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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院网络平台建设发展报告
——首批100个示范法院网络建设状况的分析
            温泽彬等 点击量:3187
西南政法大学
    

    作为一项信息公开工作,司法网路公开改革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网铬平台,自2005年开始,伴随着司法网络公开制度的改革,我国法院系统也在不断地进行网络平台建设和完善。司法网路公开改革工作既起步于网络平台建设,又在网络平台完善中得以扩展和深化,从这个角度来讲,司法网铬公开工作的歴程,深刻体现在网络平台建设的历程之中。

    根据平台建设主体、使用主体和功能的不同,笔者将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开通的网络平台分为独立性网络平台和统一性网络平台。本文所称独立性网络平台,是指独立创建并且其功能仅供一方主体使用的网络平台,如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同时一个平台下面还可以建立功能更为单一或者信息容量更小的平台,如在政务网站内部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庭审直播平台。而本文所称统一性网络平台,是指由一方独建或者多方共建,并且其功能供多方主体共享的网络平台,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是由最高法院创建,供全国各地法院上传和发布生效裁判文书。为便于研究,本文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法〔2010〕383号)所确立了包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一百所公开示范法院名单,根据该决定要求,原则上也是要求通过法院网站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一、独立性网络平台的建设状况

    (一)政务网站的开通情况

    虽然最高法院早在2007年6月就已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地方法院建立官方网站,但是至今也没有达到100%的网站普及率。笔者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间截点,对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网站开通情况进行了统计,共有92个法院开通了网站,8个法院未开通网站,比例各占92%和8%。

    在未开通网站的8个法院中,东部地区仅有1个,为基层法院,在本地区占比2.6%,与未开通网站的高钑和中级法院进行相比,仅相差2.6个百分点,差异不明显;西部地区有7个,其中中级法院3个,基层法院4个,在西部34个法院中各占8.8%和11.8%的比例,两者之间相差3个百分点,再将两者与本地区没有网站的高级法院进行数量上的对比,分别相差8.8个百分点和11.8个百分点,三者之间的差异显著。按照东、中、西部地区的顺序排列,基层法院中未开通网站的法院数量,分别占本地区所统计法院数量的2.6%、0%和14.7%,东部和中部地区之间差异微小,但是和西部地区差异显著。以上数据显示,我国法院网站开通状况良好,但仍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并且在西部地区存在明显的级别差异。

    (二)政务微博的开通情况

    政务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独立性网络平台,其功能早已超出社交范围,搪展至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日益成为网络场域中具有广泛和深刻影响力的媒介形式。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开通官方微博,同时建立“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其范围涵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法院。在此之前,已有多家法院开通了官方微博,如济南中院、河南法皖系统和上海法院系统等,并且已有微博直播庭审过程的先例,如济南中院审理的薄熙来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一案。

    据笔者统计,截至2013年12月12日,第一批示范法院中、高级法院全部开通微博,但尚有53家中级或基层法院未开通微博,其中东部中级和基层法院分别为5家和13家,在本地区各占比12.8%和33.3%;中部中级和基层法院分别为2家和7家,在本地区各占比7.4%和25.9%;西部中级和基层分别为9家和17家,在本地区各占比26.5%和50%。以上数据显示,在微博开通方面,存在显著的级别差异,而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之间,中部地区法院开通情况明显领先于东部和西部地区,而西部地区依然落后于东部和中部地区。

    在开通微博的第一批示范法院中,有27家仅开通一个微博平台;16家开通两个微博平台,其中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10家、3家和3家,分别在本地区占比25.6%、11.1%和8.8%;4家开通四个微博平台,全部在中部地区。

    目前微博的发布内容主要存在以下三种:

    一是转发其它主体如法院和新闻媒体等的微博内容;二是发布与本院有关的新闻;三是发布庭审信息,如开庭公告、案件审判信息、裁判文书和庭审图文直播等。据此可以发现,法院政务微博的功能定位并不局限于司法信息公开,同时也包括新闻宣传功能。作为一种独立性网络平台,政务微博的特点在于信息内容简短化和信息形式碎片化,这种特点具有便捷和高效的优势,便于微博用户浏览,同时也有信息不够全面和系统的劣势,而且,由于法院将新闻信息和庭审信息混合公布在微博中,没有进行系统的分类,不利于微博用户信息进行筛选和浏览。

    此外笔者发现,法院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性较弱,其政务微博的互动功能并没有被充分利用和发挥。根据《2013年新浪政法微博报告》“十大法院微博”的评比,并且只有三家法院微博的活跃度超过了0.01,这三家分别是河南省高级法院开通的“豫法阳光”、肇庆市中级法院开通的“公正肇庆”和菏泽市中级法院开通的“菏泽中院”,三者的活跃度指数分别为0.0612、0.0391和0.0284,而这些与“十大公安微博J”和“十大政法机构微博”的活跃度指数差距较大,后两者的最高活跃度指数分别为0.1874和0.1027,而最低活跃度指数也均超过0.01。另外在三家活跃度较高的法院中,只有“豫法阳光”是属于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而根据笔者对“豫法阳光”在2013年上半年发布的新浪微博内容进行了观察,发现其微博状态被转发和评论的数量多数处于10条以下,其中河南省内其它法院转发的数目占多数,部分评论是这些法院仅以“转发微博”作为评论内容,并且几乎看不到法院对一般民众评论的回复转发和几乎“零回复”的状态暴露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性较弱的问题。

    “豫法阳光”是2013年众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中微博活跃度最高的一家法院,却也存在与社会公众互动性弱的问题,由此推断其它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也存在与社会公众互动程度低的问题。

