决策方式,促进司法公正。

    (五)推动特色化新媒体建设

    法院新媒体建设要在实践中逐步突破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整齐划一、“批量生产”痕迹,找准特色法院新媒体建设的路径,将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以及地域文化融入到法院新媒体建设中,打造一批具有特色的法院新媒体品牌。本文原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注释】
①本文调研范围仅限于我国大陆地区人民法院的新媒体建设情况。
②该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由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全国四级法院建立了完整映射,因此通过该网站统计全国四级法院数量更具客观性与真实性。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两级,截至2012年6月底均已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故将其归入各省(市)法院进行统计。由于海事法院为专门法院,因此本文将其单独统计计算。
③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④本调研中所有数据,除注明“未做排重处理”外,均已作出排重处理。
【参考文献】
[1]朱昆:微博在新媒体时代的价值定位[J].人民司法,2013,(21)。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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