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法律史料文献
中外法学文献
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文献检索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文献与检索 > 法律史料文献
法律史料文献
暂无下载资料

 档案与法制文献工作述略
            田建设 点击量:568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
     

    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同为当今社会所公认的三大文献信息的专业机构,它们共同为社会提供各类文献信息的利用工作。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数字技术的网络化发展,这三类文献信息机构在功能上的趋同化渐成趋势,正在许多利用领域向共同方向迈进。特别是近年来法律文献研究领域中不断有学者提出法律档案学的观点,但是法律档案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它的业务范围应包含那些方面?笔者在阅读了国内出版的法律文献检索工具书和几种不同版本的法律文献检索教材,其中均未对此予以较详细的论述,只是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概念或方法。 鉴于此种原因,笔者试图尝试着从一个法律图书馆馆员的角度出发,简略地谈谈档案学中作为专门档案管理的一个方面:政法档案文献的大致轮廓和基本的利用途径。以期引起更多法学文献工作者的兴趣。


    
一.政法档案文献的概念
    
国内法律文献检索教材中曾提出"法律档案"的定义;但笔者认为应采用"政法档案"的定义更为切合实际,从而也符合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以政法涵盖法律的提法更能确切的表达"法律档案"文献的实际价值。故本文将其定义为"政法档案文献"工作。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政法档案文献的产生是在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发展现实而出现的。在国家各级政府立法、执法过程中需要大量回顾与借鉴以往政策经验与教训,作为国家各级机关中所设置的档案文献部门以其基本职能同各级党政主管与法制部门发生直接的原始文件接收关系。作为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以备日后查考的文件材料--档案文献,其本身具有的"原始性""真实性"的参考价值与利用特点在某些领域远远超过其它载体形式的文献。
    
建国以来我国档案工作部门始终是作为国家各级机关特殊重视的文件存储机构。档案部门自身在其业务活动中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保管制度与纪律保障体系,在完整保存各级机关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政务性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政务文件方面所具有的权威性。这些文献对今天的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及其珍贵的原始文献信息,它的作用完全不同于图书馆或情报中心的收藏,有可能伴随机构的变更而出现文献收藏的断层甚至部门消失。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政法档案文献工作的提出也是伴随着现代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产生。当今社会人们对社会信息化的需求加大,客观现实对信息的依赖程度产生新的要求。当前各类文献部门所开展的信息化、社会化趋势大大加速了各类文献的流通,扩大了人们的视野范围,档案部门在长期封闭之后也随改革的浪潮,逐步重新确立了自身在社会环境中所应占有的地位。合理利用档案信息,为社会服务、为市场经济体制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服务,成为档案部门走向社会、为社会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宗旨。特别是1987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之后使其事业的发展在法律上有了权威保障。
    
政法档案文献是法律学科自身发展的产物。沿着我国各级法制建设事业的轨迹,庞大的国家机器围绕依法治国进行了种种法制活动,这些活动形成的大量原始文件中绝大部分成为日后的政法档案,保存在相关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如:作为国家司法机构所属的最高人民法院档案系统不完全统计,仅截止到1983年时该系统中保存了各类审判工作档案文献达5千万卷,占当时全国各类各级档案馆馆藏总数的48%;此外,各级国家政府部门在地方立法与行业法制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公文档案,是唯一原始、依法保留并收藏在所属各级档案部门的文献之中。如:我们现在经常利用的政策法规汇编,其材料大都出自于其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所藏的原始文献。


    
二. 挡案机构
    
遵照我国《档案法》的组织原则,国家档案行政管理与保管部门主要是分级、分地区设置,国家主管部门分别设有本行业系统的档案管理机构。任何一级档案部门在业务上受上级对口档案部门与本地区档案部门双重指导,在行政归属上受其本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按行政级别设置的档案机构分为四级:国家档案机构、省级档案机构、地区级档案机构、县级档案机构。中央与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则按系统划分为军事系统、中央和政府部门各自机构中所设置的档案局、处、科(室)。目前我国档案部门体制均设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实际保管部门为一体。它不仅是本部门与下属档案部门的业务领导者;又是本部门的档案保管者。如: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省级档案局与同级档案馆、地县档案局与同级档案馆、中央各部门档案局处与同级档案馆均为一个机构,两种职能。截止到1994年的统计,全国拥有档案管理机构2575个、综合档案馆2983个、专业档案馆205个、部门档案馆136个、企事业单位档案馆265个,共有档案工作人员100万,其中专职档案干部20余万人。我国档案工作机构体系已初具规模,全国性、行业性的档案组织网络已经形成,并进入到高速发展的阶段。上述成绩的取得,除了党和国家各级政府重视此项事业之外,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各项配套法规与各地方、部门制定的专门文件在组织体制上对档案机构的设置与保障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三.档案文献管理
    
