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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当代法学社会团体及其组织结构
            田建设 点击量:982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
       "改革开放使中国法学获得了学科发展所必须的一般条件: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为法律科学活动主体的学者们得到了自主的学术劳动的社会环境;同时,改革开放也使中国法学获得了学科发展所必须的特定条件:即市场经济相伴随的利益的个别化所带来的调整、界定和规范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唤起了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要求,法律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中国在面向现代化强国的发展进程中,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对秩序和公正的迫切要求,深深导致了国家与公民对法律科学的急切需求,特别是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从"命令型"转变为"科学型"的过程,才能符合人类社会进步的规律。在今日之中国,法学各项事业均呈现出异常深入的盛况,在广阔的领域中,一支由法学学术社会团体组成的学术大军日益显现出巨大的重要性和代表性。它在促进国家改革,解决各类重大法律问题和参与各项立法活动,推动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中日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成为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目标中的一支不可缺少的生力军。认识、了解这个社团领域的整体结构以及它的特殊作用,加强与协调对这个社团领域内的宏观指导的运作分析,对于未来进一步繁荣我国法学学术研究、有效掌握专业学术信息,促进各项法学学科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社会价值与学术价值。本文试图通过重点调研,粗略地勾勒出这个重要学术社团在我国的总体线条,以期引起读者更深层次的探讨。
    
    
一、我国法学社会团体的改革与现状
    
顾名思义,法学社会团体(严格地说其中绝大多数应称为法学学术研究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法学社团)是由从事法律、法学学科及所属专门技术研究领域的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一类学术或技术性的民间组织。它具有自己的活动章程、组织机构、各自的学术活动范围和经费来源。它们共同的一条基本任务,也是它生存的价值,就是通过其自愿组成的学术社团开展涉及法学技术或学术研究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专业学术交流,促进某项法律和部门法学事业的发展与提高。
    
自从党的十一界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之后,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社会生活民主化的趋势,政府逐步缩小了行政权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渐成气候,作为当今现代社会组织的四大支柱之一:社会团体,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民间性社团的大量涌现,无疑将对我国未来社会政治、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据统计目前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约达1700个,地方性团体多达20万之众。在上述众多社团中涉及法律与法学以及相关技术的专业社团究竟有多少?笔者针对建国4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法学各类社会团体的发展历程、分布状况予以悉心收集,简述如下。
    
    
    
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社团从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最早可追溯到建国初的1953年,在当时国家领导人董必武的倡议下,以原新政治学和新法律学会两个筹备会为基础,组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董必武任会长。学会仅设有研究部、国际联络部、秘书处三个机构。这唯一的学术团体自成立后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做了大量基础性贡献,培养与造成了一大批法律、法学基础人才。然而遗憾的是该学会后来遭到政治运动的冲击,受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而遭"取缔"
    
当今大量法学学术社团的涌现则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走上改革开放道路的近20年间,特别是在党中央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之后,各类法学学术团体参与的社会活动日益增多,作为法学界知识分子群体参与国家法制建设的一种重要桥梁与途径,渐渐被世人所广泛注目。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全国性法学学术社团达40余家(本文不涉及地方性的法学社团)。这里面包括有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学术社团:中国法学会,也包括了有创建较早的群众性社团: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际法学会;中国法医学会;更多的学术社团则是近年来创办的大量全国性专业法学研究会,如:中国税法研究会、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国空间法学会等。
    
    
二、我国法学学术社团的特点与内部机构
    
    
法学学术社团是由国内法律、法学领域中法学专业教学、科研与工作者所组成的专业学术团体,它的生存、发展一刻也未离开过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大环境,它是在伴随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进程而逐步壮大前进的。国家现代化建设需要法制的保障,而法制需要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学学科的繁荣则有待于社会学术团体的扩大与提高。
    
我国法学学术社团在其对外名称上,均以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形式出现,近年来也有少量学术社团以研究中心的形式出现。很多学术团体均依附在相关政府法制主管部门之下,与政府法制部门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在配合政府法制部门的大量立法、司法工作背景下开展专业性法学学术活动。在其社团管理体系中,大多采取分级分口的双重管理机制,即由某一政府法制部门和民政部社团双方归口负责。按其形式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由一家政府法制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为主,按纵向体制分级组成的社团。(2)由几家政府部门的法律工作者共同发起,按横向体制自动组成的社团。(3)由某一法学理论部门或按知识领域范围内专业法律工作者自愿结成,按学科范围松散结成的社团。(4)有政府司法业务部门主管,按照横、纵向多边体制联合组成的综合社团。
    
