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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学科馆员之工作模式论
            周倩 点击量:2447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
【摘要】
本文是笔者多年前发表的“法学学科馆员之社会功能论”一文的延续深入篇,为法学学科馆员这一职业设计了充分发挥5大社会功能的5种工作模式,即:随机模式、立项模式、桥梁模式、客串模式和会议模式。
【关键字】
学科馆员;法学;工作模式
    

  学科馆员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被发展到一定的社会高度。比如美国名校图书馆学科馆员的服务方式大致分 E-mail、电话、即时聊天工具、网页表单,服务内容分成20项:学科网络导航建设、查找资料、预约服务、辅助课程网站建设、辅助学生研究、购买资源、特定课程研究指南、建立师生沟通渠道、资源使用帮助、接受资源荐购、投稿指导、指导论文写作、深度研究咨询、学科博客、发现信息需求、一对一咨询服务、私人馆员、馆际互借、资源动态邮件提醒、图书馆动态邮件提醒。[1]国内图书馆界虽然自1998年清华大学引进学科馆员制度之后一直在不断探索中发展前行,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显然是很大的,无论是立法和规章上对该制度的确立、建设和评价,还是学科馆员自身的职业素质、工作能力与范围,亦或是该职业的社会地位和受公众重视程度方面,都无法与国外相比。然而,我们不需要妄自菲薄。对于舶来的先进理念和制度,我们要做的不是全盘接受,而是要结合国情和工作实际扬长避短,摸索出一套真正适合我们切身需要的理论和制度。

  关于学科馆员的工作模式,有人提出学科馆员的发展经历着岗位型、数字图书馆型、交互型三种服务模式的更迭。[2]也有人把他人理论加以总结,归纳出一些学科馆员服务模式,如:学科馆员重点 学科创新服务模式,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模式,数字化知识化的信息服务模式,基于学科馆员制度的“一 条龙”服务模式,学科馆员-图情教授的协同服务模式,专业化高校图书馆服务模式,等等。其 中最典型的是学科馆员-图情教授联合负责式和学科馆员对口负责式两种。[3]本文要探讨的学科馆员工作模式是从一个不同的角度展开的。不仅结合了法学这一具体学科,而且是建立在学科馆员的社会功能被强力扩张的基础之上的。

  笔者多年前发表的“法学学科馆员之社会功能论”一文中,已将法学学科馆员的社会功能广义地定为:“法律图书馆”的信息采集员和导航员、法学学科理论研究的助理研究员、法律职业的信息顾问、法学教授的客座助教、图书馆的维权律师。[4]本文为这5大社会功能的实现设计了切合实际、便操作的5 种工作模式,分述为:随机模式、立项模式、桥梁模式、客串模式和会议模式。

  1、 “法律图书馆”的信息采集员和导航员---随机工作模式

  法学学科馆员要将图书馆中所有的印刷型和数字化的法律文献信息资源集合体有序化、显性化和社会化。[5]具体而言就是对法学学科的各种类型馆藏信息资源进行搜集、过滤、组织、评价、指导和传递等。本文并不对具体工作内容加以细述,而是为之设计一种工作理念和思路,一种工作模式。笔者认为,工作模式是通过长期工作实践的经验累积形成的可在今后工作中继续遵循的一套不成文的方法性惯例和原则。 只要把握好它,无论具体工作内容如何展开,都可以获得最大的成效。这里倡导的是一种“随机”模式,即无时无刻不在工作进行中,而工作内容则随时、随境、随人灵活变动,以充分利用馆藏资源和人力资源为终极追求目标。应天时,时代的发展和法律学科的发展需要什么信息,法学学科馆员便搜集什么信息;应地利,顺应本馆的馆藏规模和工作条件,学校法律学科的发展现状和目标,乃至本地区该学科的发展前景和侧重点,都可以成为法学学科馆员开展信息服务的工作方向;应人和,则是考虑法学学科馆员自身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量力而为,发挥个体专长。团队合作时则要形成取长补短、紧密合作、协同服务[6]的工作氛围。