欲了解政法类档案文献工作,离不开对其本源:档案业务管理体系的了解,它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文献管理学科。在它的理论与实践中既有对档案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研究;又包含对档案业务工作的一套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伴随新中国国家政权的建立,档案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日益得到党中央和政府部门的重视,一整套档案管理法规与规范性的文件从五十年代起就从基础上奠定了我国档案立法、执法的规模。最终形成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一系列地方人大发布的档案管理工作条例,如:《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档案馆设置管理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除此之外,中央及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纷纷发布或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档案工作制定出部门性档案条例、规定或办法。截止1994年底,各中央主管部门已颁布系统内部行业性档案规章、条例54件,进而促使各有关部门将档案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作为国家法制部门的政法档案工作规范化进程,目前可知的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以及1991年修改后在第二届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重新颁发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及其它具有行政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此外,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发布的有关类似的规章制度,形成了日后政法档案工作管理制度的体系化、科学化。
    
在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的严格管理框架下,档案业务工作标准化也逐步实现了法制化。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囊括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国家标准格式文本。其中包括了从全宗、分类、编号、目录、著录、交换、标引、立卷等极为完整、具体的业务程序规范。这些标准与规范严格限定了档案业务活动的整体与统一化,为日后档案事业的不断提高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档案中政法文献资源
    
利用档案的基础在于对档案馆馆藏内容的了解,从利用者的落脚点去考虑,有必要进一步对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具体概况,以及政法档案文献分布现状分别给以扼要的简述。
    
首先,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简述。分为国家级档案馆、省级档案馆、地(市)级档案馆、县级档案馆。作为国家级档案馆,直接隶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领导。它们是:
    
中央档案馆。成立于1959年。1993年与国家档案局合并为一个部门。在档案文献保管上它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进行史料开发、考证、研究、编撰和出版工作。它的馆藏范围包括:五四运动至中共成立时期革命活动中所形成的档案文献;建党以来至今中共中央及所属机构、团体在各个革命时期形成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各地苏维埃政权和解放区政府形成的档案;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及各部委、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形成的档案;全国性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著名社会活动家个人档案共六大部分。馆内保持有202个全宗档案,56万个案卷。其中政法档案较为集中的案卷主要分布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入档文件中,它包括1954197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各项立法过程与重大司法活动中形成的案卷;19491968年国家内务部涉及行政立法、司法挡案;19491954年政务院财经委及财经法律制度形成时的挡案文件。
    
中国第一历史挡案馆。创立于1925年,是由原故宫文献部演变而来。馆中以入藏明清皇朝文书挡案为主,馆内设有研究部、保管部、编辑部、满文部、技术部专业部门。全部馆藏档案分为74个全宗,其中明朝档案3600余件,清朝档案约1千万件。馆藏中大量涉及中国法史学内容的全宗档案主要有:清内阁档案、吏部档案、户部档案、刑部(法部)档案、民政部档案、巡警部档案、督察院、政务部、督办盐政处、京师高等审判厅、检察厅等皇朝公务案宗。其中仅内阁(清)档案就有271万件。现整理出的明、清两代档案目录达230余册,分别为吏科、户科、兵科、刑科、工科六大科目。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初建于1951年,是在接受原"国民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国史馆"的所有档案史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截止到1985年统计,全馆共藏档案756个全宗,分为140余万卷,内容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南方革命政权及国民党政府各全宗、北洋政府各全宗、日伪时期政权各全宗、民国要人各全宗共计四个部分。涵盖了中华民国时期与国民党中央与民国政府逃离大陆之前历届政府档案。其中涉及政法类文献较为集中的部分有:北洋政府司法部案宗(1912-19283218卷,内容包括:组织法规、报告提议、统计资料、案件处理等;北洋大理院案宗15千卷,内容包括:当时审理各类案件的批文与材料;国民党立法院案宗(1928-1949)共2654卷,内容包括当时立法、组织、军事、法制、警察、外交等基本法律制度运作中的档案;国民党司法院案宗共483卷,内容包括:总类、审议法案、案件复核等类别。国民党最高法院案卷宗10810卷,主要为当时重大案件审理文件及其相关资料。
    
