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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立法论纲
            郭锡龙 点击量:6086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
    
 
 
代前言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基本情况
 
    法属于上层建筑,依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在阶级社会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在消灭了剥削阶段的社会则是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教育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图书馆立法则是为保护图书馆的财产免遭不法行为的侵犯,保证图书馆的资源按符合国家利益的标准享用,保障图书馆事业不断前进,在图书馆管理方面制定规范并规范与图书馆发生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行为的、有约束力的、标准化了的、最高准则的总体活动。图书馆法属国家基本法之一的行政法范畴,同其他法一样,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国家法制的组成部分。凡有立法权的机关,都可以依层次制定、颁布不同效力的图书馆法。
    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1990年2月18日第48号令规定,我国立法文献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四个部分,尽管有人认为“规章不姓法’,但是在研究行政立法时需要研究它则是共同的认识,学术界也无异议,本文将根据这个原则进行论述。从有关规定看,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公告施行,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令”的形式颁布,全国通行;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总理以“令”的形式公布、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有权制定法规,以自己的名义公布;规章则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用自己的名义,以“令”的形式公布。其中也有一些交叉的情况,本文不予研究。图书馆法规从总体上讲,是由上述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实践看,图书馆法一般是由图书馆的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草案(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亦可自定),分别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讨论通过并以“令”的形式颁行的。此外,实践中有一些法条精神需要解释,有一些内容需要具体,有一些规定需要补充,有一些范围需要界定,有一定管辖需要明确等等,有关机关以文件形式内部下达或公开发布,成为法规、规章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称之为“法规性文件.’’或“规章性文件”,广义的讲,也属图书馆法。、
关于我国图书馆的立法,主要依宪法”条、22条及有关条款制定,从目前看,法律尚属空白,图书馆界对此一度甚为关切,建议草案多所出现,讨论文章,热烈而众多,有的还把它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但是我国图书馆的现行体制、地位及有关格局等不少问题,暂时还无定论。统一的图书馆法推迟制定,目前正在进行调研,一时也还提不到权力机关的议事日程上来,因此中央各部门、各系统的国家行政机关先后制定了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省市自治区则更为众多;非国家行政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文件。现依最近一次修订发布为序,排列如下:
1982年12月文化部颁发《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93年修改,待审定、通过公布)
1987年7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1987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图书馆工作条例》
1991年8月1日中国科学院公布《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条例》
1991年8月2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1993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图书资料工作条件》
1955年9月1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工会图书馆工作的规定》
1987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
 (以下各省市图书馆管理办法略)
    上述规章的特点都是在一定范围内,主要是纵向系统中保障、促进和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实践表明,那个时期全面执行了图书馆规章,那个时期图书馆事业就会飞速前进。历史表明:法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在准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陆续发布了一批方针、政策性文件、指导法律、法规、规的制定,补充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强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这方面的文件大约有1000多件,与图书馆较为密切的也有270多件,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框架了图书馆的设置、性质、职能和任务,如按发布文件的机关分类,它们分别是:
    1.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如1955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
《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等;
    2.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的有关法规,如1957年9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全
国图书协调方案》等;
    3.国务院各部委有关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如1956年文化部《关于一些反动、淫秽、荒诞图书的处理界限问题H,199。年5月16日新闻出版署《内部报刊管理原则》以及各部委发布的“关于回扣”,“关于有偿服务”,“关于禁书目录”等;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1992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
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等;
    5.其他有关文件,如1987年8月8日中宣部、文化部等四部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图书馆工作的报告》等.
.这些文件都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可以说是同级制定的法津、法规、规章的补充或延伸,下级制定的法规、规章、准规章的指导或依据;是准确的具体的执行有关图书馆法律、法规和专门的图书馆规章、推进图书馆事业的保证.
 
