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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中国的法律期刊概述
            王健 点击量:6094
西北政法学院
    

    《法律科学》自创刊以迄于今,荏苒二十载。适逢该刊20周岁生日之际,遵主编韩松教授命我以“21世纪:中国法学创新笔谈”的嘱托,我想就以法律期刊这一话题,粗疏地描述一下近代中国法律期刊方面的一些情况,藉以表达个人对这份在多年苦心经营当中声誉日隆的法学刊物的纪念之情与诚挚祝愿,并希望对法律期刊本身及其家世的研究,能够引起更多人们的兴味与关注,因为,尽管我们这些跟法学打交道的人自接触这个专业的一开始,就跟各类法律期刊结下不解之缘,乃至终生相伴,成为支撑职业生涯和凝聚职业共同体最重要之媒介,可是至今我们对它的身世大都还不甚了了;我相信:寻求21世纪中国法学的创新之路,当植基于坚实的“接着说”的工作。

    从一般的报刊史上我们知道,期刊在中国的出现,始于19世纪初期基督教新教传教士东来之后打通中西文字、传播福音的一系列文化活动的这一背景。如果按照在华境内创办的载有欧美政法信息的系列出版物这个标准来算的话,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1833年在广州(后在新加坡)创办的《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EasternWesternMagazine),可称得上是近代中国法律期刊之嚆矢。该刊曾连篇累牍地发表过反映欧美各国的政治情势与法制概况、英美的议会制度、“自主之理”、司法制度及狱政及其改革方面的文章或消息报道,无论就(政法)主题之突出、抑或内容之丰富而详细,它不仅超过了此前英人在南洋等地已经用中文出版的《察世俗每月统记传》(Chi-nese Monthly Magazine,1815-1821年马六甲,主编米怜)、《特选撮要每月记传》(AMonthly Record of Important Selections,1823-1826年巴达维亚,主编麦都思)和《天下新闻》(Universal Gazette,1828-1829年马六甲,主编吉德)这三种最早著名的期刊;甚至也超过了鸦片战争以后半个多世纪里,仍由欧美传教士所办的几种期刊,如理雅阁的《遐迩贯珍》(1853-1856,香港)、玛高温的《中外新报》(1854-1857宁波)、伟烈亚力的《六合丛谈》(1857-1858,上海)等。

    1874年,在原有《教会新报》出满百期基础上更名出版的《万国公报》(1907年底停办,上海),介绍和传播了当时最丰富的西学、西政知识,里面的社说评议政治和中外时事,并译介西方政论及伦理学说。花之安的《国政要论》、《自西徂东》、《富国要策》,林乐知的《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等著名篇章,最初都是在《万国公报》上面连载,后又由广学会单本印行的。该刊的影响力非同寻常,时全国的督抚衙门里多有订阅。甲午战争后,该刊旨趣更是转为“不变法不能救中国”这一指向,对国人政治意识的激变,起过特别重要的作用。不过,综观19世纪由传教士所办的各类新式刊物中,政治法律之学往往只作为刊物的一部分内容予以反映,或混杂于一般社会学说之中,尚未形成单独的编纂物。因此,严格说来,它们还都算不得法律期刊。

    清季随着国人留学日本运动的兴起,留日学生开始编印专门的法政连续出版物,这标志着近代中国法律期刊的正式出现。据日本学者实藤惠秀的统计,1898至1911年间留日学生在东京刊印并在国内发行的杂志至少有62种,这类刊物多启蒙和宣传革命思想而较少学术性,其中,梁启超的《清议报》(创办于1898)、《译书汇编》(1900)、郑贯公、冯自由等的《开智录》(1901)、《国民报》(1901)、《新民丛报》(1902)、湖北同学会的《游学编译》(1903)、张一鹏的《法政杂志》(1906)、孟昭东的《法政学交通社月报》(1906)和《预备立宪公会报》(1908)、沈其昌的《政法学报》(1907)、李庆芳的《牖报》(1907年创办)、《宪法新闻》(1909)、吴冠英的《宪法新志》(1909)等杂志,在介绍和传播西洋流行的政治法律思想学说方面用力尤著。