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0
    
地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67
    
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2512
    
其次,专门与部门档案馆是指专业性或行业性较强的国家主管机构中设置的档案馆(室)。它的类型有照片档案馆、技术档案馆、建筑档案馆、气象档案馆、司法诉讼档案馆等。这里面主要涉及到政法工作的类型馆包括:公安档案馆、法院档案馆、检察档案馆及其国家中央各主管部门的档案馆。
    
作为国家专业部门档案馆的组织结构为管理与馆藏职能合一的体制。如:公安部档案馆在负责本系统对口档案部门业务领导的同时又兼为公安部机关档案馆职能。最高人民法院档案处同时为最高人民法院档案馆,高级人民法院档案科同时兼为本院档案馆(室)职能,在履行对本地区、本系统各级档案工作领导的同时还负责本院档案文献保管工作。
    
现以最高人民法院档案系统为例,介绍如下:早在1981年全国第一届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两个办法、一个规定,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截止到1991年,全国法院系统建立了档案处、科、室机构753个,占全国法院总数22 未建立档案机构的法院也均配备了专职档案干部与兼职档案人员。据同年统计:全国30个高级人民法院有27家建立了档案科,各大、中城市法院也均设立了档案科、室。各级法院档案部门共接受、整理、编目入库各类档案文卷达5千万卷,占全国同期档案文献资源总量的48﹪,馆藏居全国各类档案系统入藏量之首。这些档案是新中国成立后各个时期我国司法审判过程中和司法行政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文档,它不仅是过去我国审判工作的原始记录;也是今后审判业务的研究依据与重要参考凭证。这其中97﹪为各类诉讼档案,3﹪为公务文书、声像、法医等其它门类。据估计全国法院系统每年大约递增案卷280万卷以上。全系统档案部门每年平均为各级办案人员提供案卷服务350万卷,占全系统入藏总量的7﹪,以此类推,公安档案系统、检察档案系统的档案部门概况就可想而知了。鉴于篇幅所限和有关规定,在此暂免介绍。
    
除上述司法机构档案馆之外,隶属于中央国家部、委的部门档案馆在其档案馆藏资源上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作为本系统内业务主管机构,它从宏观上掌握本系统内涉及政法档案文献馆藏概况;另一方面作为本部门文档保管机构,在围绕国家大量立法起草工作和本部门行政法制工作职能方面保管有大量草案性、政策性、业务性的法规文件及相关立法档案原始文献。这两方面的原始档案文献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是掌握与了解我国部门立法、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及行政文献渊源的重要信息源。


    
五.档案中政法文献的查询检索
    
在基本了解政法类档案资源的现状之后,如何查找、利用档案文献就是一个较为麻烦的程序。在目前的情况下读者只能依据大多数档案馆执行的国家文献标准规定,通过基本的著录、交接、保管的文书格式,在了解各馆馆藏档案全宗主题的条件下,按不同分类标准去查找。本文试图通过以下三种具体的思路对查找过程加以引导:
    
寻找检索途径
    
全宗是一个档案馆馆藏文献的第一层分类和管理单位,它是一个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个人形成的具有一定有机联系的单独文件整体;故此查找的一般程序应以馆内档案全宗入手。按照1993年发布的国家档案全宗标准,每个全宗都应依国家全宗单格形式填写。要求填写的内容包括:宗号、全宗介绍、全宗名、起止时间、数量、接受责任人、全宗附页等。全宗中包含了成百卷案卷,为有效揭示宗内案卷需要将档案依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类分,分类后形成数量不等、内容各异的文件群,将这些文件群体进一步系统化就构成了有密切联系的文件组合体--案卷。案卷构成档案全宗内的基本保管单位。它一般均按四种类分方式编辑:按文件发布年代或时间分类、按文件来源的组织机构关系分类、按文件涉及地区或问题分类、按文件种类或形式分类。这种系统化的分类工作通常称为"立卷"。立卷是档案保管流程中最基础的整理工作,它的基本要求是:按照档案形成的特点和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适当考虑和区分文件的不同保存价值,使组成的案卷便于日后查找利用。立卷工作的重要作用在于卷内文件排列方式、著录格式、编号顺序等必须实施规范化的严格处理。立卷分为下列几个步骤来进行:拟写案卷标题、标明文件作者、具体内容、文件性质、起止期。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拟写立卷备查表。填写案卷标题、案内文件期、件数与页数、保管期限、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编写案卷目录备查表。拟写立卷单位与全宗说明备考。
    