二、我国图书馆法的墓本思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因它而制定,凡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③,
否则无效,国务院法制局是它的监督、协调、保障机构④,有明确规定.图书馆管理法的灵魂来自: 1.宪法的指导思想和两个方针;2.各具体法的明文规定。
1.宪法的指导思想和两个方针:现行宪法序言和第一章总纲第19条、第22条、第24条等的规定,第二章在公民的权利义务的有关条款里,又贯彻了这个精神。1982年的宪法序言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下提出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国家最高指导思想,这比建国后特别是七十年代的宪法以条文形式表述更为原则,更有统帅意义⑤,它统帅全文并意味着:第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实际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第二,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不论是“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还是“建设有中特色的社会主义”,其社会主义性质不变。建国后宪法的提法有那时的历史环境,即使未来第五部宪法的提法不同,但小平同志关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百年不变”的讲话表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地位始终不变,图书馆法律法规规章必须以此作为指导思想。
    宪法第22条为图书馆规定了“二为方针”,即“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图书馆是国家公益事业中文化事业的组成部分,在为推进中华民族科学文化事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兰图中,有自己的特定地位,也有自己特定贡献,在统一的图书馆法未出台前,各级各类图书馆必须贯彻,各系统各部门图书馆规章也必须明文规定,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必将体现。我们认为,“二为方针”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体现在读者方面.读者指个人读者、群体读者和法人读者,“读者至上”和“读者就是上帝”的提法尽管有待研究,但基本思想必须明确,没有读者,图书馆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第二,体现在国民经济建设上,“一个中心”是全党、全国、全民工作的方向,图书馆在改革、开发信息资源,为领导决策,为生产服务,为提供信息咨询,送技术信息下乡下厂,直接参与国民经济建设,已经和正在作出显著成绩。法要有相应条款反映。
    宪法第22条还有一个重要思想,即“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法为此作了具体规定。这一条十分重要,凡图书馆拥有上述法定内容的文献而受到不法行为侵害遭到破坏毁损时,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责任,这点,在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和专门法文物保护法中已有规定.,未来的图书馆法应该有立案,起诉的条款。
    2. 各具体法的明文规定:这里讲的“各具体法”仅指法律和法律文件,此处不指依法制定的法规和规章,我们可以把各具体法中与图书馆有关的条款视为对宪法的补充和落实,截至1992年为止,这些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14件,它们中有关精神和法条的规定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书刊管理的法律责任,涉及到民事赔偿,行政处分,定罪量刑等.法律为图书馆的“三级管理”铺设兰图,也为统一的图书馆法的制定提供依据;二是为图书馆的设置作出了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了在监狱内要设置图书馆,作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劳动与教育相结合”的狱政总方针实施的一个内容。总之,法律规定,表明了国家利益所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具体法优于宪法之处在于它的执行方面,有法条可依,责任明确。如其中仍有“较原则处”,将有“司法解释”、法规和规章作“明细”规定。
还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法制,它的完整或配套体系,除上述范围外,还有一大批依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准规章”,这些准规章的制定单位、法律效力,适应范围等都不及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它更具体、更详尽、更细微的体现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精神,是图书馆法制的重要内容。  
 
