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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权利义务的法律调整——图书馆法律学再探
            郭锡龙 点击量:7387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载在宪法,读者是公民的一部分,是为了种种目的与图书馆发生联系、交往,从而依宪法和有关法规产生权利义务的那部分公民,因此读者的权利与义务同样受到宪法和有关法规的保护。
    读者的权利是读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去实现白己与图书馆之间的法律行为,同样也可以要求图书馆去实现或不去实现某些行为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读者义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读者在自己与图书馆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中履行法律责任,承担法律义务,即读者必须去实现一定的行为,否则就受到道德谴责、行政处理、经济制裁甚至受到刑法追究。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承认权利义务的阶级性,反对权利义务不受限制的滥用,各孙图书馆法规和准法规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的,是保护社会主义国家也即全体人民的最高利益的。
    在读者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中要遵照宪法第51条的精神即读者不得以自己的权利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当与他人权利发生矛盾时,由图书馆依法(含准法规的规章、条例、办法等)去调整。
探讨读者的权利义务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中的一个方面,也是维护高校教学科研秩序与图书馆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
宪法规定了图书馆的职能,明确“二为”方针是它赖以存在的根本,有关法规对此又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我们研究读者权利义务的依据。
    首先从读者权利讲,宪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公民时权利,一是“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即离不开图书文献.,在某种意义上讲,图书文献是教育的保证,特别是高层次的教育更离不开图书文献。
    二是“享有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在这方面,基于爱国热情、社会责任,读者的主动性、积极性、紧迫性主导着一切行为,图书馆与它们间需求的矛盾有时是突出的。图书馆建立文献保障体制正是为了维护宪法所赋于读者的上述权利。
    宪法所赋于的权利,如果具体到读者视利中来看,大致包括:
(一)、借阅权:它是开发利用图书文献、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弘扬中华文化的手段,是体现读者权利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读者借阅权的实现,高佼、科研、公共等系统的图书馆法规性文件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1、文献收藏的完整、系统和专门性,2,文献整理利用的及时、准确与规范化,3、用户教育的普及与深化,4、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文献保障与利用率,5、现代化管理机制的规划与建立,6、加强馆际协作、互借以及资源共享来提供多渠道的文献服务。
    借阅权的象征是借书证卡,它是特定权利的凭证。因此,读者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和行政领导的决定,工作人员不能随意扣押、没收或停止其使用。对特种文献(珍善本、孤本、会议记录等)三级内部文献和声频视频资料的借阅权需要特殊保护,由于这些文献资料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它的读者范围的有限性,保护这些有限读者的特殊需要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责。
    当然,读者在使用借阅权时必须注意:1、根据我国宪法对国情的认定:剥削阶级被消灭了,但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困内存在,有时还很激烈。困家教委主任李铁映指出“教育无可否认具有阶级性”,因此对图书文献的借阅权应受国家最高利益的制约,不是侮个人都可以无限度的使用,而是根据有关规定,按法使用。比如文化部关于图书“三级”管理的规定,教委关于控制三类港台报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这些规定告诉我们滥用借阅权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2、借阅权并非特权,因为特权意味着主仆关系的残余或隶属关系的框架,不受法律约束的超法规权利,读者具有特权思想的危险倾向往往表现为妄自尊大,颐指气使,对图书馆工作人员横加指责,不屑一顾,这些都是对借阅权的扭曲。
    (二)、建议权:读者建议权的使用,往往多从用户这个角度提出来的,因主客观的“落差”,符合、半符合、不符合实际的情况都存在。但它毕竟对图书馆工作的改进是有益的,也是密切图书馆与用户之问关系的有效办法。图书馆要鼓励读者使用建议权,当建议因读者立场的局限性、内容的超前性等而不能采纳时,应采取保护读者积极性的措施而不能于以挫伤。所谓保护读者积极性是从矛盾双方推移转化中主要矛盾一方提出来的,它的内容包括召集会议、专访、表彭 ,扶持等等。总之妥明确延议权就是建一设权,这样措施才会得力,读者的建议热情才能持久。
    实施建议权的关键在于图书馆的群众观念.民主观念和法制观念。如果不能做到有建议.有答反、收实效,读者就会淡化主人翁的式任感而使建议权走进死胡同
(三)、参与权.读者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图书馆管理的权利。
参与权的重要体现即图书情报委员会委 、读者咨询委员会的建立,高校内的图书情报委员会或读者咨询委员会的性质是“咨询”和“协调”,委员会的成员来自全校师生,他们有权听取馆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年度规划,反映师生要求,讨论重大问题,向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参与权的形式表现为读者直技“参政”,议者参 “政”从根本上讲是维护读者(个人和群体)合法权益(眼前和长远)不受侵害的保障,是先法规定的的公民参加国家管理权利的一部分。这个工作做好了,各级各类图书馆的前景都将是辉煌灿烂的。
参与权的延伸,在我国是一些图书馆以读者承包的方式出现,多为阅览室,图书馆在物质上给予于支持,工作上给予指导;在国外体现为读者自治“每个学生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得到本系图书馆的钥匙。
(四)、设备利用权:这里所讲的没备,仅指家具设备,机诫设备、电器设备、声像设备、现代化管理设备等. 以上设备主要为满足读者进行教研活动而设,读者有权利用它,工作人员应创造条件,改善环境,提供方便,加以指导,保证读者合法权利的顺利实施。
国家对设备是重视的,投资是巨大的,《普通商等学佼图书馆规程》第32条、《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第27条对此都有具体规定。读者在行使利)几权时,要极端爱护这些措施,保证它不受污损、毁坏等不法行为的侵害。
