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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研究
            秦领等 点击量:3099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发展,检察机关的信息化也受到了信息技术、国家政策与司法改革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的信息化迎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期,正面临着从检察业务信息化向“智慧检务”过渡的重要阶段。基层检察机关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排头兵,是与人民群众接触最为紧密的部门,其信息化建设将极大促进我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与办案效率。但在推进“智慧检务”建设的过程中,仍有问题和不足需要着力解决,处理好当前存在的矛盾,才能顺利实现向“智慧检务”阶段的过渡。
【关键字】
智慧检务 基层检察机关 问题 对策
    

  1、引言

  近年来,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发展,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新技术的影响,尤其是年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科技的出现与应用,使人民大众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新技术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生活习惯,也形成了新的技术经济。同时,我国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也迎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明确指出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孟建柱书记也强调,我国的信息化应用能力还亟待提高,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以信息化引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提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积极打造‘智慧检务’”。

  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一直走在信息化建设的前列,其许多举措已在其他地方推广,但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与矛盾。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紧密相连,本文基于对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现状的调查,结合现阶段的司法体制发展情况,对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的智慧检务建设提出建议。

  2、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的发展及现状

  2.1 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的发展

  我国检察机关的信息化道路已经经历了25年的历程,从最初的检察办公自动化开始,经历了检察机关网络化与专项建设、检察业务信息化阶段,现在已经正式迈向检察工作智慧化与科学管理的阶段。在 2015 年 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着“互联网+检察工作”召开了座谈会,曹建明检察长首次提出了“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提到“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顺势而为,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

  现阶段推进智慧检务建设,主要集中于6个着力点,分别是执法办案信息平台、检察办公信息平台、队伍管理信息平台、检务保障信息平台、检务决策和支持平台、检务公开办事服务平台。[1]这6大模块基本上涵盖了检察工作的所有内容,以此为框架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是新时期符合我国国情和检察机关具体情况的科学选择,泛和迅速的传播检务信息,提高民主决策的科学性,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减低行政成本,同时增强了各方面工作的透明性,对廉政工作的开展也有很大的帮助。[2]

  北京市各基层检察院也在按照上述框架,积极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同时,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既要立足于北京的城市战略定位,也要服务与首都的建设发展,同时还要兼顾京津冀协同发展,要出色的完成这些工作,就离不开信息化技术的大力支持。目前,北京市各基层院都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诸如利用大数据辅助办案、决策,实现跨部门的案件数据联通,完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等工作,都在稳步推进中。

  2.2 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推进智慧检务建设的现状

  从当前的整体情况来看,北京市各基层院围绕着6大平台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以下方面推进了智慧检务的建设。

  2.2.1 业务办理信息化

  在案件和业务处理上,各部门的多项工作均采用电子办公为主,主要为司法办案机构:审查逮捕部、公诉部、轻罪案件检察部、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部、科技犯罪检察部、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职务犯罪检察部;和检查监督机构:侦查监督部、刑事审判监督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

  在电子化功能上,有统一的视频指挥平台,集成了远程提讯系统、录音录像系统、侦查指挥系统、案件研讨系统、数据中心系统,为全院干警提供了远程办案、远程同步录音录像、提讯室管理、视频指挥、音视频录制、数据存储与管理、安全权限配置等功能。

  在电子卷宗和电子取证方面,庭前检察工作与庭审工作的技术含量都有了很大提升,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卷宗电子化、数据化的实现。从2016年开始,北京市各层检察机关陆续开始进行卷宗数据化改革,同时,对《案件审查报告》中证据摘录的传统要求进行了改变:电子对于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的案件,要求承办人向联席会议提交文字材料时,在证据摘录方式上要灵活运用电子卷宗,对于重要的笔录以及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可以直接与电子卷宗进行对接。

  在律师案件对接方面,北京市检察机关统一建设了律师接待系统,将案件卷宗统一进行电子化录入管理,有资格认证的律师可凭借律师证件在系统上进行统一查询和相关事务的办理,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并节省了人力资本。

  2.2.2 内部行政办公信息化

  通过调查发现,各基层院均建设了自己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包含多个政务子系统。不仅可以在线进行办理公文、处理行政事务、电子印章处理、在线工作交流等工作,还包含了人事管理、党群业务、教育培训、服装管理、车辆管理、办公用品管理等系统,能够通过系统与上级或平级机关进行业务对接与公文收发。这不仅大大提升了机关的行政效率,还最大限度的节约了资源,例如,截至 2017 年,仅海淀区检察院就通过系统共办理公文6400 余件,处理各类事务 1500 余项,累计节约纸张40000余张。