三、法定图书馆的性质与任务
 
    图书馆的任务依图书馆的性质决定,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图书馆,就藏书讲,与世界各国并无二致,但在使用上却要考虑国家利益,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对各级各类图书馆性质任务都作了明文规定,限于篇幅,本文所要研究的是立法者对它的共性的规定。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图书馆工作,发布了许多重要指示,早在1955年7月文化部关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公共图书馆是以书刊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教育的文化事业机构”,其任务是“社会教育,业务辅导,服务功能”.这个文件为后来的图书馆立法奠定了基础,各级各类图书馆主管部委相继制定颁布了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如工会图书馆是“向职工群众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其基本任务是“政治教育与文化教育,业务辅导与群众服务。高校馆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其任务有:教育、收藏、统管、科研等四项.……这之间有关部门又分别颁发了“补充图书馆藏书”、“加强图书馆管理”、“处理反动、淫秽、荒诞图书”、“馆际互借”、“书刊调拨”、“接待外籍读者”、“报刊管理”、“千部进修”、“文检教学”等规章性文件,作为规章的“前沿”、补充和完善。这些规范性文件直接、间接的规定了各级各类图书馆的性质与任务,它们尽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主要方面都是相同的。
    1.从性质讲:除工群等馆外一切高校、科研和省以上的图书馆均是“学术性”机构,学者们认为中专馆也应属学术性机构,但现行规章无此规定,图书馆立法时解决。学术性意味着图书作自身有研究功能,图书馆学及其相关学科要发展,要创新,要在实践中开拓前进,用图书馆的学术性加强服务功能;其次它又是“服务性”机构,所有各级各类图书馆均不例外。服务性意味着“为他人作嫁衣裳”,自己的功业主要是借助专家,学者把馆藏转化为生产力,其方式是以信息支持领导决策,指挥国民经济建设,治理国家;或使信息通过中介作用,以创造发明来大幅度提高生产力,加速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图书馆员应该记住,即使驶入“信息高速公路”也不要把为用户和读者服务的神圣使命模糊或淡化;其三各级名类图书馆均是该地区的“文化情报中心”,中心意味着文化财富的集中与交流,是文化“市场”资源的“集散地”。这只是个比方。图书馆文献与市场文献是不同的,它收藏上“肖兰并撷,氓玉杂陈”,使用上“辨厥妍媛,严为去取”,“认真清理,区别对待”,“扫黄”主要在净化社会环境,图书馆对某些有价值的文献可采取“留以待用”的政策。市场文献则要“净化”,依经济规律集聚和供应,二者不可相混。
    2.从任务讲,法定共同点可以例举为:宣传任务: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政府的法令;宣传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主要是当代的马列主义毛泽思想)。、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中还规定“宣传人类科学文化的优秀成果”。但是,在非国家行政机关中国社会科学院1993年制定的《图书资料工作条例》却没有提到这一点。我们认为,如果作为该单位内部管理条例,无可厚非,如果是向社会开放的通行章程,有违四项基本原则和宪法有关条款.②搜集、整理、保存、提供,这是所有各级各类图书馆的共同任务,只是有所侧重,有关条款规定高校是“为教学科研提供文献保障”,公共馆重在地方经济建设、群众文化传播和地方文献保存,科研馆则围绕着国家的研究任务进行,工会馆重普及,中小学馆则教育教学双侧重。但有一点,即在“反动、淫秽、黄色书刊”的管理上又都是相同的。业务协调和辅导:协调有两重含义,一是内部协调,图书馆是中心;二是外部协调,主要指馆际之间。高校馆因有自己的情况,强调了“资源共享”,其他馆则在推行系统之间的协调.无论那种,组织领导是关键,健全法制是保障.《全国图书协调方案》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关于辅导,高校馆只适用于内部(资料室与读者),其他馆因有上下级纵的关系,除行政领导外,各项业务工作的辅导,应依法行事。 
 