    《译书汇编》可谓我国近代法政专门刊物之鼻祖,也是反映那个时代法政刊物一般风貌的原始典型。它由较早赴日的一批留学生杨廷栋、杨荫杭、雷奋等人集资创办于东京,创刊旨趣“以政治一门为主”,内容专涉政治、行政、法律、经济、历史、理政各门。篇章实际上来自留学生们经过简单加工的课堂笔记或日本教习手中讲义。第一期所列连载篇目为:“美国伯盖斯政治学、德国伯伦知理的国法泛论、日本乌谷部铣太郎的政治学提纲、法国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日本有贺长雄的近世外交史和近时外交史、日本酒井雄三郎的十九世纪欧洲政治史论、法国卢骚的民约论、德国伊耶陵的权利竞争论。”这些志同道合的热血青年确信“政治诸书乃东西各邦强国之本原,故本编亟先刊行此类,至兵农工商各专门之书,亦有译出者,以后当陆续择要刊行。”发行范围除东京以外,主要是通过设在上海、苏州、杭州、无锡、芜湖以及不久又拓展开来的江西、香港、新加坡、台湾等地的行销点,面向海内外汉语读者。代派处取利,比照定价提取二成。版式仍为竖排,但已非线装。偶有注释,亦以双栏小字附于正文当中,文体基本为文言文,有简单的断句符号(如“O”或“、”)。作者不付稿酬,仅“酌量赠书以酬高谊”。

    按实藤的说法,在日本刊行的这些法政杂志,不仅达到一般杂志的水准,而且在质素方面还领先于国内的杂志,发行量亦较国内的杂志为多。留日学生通过吸收和改造源于西洋的日本的现代思想和知识,对中国国内近代观念的启蒙“具有很高的启导作用”。

    为了将欧美各国法政次第输入海内,以扩充我国人法政观念,马德润和周泽春等早期的赴德留学生1908年夏在柏林创办了《欧美法政介闻》月刊(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其宗旨“期在泰西法政界内实际学说输入我国”,而普通政论不涉本旨者,皆不刊入。从创刊号来看,篇章均译自德文,计有德意志国法学、德普现行宪政、国际公法、行政各论、德意志帝国民法全书、商政、铁路政策论、卢索忏状。该刊的出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末输入欧美法学渠道的多样性。

    在东西洋风气的影响和带动下,国内编印的各种法政期刊随之大量出现。1911年爆发的革命并没有打断这一萌芽在中国的发育。相反,民国肇建,法律学术业随着法律期刊的赓续出版,如朝曦破晓,而升东天,并在1930年代臻于成熟。

    据笔者近几年来在京沪等地图书馆的多方搜集和统计,清末至民国期间先后出版的法律专门杂志有77种之多(除前述在日本所办之外)。其中清光宣之际3种;民元至1923年间8种;1927年至1937年间41种;1938年至1945年9种;1946年至1949年16种。显然,“南京十年”乃近代中国法律期刊历史上最兴旺发达期;法律之学吸引了国人浓厚的研究兴趣,并带来了更多的智力上的投入。

    晚清立宪修律,亟亟于输入欧美法政知识。上海、北京、广州等近代文化已有相当基础的通都大邑纷纷创办各类法政期刊,以应时代的需要。宣统三年二月(1911年3月),方表、陈敬第、沈钧儒、陆尔奎、林长民、贺绍章、孟森、张元济、孟昭常、雷奋、邵义、杨廷栋、金泯澜、蒲殿俊、秦瑞(王介)、蔡文森、高凤谦、熊范舆、陶保霖(主编)、刘春霖、陈承泽、刘崇佑、陈时夏、刘崇杰这一有着留日背景的法学研究群体发起成立的法政杂志社在上海出版了《法政杂志》月刊,旨在“研究法律政治现象,参证学理以促进群治”,“以备预备立宪时代当立法司法行政之局者取资之用”。办刊者认为,“立宪政体,凡政治必根据法律,故本杂志特注重法律方面之研究,以期合法治精神”。杂志栏目的设计主要有:社说(凡论说,皆依据学理,按切国情,以公平浅显之词发表意见,或介绍名家学说加以论断,以备当事者采择,其一家一党之言及空泛偏宕之词无关学理者,皆所不取)、资料(凡东西政法家学说,海内名家论著,其确有心得,足为研究之资料者,及特别记载调查等件,无不广为辑译)、杂纂(凡中外关于政法之著述,如讲演、判例、批词、时评、史传、笔记、答问等,均随时选录)、专件(凡奏折、公牍、法律草案、议案等,择其证引繁博、议论明通或足备参考者,全录原文;其已经颁布之法令,已另有专书,非极有关系及与本杂志社说须对照者,不再全录)、记事(凡关于立法上事件及行政事件之有关系者,分为本国之部、世界之部,随时记录)等。具体内容,则集中于宪法、议院法、选举法、内阁、弼德院、行政裁判院、审计院、大臣责任、编订法典、文官试验、地方自治及经济财政方面。

