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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咨询服务
            翟建雄 点击量:6948
(国家图书馆立法决策服务部)
    
 
 
 
[摘  要 ] 法律咨询是国家图书馆参考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深入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空前提高,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公民自觉的行动。在众多法律服务机构中,图书馆以其丰富的馆藏和网络资源以及特有的服务方式将日益成为公众获取法律信息的首选地点。作为一种新出现的图书馆参考服务项目,法律信息咨询如何借助互联网开展读者服务,网络环境下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将会出现那些变化,网上咨询对法律信息咨询服务的体制、法律参考馆员的职业要求将会产生那些影响,本文将对此作一探讨。
 

互联网的出现可以说是人类在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及其在图书馆领域中的应用,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也正在发生一系列变革,它使得参考服务所依托的文献资源由传统的以馆藏为主逐步扩展为全国和世界范围内图书馆的馆藏乃至非图书馆领域的文献信息资源。由此导致的不仅仅是信息载体的变化,而将从更深的层次对参考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产生深远影响。
国家图书馆参考部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已有十年历史。1992年,为适应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需要,国家图书馆在原有社科参考服务的基础上,专门开设了法律文献咨询服务项目。迄今为止,该项服务成绩斐然,陆续承接完成了数十件国家立法草案和立法研究课题的文献咨询任务,同时也在日常读者咨询中解答了大量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在网络技术引入图书馆前,法律咨询服务所依托的仅仅是馆藏书刊资料和少数光盘数据库,可资利用的资源十分有限,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此项服务的拓展和深入。但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情况大为改观。互联网中大量动态和静态的法律资料为法律信息咨询服务提供了另一个丰富的信息源;同时,成熟的网络技术又拓展了咨询服务的空间和手段,使网上法律信息的获取、加工、传输更为迅速、便捷。
 
一、网上法律信息源:
 
国外学者通常将法律文献分为原始法源性文献 (Primary Sources)、次级法源性文献 (Secondary Materials) 和查询工具 (Search Books or Finding Tools) 三大类。原始法源性文献一般是指由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法律法规及由其形成的制定法汇编、法典、行政法规汇编、条约集等,在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由法院或私人出版商编辑出版的各种判例法汇编;次级法源性文献是指各种法律教科书、法学专著、法律期刊、会议录、法律百科全书、指南等;而查询(检索)工具则是指法律图书目录、法律论文索引、引文、判例摘要、法律辞典等。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各种法律光盘数据库、联机数据库开始大量出现,也成为法律信息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中不论是原始文献还是次级文献,其信息量十分丰富。许多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等国家就将其制定法、判例法文献全文上网,供读者免费查询。以美国为例,其联邦一级的主要制定法出版物如《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 S. C.)、《联邦行政法规汇编》(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 F. R.)、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判例法文献如《合众国判例法汇编》(United States Reports—U. S.,全文收录1893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第一至十一巡回法院和一些专门性法院的判例等都可以通过设在互联网上的网站免费查询。此外,通过议会、政府、国际组织、法律院校的网站也可以查到大量原始法律文献和次级文献。
就国内而言,互联网同样提供了丰厚的法律信息源。自1999年政府上网工程启动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政府以及为数不少的法院、检察院纷纷在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根据2002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十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以gov.cn结尾的英文域名总数已达6686个。在这些政府网站中,法律法规是其常设栏目之一。随着中国加入WTO和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的普及和深入,政府网站中的法律信息正与日俱增,成为广大读者获取法律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
与传统的印刷体法律文献相比,网上法律信息具有即时发布、全文检索、加工方便、传递迅速、费用低廉等优势。因而符合广大用户对网上信息的“双F”要求,即Free 和 Full-Text (免费、全文)。
 