四、基本国策与立法方向
 
    我们的基本国策是改革开放搞活。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百年不变”。图书馆立法要顺应历史潮流,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今天,我们认为有三点需要研究:一是参与国民经济建设,二是适应市场经济,三是挤上“信息高速公路”。
    图书馆服务的总方向就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各级各类图书馆只有直接、间接的区别,
没有肯定和否定的回答。我们说:法的灵魂是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政策的条文化,在阶级社会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今天法是人民大众意志的体现,集中起来讲体现为党和国家的政策。因此,图书馆的立法必须依据基本国策,具体起来讲重点应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一个中心”的格局:重点讲,要把服务于一个中心即经济建设提到应有的高度并贯穿在立法的始终,对于公共馆或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馆更要有较多的法条规定。实际上我们许多图书馆在为使科技转化为生产力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不少重要的经济信息或科研成果使企业起死回生,使生产大幅度提高,为国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还有一些馆在为领导决策上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深受重视和欢迎,反过来又仗自己的地位得到了提高,条件得到改善,法律应该反映这些实际;对于那些不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馆也要从上层建筑这个角度为生产建设培养人才提供保障或动力上设置必要的条款,要记住:精神文明建设也出生产力;现行的图书馆规章,只体现各系统的需要和特点,颇一不平衡,有“各自为政”之惑,图书馆立法应跳出这个格局。科技转一化为主产力,重在速度,图书馆迅速把科技信息交给读者又重在现代化、网络化的建设,以往各系统各部门图书馆规章都只体现了那个时代所能提供的手段和前景,其后虽有发展,提出了自动化、现代化的建设咨_但较模糊,实践已经突破了或云丰富了法定条款。目前美国提出了“信息高速公路”,各国反应强烈,我国也在建设“三金工程,’(以后陆续增加到八项),规模稍逊,有人叫它“中速国道”,但必竟是人们梦寐以求的、复盖各方面的、实现多媒体的网上文献。图书馆立法应该在这方面有个超前的、反应时代脉博的、较为具体的法律上的规定.
    2.特色社会主义图书馆的性质任务:性质任务说明图书馆的属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体
现特色社会主义的、有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党的方针政策和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义务
等。各种图书馆规章特别是近几年颁发的规章,在这方面的规定是符合实际与国情的,显然,时代在发展,观念在更新,手段在改变,因此,旧规章中合理的部分要继承,新时代的气息要反映。图书馆立法本着继承发展的精神,应研究以下情况:
    ①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主要是当代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
不应不提。我们过去靠她团结奋斗,打出了人民共和国,今天更要用她团结奋斗,万众一心,作为动力去实现人民共和国的伟大建设兰图,现在有人想用“创收”或别的什么为手段去发展事业,其结果只能是拜金主义沱滥,很多偏差,恰恰出在这点上。
    ②图书馆总支和支部的地位: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党的领导在图书馆体现为总支
或支部的作用,总支和支部监督保证在于执行政策,也在于创造一个团结、统一、和谐、奋进、舒畅的环境。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强化馆长责任,使之与图书馆兴衰存亡联系在一起。为避免“被曲解为馆长说了算吻,总支和支部将起主导作用,但总支和支部的地位不解决,馆长负责制的弊端就会延续。1981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第15条有此规定,此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又取消了,实践证明,还是保留为好。
    ③市场经济与图书馆:我们不应误解,说我国只有市场经济,一切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没有计划经济,没有计划指导下的宏观调控。目前从中央领导到社会各界0,对图书馆搞点“有偿服务”是赞成和支持的,但是把图书馆纳入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企业化管理;或者实行一馆两制,各界反应大不一样.我们认为在历史的大变革中,图书馆要“保持原状”、“一尘不染”,是不可能的,但如何从现有格局中,追踪社会的发展,转变观念,适应基本国策,继续基本功能,认真研究图书馆“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调查研究,作出结论,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肯定,很有必要。
    ④新学科进入图书馆:社会要发展,经济要搞活,图书馆的前途也有赖于新学科的研究及其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目前曾是图书馆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综合学科等研究的繁荣景象处于停屯状态,我们要重新焕发“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投身新学科的研究,比如如何把图书馆纳入法治轨道的图书馆法律学,如何用经济手段管理图书馆的图书馆经济学,如何提高图书馆社会效益的图书馆社会学等等,这类开拓性的成果要继续下去,国家鼓励开拓创新的政策要落实,并体现在图书馆法中。
    ⑤农村图书馆的建设: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基础,九亿多农民的文化需求是国家政策的出发点,从图书馆的现状看,全国县或相当于县以上的馆略三万个,而我国图书馆的总数为30多万个,也就是说绝大多数馆在基层,在农村,“不要忘记农民”,目前农村馆(室)已形成公私并举,大小齐上,两条腿走路,两支臂同使的新局面,但困难重重,图书馆立法要反映这个现实并规定它的支持保障体制。
    ⑥中华民族要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经济文化交流是重要的一环,图书馆要注意国图惯例,
逐渐与国际举措接轨(包括国际大联网)十分必要,目前我国图书馆是世界图联的成员馆,在国际舞台上,有自己的地位,我们的图书馆立法应该有这样一个专章:国际交流与协助,条文可原则一些,使之较灵活的适应国际环境.
    ⑦图书馆藏书(各级各类国家举办的图书馆)是公共财产、国家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精神财富,应把它视为“网上文献”一样,“资源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享用,不得封闭,反对壁垒,全民共享的概念应当写进条文。
总之,“立国之本”的原则,“强国之路”的方针,要指导图书馆法的制定,贯彻图书馆法的始终,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图书馆法的重要内容。
 
