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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与文献资源共享
            于丽英 点击量:8552
人民大学图书馆
    
 
                  
  
 摘要: 本文通过对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的论述,着重强调利用电子文献资源的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等,注意保护其电了版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法在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利用智力成果过程中的各项利益,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进文献资源的利用与共享。
 
   21世纪被称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资本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结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密切,知识产权在各国的经济、技术、文化、政治等各项事务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当今时代,信息技术及传播乎段的不断提高,网络及网络化趋势的出现和扩展,深刻地改变着整个社会。但是网络不仅仅是一个数字化的乐园,也包含着众多的选择与矛盾。它改变了全球的通讯面貌,也使得关于信息的产生和传递带来的问题不断增多。因此,更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的扩散和新知识的创造同样重要”,因为包括信息、知识、科学和技术等在内的智力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宝贵财富,经济与社会发展必然要求加快其流通和利用,实现其充分共享,发挥其最大效用,这对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版权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
1.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1. 1资源共享及其特点
    资源共享,是指图书馆职能由一些图书馆分担的运转方式,以提高图书馆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共享的资源可以是物质、智力、概念和人力资源方面的共享,通常所讲及实际中主要是指文献、书目数据和联机数据库等物质实体方面的共享,即文献资源共享。文献资源具有共享性,这与知识产权的特点是相对立的。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人权宣言》第27条宣布:( 1)任何人都有权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分享科学的成果;( 2)任何人都有权保护‘自己创造的科学、文学、艺术成果在道义上和物质上引起的利益。这其中含有两个完全冲突的观念,也展现出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这种全球性的矛盾。在文献信息利用与共享的过程中,要保护其智力成果权不受侵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关系密切。
1. 2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
首先,文明是人类依经验和知识的互相积累观摩为基础,从而发展创造出更进步的成果。其次,各国宪法中大都规定了保障教育、科学事业发展,鼓励发明创造等原则。
第二,图书馆是国家的公益性文化服务部门,它和教育机构担负着保存文献信息资源,传授知识,服务于社会公众,促进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使命。这种公益性、教育性决定其对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四,文献信息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是并行不悖的。如我国版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版权,以及与版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1. 3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性
    知识和信息只有通过利用才能实现其价值,资源共享可以使资源增殖。信息资源的传播与利用除资源本身流通外,更多地通过复制手段达到目的。在网络环境下,这种利用手段更具有广泛性(超越时空界限)、经济廉价及无偿性、隐蔽性(利用的时间、地点无从知晓)等特点。这些特点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相矛盾。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所以,在文献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对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源必须依法传播和利用。保护权利不是知识产权法的唯一目标。因此,对权利的规定及对权利的限制都是必要的,这也使得文献信息利用和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得以调和,是知识产权法根本作用的体现。
2.电子资源共享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电了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资源的概念也不断扩大,出现了新型形态的文献信息。“关于未来有许多美妙的想法,但毫无疑问的是,书籍将会有很大的改变。声音、图象、动画等多媒体手段的加P将改变书籍的传统定义,……”除印刷本资料外,还涌现出大量的电子信息一一即以机读形式出现的信息,如电子数据库信息,包括联机数据库、软盘或CD- ROM等形式,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软件等,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国家网络和全球交互网络获取。我们感受着网络的优势和便利,同时也面对着它带来的问题与困扰。有了数字技术,“每一个消费者都成为潜在的作者、潜在的出版商和潜在的侵权人一瞬间即可。”’电了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呈增长趋势,同时增强其利用和共享的可能性,然而异于传统文献资源的是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日趋严格。关于以下几种电子资源,在利用及共享中应注意其知识产权的保护。
2. 1关于数据库
    这单所指的是电子数据库。欧共体1996年《数据库保护指令遵守其定义为:“将各种著作、数据或其他素材,以系统化或秩序化的方式加以集合,而使他人能个别透过电子或其他媒介,加以接受利用者。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己成共识,试图将其纳入版权法保护。如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的版权法都对此予以保护。对于那些以事实信息或无版权材料的汇集为特征的数据库,其版权的认定和保护则无明确的标准和规定。
    欧共体在其指令中,对“花费大量投资于取得、证实或呈现数据库内容”的不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库,赋予一项独立的“不公平抽取权”(Unfair Extraction Right)。依规定,在权利的15年保) 期内,数据库制作者仍可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籍由传输、抽取或使用的方式,将其数据库的全部或相当部分的内容加以移转或散布的行为,以补偿数据库制作者所付出的大量创造性劳动。此外,该指令还规定其成员国应于1998年1月1日前修改其国内法,使其符合指令的一切。1993年2月通过的《关贸总协定T RIPS协议)),将数据汇编与计算机程序并列为版权法的客体。
    由此可见,从数据库中将电子信息资料套录( Down Loading)成印刷本形式,或是从数据库中直接将受版权保护的信息资料套录入电脑中加以储存备后来使用,只要数据库作品以一种可被检索的方式存入记忆中,无论这种方式采用复制文本形式还是短暂的视觉再现(如屏慕显示),均被认为是一种复制行为,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合理使用除外。但是对于屏慕显示或浏览,一般为个人学习或研究利用,多数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有观点认为,屏慕显示不是对作品的物质形式的复制,利用显示器浏览数据不予禁止。
    总之,数据库的合法使用只有经过同数据库权利人签订某项合同或协议,才可以实施与发挥其功能有关的一切行为,否则属于侵权行为。现在各国法律普遍禁止第二方临时或永久地复制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即使用户个人复制从电子信息网络上获得的信息供自用也不再属于合理使用。
2. 2关于计算机软件
