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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信息的透明化有利于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
            杨涛 点击量:3314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 月12 日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至此,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都已设立新闻发言人。从司法工作透明化的角度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举措,有利于推进形成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新闻发言人通过介绍人民法院的有关工作和部署、各类大案要案及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等,可以起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的作用。这既有利于保障媒体与公众的知情权,还可避免媒体盲目炒作、进而干扰公正司法,防止“媒体审判”现象的发生。
 
     司法要保持公正,必须接受各方监督,同时,又要排除来自行政的、媒体的等某些法外力量的干扰。这里,我们既要强调媒体的监督不能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不能代替司法,同时,我们也得承认,法官也可能因为徇私徇情而枉法,所以,司法也不能缺少外界的监督,尤其是来自新闻舆论的监督。而对于媒体来说,进行监督不仅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也是受宪法保障的公民监督国家机关权利的体现。
 
     所以,要形成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良性互动,避免司法机关与媒体间的紧张关系,既需要媒体本身的严格自律,同时还必须强调司法工作的透明化,强调司法信息在不会造成干扰司法审判的前提下,尽可能向媒体公开,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但是,仅仅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还不等于司法工作的透明化,还不等于形成了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因为,新闻发言人仅仅是一个平台和工具,如果新闻发言人不能及时披露司法机关工作中必须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就无法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新闻发言人本身就可能会成为一些法院抵挡媒体监督的工具。“非典”事件发生后,一些部委相继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但是一些新闻发言人要么不接受记者采访,要么对于一些关键问题“王顾左右而言他”,使得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某些部门沦为一种“摆设”。如此一来,媒体和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公正性难免产生猜疑,司法机关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就无法形成。
 
     因此,对于新闻发言人制度,应依法配套制定严格的接受媒体采访等制度,凡是法律所不禁止的司法信息,应一律公开,不允许故意回避媒体采访和拒绝舆论监督的情况出现。作为司法机关,法院及其负责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司法审判是如此,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也不例外。因此,笔者在为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叫好的同时更希望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信息公开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向司法工作信息透明化方向迈进,从而真正形成司法机关与传媒的良性互动,确保司法公正与公信。
 
【注释】
原载《工人日报》2006 年9 月15日第003版。为交流学习现转本网,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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