    从第一期上登载的投稿简章来看,当时刊物的编辑业务已经达到了相当地规范、完备的水准。投稿要件是:(1)符合宗旨的各类稿件,不论篇幅长短,均极欢迎;(2)凡著作物、自撰、翻译、辑译各家学说,附加意见,总以有裨学识,切合现时情势及有兴趣者为限。稿酬规定自撰者三至五元/千字,辑译一元五角至三元/千字,但其有特别优点者,不在此限;(3)报酬数目由发行者酌定,如著作者欲自行拟定者,须于寄稿时预先声明;(4)发行者如不欲刊登时,退还来稿,但1000字以下者,概不寄还;(5)凡著作物经发行者收受致送报酬后,无论刊登与否,其著作权即为发行者所有,著作者除自刊文集外,不得再行刊布及送登日报或其他杂志,其不受报酬者,不在此限,惟须于寄稿时预先声明;(6)署名悉听作者之便;(7)发行者可对来稿酌量增删,如作者不愿,可预先声明;(8)翻译之作须将原文一并附下,其自撰而引各家之说者,亦须注明某书第几卷第几页及原书著作者姓名,以备查考;(9)短篇著作及奏稿公牍议案草案判例记事等件,如承惠寄刊登后,当以书券或本杂志奉酬。实际上,此后刊物的编印者与著作者彼此关系的限定,大体不出与此类似的运作框架。

    杂志初刊时每册约80页,四五万字,定价一角五分,连续订阅者享受优惠。第3卷起由过去的24开本改为16开本。杂志同时大量登载商务印书馆所出各类教科书、译著、法令汇编及司法官考试用书的广告。广告词之精练、诱人程度及内容之丰富,为今天法律期刊所不及,令人称叹。杂志的销售遍及北京、沈阳、黑龙江、天津、济南、开封、太原、西安、成都、重庆,以及泸州、长沙、常德、汉口、南昌、芜湖、杭州、福州、广州、潮州等地,辐射全国大部地区,并向海外发行,我们可以想象,这些杂志对上述地方的人民的启蒙与接受新知具有怎样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和作用。至1915年底,杂志停办。

    与法政出版物的渊薮上海遥相呼应,作为近代中国政制改革中心的京师,法律期刊的编辑与刊行,自有其生存的天然有利的土壤和气候,并走在全国的前列。《法学会杂志》便是其中最有影响、引人注目的一个。

    《法学会杂志》的创办,绝而复续,前后共三次。第一次出版的背景,乃清宣统二年(1910)十月,京师有倡言法学者奔走呼号,欲成立法学研究会,推修律大臣、法学名家沈家本为会长,主持会务,其活动内容和任务之一,即印发本会杂志。次年五月十五日(1910年6月11日),由崇文门外兴隆街北官园益森公司印刷的《法学会杂志》第一期问世。杨荫杭(杨绛的父亲)著发刊词。栏目不定期地设有论说、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各国法制史或外国法制、监狱协会报告、中国法制、法制解释、丛谈、译丛、判决录及专件等。杂志内文有刊眉,页侧边印有篇名,与今日杂志不同处是各篇页码各自起迄。杂志总发行设在西城大酱房胡同广兴里汪(有龄)宅,由琉璃厂第一存正书局发售,每月发行一期,至八月十五日刊出第五期后中辍(第三期为闰六月发行),不足三月,是为《法学会杂志》第一次创办。

    第二次办刊历时较久,其经过是:民元(1912)八月,南北政事稍安,章宗祥、汪有龄等承沈家本之托,约集同志,继续筹议会务进行方法,公举刘崇佑、王宠惠、许世英、施愚、章宗祥、曹汝霖、汪有龄、江庸、余启昌、汪曦芝、姚震、陆宗舆为学会维持员,任修订会章、经画会务之责。是年十月二十日,重开大会于北京化石桥法学会事务所,订《法学会章程》,发行杂志仍为学会应办事务之一。翌年(1913)二月十五日,《法学会杂志》第一卷第一号问世。沈家本特撰“法学会杂志序”文一篇,冠于卷首;这就是后来收入沈氏《寄移文存》的名篇“法学会杂志序”的初本(参见李贵连先生关于《寄移文存》版本的考证)。此后仍按月出刊。至民国三年七月发行第二卷时,通告改易纂例,重在发表国外法制报告及译作,如有空白,方才刊登理论文字。大理院判例仍予保留。各册页数,视稿件长短而定。迄三年(1914)十二月再次停办,其间共计发行2卷18号。