各学术社团内部的按照其设立的宗旨以及活动职责,建立其相应的内部机构,设置常设办事组织,如:秘书组、联络部、学术交流部。大多数全国性法学学术社团均依据自己社团的学科专业范围,在社团内部分别设立相对独立的二级专业学科委员会或分会、研究会。社团及其所属专业委员会和某些地方分会均定期召集法学研讨会或每年年会的学术活动,出版各自的学会期刊、年刊、学报或法学专业内部通讯,同时组织编写针对性极强的专题性论文集或大型法律工具书。
    
    
    
按照我国各类法学社团的上述特点及其各自特定的组织机制,为便于掌握了解,笔者将其划分为下文中的四种分布类型,对其分别概述。
    
    
三、我国法学学术社团的类型分布与设置
    
    
依据上节内容中的划分,我们逐一分别将其概述如下:
    
1)综合性法学学术社团。这里主要是指中国法学学会及各地方省级法学会,之所以称其为综合性是因为它包含了法律学科中各部门法律的专业研究分会或研究会,由同一专业领域的研究人员和专家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与方法,开展横向间联系的学术社团。据1997年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公布的数字:目前全国设立地方性法学会523个,其中省级法学会30个,拥有全国会员10余万人。这里我们仅以中国法学会的内部组织为例:该全国性学会设有研究部、联络部、办公室及年鉴出版社、中国法学、民主法制期刊部、法学研究动态等出版、编辑部门。
    
学会下分为16个相对独立的专业学科研究会分别单独进行相关法律学科的学术活动,按照各专业研究会的宗旨和组成人员,上述研究会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种为学科部门法的专业研究会,有宪法学研究会、刑事法学研究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民法与经济法学研究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民族法研究会。
    
第二种为专业类法律研究会,人员来自某一专门法制机构或教学、科研机构中从事专业法律研究者,这种研究会最大特点在于具有双重性身份,有些研究会既是法学会下属二级分会会员;又是其本部门其它专业社团的二级会员,如有:中国警察法研究会、中国劳动法研究会、中国监狱法研究会。
    
第三种为近年来新出现的法学新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研究会。如有:海峡两岸法律研究会、香港法律研究会、民族法研究会、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中国税法学研究会、中国信息法研究会。伴随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法律科学体系与学科触角将日益深入到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新兴与交叉法学学科将不断出现,专业研究会还将会增多。
    
2)行业性法学学术社团。这个领域的社团偏重于政府司法部门为主的色彩,其组成人员带有相对集中于某一司法职业的特点,故称其为行业性法学社团。该类社团大多以挂靠在相关政府司法部门之下,配合主管部门独立行使其学术活动和行规管理。从总体上来说,该类社团的组织设置较大,各自学科特色的专业研究协会均设有各自下属的地方二级分会,社团分别出版有自己的行业法律期刊、年鉴或专业简报、通讯。在一定程度上,这类社团对其行业内部人员的职责行使规范监督,代表其主管行政部门开展学术交流与指导功能。目前此类社团约有13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调解员协会
    
中国监狱学会全国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国警察学会中国法官协会
    
    
    
中国检察官学会中国监察学会
    
中国女法官学会中国女检察官学会
    
中国消防协会中国保安协会
    
中国公证员协会
    
    
以上述社团中的中国监狱学会为例,其前身为中国劳改学会。现在主管部门为司法部监狱局,其学会组成人员多为全国狱政和劳教系统的工作人员与研究人员,学会内部下设:监狱法学、监狱政治工作学、狱政管理学、教育改造学、罪犯改造心理学、劳改管理经济、回归社会学、监管医学、监狱史学等9个专业分会。学会内部设有办公室、研究部、人事部、对外联络与学刊编辑部等常设组织部门,学会出版全国性专业刊物《监狱理论研究》与《中国监狱》
    