二、网络环境下法律咨询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参考咨询(包括法律文献咨询)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
1.服务对象进一步扩大
近年来,随着公众科学知识和文化素养的提高以及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读者利用图书馆的行为方式发生了诸多变化,由以往的亲自到馆查询或委托查询转变为通过网络利用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直接检索馆藏或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委托查询。这些不必“登门造访”的远距离用户的日益增多,使“读者”一词的概念和范围发生了变化。网络环境下参考咨询服务的对象也因此逐渐从“到馆读者”扩大为“社会用户”;读者已不再受其所在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可随时向图书馆咨询问题,获取知识。
2.服务方式的转变
在传统参考咨询服务中,参考馆员主要是被动地等待读者。而在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服务的方式已由传统的面对面咨询、电话咨询、书面咨询拓展为网上咨询。借助于计算机和网络,咨询人员可以主动地与各方面潜在的读者联系,向其介绍本馆的文献资源和自己的信息产品,宣传自己服务方式。
3.服务内容的增加
在网络环境下,咨询人员可以与读者一起商讨各种电子资源、网络资源的取舍;利用自己的文献知识、网络知识和检索技能,辅助读者选择合适的检索式和检索词进行查询;检索的层次也由传统的书名、文章名深入到更加具体的部分,如段落、句子乃至单词。这种深层次的文献检索,使咨询人员可以对读者提出的大量事实性问题开展文献查询,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咨询服务的范围。
4.服务层次的提高
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把咨询人员从传统的手工劳作中解放了出来,以往咨询中那些费时费力的翻卡片、抄目录等繁琐工作在今日已是轻而易举之事。在传统咨询中占很大比例的常规咨询,如书目查询、报刊检索等,现在均可由读者通过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自行完成。这样,咨询人员得以从过去那些大量简单重复、低层次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承接、开发难度更大、层次更高的咨询课题,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服务模式的转变
传统的咨询服务模式是建立在以馆藏为中心的基础上的。咨询人员通常也是指导读者使用各种印刷体检索工具来利用馆藏;其提供的文献亦以馆藏为主。而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参考咨询服务的模式将转变为“以人为本”,即以读者为中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使得咨询人员必须从市场的角度观察、分析读者需求,对读者信息需求的分析将重于对文献本身的分析。
6.服务手段的更新
近年来各种电子版、网络版文献的出现,使得咨询人员可资利用的资源进一步扩大。光盘检索、国内和国际联机检索、网上资源检索、电子邮件的交互式联络,使得咨询人员的服务手段也进一步更新。
在国家图书馆法律政策咨询室近年来解答的咨询中,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图书馆提出法律咨询的读者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外省市甚至国外的读者。这种新的咨询方式的出现,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为法律咨询走出传统的咨询模式提供了契机。依托互联网中丰厚的法律资源及其快速便捷的传递方式,咨询人员将有可能以较快的速度、较深的层次来回答读者咨询。
 
三、网络环境下作好法律咨询服务的思路
 
如前所述,网络环境下参考咨询服务的对象已从“到馆读者”扩大为“社会用户”。借助网络,读者可不受其所在地域和时间的限制,随时向图书馆咨询问题。传统的参考服务方式将因此发生多方面的变革。就法律咨询的服务方式而言,用户已不满足过去那种以提供书目、索引等文献线索和法律法规原文为主的传统服务方式,转而要求咨询人员能够提供诸如法律文献综述、文献调研报告、法律信息跟踪、专题法律研究报告等经过加工整理的信息产品。面对变革,法律咨询人员必须转变观念,开拓思路,借助网络拓展服务:
第一,开发网上法律资源,作好网上专题导航。互联网上的法律信息虽然十分丰富,但杂乱无序,变化无常,必须加以分析、整理和鉴别,才能为己所用。就读者而言,不论其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读者,他们既无时间又无能力同时也无必要将网上法律信息进行归纳整理,而此责任当仁不让地应由图书馆咨询人员来承担。首先,咨询人员应加强对网上法律信息资源的研究,搞清法律网站的分布(国家、地区)、种类(国际组织网站、政府网站、商业网站、法律院校网站)、收录信息范围(法律法规、法院判例、期刊论文、收录年代)、提供信息形式(免费、全文)、数据更新周期、检索使用方法等。在作好前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各网站的特点和读者的通常要求,按不同标准(国别、法律专题等)编制网上法律资源导航图,并主动向有关用户推荐。
第二,编制网上法律资源数据库。在对网上法律资源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国外那些权威的、信息相对固定的法律网站(如国际组织网站、政府网站、议会网站、法律院校网站)中包含的法律信息按照检索要求进行著录,编制成索引型数据库,以便查询利用。
第三,对网上各类搜索引擎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编写搜索工具用户使用指南,推荐给读者使用。
第四,考虑到国家机关目前上网的限制,可与其协商在其局域网上建立镜像站点,根据该机关主管业务的性质和范围,将与其工作相关的各类法律信息挂在上面,供其检索使用。同时还可在该站点公布咨询人员的姓名、专业领域和联络方法,以沟通彼此联系。
 
四、法律参考馆员的素质要求
 
参考咨询馆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网络咨询开展的成功与否。在网络环境下,参考咨询馆员的角色相应地由被动转向主动,从信息中介转变为信息指导,从传统的指导性服务转变为综合性文献研究。这些角色的转变要求咨询人员必须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特别是有关网络的信息知识和检索技能。
法律参考工作具有参考咨询工作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参考馆员的任用条件有别于其他参考馆员。
第一,法律参考馆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背景,这是做好法律咨询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法律参考馆员应当具备较全面的图书馆学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文献检索和获取信息的能力。对各类参考工具书尤其是法学类工具书,如各类索引、文摘、年鉴、手册、字典、词典、百科全书等有较全面的了解;基本掌握馆藏法律类图书报刊资料的种类和分布情况;
第三,法律参考馆员必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熟悉网上法律信息的检索方法和各类型法律数据库的使用方法,熟记一些常用的法律网站;并具备相应的信息加工和文献组织能力。同时,根据个人爱好和可能,建立个人专用法律数据库,以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咨询质量及效率。
第四,法律参考馆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善于将读者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加以分析综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转换成文献检索语言,保证信息的查全率和准确率。
第五,法律参考馆员应当熟练掌握一至两门外语。目前,网上的法律信息多为英文,因此,良好的语言能力是获取网上资源的必要条件。
第六,法律参考馆员应对各类法律信息保持足够的职业敏感,养成跟踪国内外法律信息的习惯,善于捕捉动态信息、积累信息,做到有心、用心。
 