    时隔7年,民十年(1921)七月一日,由法学会编辑部编辑的《法学会杂志》再次问世。由于此次复办,关乎中国近代的民法编纂活动,这里不妨略为细述。

    先从缘起上看,修订法律馆总裁江庸在“发刊词”里,总结了前两次杂志所以没有维持下来,其原因是学会会员“于文字无专责,每期论说译稿,皆以募化为事……材料必形匮乏,敷衍塞责,文字亦无精彩”。他认为杂志之能否持久,关键在于稿源,“以搜集材料之难易为断”。有鉴于当时北京政府修订法律馆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有丰富的材料可供利用,其一,馆中近方修订民商诸法典,馆员对于立法方针,随时有意见发表;其二,外国新法令及名人著述,搜罗较富,随时从事译纂;其三,各省调查习惯报告,近方分类编纂;其四,民刑事诉讼法草案已成稿而犹未刊布,如此,“在法学院,利用法律馆文字之供应,可以达续办杂志之目的;在法律馆,利用法学会之杂志,可以收他山攻错之效用。在世之留心法学者,得多数之参考品,可以引起研究法典之兴味”。具体而言,杂志的复办,与前两次一般的法学研究不同,专注于“商榷民商法之重要立法问题”,因为编纂民法,闭门造车,未必出而合辙。不过,当时法典起草中对各项问题的研究,仅限于法律馆中从事编纂的少数人员,于集思广益之道,尚有未尽。故修订法律馆以悬赏征求意见之举,以视多数人之意向,此实续办《法学会杂志》最近之动机也。这样的办刊旨趣,按江庸的说法,“较前两次为深切而远大”。

    修订法律馆就民法修订征求学者意见的征文简章共计5条,第一条、征集意见问题,在北京及上海两处日报上发表;第二条、应征者于限定期内,开具姓名、住址、籍贯,随同意见书,递到修订法律馆;第三条、意见书经审查认为有相当见地者,赠以百五十元以下五十元以上之报酬,但本馆有俸职员之投稿,毋庸赠酬;第四条、投稿在征求期满后,或与征求意见问题无涉者,如经本会认为有相当见地,亦得酌予发表,但不赠给报酬;第五条、意见书概不退还。

    自1921年7月刊出第一期,至1923年元月停刊,其间出版凡10期(隔月发行一期)。先后4次发布征文题目,这10期的大部分内容亦为征文佳作,其他则连载当时的若干新法草案、各省调查习惯报告,少量为一般法学论作。

    其中,第一次征文,就近代关涉财产诸法的立法趋势背景下,债权立法中保护债权人主义与保护债务人主义两者之争提出16个问题。为有裨今人研磨考究,特罗列如下:

    1.自然债务,应否认其存在。

    2.债权人及债务人之迟延责任,并迟延之效果如何。

    3.债务不履行之责任,是否止于赔偿损害,抑应兼采强制履行及代履行之法。

    4.因不归责于两造事由所生之危险,应由债权人负担,抑应债务人负担,及是否可采损失分担之法。

    5.债权之对世力应否认其存在。

    6.债权人之留置权,是否必限于与其债券发生原因有关之物,始能存在(狭义留置权),抑不限定何物(广义留置权)及债务人生计上必须之物,是否得为留置权标的。

    7.债务人受不当损失之契约,可否听其随意解除。

    8.金钱或其他不特定物之债务人,如因事变致一时无力偿清,可否据为减免或展期之原因。

    9.利息之最高率最多额及滚利印子等方法,应否限制。

    10.不当之违约金,债务人可否请求减额。

    11.受雇人于其受长期拘束或显有不利之雇佣契约,可否随意解除,及雇主对于受雇人,应负如何保护之义务。

    12.合伙人关于合伙债务,应否负连带责任,及退伙后之责任如何。

    13.保证人除特约除明外,应否一律认为有担保清偿之责,其先诉检索等抗辩,应否认许,及立证责任如何。

    14.非保证之经手人,应否对于债权人负如何责任。

    15.失火人之责任如何。

    16.因经营矿业工场等大事业,致服劳之人受有损害,或经营铁道汽车等危险事业,致他人受有损害,是否不问其有无故意过失,一律使任赔偿之责。命题者在关于征文的说明中指出:“以上所举,仅仅其荦荦大者,我国立法,宜采如何主义,使如何实现,愿与当世君子,共商磋之,倘于上列各端外,更有所发抒,尤本馆所深望也。”