    美国1980年修改版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其保护范围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宣布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包括文档和程序两部分,文档作为用自然文字表现的资料当然受版权法保护主要问题是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一项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该程序的思想概念的表现,应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软件与传统作品相比,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可复制性和可改编性。版权法对其保护的目的,是禁止非法复制和使用计算机软件。既保护其表现形式不被非法复制,也保护其技术设计、技术方案等智力成果不被非法利用。因此,对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必须符合法律上所规定的条件。未经许可,无论以何种形式、从何种媒体上抄袭、复制他人软件的行为,皆属侵权。
2. 3关于数字化作品
    数字化技术被公认为是一项伟大的信息处理技术,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深刻的科技与社会革命。数字化技术是指将作品或其他任何信息或数据由任何传统的表现形式向一进制方式转换,经转换而形成的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Digitized Work)。数字化只带来作品形式上变化,但其过程并没有给原作品增加新的独创性,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因此,数字化可看作是一种复制行为。
    数字化己成为使用作品的一个重要方式,并成为进一步利用该作品以获得各种利益的基础。数字化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同样也会给作者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所以,版权法有必要明确规定数字化权成为类似于复制权的作者的专有权利。即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以数字化或其反向过程,应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专有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文献资源利用过程中,如采用光学扫描仪或文献图象处理器,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转换为电子形式,或者将有版权的作品从印刷体形式重新录入成电子文字处理格式等行为,必须获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
    文献信息资源得以广泛传播和共享的重要乎段是复制。在电了版权时代,传播手段不同以往,其复制技术的创新丰富了复制权的内容,也影响到合理复制行为的命运。版权法中用于平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重要制度“合理使用所面临着考验,增加了关于“合理性”判断标准的难度,而目这一权利并不能扩展到电子信息。根据英国1988年版权法的有关规定,图书馆员将版权资料通过传真发送给读者的行为是违法的;未经许可,不能为读者的研究工作或个人学习的需要而提供电了拷贝服务。要利用数字信息,必须与权利人签订使用合同并对使用费用作出安排。围绕数字电了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和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美国爆发了空前的版权大辩论。教育界、图书馆界尊重版权人的各项权利,同时坚持在网络环境下对信息资源享有合理使用待遇的必要性。这些讨论还会继续下去,以寻找保持版权人和用户两者利益平衡的最佳途径。
3.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促进资源共享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智力成果,国际互联网络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又在开拓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地。因此,在利用、共享信息资源的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其新发展,维打‘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的平衡作用,才能顺利实现资源共享。
3. 1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对人类思考模式及生活形态产生深远影响,人们不仅懂得争取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亦懂得尊重别人所享有的权利。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使社会公民普遍建立起尊重知识产权的道德观。在科学道德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科学道德是最重要的。只有树立和提高公民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和意识,认识到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不论是对于权利人还是需求者都是合理的。遵守版权法的长期利益将引导人们放弃使用非法版权所带来短期利益,这样才是对版权等知识产权积极的、真正的、最大范围内的保护,达到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标。
3. 2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我国应根据国情,吸收法学界、产业界、图书馆界、教育界等多方面人士参加,参考、借鉴国外版权立法及实践经验,对版权法的内容作出修改或调整,对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以规范,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客观要求并与国际版权保护标准接轨。除配合新的知识产权利用方式做出严格的法律保护之外,更须针对电子资源的特殊性做出特别的规划与竹理。如西方国家版权立法的一个趋势是建立版税制度,即通过征收复印版税及录制版税,限制合理使用,陇调版权人和用户的利益,维打‘社会公益。尽管各国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对此看法不同,尚未成为各国版权的通行做法,但仍是我们深思的问题。再如,对待国外版权,不能对其过分保护而造成本国利益的失衡,等等。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版权存在的基本原则,尽管需要不断为之注入新的内容。
3. 3把握合理使用的尺度
    鉴于教育机构、图书馆公益事业在传播和创造科学文化知识方面的特殊作用,应当充分享有“合理使用”版权的权利,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在网络环境下,文献资源的合理使用应以其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利用资源应以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为前提,以免造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而且个人合理使用的范围有越来越限缩的趋势。图书馆要努力培养一种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澄清教学及服务中使用的各项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为用户提供充分适当的资源。对用户而言,他们既是作品的使用者,又是新作品的创作者。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是深远的,不仅是对己有的作品的保护,而且为潜在的、未来的权利人带来利益。
3. 4建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应当成立有关版权的中介机构或团体,集体管理相关事务,统筹办理因利用文献信息资源所产生的用户与权利之间的各种问题及其处理办法。目前,多数版权保护较发达的国家都有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这种制度可有效地解决权利人与用户间的利益冲突,共同管理,共同授权,有助于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对于权利人和利用者都是有利的。
4.结语
    文献信息资源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互动性。如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或保护程度过高,影响对知识、信息的利用,可能会导致信息自由、资源共享名存实亡。但是信息资源,尤其是电了信息,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的建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金钱,如果这种艰苦的劳动成果不予充分的法律保护,数据库等信息产业必将难以为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资源共享无疑变成空中楼阁。健全的立法和有效的管理制度,不是要禁止复制使用,而是鼓励信息资源的流通利用及用户自愿守法并支付报酬。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利用资源创造智力成果为知识产权法增添新的内容,从而共同推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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