3)部门性专业法学学术社团。为区别上述者,此类社团大多不带有明显的纵向行业管理特色。其成员组成多为某一法律专业领域中不同主管政府法制部门中法律工作者或科研人员结合而成,笔者称其为部门性专业法学主要是指学科范围的专业而言,从学术活动的针对性、专指性来说较为集中在一个法律部门研究领域,特别在完善国家行政部门立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例如:中国海商法协会,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总公司等四家单位中的法律业务人员于1988年共同发起组建的一家全国性专业学术社团。它是国际海事委员会中国国家会员代表。该协会拥有团体会员160个,个人会员2千余人,全体会员均来自国内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内外航运公司、保险公司、交通部、外经部、海洋局、法律院校等国内从事海商、海事及国际经贸法律的业务部门、科研与教学部门。协会的内部下设海事法律委员会、海商法律委员会、海上保险委员会、防止海事欺诈委员会、争议处理程序委员会、内河航运法委员会、国际海事联络会等8个专业委员会。协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定期出版《中国海商法年刊》《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和《海事审判》等内、外发行的专业期刊。作为国内唯一的海事法律专业学术社团,协会直接参与了起草与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的全过程;并为围绕海事法颁布后的大量配套行政法规的制定进行了大量调研、起草、宣传工作。类似于此的全国性社团,笔者归纳出以下几家,它们是:
    
中国商法研究会中国海商法协会
    
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空间法学会
    
中国科技法学会中国卫生法学会
    
全国法制心理学会中国法医学会
    
中国海洋法学会中国警察研究会
    
中国劳动法研究会中国税法研究会
    
中国能源法研究
    
    
    
进一步分析这类社团组织的内部运作,会发现该类社团分为三种不同的存在模式:第一种为部门专业性较强,以某一系统或政府法制部门为主而独立组成的社团。如:商法研究会、海商法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经济法研究会、国际法学会、空间法学会等。第二种为其它科学社团组织中设立的交叉法学专业的二级社团。如:作为中华医学会分会的卫生法学会、作为中国科技协会分会的科技法学会和法医学会、作为中国海洋学会的海洋法学会等。第三种为具有双重性身份设置下的交叉法律学科的学术社团。如:中国劳动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专业分会;同时又是中国劳动学会的专业分会会员.中国警察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分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警察学会二级会员。
    
另外,值得单独提出来的中国法学会新近接纳的二个研究会:中国税法研究会和中国能源法研究会,由于其专业学术领域较窄,独立性强,在此将其列入部门性专业法学社团之中,以示其独特性。
    
部门性法学学术社团大多设有各自的二级专业分会或研究委员会,
如:海商法分会,均发行各自的学会会刊和专业性法学期刊。比较典型的有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它的主要成员以劳动部政法司和劳动科学研究院的科研人员为主;同时吸纳全国各界劳动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配合国家劳动法律方面的立法活动,开展学术项目,它设有自己的秘书组和科研编辑部门,刊印《劳动法学通讯》和劳动法律文献汇编;还有中国卫生法学会,是以卫生部政法司为主,吸纳全国卫生系统法制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出版发行《卫生与法律》期刊,开展卫生法律、法学的科研与学术研究活动,指导全国卫生法学方面的学术交流。
    
4)群众性法学学术社团。该类社团是近年来在国内法学界发展较快的学术社会团体。它的最大特征是没有政府背景,大多是由国内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或热心于法学专业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社团。它的创办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某个法制部门中的法律工作者发起,广泛吸纳全国各界人士参加,共同开展学术活动。二种是由政府某主管部门所属各单位内的法律、法学工作者自愿结合而成。三种是由国内高等法律院校中的高级教学人员与研究人员为主,创立的众多群众性学述社团。三种形式的法学社团大致如下;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人大制度新闻协会
    
中国环境管理经济法学学会全国机械工业经济法研究会
    
全国化工企业经济法研究会全国煤炭高校经济法研究会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
    
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法理论研究会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法制系统科学研究会
    
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
    
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
    
    
以群众社团中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为例,介绍如下:该会创办于1991年,
    
研究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该会内设秘书处、学术研究部、联络部、培训部、基金部和学刊编辑部。组成人员均由国内法学研究机构和高等
    
    
    
