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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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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国家图书馆法律馆的思考
            卓连营 点击量:5768
     摘要:国家图书馆设立专门的法律文献收集、整合、研究和服务部门是中国法制文明建设和国际交流的自然需求。国家图书馆有能力而且完全应该建立适应国情需要、体现国家图书馆整体优势及特色的法律馆。建立法律馆关乎国家图书馆的整体、长远利益,应该引起各个部门的充分重视。

    
关键词:国家图书馆、法律、法律图书馆

    
一、国家图书馆设立专门的法律文献收集、整合、研究和

    
服务部门是中国法制文明建设和国际交流的自然需求

    
建立国家级的法律图书馆,许多年前国内就有学者提出过,在国家图书馆也并不是初次,之所以会旧话重提,是缘自于多方面的需求与考量。

    
(一)立法方面

    
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不同于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以及制衡的立法体制,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亦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而与之相应,中国没有类似国外国会图书馆这样专门为立法决策提供文献信息支持的机构,而是将这种职能分而化之:人大有各专门委员会及信息中心,国务院有各专门办公室、发展研究中心、参事室,各部委也有相应的研究院、所、室。这些委员会、中心、办公室、研究院所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为立法决策提供政策、信息方面的服务,因而构成独具中国特色的立法决策服务体系。而目前的状况是,一方面从中国的法制进程来看,20007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决策工作进一步走向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轨道,要求有更全面、更深入的文献信息支持;而另一方面,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在国家机关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像研究室、资料室这样的文献信息提供部门又往往成为精简和裁汰的对象,这就使原本就薄弱的文献提供机能更加弱化,而在文献信息的供与需之间出现了很大的真空地带。这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阶段性问题。而从客观上讲,这种状况的出现,也给国家图书馆的立法决策服务工作留下了更大的空间与难得的机遇。

    
(二)司法方面

    1979
年我国重新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又通过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向现代化、正规化迈进。迄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体制和一支庞大的专业队伍:全国现有各级法院3404个、人民法庭14000个,法官22万人;各级检察机构3962个、检察干部21万人;全国现有司法行政干警57万人、专职司法助理员5.6万人;基层律师事物所3.5万家、专业律师12万人;公证处3186个、公证人员2万人等等。

    
随时关注国内外法律事务发展动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文献信息,是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保证司法公证的必由之路。而在文献信息提供这方面,较之立法方面则更为薄弱。以最高人民法院资料室为例,原有编制3人,现编制只有一个人,相关部门的文献需求只能另觅它径。

    
(三)法学教育与研究方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法学已确立了它在社会科学中的重要地位。现在全国已有390多所高校设立了法律类院系,自1978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已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数十万人,每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超过2000人,博士研究生超过500人。

    
同时,中国的法学研究也相伴而行。50年代原有的法学研究机构在80年代初就得以恢复。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日益深入,新建的研究机构发展迅速。中国法学会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30个,大城市法学会14个、地()法学会139个,县()法学会43个。已有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16个,会员总数超过10万人,汇聚了我国法学界、法律界人才的精华。

    
法学院校、研究所所属法律图书馆是目前中国法律图书馆的主体,各院系大多设有规模不等的法律图书馆(室),但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的发展态势相比,速度明显滞后:馆舍狭小,多数只有几十平方米;人员编制不足,多则数人,少则1人;馆藏有限,大多在5万册左右;职能单一,仅限于图书借阅,没有专门的咨询服务及咨询人员等等(2)。

    
(四)公众普法用法方面

    
我国开展的自上而下的全民性的普法活动自1986年以来已实施了三个五年计划,"四五"普法正在全面展开。通过十多年的全民普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得到了广泛宣传,依法治国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在这一过程中,部分省市的公共图书馆联合当地的司法局、律师协会等部门先后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1994年,金陵图书馆(南京市馆)开辟了"南京18'法律咨询广场",于每月的18日上午常年定点为广大群众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十年不辍,颇有影响。2000年深圳图书馆为满足深圳市各界人士对法律文献及信息的需要,率先建立了全国公共图书馆界第一家专门的法律图书馆。2001年佛山市图书馆成立了"佛山市普法教育基地""佛山市法律文献中心";同年,辽宁省图书馆成立了由"法律专题阅览室""法律数据库""法律咨询室"等组成的"辽宁法律信息中心"2002年朝阳区图书馆在原有"法律资料室"的基础上成立了北京市首家"法律资料服务中心"等等。这些举措,都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赢得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类似的"法律图书馆""法律资料服务中心"等会在全国其它省市的公共图书馆中不断涌现。但这些部门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缺陷:相关法律文献严重不足,一般只有数千册,尤其是外文文献更为短缺,与现实需求相去甚远;人员素质偏低,几乎没有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不能承办较深层次咨询业务等。