  依照这种工作模式和理念演变出来的具体工作景象是千变万化的:专业性研究型的图书馆,法学学科馆员会以专职的身份出现;地方普通高校也许会配备一支“学科定岗人不定岗”的双重职业队伍,让采编、信息、流通等部门有学科专长的馆员在不离本岗的前提下以个人或团队协作形式,在本职工作的暇余进行法学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在学校专业多,学科馆员紧张的情况下,法学学科馆员甚至可以兼任其他学科领域的学科馆员,法学学科馆员工作的细化程度是依他们的时间和精力而定的。法学学科馆员进行信息搜集和导航工作采取“随机”模式意味着他们无论身在哪个具体岗位,只要有电脑能上网,随时随地可以开展此项工作。

  2、 法学学科理论研究的助理研究员---立项工作模式

  从事基础类研究的科研人员大体上把科研过程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申请项目阶段,第二阶段为项目实施阶段,第三阶段为项目总结阶段。[7]学科馆员要为不同的科研阶段、不同职称和学术背景的科研人员提供不同的信息服务。这种信息服务的过程本身也很具有理论研究价值。法学学科馆员将自己配合法学院系和科研单位的课题研究所进行的相关信息工作采取科研立项的模式展开,不仅可作为一个对自身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也可以提高学科馆员自身的科研水平和学科知识水平。

  通常法学学科馆员的立项工作模式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随着服务对象的科研阶段来相应地确立自己的科研三阶段,记录和评价每个阶段信息服务工作的情况与收获;二是将别人的科研三阶段整体作为自己的科研对象,而在自己的科研过程中仅将该课题研究作为一个范例或论据,与其他相关课题研究中采用的信息服务方法作横向、纵向等对比研究之后,得出自己的科研结论。显然后者需具备更精深的学科专业水平。

  3、 法律职业的信息顾问---桥梁工作模式

  高校的法学学科馆员要成功服务于本高校的对口专业师生,工作量已庞大。如果再将社会上的相关人群列入服务对象,显然有实践跟不上理论之忧,就连发达国家的学科馆员似乎也没有这样一项明确的工作内容。笔者认为,正因为目前国内学科馆员制度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学科馆员开展工作的深度远不能与国外相比,所以在不能对馆藏信息资源作深度挖掘的情况下,不妨考虑广度上的挖掘。

  法学学科馆员在为整个社会法律职业的建构和发展充当信息顾问角色时,宜采用“桥梁”的工作模式。这座桥梁是一座由信息通道搭起的立交桥,这种模式下主要会产生4种信息流:首先,法学学科馆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之间产生交互式信息传递,为这些职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和知识服务,使学科馆藏资源得到社会化的充分利用,并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其次,法学学科馆员作为媒介,在各法律职业之间构建信息桥梁。比如办理同一类案件的法官和律师如果都曾接受过同一法学学科馆员的信息指导,那么他们的办案认同性和一致性就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也随之大大提高;第三,法学学科馆员为法学教授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员搭起一座理论与实践的沟通桥梁。法学学科馆员既可以将法学教授的课题研究中最前沿的理论信息传递给各类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可以将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传达给法学理论研究者,帮助他们找到新的研究课题并且减少理论研究中的实践调查采访环节。法学学科馆员甚至可以为同一法学领域的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提供面对面交流的机会;第四,高校的法学学科馆员也必定与各法律行业中的信息组织体,如法院的图书馆、资料室等建立信息通道,发生指导、交流与协作等行业联系,最易普及的做法是提供一卡通借阅服务,实现法律信息资源的共享。

