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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法律保护与文献信息工作
            于丽英 点击量:7682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
    
 
 
 
摘要:通过对有关版权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的介绍,加强图书馆界对版权保护的关注。文献信息工作者要树立版权法律意识,在工作中掌握和运用版权法律知识,更好地发挥其所担当的知识与用户中介作用。
 
1. 版权概述:  
1. 1权利内容
    版权,即著作权,指版权人对其在文学、艺术、科学活动中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人身权,也称“精神权利”,指与版权人人身相联系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指版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等。版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字作品,如论著、翻译、改编作品;日头作品,如讲学、演说、演唱作品;其他作品,如乐曲、绘画、雕塑、舞蹈、电影、电视、录像、地图、图表、计算机软件作品。作品存在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乎写、印刷形式,也可以是计算机终端显示的形式。
1. 2权利特性
    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因此为版权人所专有,其他人不得擅自占有或使用。否则,便是侵权。
    版权是一种无形权利。它是基于作者的创作而产生,使其可以超越作品的载体而存在。
    版权中的财产权实现方式具有多样性。版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实现版权中的财产权,
如通过复制、改编、翻译、表演、摄制电影等使用方式来取得报酬,实现其财产权利。
1.      3权利的多重保护  
 由于版权所具有的独特性质,使其更容易受到侵犯。以往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对有形财产
的保护,而对无形财产则缺乏足够的认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更弱,认识不到侵犯版权等知识产权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以致于侵权现象愈演愈烈。正因为如此,对版权应实施多重法律保护,不仅要有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的行为,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2版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己制定、颁布了关于版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备。特别是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第一次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列入刑法处罚的对象,这对于版权的保护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此外,我国还加入了几个重要的国际版权条约,使我国的版权法律保护与国际保护接轨。这些都为版权保护打下了良好的环境,为版权实现提供了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2. 1国内法
2.1.1《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版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受民法保护。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94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同时,在第118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1. 2  《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修订案在内容上作了重要的修改,增加了对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其中,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七节明确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犯罪的刑罚条款。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新刑法的规定,使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上更加规范、更具权威性,可以有效打击侵权犯罪活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1.3专门性法律、法规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包括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56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对著作权法规定、实施的一般性规定和解释。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是我国对软件著作权实施法律保护的具体规定。其保护对象为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编码、日标程序编码和文档手册。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对软件版权进行复制、抄袭或改编,不得传播、销售其复印件,从而保护权利人的根本利益。
    1992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协调我国版权法与版权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的一致性,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冲突。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版权的保护及实现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有关国际版权条约,对版权法进行修订也势在必行,如关于版权法的保护对象、版权管理、版权法律责任等,使版权法的内容不断适应变革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发展的需要,具有信息时代的特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
2. 2国际条约
    我国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各国间的合作,促进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它是目前国际上协调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的主要机构。
2. 2. 1〈博尔尼公约》
    全称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在伯尔尼大会签订,1887年12
月生效,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该公约历经多次修订和补充,最新文本是1971年的巴黎文本。它卞要确定了国民待遇、最低限度保护、自动保护、独立保护等原则和内容。我国1992年加入该公约。
2.2.2《世界版权公约》
    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1955年9月生效,又称“日内瓦公约”。1971年7月在巴黎修订。该公约主要包括关于保护对象、国民待遇、取得保护的条件、保护期限等内容。我国于1992年加入该公约。
2. 2. 3((录音制品公约》
全称为《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被擅自复制公约》于1971年在日内瓦缔结。该公约主要包括国民待遇、自动保护、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原则和内容。我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
 
3文献信息工作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3. 1版权意识是处理一者关系的前提
    版权意识,是指人们关于版权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如对版权性质、版权法、版权制度、版权保护等方面的理解及认识。囿于知识不能私有的传统观念,不少人认为版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只该得到稿酬,而不拥有作品的所有权,并不认为作品是属于作者所有的一种则产。于是,便借知识共享之名无偿占有他人的智力劳动和成果,意识不到这是侵权甚至是犯罪行为。其结果抑制了知识分了创作的积极性,严重影响我国文学、艺术、科学事业的发展。所以,这就要求人们转变旧观念,树立现代版权意识,正确处理作者与使用者的关系,使作者的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另外,通过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在依法引进和使用外国作品的同时,也使我国作品的权益在国外得到实现和保障。所以,树立版权意识,使版权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这无论是对版权人、版权管理者,还是对文献信息工作者、版权用户,都是十分必要的。
3. 2文献信息工作是版权利用及实现的重要手段
    文献信息工作,包括对文献信息的收集、贮存、整序、加工、开发等一系列工作。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文献信息工作的对象呈现出载体多样化特点,既有书刊文献,又有电子文献;不仅是馆藏文献,还包括网络上的文献。工作和服务的内容、方式也不断扩大和变化,如文献的缩微复制、声像工作、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网络建设、信息多层次开发、定题服务等等。可见,文献信息工作的性质、内容都与版权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献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即人类智力成果的广泛应用,是版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乎段。电了化、网络化的发展为信息与知识的共享提供了可能。对文献信息用户而言,他们既是版权使用者,又是版权创造者。也就是说,用户通过各种方式和乎段,达到使用文献信息的目的,满足其需求;同时也是利用己有的科学成果进行新的创作,不断形成新的作品和版权。总之,通过文献信息和知识的传播、利用,促进文化的交流、发展与社会进步。
3. 3版权保护对文献信息工作的影响
版权可以保护权利人的积极性,激发其创造力,但不应阻碍思想和信息的传播与获取。绝对保护会影响对智力成果的使用,造成知识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知识共享。为此,版权法同时又规定了对版权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在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目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己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己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己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等等。版权保护不是对作品的限制和封锁,而是使其利用更为充分、合理。文献信息工作涉及到版权保护的各方面内容,其前提是对版权的尊重和维护,同时依法保护自己作品的版权。比如,对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复制、改编、翻译、注释或编辑时,不得侵犯其权利;图书馆通过自己改编、编辑等智力劳动产生与原作不同的新作品,并对此享有版权。从事文献信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版权许可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为广大用户提供文献信息服务。
 
4结论
    作为版权所有人与文献信息用户之间的中介,文献信息工作者对双方都有责任。我们不仅要密切关注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尊重版权,做好自己的工作,还要教育、引导用户了解版权的知识,减少或者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伴随电子信息、电子图书馆、电子版权的诞生,高新技术使得信息的传播更加迅速便捷的同时,也使版权的保护复杂化。在信息时代,正确处理版权保护与文献信息工作、版权人与用户间的关系,在保护版权的基础上,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利用,极大地满足用户需求,提高文献信息和知识的利用率,是我们追求的日标。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_1990
2  江平 巫昌祯.〈现代实用民法词典〉.北京出版社_1988
3.祝晓风., 侵权者小心:七年徒刑等着你,华读书报 199.4. 2
4.版权保护不应阻碍信息传播.,中国图书馆学会工作通讯_1996( 5)
5. 吴建,马远良, 〈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一一关于图书馆未来的对话〉图书馆杂志一199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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