  2.2.3 检务信息公开与政民互动电子化

  现阶段,北京市各基层检察院在市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在信息公开方面增大了力度,通过多种现代化途径推进工作,在门户网站建设方面,各基层院均对网站进行了优化升级,优化了网站结构和内容,提高了检务公开和信息交流的重要性,并定期、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将重点案件信息、各类法律文书等向社会公众公开。在“两微一端”建设方面也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并且能够做到及时与社会公众互动。同时,一些基层院还将线上宣传与线下公益活动紧密结合,定期面向特定群里开展普法活动。

  在政民互动上,各院在门户网站上均开设了“在线申诉”与“在线举报”平台,拓宽了与公众进行交流的渠道,为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反馈信息途径。

  2.2.4 通过信息技术获取外部信息为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信息技术为决策者决策提供帮助,许多基层院自主研发了网络舆情监控、收集、预警、研判、送报为一体的舆情处置系统。在预防犯罪、案情侦破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利用信息技术,与公安等机关的网上平台和数据库进行对接和联动,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根据辖区内的具体情况,借助辖区内丰富、优质的教育、科技等资源优质,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注重类型案件研究、注重电子证据、计算机、互联网房最领域的调研;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合理化,对案情的分析更加科学化和

  3、北京市基层检察院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资金、技术和人才层面

  3.1.1 资金、技术和设备投入不足,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我国一般来说采用的是“互联网+涉密内网”,也就是现阶段我们常见的“外网”+“内网”的模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是投入比较大,维护成本高。2017年,为落实全国电子检务工程建设,我国共落实资金15.29亿元,虽然资金总量不小,但具体落实到地方检察机关的实际资金仍然较少,电子检务工程总体进展仍然比较缓慢。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有较多涉密信息,这些信息主要通过内网进行传输与存储,而外网的建设则相对滞后,信息更新不及时,内容欠缺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并考虑到现代社会信息传播介质的变化,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办案中需要采用更先进,更有效率的现代化设备,例如,将数字法庭、电子取证等技术应用到日常工作当中,不仅可以有效地采集和提取电子数据和网络信息,同时还可以及时地进行关键证据检索、分析、相关案件线索查询等工作[3]。可极大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同时,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技术支持。

  北京市基层检察院虽然在信息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但仍然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由于北京市内的高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科技犯罪案件也较一般地区数量较高,对于此类案件,需要投入更多的技术和设备,在取证、数据保管、审查等工作中,均对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在人员方面,绝大多数干警均为非技术专业出身,需要在专业领域进行专门的培训和塑造。虽然其自主研发了多个政务信息化的子系统,并投入运行,但系统和平台的搭建,以及后期的维护和运行,部分工作需要依靠外包的技术服务团队来实现,而检察机关的特殊工作性质决定了其涉密信息较多的工作特点,政务信息系统和技术平台的外包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资金,提高了效率,但从长远来看,在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比较理想的方式,仍然是培养和引进专业化的检察干警,打造自己的专业化团队,将信息安全隐患降到最低,这些都需要国家投入较大的资金支持。

  3.1.2 信息孤岛、数据兼容性问题仍然存在

  “智慧检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联动,与工作流程的优化,能够跨越原有部门之间的物理限制,使检务信息得到最大范围的传播和最高的利用率,从而最大限度的提高工作与办案效率。在2018年之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这一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取得可较好的效果,但仍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案件线索部分的来源,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处理结果以及受理、立案、结案的文书,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等法律手续资料,犯罪嫌疑人信息的部分都不能互联互通,信息孤岛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4]。数据库相互不兼容,只能重新录入,操作软件系统政出多头,各检察机关的系统建设多为自主构建,标准不统一,难以进行大范围的推广。有些机关出于政绩考虑,开发独立软件,不仅缺乏互通性,而且缺乏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不能长久运行,这就极易造成重复开发、重复录入的现象,造成了极大的人力资源浪费,同时也对经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检察机关同其他相关办案机关的数据衔接情况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海淀检察院的科技犯罪检察部,同公安机关的数据对接亟待优化,海淀院采取证物的电子化管理,而公安机关尚未建立电子数据保管制度,仍然沿用赃、证物保管方式来对待电子数据光盘、硬盘,双方在数据对接上只能沿用传统的低效率方式,电子数据库虽然已经建立,但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用,不能提升办案效率,反而增加了资金和人力的投入。