五、法律参考咨询体制
 
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界只有深圳图书馆设立了法律图书馆,这种状况与图书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和公众对从图书馆获取法律信息的要求极不相称。国家图书馆虽开设了专门的法律政策咨询室,但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且规模过小;面对众多普通读者的咨询,其作用显然十分有限。网上咨询虽然扩大了读者和信息利用的范围,但其毕竟是一事一答,在服务深度和规模上很难有大的突破;在法律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上也难以有所作为。因此,设立专门的法律图书馆或法律参考阅览室不失为解决这些矛盾的良策。
另外,面对大量潜在的读者需求市场,现行的读者咨询与信息开发职能不分的运行体制已不合时宜。笔者以为,传统的参考咨询与当今的信息开发是两个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一组概念,不应将它们混为一谈。前者是基于图书馆服务的公益性而言的。作为纳税人,公众有权要求图书馆无偿提供诸如文献利用、信息查询等方面的辅导性、指南性服务,图书馆亦有义务为之。而后者则一般是图书馆针对读者的需求和市场的预测,有目的、有计划地生产信息产品、推销产品的市场行为,是市场经济下经营图书馆的一种形式,而并不是什么“参考咨询服务的延伸”、“参考咨询服务内容的拓展”等,因为这种市场化的服务与图书馆的公益性无关,它的运作必须遵行市场经济的规则,即“等价有偿”、“按质论价”。任何人、社会团体、经营组织都无权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或经营需要而要求图书馆无偿提供超出其公益范围的服务,进而无偿占有社会公共财富。而目前这两类服务彼此不分地同时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要求咨询人员同时去作,一方面会使咨询人员顾此失彼,另一方面又由于市场交易的严肃性,很难保证图书馆公益服务不受到影响。还需指出的一点是,市场存在风险,一旦交易失败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纠纷如何解决?风险由谁承担?显然,不加区别地将两种性质不同的服务混合在一起是不妥的。因此,将具有社会公益性的读者咨询与信息开发分开运行,使相关部门和人员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为保证两者健康发展所必须。
 
六、关于网上法律咨询范围的界定
 
近年来,通过网络向图书馆咨询法律问题的读者(包括外国读者)日益增多。其中涉及经济、民事、刑事等诸多法律实务问题的咨询比例正迅速提高,如“写字楼市场投资法律环境”、“收养中国儿童的法律程序”、“刑事拘押期限”等,这些问题既非寥寥数语即可说清,亦非提供几件有关法规即可解决。均需咨询人员在详细了解读者需求的基础上,经过查询、综合、整理方可完成。
一般来说,通过网络提出法律咨询的读者有两大类:专业读者和普通读者。前者一般是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其咨询的问题多为与立法项目有关的文献资料或诉讼中所需的中外法律法规文本;后者为普通读者,所咨问题一般是法律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两者相比较,前者一般都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背景,提出的要求范围清晰,用词准确;但其文献知识相对缺乏,尤其是国家机关出于保密等原因,目前上网查询资料多受限制,对资料需求的数量、种类、时效均有较高要求。而普通读者的提问则各式各样,表述多含糊不清,常常需要咨询人员运用专业知识确定查询的范围;且常有读者将图书馆当成律师事务所,不少提问为法律实务问题,往往超出文献提供的范围。实践中,这些超出咨询服务范围的问题常使咨询人员进退两难:不解答有负读者期望,但如解答,必然会掺入咨询人员的主观判断或看法,有违图书馆以提供客观公正的文献服务为宗旨的一贯做法。面对这些咨询,如何回答、回答到何程度,确实需要对咨询的范围作出界定。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公共图书馆界尚无有关参考咨询范围明确的、权威的规定。笔者以为,可参照我国台湾图书馆界同行的做法,制定有关参考服务的准则以规范服务的方式、范围。台湾现行的《参考服务准则》第六条第一款就将法律问题列为限制回答的问题之一,其规定如下:
 
六、 限制回答之问题: 
    (一) 法律与医药问题:
馆员得提供或协助读者查询法律及医药资料,但尽量不作诠释之工作,亦尽量避免透过电话回答法律与医药问题。
 
对网上法律咨询,笔者以为还是以提供客观的文献服务为妥,尽量避免带有过多主观色彩的回答。
 
参考文献:
 
⑴ Morris L. Cohen: Legal Research in an Nutshell, 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 1985.
(2) 马远良主编:参考咨询工作,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0.
(3) 王锡璋:图书馆的参考服务,台北:文史哲出版社, 1997.
 
作者简介:翟建雄(1957-),男,陕西洋县人,国家图书馆参考部副研究馆员,法学学士。主要从事法律信息研究和读者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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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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