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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咨询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浅析
            赵红 点击量:7859
国家图书馆参考研究辅导部 社科咨询室
    
 
    [摘 要] 在参考咨询服务中,咨询馆员在利用信息资源为读者提供服务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合理使用、复制问题、数字化资源的下载与利用等知识产权问题。本文结合咨询实际工作,对参考咨询服务中所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Abstract]
    
    [关键词] 参考咨询、著作权、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复制、图书馆
    [KEYWORDS] Reference、Copyright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Fair Use、Copy、Library
    
    在参考咨询服务中,咨询馆员在利用信息资源为读者提供服务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复制问题、数字化资源的下载与利用问题等。实际上,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和复制问题早已有了具体规定。如今,数字化版权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议论的焦点,发达国家纷纷出台了数字化相关法律;国际图联也发表了数字化环境下的版权立场。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国内图书馆界也有很多人在积极探索图书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图书馆的一名参考咨询馆员,在工作中也经常遇到一些令人感到困惑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咨询实际工作,对参考咨询服务中所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咨询查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在咨询服务中,咨询馆员会根据读者的需求进行文献查找。然而,在利用资源查找的过程中,很少会考虑到著作权合理使用和被使用作品的知识产权状态,经常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要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文献,应考虑以下因素。
    
    1.1应考虑读者的使用目的
    
    读者的使用目的是咨询馆员能否利用享有著作权作品的重要依据。关于"合理使用",法学专家吴汉东所下的定义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只有在法律明文列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这种使用,否则就直接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属于合理使用。
    从实践来看,利用图书馆的大部分读者都是为了学习或研究。又由于国家图书馆为中央国家机关服务的特殊性质,我们的服务对象基本上是出于执行公务,即为国家立法或司法行政之需。这样看来,对大多数读者都属于合理使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人看到了图书市场潜在的经济价值,将馆藏畅销作品通过复制重新包装后出版发行。对这类以营利为目的读者,如果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使用具有商业性质,就应向其阐明合理使用的规定,如果这类读者不听劝阻,我们完全可以拒绝服务。因为合理使用是建立在著作权人牺牲一定经济利益基础上的,如果读者出于营利目的而使用对权利人而言是不公平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咨询馆员应尽的义务。
    
    1.2应考虑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开展深层次咨询服务,就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各种类型的馆藏文献资料,但这些文献具有各不相同的知识产权状态,因此要分清哪些馆藏可以合理使用、哪些不可以随意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规定:①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即公开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作品,对未发表的作品,即未公开于社会的原始文献,如书信、手稿、记录、笔记,或内部使用、没正式出版的各种书刊资料是不能随便提供的。(馆藏有吗?)②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等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可以不必考虑著作权的法律后果而随意使用。③公民的作品,其使用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超过这一保护期限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馆藏中的善本古籍、革命历史文献和地方志等少数珍品就属于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对这类作品我们可以使用而不必承担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后果。但对馆藏中已经超过五十年出版年限、作者依然健在或死亡未满五十年的作品,则不可以随意使用,只有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才可提供,因为这类作品仍处在著作权保护期之内,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咨询提供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咨询提供的过程,就是咨询馆员将检索出来的资料按需求提供给读者的过程。根据读者的不同需求,有的只需提供目录索引;有的要提供原文复制、下载;有的还要提供经咨询馆员编制过的专题资料汇编和信息刊物。不论是提供哪种形式的服务,都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1.2.1应考虑对馆藏文献复制的数量
    
    提供原文复制是读者较为常见的需求形式,也是咨询服务的一个环节。文献复制通常被认为是文献得以广泛传播和共享的重要手段。复制行为最容易对著作权构成侵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关于"少量复制",著作权法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为,读者的教学和科研需求进行作品部分内容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而对作品全部内容的复制,应视为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复制数量的临界值却非常难以把握。国家图书馆虽早有规定每本书只能复印其中的三分之一,但实际上根本无法有效控制。关于复制的份数,国外的规定不但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在英国和澳大利亚,不允许复制一部完整的作品,而只允许复制其中的一部分。英国版权委员会认为,复印的数量少于或占全书的10%,或复印全书中的一章,可以判定为合理使用。图书馆不能为读者复制整本期刊,除非出版商曾公开声明过允许复制,或曾经授权过图书馆。书中图片作为艺术作品,图书馆无权为读者复制。在日本,应利用者的要求,图书馆可以将公开发表的著作物的一部分以1人1份的数量加以提供,供调查研究之用。在目前法律对图书馆复制行为规定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和国际通行的惯例来解决复制中的法律问题。
    
    1.2.2利用数字化资源下载时应尊重版权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咨询服务的检索方式由传统的手工方式向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的自动化系统转变,利用数字化资源已成为参考咨询的主要手段。但使用数字化资源同样会产生侵权问题。对数字化资源的下载行为在我国尚无定论,但一般认为,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只是作品形式上的变化,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创造性,并没有创造新的作品,下载数字化作品实际上就是一种复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它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国际图联在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立场是:"图书馆向用户提供数字形式的版权作品,以满足研究、学习等合法目的,应该被版权法所允许"。"数字的并没有不同,为了个人教育或研究需要,可以复制或通过图书馆和信息人员复制合理比例的数字作品"。
    在利用互联网资源下载时应特别注意版权问题。互联网上的各种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常常同公众可以免费使用的资料混合在一起,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查找资料,但这并不意味着不经允许便可使用和复制这些资料。对网站上郑重声明版权所有,不得随意下载的告示我们要引起注意,否则不知何时,由于我们的疏忽,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又成为侵权的被告。
    