    除了互动性较弱以外,对于在微博平台开展的司法公开工作,我国法院系统尚无相关的规定加以规范。法院仅根据自身的工作理念、任务、目标等管理和发布微博信息,因此,在微博平台上,司法公开工作的随意性较大,随着开通微博的法院数量和法院发布的司法信息数量日益增多,亟需相关的规范加以指导。

    总体而言,无论是在信息公开类型方面,还是信息的全面程度方面,微博本身的特性以及相关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其所能发挥的司法公开功能远落后于政务网站;相比政务网站而言,微博本身在实时互动功能方面更占优势,然而这一优势却没有被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充分利用和发挥,产生了重公开轻互动的局面。

    (三)其它独立性平台的建设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笔者主要统计了案件流程查询平台、执行案件流程查询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庭审直播平台等4个独立性平台建设状况,其中有12家法院建立了案件流程査询平台,7家法院建立了执行案件流程查询平台,66家法院建立了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以及13家法院建立了庭审直播平台,覆盖率分别为12%、7%、66%和13%。

    二、统一性网络平台的建设状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笔者从案件流程査询平台、执行案件流程查询平台、被执行人信息査询平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裁判文书公布平台和庭审直播平台共计6个方面,对100个样本法院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1.案件流程査询平台建设情况

    目前共有5家高院建立了本行政区划内法院系统共享的平台,尚无全国法院共享的平台。

    2.执行案件流程查询平台建设状况

    目前有3家高级法院建立了省级统一平台,供当事人查询本地区所有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目前尚无统一的全国执行案件查询系统。

    3.被执行人信息査询平台建设状况

    目前我国法院系统中尚无自用或者共同使用的省级以下平台,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网开通的「被执行人信息査询系统」供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使用,目前共有9家法院在政务网站上设置了与该平台的链接。

    4.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建设状况

    目前有1家法院建立了仅供本院使用的查询平台,3家法院建立了省级统一査询平台,1个供全国法院使用的平台,并且有3家法院在政务网站上建立了与全国法院共享平台的链接。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开,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在政务网站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名单」等。

    5.裁判文书公布平台建设状况

    目前有2家中院建立了供本市法院共享的平台,8家高院建立了供本地区法院共享的平台。目前存在两个供全国法院共享的裁判文书发布平台,一个由中国法院网建立,设在本网内部;另一个是最高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建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另外,遗存在供特定类型文书公开的平台,如「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以及部分地方法院建立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公开平台,遗有「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建立的涉外商事和海事裁判文书发布平台。

    6.庭审直播平台建设情况

    目前有1家中院建立了供本市法院共享的平台,5家高院建立了供本省法院共享的平台,其中1家高院是与非法院合作建立的。与裁判文书发布平台一样,供全国法院共享的庭审直播平台也有两个,同样分别是由中国法院网和最高法院开通的,后者是于2013年12月11日建立的。

    以上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法院信息查询和发布平台不仅形式多样,而且数量庞大,这既便于地方法院的信息发布和公开工作,促进地方法院司法资源的节约化,而且有利于信息发布形式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便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如通过技术手段规范法皖在发布裁判文书时,将必要的信息内容如案件类别、案号、案由和公布时间等显示在公布目录上,从而达到规范和统一的目的。虽然统一性网络公开平台有利于节省地方法院的司法资源,但是站在整个法院系统的角度来看,由于平台建设时间不同、平台的功能各异、融人各个平台的法院数量和级别不同等原因,各平台的功能重迭、建设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较为突出,缺乏有效的整合,以至于造成整个法院系统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同时,由于改革措施和平台建设的快速推进,存在部分法院先后甚至同时在多个平台上公布信息的现象,并且多数法院并未在新旧平台之间建立醒目和有效的链接,这导致司法信息高度分散,对信息的查询非常不便,如裁判文书公开方面,主要存在四种类型的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的裁判文书栏目、髙院或者中院建立的裁判文书统一公开系统以及法院自建的裁判文书栏目。上述四种平台,有三种统一性平台和一种独立性平台,在统一性平台未建立之前,各法院基本在自建的裁判文书栏目中公开裁判文书,统一性平台建立之后,法院的裁判文书均公布在统一性平台上,这导致不同日期的裁判文书的分散;但是当不同级别的统一性平台出现时,法院又不得不同时在各平台公布裁判文书,并且实践当中并非总是在两个平台上重复公布相同的文书,这导致日期相同但内容不同的裁判文书的分散,总而言之,平台之间的冲突导致了信息分散,而上述两种的信息分散增加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査询和浏览信息的难度和成本。

    三、基本分析

    网络平台是法院在网铬环境中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物质前提和基础,网络平台的有无及其建设状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司法公开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根据以上样本的统计分析,针对当前我国法院的网络平台建设和使用状况,本文认为,有以下基本结论应引起重视:首先,政务网站建设尚未实现100%的覆盖率,而且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和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之间在网站建设的数量上存在较大差异,在西部地区,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差异更为显著,这两种差异的背后,是经费和人才等司法资源在地区和级别之间分配的失衡,对于司法资源有限的法院来讲,建设并维护政务网站是一笔不小的司法资源投入;其次,对于政务微博的使用,存在信息缺乏分类和互动性弱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将司法信息和法院新闻混合发布,增加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筛选信息的难度,并且法院基本不在微博上与社会公众互动,未充分发挥微博独特的交互性特点;

    最后,也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即法院建设和使用功能重迭的平台,尤其是在裁判文书和庭审视频方面,更是同时存在全国统一性平台、地方统一性平台和法院自身独立性平台等多种级别的平台,这不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使得法院对不同平台的使用发生了冲突,不同日期以及不同内容的信息均被分散,增加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和浏览信息的难度和成本,不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原载《中国法律发展评论》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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