法律院校中的刑法学专家与教学人员构成,现有全国会员2千余人。目前研究会分别下设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边疆地区犯罪对策、犯罪社会学、罪犯矫正、罪犯与矫正心理6个专业研究委员会和3个筹划中的专业委员会。该会在刊印会刊《犯罪学通讯》的同时还与人合办《政法学刊》公开发行。近年来该会在我国刑事法学研究方面硕果累累,领导与参与撰写了大量刑事犯罪学领域的专著、大型工具书及重点国家科研项目,对我国刑事犯罪学研究和国家刑事立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学术促进作用。
    
除上述四类法学社团之外,还有一个需要特别补充的方面,就是近年来某些省、市成立的地方性和跨地区性的专业法学学术社团,其中有一些社团的学术领域具有很鲜明的特色,在国内法学学术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全国性社团领域的某些领域的空白。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将其简单排列如下,不再累述:
    
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东北区法学教学研究会
    
台湾法研究中心(福建人大)广东茂名人大制度研究会
    
天津民主建设研究中心北京技术监督法研究会
    
北京市工业法研究会
    
    
四、认识与研究我国法学社团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学学术社团在完善国家法制、促进依法治国方面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在各类法学社团中集聚了国内大批高层次的法律工作者、法学专家以及热衷于法学研究事业的人士。他们忠实于建设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道路,通过多种学术活动和科研方式推动着中国法制进程。认识与了解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社团的全貌,对于每一位法律工作者与教学、科研人员都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本文粗略归纳出下列几点以做提示,以引起读者更深层次的探讨:
    
1)正如江泽民主席在接见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时所说:"广大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是致力于民主法律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而各类法学学术社团则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律、法学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正是通过各类法学社团的活动,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才能得以及时传达到法学工作者手中;而法学专业人员针对国家各项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出的种种良策与建议也可及时得到向上反映。
    
2)各类社团集中了大批法学专家、学者,它的各项学术活动充分体现了某一专业利用中的学术交流、推动了一个学科内部的学术发展,丰富了国内、外法学繁荣、提高了学术内涵;所以法学社团是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中心。
    
3)社团提高了横、纵向开展的各项学术活动,在凝聚了大批专业法学研究和法制工作的人才同时也发现与培养出一批专业学术骨干和中青年法学专家。他们是未来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事业的希望。在某种意义上法学社团也是各种专业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培训中心。
    
4)社团通过横向结合的学术交流团体,组织与联系了国内、国外同一专业学术领域方面的专家、学者,他们按照各自的组织原则和特定的研究方法,进行超前性的学术探讨和争论。特别是一些行政性与部门性的法学社团,在促进某一领域中的部门法制建设与新学科、交叉学科研究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5)法学社团是当前我国政府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的重要依托,也是直接参与和起草论证立法项目的主要力量。在国家与政府各项立法进程中都可以看到社团成员积极的活动身影和辛勤的汗水。一些社团的组织者本身就是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所以参与社团活动是掌握与了解我国立法司法动态和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途径。
    
6)社团活动是了解与掌握法学学术研究、国家法制建设最具体、最新动态与成果的最佳信息源或最佳途径。它按照各自的社团宗旨刊印与内外发行的各种内部通讯、会刊、专业学术性期刊是法律教学、科研人员、法律图书馆获取专业学术成果的最为有效的信息渠道。
    
五、结束语
    
以上我们简要概述了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社团这一社会组织的基本现状与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进一步深化,学术团体还将大量涌现出来,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作为法学学术社团领域,在伴随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层次改革过程中,将会有更大的变化,本文仅仅是对这个领域做试探性论述,以期能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对此的重视,把它提高到一定的程度去认识,下大力气来沟通、协调、管理好各个法律学科之间各社团的关系,使之未来能在国家法制系统工程建设中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未能对当前法学社团存在的大量缺陷和其未来趋势予以论述;同时文中也存在部分漏洞与误引,特肯请读者纠正。
    
    
参考文献:
    
《社团立法和社团管理》陈金罗法律出版社19958
    
《中国法律年鉴》法律年鉴社1988--1996
    
《中国法学40年》张友渔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8
    
《中国社会团体大辞典》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8
    
学术社团:值得重视的社会群体资源武克勤<探索与争鸣>19985
    
    (
本文写于1998,曾发表于<中国法律><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期刊)
    
    
作者简介:田建设,1954年生人,1981年调入法学研究所图书馆从事法律文献
    
与图书馆工作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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