对于立卷工作的规定除国家颁布的一般性标准外,有关专业档案馆还根据国家标准发布了本专业、本部门的特殊立卷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以及公安部发布的《公安业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试行办法》和《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案号编号办法》等。上述档案立卷工作的管理办法与规定,对于法学工作者今后利用档案文献、了解档案文献具有极大的参考帮助,因为只有了解档案整理和保管的具体规定之后才能提高利用者有效查询档案文献中专业资料的可靠性。
    
获得检索途径
    
档案部门针对不同利用者对大量原始文献的检索需求,编制出各类揭示和介绍本馆档案内容和成分、指明存储线索的查询途径与方法。这些方法按照其编制手段主要分为三种方式:档案目录、文件索引、馆藏指南。
    
上述三种方式以其不同的划分范围又区分为三个类型:以全宗或部分档案检索为对象、以全部馆藏或部分馆藏为对象、以一定专题为对象而展开。在具体的检索过程中,不同的标准划分又形成检索方式在具体表现形式和种类上的多样化。以档案目录为例:可按照排检要求划分为分类目录和主题目录,可按照密级规定划分为绝密、机密、内部、开放档案目录,可按照检索手段分为手工检、机检目录等。
    
在上述三种基本的检索方式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途径,就是在大型档案馆内所设置的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围绕本馆档案工作的展开,各馆同时还收集与保管与本馆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图书与资料,用以补充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出现的空白。如:国家档案馆分别在其馆内设置图书资料馆、室。有些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在行政体制上就将档案与资料合为一体,如:司法部档案资料处、民政部档案资料馆、高中级法院设置的档案资料科、室,在入藏档案的同时又兼有收集其他种类专业文献的功能。在这些专门的图书馆中包含有大量档案部门公开或内部出版的档案文献编撰成果和专业档案刊物。对档案利用者来说,这些成果在获取检索方式上具有最佳利用价值的导向性。据有关部门统计1989年至1992年间,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公开出版的档案编纂资料总数达30626种,其中中央所属机关和省级所属机关档案部门独立编纂成果达13753种。除此之外,全国档案部门编辑出版的《档案学研究》《党的文献》《历史档案》《民国档案》《北京档案》《山西革命根据地》《贵州档案史料》《解放军档案》等60余种全国性档案专业连续出版物,均设有专栏介绍本馆、本地区卷宗概况和编纂动态与研究;还有诸如像国内出版的4000余种档案书刊资料的权威性工具书《中国档案文献词典》等大型工具性图书。这些都是检索者应重视利用的检索信息源。档案编辑研究工作目前以成为各级档案部门向社会大量提供文献服务的最佳方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成果还并未被广大利用者所重视,许多成果未能被图书馆或信息机构所及时收入和介绍。
    
基本检索工具
    
目前各类档案馆、室中普遍使用的检索工具为卡片式和书本式两类目录体系,其检索方式如下:
    
卡片式检索工具。按照不同检索需要主要有:分类卡片目录:以文件内容和形式特征为依据按照著录标准将档案著录在卡片上,然后打破原全宗界限和宗内分类系统,以《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排列。全宗文件卡片目录:将全宗内容保留的文件按内容或特征著录在卡片上,然后按《档分法》进行逻辑排列。专题卡片目录:将全部档案中某一专题的文件汇集起来,打破全宗限制,按类、项、问题、时期的顺序编排起来。主题卡片目录:以文件或案卷所反映上述内容和特征为依据,用《中国档案主题词表》的主题词标引著录卡片,按主题词字顺编排而成。人名卡片目录:将档案内容所涉及到的人名著录、编排而成,分为综合性与专题性人名卡片。重要文件卡片:将全宗内容涉及到的重要文件按照类、项、题名、责任者、形成时间、档号的规范著录要求注录在卡片上,再依照一定规格顺序编排起来。
    
书本式检索工具。按照不同的读者对象和公务需要大致分为几种:书本式案卷目录:以馆藏所有案卷为单位,揭示和介绍一个全宗或宗内某部分内容的最基本工具。一般以全宗或宗内部分为单位汇集成若干册出版。案卷文件书本式目录:将一个全宗的案卷内或宗内某一部分的文件目录汇集起来,以卷号、标题、日期、文件目录为顺序排列成册以备查考。联合书本式目录:以若干馆藏的联合形式共同就某一专题、某一内容编排而成的大型索引书目。书本式文号目录:以时间、作者、文件编号为基本特征编制的内部公务索引。
    