    读者在行使设备利用权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准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它转录、复制属查架的书刊资料、声像制品或以赢利为目的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存储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封建迷信和反动淫秽思想的出版物。
    (五)成果享用权:成果包括“服务成果”和“研究成果”,前者指工作人员在为读者服务中所创造的初质条朴、工作业绩。“研究成果”指工作人员对包括图书馆学在内的各种学科特别是新兴、边缘、横向、练合学科研究的结晶。
    读者对上述成朱的卒用主妥应该是无偿的。文化部门的非商业性决定了工作人员辛苦劳动产品的补份不能从读者身上获取,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折的存在,又允许在有偿服务的政策下,读者需要将产品私有化时(即转变产品的占有形式而获得了所有权)可以按产品的等价交换原则优惠的方式进行,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成果享用而是由商业部门去处理的事。
    成果享用权的外延是遵重成果创造人的劳动,因此成果享用人对成果创造人劳动的尊重,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折光反映。
    (五)监督权:宪法第27条、41条规定公民的监督权是“一切权利属人民”思想的体现,范围广泛。我们这所儿指的监督权即对图书工作人员在他们的职务为半迳所划的圆面内的职责进行监督。
    宪法第41条指明了监督的主要内容为批评、控告、中诉、检举和前面提到的建议。批评主要指提出缺点、错误和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审诉控告主要指对错误的诀定和违章失职的侵权行为要求改止、撤消、补偿、检举内容同上,所不同的是当事人可能与事件有关,也可能与事件无义。总之这些权利是读者向一切官僚主义和违章失职行为以及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的方式。读者在行使监督权时,图书馆必须负责答复,认真处理,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读者的权利是广泛的,但要正确运用,还必须有道德的、法律的、思想的素养。
(二)
 读者的义务是读者对国家的匹夫之责,是读者主人翁意识的投影。在图书馆首先要转变现阶段以社会公德为基础的观念,宣传法律意识,强化法律责任,把它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
    读者义务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图书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为行政管理,二为业务管理,三为现代化技术管理。根据行政立法的精神,凡属国家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为行政法规,单位自己依法制定并经主管行政领导批准的为准法规。准法规是调整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因借阅、利用、委托诸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只对制定单位或与制定单位有联系的读者有约束力。这些法规是为了维护教学科研的纪律与秩序、广大读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是行政法规的补充或完善,且符合宪法第22条、51条精神,代表或保护广大读者的利益,广大读者有义务遵守它。为了保证这些法规和准法规的被遵守,各国都有一些执行保障,包括法规本身的保障,这些保障有:1、刑法的保障,2}、行政法的保障,3、图书馆准法规的保障。
    (二)爱护国家财产:爱护国家财产的第一个内容是爱护图书文献,图书文献是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保障,是两个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在高校是教学科研得以进行的“生命支持系统”,爱护国家财产的第二个内容是图书馆包括馆舍在内的一切公共设施,这些设施是读者受教育、搞科研、助成长、出贡献的“生态环境”。宪法规定的“爱护公共
财产”,就包含了上面两个内容。这就是说爱护图书文献和各种设施不仅是个社会公德问题,更是个国家法律问题。因此我们要积极引导读者认识和履行白己的宪法责任。
    (三)维护、遵守法律、纪律与秩序:马克思曾把法律看成是最优良的统治手段,毛泽东同志则把纪律视为执行路线的保证。图书馆的法律、纪律与秩序是学校执行办学(馆)方针,创造安定团结环境,培养四有人才的擎天柱,它的体现即图书馆各种法规和准法规的被遵守。从读者受益讲,法律、纪律和秩序被遵守的程度是读者宪法权利享受的程度,从社会关系讲,法律、纪律与秩序效力发挥的程度是图书馆自身职能履行好坏的程度,从法制建设讲,法律、纪律与秩序建立完善的程度也是依法治馆落实与否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第53条、《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8条、刑法序言等法律法规都讲了纪律与秩序,这些就是以国家的名义提醒读者:个人生活在群体(阶级社会)中,个人行为要以群体(阶级)利益为准绳,并受群体(阶级)行为的制约,法律是国家的或地方的,纪律是社会的或集团的,它们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秩序,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中就得遵守,否则就会被社会孤立、排斥、唾弃。
    (四)师生共建:图书馆属上层建筑,首先是精神文明的阵地,当前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国家教委、文化部和各系统的部委都特别强调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把图书馆政治教育的职能提到首位。文化部更以图字第749号文件要求在全国开展创建文明图书馆的竞赛,表彰这方面的代表人物,要求各图书馆大力提倡无私奉献、全心全意,开展学雪锋、树新风活动,消除精神污染,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同时,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我们认为建设精神文明,图书馆无疑应起推动、指导、带头和模范作用,在矛盾统一体中,在转化矛盾的动因方面是主要矛后的一方。但是要把这项工作做好,还必须使读者明白这是自己的国家义务,没有自己的参与、支持、协助、努力矛盾是不会转化的,要教育读者不要因为个人某些利益未能满足而破坏了精神文明的建设。
事物总是在“矛盾——统——再矛盾——再统一”中无限循环,节节进取。我们的责任就是要站在转化矛盾的一方,在个人与组织、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的教育中与读者共建精神文明。
(三)
    权利义务构成公民法律行为的基础,在目前人们对图书馆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研究它、讨论它,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内容,更有助于沟通读者与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他们之间的认识,协调他们之间的感信,也有助于鼓舞“低谷”期图书馆员的士气。
    在研究读者权利和义务的时侯,作为图书馆自身的权利义务,即体现为职能的那一部分,至关重要,否则读者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行政诉讼手段来反争,当读者和工作人员都清楚各目的权利义务并尊守它的时侯,安定团结的“生态环境”即可确定,事业目标也可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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