  3.2 信息安全、信息公开层面

  3.2.1 保密,安全隐患问题

  现阶段大量的新兴技术与新设备被应用到检务工作当中,大量保密数据也从纸张、胶片、磁带等传统介质转变为服务器、电子卷宗等现代介质,检察信息保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技术、计算机设备等处处面临着“泄密”的危险,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面临着漏洞的风险与病毒的威胁,涉密内网没有用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绝,以及干警对于繁杂的保密设备与程序不够重视造成的内部泄密等。同时,大量的电子卷宗等数据都有一定的保密期,在此期间需要严格的保密存储,这也涉及到了大量的经费支出,由于资金的限制,一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的保密设备配备情况还有所欠缺[5]。同时,一些检察机关的数据库等信息化平台建设来自外包技术团队,因此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放、使用等多方面都有着安全隐患。

  3.2.2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国家层面,缺少统一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制,这就造成了下面各级检察机关自行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其管理标准和管理力度各不相同,部门之间的工作难以衔接,同时,对面信息泄露、被盗的风险,问责体制也不够明确,无人带头负责,干警也缺少应有的防范意识和责任[6]。

  3.2.3 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存在,信息公开力度不够

  高检院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三个转变”: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7]。北京市基层检察院虽然现在有多个信息公开的渠道,但是上述3类信息的公开度还较为不足。

  在案件信息公开方面,根据各院的门户网站与微信、微博,通过查询可以发现,最近几年公开的重要案件信息中,职务犯罪案件信息较多,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和典型案件较少;在公开的各类法律文书中,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文书较少;大多数案件的公开信息还是以静态的司法依据和结果为主,动态的办案过程和重点案件的案情进展披露较少[8];在双向互动方面,虽然开通了多个信息沟通渠道,但几乎看不到公开的民众意见以及官方对民众意见回应。

  同时,现多数基层院的检务信息公开内容主要依据机关内部决定,很少调查群众最想看到的信息,如人民群众关心较多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子女教育问题、金融诈骗问题等[9]。

  检务公开是推进“智慧检务”建设过程中司法为民的重要服务举措之一,也是对基层机关的基本要求,此方面还应加强并引起重视。

  3.3 信息化工作衔接层面

  近些年,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在众多工作上均有较多的变化,在检务信息化方面也是如此,高检院多次发文,倡导检务公开,推动“智慧检务”的建设,而在实际建设的过程中,则存在着机关具体工作部署跟不上改革的步伐的现象,一些工作衔接不到位,甚至出现了部分领域的服务真空。例如,在2015年6月,高检院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目的是为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投标公平竞争[10]。各地检察院均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民众提供查询服务,完善招投标流程,北京市各院也开设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约系统,运行良好。在2018年8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同时,中国裁判文书网将法院的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查询需要,可以自行查询。但是,在政策的执行的过程当中,出现了衔接不畅的局面。部分有相关需求的民众既无法通过检察机关查询相关档案,也无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相关信息,而且招投标过程中也无具体弥补措施,对民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

  4、进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的建议措施

  4.1 加强全体干警的思想认识

  当前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发展机遇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明确指出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今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趋势,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深度应用。中央和高检院党组的高度重视,给检察信息化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干警,是推进“智慧检务”建设的排头兵和重要基础力量,应该使全体干警深刻的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作用,不仅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全体干警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4.2 注重资金的投入和人才的培养

  一方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可以统筹安排工作,以现阶段的主要需求额为主导,积极主动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认真谋划设备采购计划,分批次,有侧重点的推进工作,区分哪些工作是当务之急,哪些工作次之,将有限的资金资源优先投入到重点工作,并且要注重时效性,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程的大力支持,提高“智慧检务”工程的资金投入比例。

  另一方面,应该加强信息化设备投入,借助新兴信息化设备与技术辅助办案,可借鉴其他地区的一些现行经验,如浙江省检察机关采用的新兴“三远一网”系统,通过远程技术,实现在线开庭、审讯等工作,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办案时间,深受基层干警的欢迎[11]。加强技术人员的引进、培训、后续教育,对以往招录干警的条件要求有所改变,适当提高技术型人才的比例,逐步做好技术人才的储备工作,对现有干警也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开展多层次的人员交流培训,如挂职锻炼,岗位培训班等。