除上述几种检索工具外,各馆、室分别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编制有多种查找档案的工具书或手册。如:本馆全宗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开放档案指南等。这些都为利用者全方位查询原始文献提供了方便途径。如:北京市崇文区档案馆,其本馆编有检索工具40357册,其中馆级检索工具有全宗目录、全宗编号表、档案馆指南,全宗级检索工具有专题目录、全宗概况共19116册,案卷级目录有8218册,文件级目录有底图目录、开放档案目录、重要文件卡片目录。


    
六.档案文献数字化发展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对我国档案文献的数字化工程有过多的论述,一是因为本人不了解这个领域近年来的快速发展现状;二是因为这个领域的数字化工程非常庞大,涉及面非常广泛,本人暂时没有能力对此去核查。故而将这方面的论述留给专业档案工作者今后去深入论述。在此本人只是提示性的谈两点看法:
    
从体制建设上看。近年来在国家主管部门领导下,我国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建设正迈上高速发展的轨道。从1994年开始,国家档案局正式在全国省级城市档案馆中实施考核达标验收制度,由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和考评各大、中型档案馆的各项档案业务,其中包括对档案文献数字化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务院、中共中央有关部门颁布的考评标准去衡量各级政府部门的档案工作现状。这对档案工作来说非同小可,特别是对各专业法制部门的档案机构来说,它强化了档案文献工作的性质,稳定了档案队伍与档案机构。截至到1994年底,全国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8个中央专业主管部、委分别下发了本地区、本系统有关档案部门考评实施细则和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档案处发布的《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考评定级标准》两个规范性文件。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发布的相关规定中对本系统档案部门实施考评工作的原则、申报、评定、审批、标准、证书效力、评审员职责。档案机构的考评从管理工作、基础设施、业务建设三个方面限定了评审结果;最终将考评同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年终总结相联系,确保了档案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了部门档案事业的不断深化发展。
    
从信息资源开发上看。各级档案部门横向联合日益加强,联合开发档案文献资源呈现为一种趋势。以国家和主管部门档案馆为主体,全国档案资源调研工作进一步加强,形成了国家级专业档案目录中心或档案信息中心,各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也纷纷投入计算机检索系统的网络软件或开发专业档案数据库的研发,纷纷上马适合本馆档案工作的数字化项目。如:国家档案局提出建立全国和省级历史档案资料目录中心的实施方案和1991年在全国历史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协调会上通过的《档案资料目录中心体系建设方案》《全国档案资料目录投送方案》,正式成立以三个国家级档案馆为主体的全国性历史档案目录中心,既:全国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全国明清及前各历史时期档案资料目录中心、民国时期历史档案资料目录中心。以此类推,各国家机关针对本单位所投入的专业档案目录中心的建设将为社会需求提供更多、更广泛的文献信息服务。在以后的有关文章中,我们将会分别对涉及政法类档案文献部门所开展与研制的档案信息成果与专业档案信息中心给予较详细的介绍。
    
总之,档案中涉及政法类文献领域利用的专门性工作在档案科学研究领域中还处于刚刚发展的阶段,对于外界来说它还是一门尚待探索的交叉性文献利用科学。遗憾的是在本文成稿后,作者才有幸阅读到宇航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诉讼档案讲义》和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的《公安档案管理学》《检察档案管理学》三本档案工作者编写的教材,看来档案战线中政法类文献工作者们已为此潜心摸索多年,只是我们外界对此知之甚少。作为一名门外汉来论述档案工作,实感"班门弄斧",对文中所出现的许多错误之处深表歉意;同时希望今后能有机会与档案工作者多交流业务,为我国的法制信息建设事业共同努力。最后,笔者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档案处张金玉处长为本文提供的指导与帮助深表感激之情。

(注:本文曾写于2000年,现发表于此,以飨读者)

【参考文献】

1.张书才 主编 《档案工作实用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1年
2.李培清:《档案馆学》档案出版社 1988年
3.秦国经:《中华明清珍档指南》人民出版社 1994年
4.施宣金 主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指南》人民出版社 1994年
5.国家档案局一处:进一步做好机关档案工作《档案工作》1985年5期
6.扬冬荃 韩保华:我国档案文献编纂实践及理论研究成果《挡案学研究》1997年3期
7.王愚:北京崇文区档案馆印象《中国档案》1996年1期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