五、图书馆法的前进与发展
 
    综上所述,现有图书馆立法已经从不同侧面,用不同方式规定了图书馆的如下内容:
    1.性质,任务的社会主义属性,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业务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较近的文件还反映了图书情报一体化网终化的思想;
    3.馆际间的协调、协作与发展;
    4.机构与人员;
    5.经费、馆含与设备。
    以上内容由于以部门或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出现,必然有局限性,又由于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新事务新观念未能得到反映,大如统一管理的机构,全面布局的设想,统筹的现代化建设,等等。小如总支或支部的地位,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包括馆长的任职条件等均不具体,很难落实,聘任制是近几年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文件没有反映,等。
就目前情况讲,我们认为:图书馆规章虽经多次修改,却只反映了当时的历史情况,文化部1993年制订的《公共图书馆条例》八章47条,亦属草案,尚未公布,统一的图书馆法虽有草案,但仍在“调研”的日程上.为反映近几年的巨大变化,为颁布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图书馆法,下面的重大问题,应在调研的基础上,载入条文:  
 1.统一认识、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行动:1957年9月6日国务院第57次会议通过的《全国图书协调方案》规定设中心来统一指挥、协调、规划是一个好思路;1980年6月1日《中央会议决定通知》中又提出“把北京图书馆搞成一个中心,建设全国性的图书网,把图馆办成一个社会事业”,构想相同。国外的图书馆或者由行政部门设置机构,统筹管理,或者由图书馆联合会协调协作,自树权威。我国目前分部门分系统管理,不利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应有较大的举措反映在立法上;
    2.关于图书馆的地位:现行部门规章对此有一些规定,但不落实,图书馆在国家事务中,
没有上议程。地位还涉及馆长任命,美国国家图书馆馆长由总统任命,部长级,我国则由文化部任命,司局级,美国搞信息高速公路,专门提到图书馆,我国搞“三金工程”,没有提图书馆。图书馆的活动缺乏应有的支持力。但近来有一些转机,李鹏总理在全国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到要增加对图书馆的投入,我们希望这是一个契机,在我国未来的图书馆立法中予以记载。
    3.关于网络化问题:在现行的图书馆规章中,只有社科院的《图书资料工作条例》有专章
规定,其他文件都没有提及,我们认为,需要用法律的权威来促成网络化的建立,全国、地区、局域,大网小网,纵横交错,在一个节点上,牵动全网,坐在家中,观览世界。网络化牵扯的面广,涉及到人、财、物与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需要用行政的、立法的手段来解决。
    此外,图书馆立法还应强调的是:
一切法律、法规的权威在于有法律后果的规定,现行图书馆规章,未能体现这一点。图书馆法应该规定:违反那些条款应受到教育,批评,违反那些条款应受到刑事惩罚。过去的图书馆,损毁书刊设备,特别是属千文物的那部分图书,没有规定严励的法律后果,已造成损失;现代的图书馆,内容大不相同,它引入高科技,特别是网上文献的建成,“信息高速公路”的上路,其破毁行为产生的后果,很难想像,不严加惩处,难敞效尤。
 
六、结束语
 
    李鹏总理在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对文化事业“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坚持不懈的开展“扫黄”斗争,打击盗版、走私等非法文化经营活动”。“增加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站)等文化事业的投入”。这是对图书馆的方针、政策的指示,有了它,我们就有了明确的方向。加强管理必须立法,用法制来振兴图书馆事业,现行图书馆规章,虽有不完善处,但它毕竟是当前规范图书馆事业的“典范”,是代表“国家意志”对图书馆实行法律管理的手段,因而它同样存在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严峻局面。目前还有一些人认为图书馆馆规章不是法,执行不执行无关大局的思想,不是今天“增强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的思想,鱼须转变,我们认为,图书馆“大治”局面的确立,驰骋于“信息高速公路”的风光,是图书馆立法完善的必然,更是图书馆执法的硕果。纵观古今,横及中外,莫不如此。我们满怀信心的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及其相关法规不久必将如东升旭日,光照人寰,在图书馆的立法史上,纪录下光辉的篇章。
 
参考文献
 
①     ③见1982年宪法第五条。
②有关论述见:张焕光等编·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
    ④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48号令第6-11条.
    ⑤1975和1978年宪法第一章第二条.
    ⑥1955年9月17日文化部抄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图书馆工作的规定》。
    ⑦195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草案)。
    ⑧1978年11月13日《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⑨((大学图书馆学报》,1995(5):140
    ⑩李鹏总理早在1987年接见全国高校图书馆工作会议代表时就讲过这一点;文化部刘
德有副部长1993年9月14日在全国“市场经济与图书馆建设”馆长研讨班开幕式上的一篇有代表性、有政策性的讲话中也肯定了这一点并引用1987年文化部等三单位制定的《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来说明.
    @见⑩刘德有副部长讲话.中国图书馆学报,199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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