  同时,结合各辖区的特点进行人员结构优化,如,海淀院可结合辖区内高校众多,科技型企业众多的特点,与其进行合作交流,与高校进行合作,利用其教育资源和技术优势,丰富干警的知识体系,提升干警的技术水平;向高校提出相关类型人才的需求,高校可重点培养相关人才,定点输送等。

  4.3 搭建统一的数据库平台

  基层检察机关可由上级部门牵头,和上级、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动,统一制定标准,统一搭建数据库平台,推广统一的办公办案软件,对各自为政,信息孤岛问题突出的局面进行改善,与此同时,要使检察机关同法院、公安等系统积极互联互通,虽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与设备更新,但其带来的办公效率的提高和办公方式的智能化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一些特殊部门来说,如有需要可采用嵌入模块来代替从新开发软件。并且要加快建设统一的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可以促进司法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有效的提高司法办案效率。

  4.4 加大保密设备的投入,完善保密制度

  信息保密设备和加密技术是保密工作的基础,这依然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去建设和后期维护,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应该在现有的资金条件下,加强建设和完善内部局域网所需配置的频变房、频变线路,提高机关内计算机的软件安全级别。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建设,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加强全体干警对数据安全的教育与宣传。

  在保密制度上,首先要健全和完善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办公硬件设备和内部局域网的管理办法。其次,要加强干警的安全保密意识,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安全保密意识,牢固地树立保密意识,并且将安全保密工作切实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部分[12]。第三,逐步提高基层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的比例,逐步改变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靠服务外包的局面,把技术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最大限度的降低信息安全隐患。

  4.5 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检务信息公开制度

  想要大力推进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就要切实对检察机关干警进行观念转变,要提高其主动性、积极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要加大检务公开的力度,同时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并且做到及时有效。要做到既要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要将重点案情等信息及时公开。切实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提出的“三个转变”来要求检务公开工作,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

  再次,要完善政民双向互动机制,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渠道扩宽公众发表言论的途径,真正做到将群众需求的信息已贴近群众的的方式公开,并且应该及时、准确的予以答复,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来推进民主进程,做到信息公开要为民服务。

  5、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时效性

  信息化工作要紧跟信息化改革的步伐,做好各个板块的衔接工作,保障不出现服务“真空地带”。如在今年8 月 1 日取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应做好工作衔接,将之前已经建立并完善的电子数据同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对接,保障公众的查询服务不会出现断层。或者借鉴相关省份的经验,如广东省已经出台政策,企业进行招标投标工作,行贿犯罪档案已经不再作为硬性指标,招标单位不可以无此类证明拒标。这也正是借此契机,改进招投标工作的流程。

  目前,新一轮行政体制的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司法体制改革也进入了全面推进时期,“智慧检务”建设也迎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期。“智慧检务”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实践创新,作为排头兵的基层检察院,更不能掉以轻心,努力实现由“检务业务信息化”向“智慧检务”的过渡。原载《科技促进发展》2019(7)

【参考文献】
[1] 赵志刚, 金鸿浩. 智慧检务的演化与变迁: 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J]. 中国应用法学, 2017(02)
[2] 罗建宏.“互联网+”背景下检察院建设分析[J]. 法制与社会, 2017(04): 115-116.
[3] 张大伟. 电子数据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的应用探索[A]. 2018第二届全国检察官阅读征文活动获奖文选[C].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8: 10.
[4] 王臻. 浅析检察机关电子政务问题[J]. 江苏科技信息, 2014(4)
[5] 高焕强, 韩艳军. 浅谈信息化条件下如何做好检察机关保密工作[J]. 法制博览, 2015(33)
[6] 盛成勐, 马光焱. 大数据背景下推动智慧政府建设的对策探讨[J]. 广东蚕业, 2018, 52(5)
[7] 韩鲁红, 马建馨, 孟东庆. 直辖市检察分院深化检务公开机制之探析[J]. 天津法学, 2017, 33(3)
[8] 舒清茏.“互联网+检务公开”实证研究[D].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6.
[9] 高宇. 浅析检务公开多元化[J]. 法制与社会, 2018(24)
[10] 本刊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 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J]. 招标采购管理, 2015(6): 9.
[11] 鲍键, 王瑛. 智慧公诉建设与未来发展--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为例[J]. 人民检察,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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