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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一个法学图书馆是我国实施宪政的一项基本措施
            于光远 点击量:6235
中国社科院
    
 
    有可能不到一个月在北京就要开“两会”了。我很关心这次我国修改宪法的问题。从去年底到现在,我只发表了一篇关于宪法的文章。那就是2003年10月在《同舟共进》上发表的《鼓起勇气叩“法”门》。在那篇8月1日写成初稿、8月23日补充的文章里面讲:“实行‘真正的法治’,就有必要制定宪法。宪法是关于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法。讲求‘真正的法治’,需要非常认真地去研究掌握科学的‘法理’。现在人们在法理上糊涂观念很多。比方说国家机关发出的红头文件,有没有法律效力,恐怕许多人未必能够正确地回答。”[注1] 接着我讲“所以有必要在广阔的范围内开始一个制宪的讨论。”但是,我也担心,因为没有看到鼓励讨论、让人们敢于直言的强有力的舆论,现在害怕直言获罪的人恐怕还不少。我不得不主张在讨论宪法这样的问题上应该直言。同时,又替直言的人担心,因此,在写那篇文章去“叩法门”的时候,我是鼓了勇气的。但是,在国家要进行修宪的时候,我又放心不下,不能不去研究法的问题。在2004年又写了几篇关于法的文章投给报刊,并且继续关心宪法的问题。

    最近,我看到上海《文汇读书周报》有一篇题为《〈人权B公约〉权威评注本中文版面世》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

    2004年1月27日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的演讲中说“中国政府正在研究《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的建议。

    在这个公约之前,已有《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此二者被称之为《A公约》。而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演讲中所说的《公民权利政府和权利国际公约》,则被称之为《B公约》。中国在1997年已经参加《A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于2001年批准。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又签订《B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尚未批准。

    上海《文汇读书周报》记者彭伦,不很久以前在上海书巿看到三联书店出版的一本详细介绍这《B公约》的著作《民权公约评注》的中文版。此书是奥地利法学家曼弗雷德.诺瓦克所著。它是关于该公约的权威著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勇对记者说,他认为我国政府积极研究《B公约》也与我国宪法修改密切相关。即将在三月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体现了我国宪法改革与《B公约》精神的一致性,宪法、法律、制度上的调整可以使我们更主动实施人权公约。”

    我认为1982年制定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最早的1954年第一部宪法,我不认为是好宪法。1954年宪法是取代1951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宪法。我认为它不是一部好宪法的理由是:1954年按照中国的国情,本来还应该从事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建设,等待从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条件成熟。而这部宪法却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造成中国的发展的许多问题。这部宪法是并不懂得法学的、缺乏宪法知识的、我们党的几个秀才班子起草的。主持起草的毛泽东对宪法也没有正确的概念。而且,这部宪法并不是我们党主动要制定的,而是斯大林和刘少奇见面时强调地要我们急急忙忙地制定的。对于这次制定的经过,人民大学教授萧北声曾经写过一篇《制宪仪式背后的曲衷》的文章。引用权威性的文献,对事情的经过做了比较系统地叙述。在这篇文章后面,我做了一个[注2] 。概括地说,1954年宪法是过早地否定新民主主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宪法。因此,不能说是好宪法。

    建国后的第二部宪法1975年宪法是“四人帮”统治下制订的宪法。宪法修改后报告是张春桥做的,当然不可能,也不是一部好宪法。

    建国后的第三部1978年宪法是粉碎“四人帮”以后制订的,其中充满了“两个凡是”的语言,也不是好宪法。这时候,“四人帮”已经粉碎,但是由于毛泽东说过“这样的‘文化大革命’以后还要搞几次”,因此,在这部宪法的序言中不敢说“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而是说“第一次文化大革命胜利结束”。这样明显的错误的语言还有好多处。

    1982年的宪法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比较彻底的批判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制定了改革开放的路线,1981年党中央做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之后,召开的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年制定的宪法虽然还有某些缺点,但是从根本上看,的确是一部好宪法。特别是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做了三次修改。比如1988年修正案,虽然简单,只有两条,可是有一条是非常重要的,就是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而1982年就没有私营经济的有关条款。1993年宪法更是前进了一大步,它反映了党的十四大实行社会主义巿场经济体制的决定。82年宪法加上三次修正案就是现行宪法。现行宪法应该说是克服了1978年带有根本性的缺点的宪法,因此可以成为现在我们进行的修宪的基础。虽然现行宪法还有不少的缺点,而时间又需要早一点把宪法修改案出台,现行宪法在法理上的缺点恐怕来不及克服,看样子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了。因此,需要有长期的打算。我们的宪法研究者就应该抓紧时间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党政干部,包括党政的高级干部,也需要很好地对有关宪法法理、世界和中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和经验教训好好学习。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有丰富而齐全的法学藏书的法学图书馆,向全国学者和有志研究者公开开放,我认为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看到了《读书》(2004年第1期)上张群同志写的《清华图书与法学图书馆》。我是1936年清华大学的毕业生,当我在清华大学的时候,清华大学除了理学院、工学院之外,还有文学院和法学院。法学院院长就是陈岱孙,当时用的名字是陈总。虽然清华大学未能建立法学系,但是从《读书》这一期的文章来看,当时清华图书馆的藏书当中有相当丰富的法学著作。《清华图书与法学图书馆》的作者张群说:2003年7月,他受命整理社会科学院所收藏的清华大学外文图书。根据法学所图书馆馆长新撰馆史所载,这都是清华大学1952年院校调整之前的藏书,计有9319册,接收的时候是1958年或1959年。在整理中张群感到清华图书馆的采购水平很高,婚姻家庭法、侵权行为法、宪法、国际法、法理学等等,法学的各个部门,都有相应的藏书,可说非常完备。而且一个部门法,如宪法,不但包括英、法、德、美几国的宪法著作,其他各国的也有购置,甚至还有一本英国人写的暹罗宪法的著作。法理学的书籍更完备,奥其汀《法理学讲义》不用说了,庞德先生的大作《法律与道德》(1938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年),都是第一版。梅因的《古代法》还有两个版本。但是在1958年移交法学所之后,这些书没有得到什么利用。许多书籍他都没有看到法学所的藏书章。甚至它们被打捆堆放在法学所的地下室。