  4、法学教授的客座助教---客串工作模式

  有人提出,中国高校学科馆员制度在推行过程中没有起到应有成效。究其原因,除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及学科馆员素质有限外,学科服务偏爱“龙头”(校内教授、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忽视了“长尾”(校内一般科研人员、广大本科学生及校外信息用户)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8]学科馆员对课堂教学的渗入便是服务于“长尾”的一种有效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高校的法学院系已设置了文献检索课程,那么此时再讨论法学学科馆员对法律教学工作的渗透是否多余?应当看到,讲授文献检索课的教授多是图情专业出身,他们的知识结构和工作思路与学科馆员有明显不同:图情教授习惯于立足图情工作方式,把法学作为一个关键词或主题词嵌入他们的工作引挚中检索出相关的文献资源集合;而法学学科馆员第一时间关注的却是学科知识,由于本身已具备一定的学科造诣,只把各种检索手段当成信息服务的工具,在学科前瞻性上更胜图情教授一筹。而且,笔者在“法学学科馆员之社会功能论”一文第4点中提出的观点都是“可以”性的、选择性的。

  学科馆员的工作重点仍是提供信息,而不需具备与学科教授同等精深的专业知识,为教学提供的帮助也是辅助性的。如果个人时间和精力有限,甚至不必要为“长尾”群体提供具体详尽的信息源,只需要做一些方法性、引导性的工作,因此他们在具体开展此项工作时只是“客串”一下。比如虽已开设文献检索课程,在法学教授讲授专业课程之后,法学学科馆员的补充性讲授往往更有学科针对性,比如讲授搜索主题词“不当得利”时建议与“善意取得”相配合。这种辅助性的讲授也许是一个月或一学期一次;对毕业班的学生法学学科馆员可以就毕业论文投稿、法律职业就业前景分析等方面举行一次专题讲座。由于对每个学生来说这种讲座是四年一次的,所以用“客串”来形容法学学科馆员的助教身份是再恰当不过的。

  “客串”的工作模式不会明显加重法学学科馆员的工作负担,相反更生动地推进了法律教学和图情工作的多样化发展。同样,法学学科馆员也可以“客串”地进入网络学堂进行相关答疑,“客串”地将法学学科馆员作为一种法律职业或实习岗位介绍给有兴趣的法律专业的学生。

  5、图书馆的维权律师---会议工作模式

  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学学科馆员虽不一定足以胜任律师事务工作,但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学科优势,在图书馆作为民事主体对外进行工作与活动时,以及行使部分行政职权对内设立规章制度时,都可以出一份力。法学学科馆员发挥这种职能时主要可采取“会议”工作模式,即在图书馆具体事件和决策发生前,由具体决策人、执行人与法学学科馆员会谈一次,听取涉及法律问题比如知识产权等的相关建议。这样有助于图书馆对内对外工作和活动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道路。此外,图书馆界为图书馆法进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活动中,也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听取法学学科馆员的建议,因为他们不但了解法律,更了解图书馆行业需要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为法学学科馆员设计的5种工作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科馆员的工作潜力,从而最大程度地开发馆藏信息资源。随机模式可以让学科馆员高效地利用工作时间的每一分钟;立项模式可以成为有一定科研能力的学科馆员的理想工作目标;桥梁模式可以提高学科馆员的社会受重视程度和职业地位;客串模式可以让学科馆员的工作变得丰富多彩;会议模式提供给法学学科馆员接近和影响决策层的机会。这些模式倡导的核心是并不强力剥夺学科馆员时间和精力的工作理念。本文原载《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2年2月

【参考文献】
[1]何青芳,阳 丹.美国著名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服务模式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0(5).
[2]杨广锋,代根兴.学科馆员服务的模式演进及发展方向[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0(1).
[3]黄 娟,邵伟文.以法学研究者为主要对象的学科化服务模式探析[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3).
[4]周 倩.法学学科馆员之社会功能论[J].图书馆建设,2003(5).
[5]同[4].
[6]胡 良.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团队模式研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0(5).
[7]陈 春,等.面向科研过程的知识服务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2010(10).
[8]燕姣云.长尾理论:高校学科馆员服务理念创新的基石[J].图书馆建设,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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