    
(五)中外法律文献信息交流方面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在交往日益频繁的过程中,在不断寻求能够保护最大多数人权益并能够共同遵守的准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原有的浓厚的政治性和地域性正在不断弱化,而日益向着趋同化、全球化的方向发展。中国加入WTO之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间的贸易纠纷、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形下,中外法律文献信息的沟通就显得异常重要。欧盟在酝酿制定其20多个成员国共同遵守的欧洲宪法的同时,与中国法学、法律界保持了越来越频繁的接触:每年资助60个中国学者去欧洲学习考察,并与全国人大、司法部、中国法学界密切合作,投入大量资金资助中国的立法、司法方面的研究与建设;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远东部,专门收藏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各国的相关法律文献;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专门从事49年以来中国法律文献的收集和研究,定期出版《中国法律期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中国高校法律图书馆的西文法律文献大多来自于美国各法律大学的馈赠;由于日本与中国在法律体系上的天然联系,中日法学、法律界的学术交往、联合项目也很多。专门出版法律类图书的日本成文堂图书出版会社自95年起,每年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延边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院校捐赠数千册日文原版法律图书。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创建于1959年的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简称IALL,总部设在华盛顿)是一个国际组织,其基本宗旨就是通过举办国际会议(年会等)、组织讲习班,出版《国际法律信息期刊》等方式,促进各国的图书馆馆员对国外法律文献资源的获取、加工处理和利用。它与国际图联(IFLA)之间是一种协作关系,IFLA每年的年会上都会组织IALL的专门项目。1986824-29日在东京召开的IALL年会,主题就是探讨中国和日本的法制建设及法律文献的相关研究。IALL现有来自50个国家的500多个会员,囊括了从法律类高校图书馆到法律事务所图书馆,从国家或国会图书馆到行政机构图书馆等拥有法律馆藏的各种类型的图书馆。世界上法制较健全的国家都有各自的法律图书馆协会,比如美国、德国、英国等,同时也都是IALL的正式会员。中国大陆目前还没有自己的法律图书馆协会,同时也不是IALL的会员(台湾立法院图书馆是IALL会员),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中外法律文献信息的交流与沟通(3)。

    
由于国情不同,因而各国在法律图书馆的建设方面也各具特点。但有一条基本规律是共同的:即成熟的法律图书馆的建立有赖于一个完备的的法制机制:一方面是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十分科学的过程,需要相当细致的研讨过程和相当完备的文献资料的扶持;另一方面是司法过程要求公正、透明,需要一个向公民传达、公示相关法律信息的平台。这是一个国家法律图书馆得以建立并发展的基本前提。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图书馆实践来看,凡是法制建设较完备的国家,必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学文献搜集、提供机制:为国会议员服务的国会法律图书馆、为司法系统服务的法院图书馆、为律师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图书馆和为法学院校及研究单位服务的法律图书馆等。其中国家(国会)图书馆都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作为一个拥有超级馆藏和专家级员工的全球性机构,肩负'获取资料的最后途径'的职责,它在各地图书馆无法满足研究需求时,为读者提供相关资料"

    
如前所述,虽然近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处于初级阶段,比较而言,国内法律图书馆的建设更是刚刚起步,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在一条起跑线,差距悬殊。惟其如此,也正突出了国家图书馆建立法律馆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期待国家图书馆能够在国内立法、司法、法学教育与研究、公众普法用法、法律文献资源共享、法律图书馆专业培训、法律文献的特征、流布、分类研究以及中外法律文献信息交流等诸方面发挥龙头与表率作用,从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这是我们接触到的业内同行们的共识。

    
二、建立适应国情需要、体现国家图书馆整体优势及特色的法律馆

    
建立法律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具有一些国内同行难以企及的有利条件,这些有利条件有些已是既成事实,而有些则是潜在的,有待于充分利用和开发,这也是我们走访调研中感触最深的一点。它主要体现在文献资源和用户服务这两大方面:

    
(一)文献资源方面

    
据我们初步统计,国家图书馆现藏中外文法律、法学类文献近8万种,其中图书类7.7万种,期刊1100种,报纸58种,如果再加上电子文献、缩微胶片以及D9类外相关法律文献,总量应该在10万种以上(4)。这样的藏量虽与国外法律图书馆比较相去甚远,但在国内还是拥有总量上的优势。而其中法律类古籍、民国时期图书、西文、日文图书等专藏无论是数量还是内容品质均属国内上乘。但这些文献藏所不一、流通状况不同,要想将其整合而一并有所发展,进而保证一个专业图书馆的基本需求,还有许多具体工作要做,关键的有三项:

    1
、文献的剥离与整合

    
一定数量、规模的专业文献是专业图书馆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国家图书馆现有法律文献分别贮藏于典阅、中采、报刊、分馆以及善本各个部门,如何将这些文献从原有馆藏中剥离出来,整合而一,集中贮藏,统一使用,是国家图书馆建立法律馆的基本前提。其一,国家图书馆建立的法律图书馆必须是高规格的,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而在国内现有法律文献数量有限的状况下,整合现有馆藏,发挥规模效应,也就成为保持高规格的必然之举;其二,法律文献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是法律事实存在和法律活动的过去式,是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制活动的真实再现。国家图书馆现有的法律文献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真实记录了从古代到近现代,从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后的今天,中华几千年法制文明建设的曲折历程。而文献自身的完整性(古籍、民国时期文献、建国以来文献),也是高规格的重要体现。其三,中外法律文献信息的交流与借鉴是现代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对于中国这样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始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及时、充分地获取国外相关法律文献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国家总书库,国家图书馆拥有令国内同行称羡的外文法律文献(主要为西文和日文文献),若能将其从原有馆藏中剥离出来,集中使用,则更能凸现国家图书馆的优势。

    2
、文献的补充与拓展

    "
中文求全"是国家图书馆图书采选的基本方针,但是由于种种历史的、客观的原因,国家图书馆现藏法律类中文图书的状况堪差人意。据初步了解,49年以来我国正式出版的法律类图书数量至少在4万种以上,而国家图书馆所藏在2.53万种之间,缺口较大。如果建立法律馆,这部分缺藏的图书应该通过追缴、补采或复制等手段,及时补足,否则难孚众望。

    
另外,民国时期法律类图书国内现存5500种,国家图书馆约有4000种,若能与上海图书馆、重庆图书馆等国内藏家协作,通过交换、复制等方式将所缺藏的1500种补齐,实为一劳永逸之举。民国时期法律类报刊,也有类似的情况。

    
而同样重要的是,国家图书馆的收藏范围也应从单纯的法律类图书向广义的法律文献方面拓展。源自于法律本身的规范性与应用性,法律文献迥别于其它专业文献,它是立法文献、司法文献、法学著述的总合,它不仅仅指颁布的法律文本,刊行的书籍、报刊、内部出版物、相关的网络文献以及纳入档案范围的法律文书都是法律文献的内容。它是一个有机整体,国外法律图书馆大多将其兼收并蓄,故而藏量宏富。囿于现行体制,我国的立法、司法文献分藏于相关的立法、司法部门,一般公众难于窥见。现有法律图书馆所藏多限于正式出版的法学著述,这是中外法律图书馆藏量悬殊的重要成因。相信随着立法、司法过程的科学、民主、公正、公开,以及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行,这方面的情况会大为改观。

    
而建立法律馆,目前有三类文献特别值得关注:

    
一是非正式出版的法律、法学文献,即灰色文献。灰色文献近年来颇受国内外重视,数年内国际上已连续召开了三次大型的有关灰色文献的专门研讨会议。在灰色文献中,法律、法学类文献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就我国来说,它主要包括:1、政府内部报告;2、内部发行期刊;3、法学内部资料;4、全国法学学位论文;6、全国司法档案文献等,这类文献应该是国家图书馆法律馆重点收藏的文献部类(全国目前尚无专门收藏此类文献的图书馆)(5)。

    
二是政府出版物。政府出版物历为世界各国法律图书馆所重视,辟为专藏,在美国则有专门法规规定政府公报等为各法律图书馆的必藏品。我馆现已收藏美国、加拿大等各国政府公报5.7万件,如果建立法律馆,应当将这部分资料纳入馆藏范围。与此密切相关的,是我国的政府出版物。尽管国内外学者对中国政府出版物的概念、性质以及作用、规模等的认识尚属朦胧,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政府信息公开的客观需要以及正在进行的党政机关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的政府出版物概念会越来越清晰、作用会越来越重要、规模会越来越大。对此,国家图书馆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把握先机。

    
三是网络文献。据统计,国内现有各专业法律资源网站、咨询网站、网上法律图书馆数百个,法律类分类网站1340个。此外,还有难以计数的法律类个人网页。国外则不计其数。如何整合这些网站上流布的海量而无序的法律信息,使之系统化、规范化,从而长久保留和运用,这是一个公认的难题。国家图书馆在这方面应该率先垂范,嘉惠公众。

    3
、文献的采集与分编

    
专业图书馆,要配备专门的采编队伍,这是保证相关文献入藏及时、完整,分编准确、到位的关键。如果建立法律馆的话,国家图书馆现行的统采统编制度难以保证开馆的正常需求。中国的法律类文献是国内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文献部类之一,近10年来的规模数量远超过此前40年的总和,且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而呈愈演愈烈之势。而非正式出版物、国外法律出版物的情况则更为复杂,如果没有专门的采编队伍,则很难加以把握。

    
另一方面,法律馆的建设,绝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现有文献的重新分割与挪移,还有许多艰巨而具体的前期工作要做。