    我认为在我国的首都建立一个法学图书馆的事情非常重要。在今天我国的学者应该用很大的力量研究宪法和法学。这就需要很好地利用图书馆,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收集到所有需要的法学著作,必须利用图书馆。当然,公共图书馆,特别是国家图书馆也应该有比较齐全的法学藏书。但是,专业性的法学图书馆利用起来可能更加方便。清华大学移交给法学所的那一批藏书,应该说是很宝贵的。因此,法学所要很快地把清华大学的图书整理出来上架。同时,需要有一大笔经费采购新的书籍,并且接受有这方面藏书的读者的捐献。在法学图书馆内,要设立咨询机构和设立读者的研究室,提供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方便。

    差不多与此同时,在《文汇读书周报》上我看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夏勇关怀《B公约》的言论。他说民国时期我国曾经涌现过一批民权方面的著作,但最近几十年来出版的著作并不多,且不成系统。在1997、1998年我国签署A、B两公约的过程中,他和同事们参与了一些讨论,提出过一些建议。因此,他决定用三四年时间,编一套面向大众、系统介绍民权思想的学术著作,突出“思想、文化性”。在《民权公约评注》之后,还将陆续推出《权利理论》、《财产权与宪政》、《优良传统——美国言论与法律的历史》、《民权诉讼》、《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人权教育手册》、《非自由人的人身权利——国际法里的囚犯待遇》、《女性权利——国际人权法里的妇女》等九种专著。

    从夏勇同志关心法学著作出版的精神来看,我认为他一定赞成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管理之下,建立法学图书馆的建议。我看这图书馆的所在地倒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在社科院大楼旁的图书馆已经建成了。这是李铁映同志主政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个德政。不过,要建立这个图书馆还要有很大的人力,也要有一笔很大的经费。中国社会科学院应该给法学所很大的支持才行。而且我认为法学图书馆的建成时间不能拖得很久,应该雷厉风行地进行这项建设。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之一,也就是让大家更加重视这件事情。我还希望法学所能够做好准备,为这件事情举行座谈会,取得积极分子和有关人士的支持。如果如开座谈会,我愿意参加。

    注释1

    2003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伟、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研究员茅于轼、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教授保育均、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晓亮、国家行政管理学院教授杜钢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六教授联名就陕北地区油田事件上书全国人大委员会。内容的全文是:“最近,在陕北的榆林、延安两地,有关政府部门未经合法程序强行驱赶为陕北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近万名民间投资人,侵犯了上千家参与联营的民营石油开采企业的正当权益,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动荡。作为首都的学者,有义务、有责任向您们反映这一严重违反宪法与法律的行政行为,希望尽快依法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这一事件的引发是由于陕北地方政府以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内部文件(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1239号[机密]文件为依据,单方面撕毁与上千家民营企业所签订的石油开发合同,不守承诺,在没有给予合理补偿的条件下强行收回油井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导致广大投资者的不满。

    其次,陕北地方政府违法限制投资人的申诉权,以所谓的巿长办公会纪要根本上公检法司受理民营企业的投诉,堵塞投资人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渠道。

    再次,矛盾被激发之后,陕北地方政府违法动用警力,随意抓人、打人、戴手铐,使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以暴力执法,制造了警民之间的尖锐矛盾。

    宪法载有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十六大又对非公有经济在地位和作用作了充分的肯定,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正当权益是国家的责任,我们希望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如下措施:

    1、 立即责成地方政府停止滥用警力,随意抓人的违法行为,及早释放所抓捕的公民,设法缓解已经形成的政府与群众的对立情绪,避免矛盾的一步激化。

    2、 责成地方政府保护民意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回到政府与企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上来,按合同法处理所存在的问题;

    3、 及早派出调查组监督检查解决这一事件,以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我们吁请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维护宪法尊严,监督地方政府依法执政,尽快处理发生在陕北地区的这一涉及上百亿资产、上千家民营企业与上万个投资人及数十万自然人切身利益与生命安全,这关系到陕北地区今后生存与发展的大事情。如此,西部百姓幸哉!全国百姓幸哉!

    注释2

    人民大学教授萧北声曾经写过一篇《制宪仪式背后的曲衷》,文章引用《刘少奇年谱》“1952年10月20日,刘少奇在出访苏联前夕曾给斯大林写信,谈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订宪法问题”,随后在刘少奇与斯大林的会面时,斯大林提出,“为了驳斥国际上敌对势力对新中国的攻击和便于中国更好地开展建设事业,”中国应该尽快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订宪法。而且刘到了苏联之后,于10月26、29、30日先后3次打电报将两次同斯大林会谈的情况向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做了汇报。在此之前,中共原来是打算在完全建成社会主义之后再着手制宪的,但是斯大林既然这么说了,于是中共中央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随后中共中央做出了尽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宪的决定,并由主持政协的周恩来在随后召开的政协会议上公布中共中央的决定。在1953年1月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当年召开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本文写于2004年“两会”前夕。发表于《中外法律文献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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