    1.2.3提供二、三次文献服务时的著作权问题
    
    为读者提供书目索引、专题资料汇编或信息刊物也是常见的咨询项目。在编辑这类二、三次文献的过程中,一方面,咨询馆员很容易因使用他人作品不当而侵权;另一方面,编制二、三次文献因其凝聚了咨询馆员创造性的劳动,是享有著作权的成果,同样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对专著的书名或期刊上的文章题目一般不受版权法的保护,编制书目索引是为了揭示文献和方便查找原文,并不涉及侵权问题。但编辑专题资料汇编、综述或信息刊物时就很容易侵权。对这类文献的编制,会涉及到原作品著作权中的演绎权,即作者对作品享有的编辑权。著作权法规定,编辑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而形成编辑作品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因此,咨询馆员在编制专题资料时,要注意适当引用他人作品。
    咨询馆员提供的通过自己劳动所编制的具有独创性的二、三次文献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许可任何人不能擅自将其出版。然而,事实上很多咨询馆员对此并不十分了解,常常是为读者付出了大量智力劳动而自己却什么也没得到。例如,某图书馆两位馆员曾受一位教授委托,整理了一份有关毛泽东军事战略思想的资料。后来他们偶然在教授的书中发现这本书附录中有三分之二的内容都是他们编辑整理过的资料,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自己享有的这份权利,事先也没有与教授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最终导致其署名权和经济利益受损。
    
    
二、对参考咨询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法制化思考

    
    随着咨询服务的规范化,咨询服务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图书馆工作中的法律缺失,确实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困惑,迫切呼吁立法者对此予以关注。
    
    2.1建议扩大图书馆对文献资源的合理使用范围
    
    图书馆的服务宗旨是促进知识的利用和有效传播,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应保障读者的基本权利,保证知识和信息最大限度、最广泛地传播利用;另一方面,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利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要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如何平衡利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参考咨询服务的一个焦点。尽管合理使用是图书馆使用各种文献信息的法律保护伞,但新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范围的缩小,使图书馆的服务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针对著作权法更偏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弱化广大读者利益的趋势,图书馆界应代表读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要求在著作权人和公众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点,进一步完善合理使用机制,建议将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围和保障机制引入未来将要制定的图书馆法,使图书馆人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满足读者需求,为读者提供最好的服务。
    
    2.2建议对图书馆复制行为制定相关条款
    
    图书馆对馆藏文献的复制版权问题,是图书馆提供服务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应利用者的要求而提供复制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图书馆员代为复制的看法莫衷一是。有观点认为,图书馆员代为复制属于共同侵权;相反观点认为,图书馆员代为复制是合理使用的延伸,图书馆员并没有侵权。我个人认为,只有在图书馆员明知或有确凿证据证明读者复印是出于商业目的还为之提供服务的,应视为共同侵权。如果是出于合理目的并不存在侵权问题。为维护图书馆员的利益,国外图书馆对此做了免责规定。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在提供资料复印服务时,要求利用者首先填写《资料复印申请书》,该申请书要求利用者写明"复制的使用目的",并且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格式化地列出了一些注意事项,包括"不得将复印件用于明示的目的以外","如果发生了著作权纠纷,由申请者承担责任"等。国际图联的立场是:"尽管图书馆作为媒介在确保版权法的实施中起重要作用,责任最终还在于侵权者"。参照上述规定,建议我们在提供复制服务之前,提请需要复制的读者以个人名义签署一份要求复制的表单,表单中应声明:为读者提供文献仅限于用于个人教学、欣赏或科研之用,如果用于出版、或是用于非个人使用并以营利为目的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使用者自负。
    
    2.3提高咨询馆员知识产权素质
    
    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在图书馆界普遍存在,相当多的咨询馆员认为知识产权离咨询服务还远着呢,侵权问题一时半会儿也找不上门来。况且我们的服务对象大部分是符合合理使用规定的,因此根本不用考虑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事实上,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已经存在。作为高素质的咨询馆员,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意识,自觉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咨询服务,积极探索工作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为图书馆工作建言献策。
    
    参考文献
    
    [1] 试论中外版权法中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胡锦成 赵春艳/图书馆学刊/2004年第6期
    [2] 图书馆管理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肖泉青/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3月/第21卷第1期
    [3] 战略思考:图书馆发展十大热门话题 / 吴建中主编/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
    [4] 图书馆服务中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刍议 李莉 赵熊 中国图书馆学报(双月刊)2002年第2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
    [6] 中外版权法与图书馆服务/李树国/国家图书馆学刊/2000年/第2期
    [7] 《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研究》/李国新著/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6月
    
    
    联络方式:国家图书馆参考研究辅导部社科咨询室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 邮编:100081 电话:010-88545192 手机:1302194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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