    
比如古文献,国家图书馆拥有的古文献称雄海内,可以归入法律、法学范畴的约有6000种,其中有明确分类的(社200--290)的律令类古籍1500种,另有3000种地契也易于区别使用,而下余的1500种法学思想、法家人物以及刑法史志等相关文献则散存于经史子集各部之中,需逐一著录、分编方可使用。

    
比如民国时期图书,国家图书馆现藏有民国时期法律类图书约4000种,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其一,这部分图书有3000种左右著录在《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分册》中,而另有约1000种散见于政治、经济、教育、社会学等诸分册中,且与现行分类、著录格式不相统一,读者很难检索;其二,这部分图书有相当部分尚封存于简编库中,非经特殊渠道很难获得。需要尽早分编,公诸于众。

    
比如保存本,国家图书馆现存中文法律类图书有为数不少的单本书,亦即保存本,通常的情况是,越是厚重、大部头的书籍越有可能是保存本,颇不便于流通。如果建立法律馆,对于这类书籍在采编上要有所考虑。

    
其它如日文、西文等法律类图书也存在三、四种不同体系分类法混编的状况。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都需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经过艰苦的努力方可使之趋于完善。

    
建立法律图书馆,馆藏文献是基础;拥有完整、充足而又不断发展、完善的专业馆藏,必先建立一支熟识古今中外法律文献知识、掌握国内外法律文献出版动态及用户需求的采编队伍。这是国外同业的通例。

    
(二)用户服务方面

    
现代图书馆与传统藏书楼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浓厚的公益服务色彩,这一点对于法律图书馆这样侧重应用与时效的专业图书馆来说,尤其重要。作为兼具政府图书馆与中央公共图书馆职能的综合性研究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拥有上至中央领导机关、下及全国普通公众这样最广大的服务群体,承担着为中央国家领导机关,重点教育、科研、文化单位与企业服务,以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任务。并且代表国家执行有关对外文化协定,开展与国内外图书馆界的交流与合作,同时还肩负着对国内图书馆界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与业务辅导义务。作为国家图书馆的有机组成,法律馆的服务既要与国家图书馆的基本宗旨相吻合,同时又要兼顾法律专业图书馆的特殊需要,坚持"立馆为公,服务为民"的原则,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用为先,立体化、大辐射"的特点。

    
在图书借阅方面,可以借鉴上海黄浦区图书馆的经验,打破传统借阅习惯按载体形式分而置之的程式,将适合开架阅览的法律文献(如外文文献、49年以来中文文献),书、报、刊、电子文献、网络客户终端等同置一室,方便专业人士的阅读、检索需要。同时可以借鉴深圳法律图书馆的经验,实行"会员制",以保证拥有稳定的、高素质的用户群体。

    
同时,适应国情需要,充分利用我馆举办各种公众讲座的经验与影响,面向普通公众,举办公益性的普法讲座、广场法律咨询和法制文明建设成就方面的实物、图片展览,使服务立体化和更具实效性。

    
作为研究型的专业图书馆,必须下大气力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咨询服务队伍,以便承接高难度的咨询项目,提供高水准的咨询服务。同时还要培养相关的法律文献方面的专门人才,对相关法律文献进行二、三次的整理与导引,以便于使用与检索,并从文献学、图书情报学的角度,就法律文献的成因、流布、藏贮、分类等诸多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与研究。在此基础上,还要在国内各类法律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与辅导方面尽自己应尽的义务。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图书馆的公益效能,还要建立专门的远程咨询服务系统(网络虚拟咨询服务),使国家图书馆法律文献信息方面的咨询服务辐射向全国和世界。

    
要在筹建中国法律图书馆协会的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在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中代表中国占有一席之地,促进中外法律文献信息的交流。

    
综前所述,国家图书馆法律馆应该是研究型(体现在法律文献专藏的全、特、新与文献提供的深度以及"法律文献"的文献学阐释与研究上)与普及型(体现在服务范围的多层面与服务方式的多样化上)兼顾的开放式现代化专业图书馆,应该成为国家法律文献信息集散中心、国家法律知识宣教中心、中外法律文献信息交流中心。


【注释】
参考文献: (1)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参见于丽英《中国法律图书馆发展状况调查报告》。 (3)参见《关于建立国家图书馆"法律分馆"的调研报告》附件一《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概况》)。 (4)参见《关于建立国家图书馆"法律分馆"的调研报告》 附件四《馆藏法律文献资源状 况一览》、附件三《D9类外与法律相关的文献类目》。 (5)参见田建设《关于中国灰色文献中的法律文献》,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 2001年1期。 (6)参见郑安国等主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 10月版 (7)参见《关于建立国家图书馆"法律分馆"的调研报告?框架设计》 作者单位: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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