    首次征文有20余人投稿,审定结果,曾经留学日本的江苏人许藻熔,北京大学法科三年级学生湖北人陶履曾均获酬金100元;修订法律馆纂修江苏人王凤瀛得酬金50元。王在后来的征文中还屡屡获奖。

    由上可见,《法学会杂志》的第三次复刊,主要因为当时编订“民律二草”的立法需要而发生的。以征文方式广泛吸纳各方面学理意见,并将优秀著述在杂志上公开发表,在此意义上,法律期刊对于近代的民法编纂事业,殊有贡献。此外,修订法律馆与法学会、法律修订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与法律学术研究、悬赏征文与出版杂志这几方面因素协调兼容的完美构思,对于我国今日如火如荼的民法编纂大业的推进方法,亦不无重大启发意义。

    《法学会杂志》的第三次复办虽然断至1923年1月1日。然而同年6月,江庸及北京法学会其他热心骨干又成立了“北京法律评论社”(江任社长),筹划创办了《法律评论》周刊(TheLawWeeklyRe-view)。编辑方针重在关注现时的司法改革,“关于司法制度之兴废改进有所主张者,不问其意见与本社同人合否,一律登载,期得反映各方之见地,以资法界之借镜参考”。评论社创办之时,未募集基金,并宣告不受政府补助,杂志主要靠发行独立支撑,“各省高等两长,代本社竭力提倡”,“京外购阅者,以法官律师为多,而学习法政之学生亦不少,最多朝阳大学”,所以销路日渐发达。朝阳校友会中坚分子赐稿不取报酬,也是节省开支,维持刊物于不坠的一个重要原因。“评论”出版至14卷(计721期)因抗战爆发而中止。复刊后于1947年7月在南京出刊2卷,为双周刊。1949年,“评论”随着朝阳学院在大陆的停办而消失。1951年,去台朝阳校友谋划复刊事,在朝阳董事长居正的推动下,于是年6月1日在台北复刊,改为月刊,至今未再间断。据1940年代的一位细心读者的总结,“评论”有三大优点:一是以资料收集的丰富与正确闻名,所载最高法院的裁判要旨、庭审议录、司法院解释例、司法行政部令等司法文件,均极可贵;二是作为“评论”精神之所寄的“法律时评”专栏;三是每期上面篇篇可读、字字珠玑的专著四五篇。(陈文浩,评“法律评论”,《读书通讯》第139期)而这些特色,正是与司法界密切联系的京派法学家们在长期的办刊实际中赋予的。应该说,自沈家本修律开启京师法学研究风气以来,理实并重的传统在汪有龄、江庸一辈的手中得以维系,并发扬光大。《法律评论》堪称我国最有历史之法学杂志。

    与“北朝阳”对应并称的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南东吴”),于1922年4月创办了《法学季刊》。徐谦致发刊词。基于东吴法学院致力世界各主要法系比较研究的教育方针,主办者构思了中西合璧的出刊式样,即杂志由中英文两部分构成;中文部分名“法学季刊”;英文部分名TheChinaLawReview,篇章内容皆不相同。按创刊号英文部分编者宣称的编辑方针:其一,是将外国的法律原理介绍给中国,同时让各国了解中国的法律原理;其二是促进中外法律原理的比较研究;其三是在中国广泛传播这些法律原理的知识,以为将来法律改革之准备。为了有助于实现该首要目的,“评论”将以中英两种文字印行,总的方针是英文大部分内容涉及中国法,中文方面则主要涉及外国法。诸论将坚持严格的非政治倾向,并尽可能地以无党派立场文字予以表达。在中文部分,编者强调:(1)介绍法学上的重要学说;(2)研究关于法律的具体问题;(3)将中外同种类的法学问题合并起来作分析的比较的研究;(4)择优翻译关于法学上的名著。

    1932年6月发行至第5卷第5期时,杂志社为充实篇幅及求编辑便利计,特将中文英文分开,中文部分改称《法学杂志》,双月出版;英文仍季刊。丘汉平、孙晓楼先后担任主编。董康、郑天锡、吴经熊、陆鼎揆、盛振为、张志骧、张正学、刘世芳、应时、萨莱德、李中道、罗炳吉为顾问。无论在篇章质量或装帧设计方面,《法学杂志》都可称得上在当时具有相当水准和代表性的一份重要法学刊物。检阅各期杂志,可见其中的论文较民国初年发表的文章篇幅更大,标题层次更为严谨,注释体例也更加规范。曾编辑出版的“法律教育研究专号”、“司法制度专号”、“检察制度专号”以及“劳动法研究专号”,不仅显示了东吴法学院学术研究的整合能力,也反映了当时法学研究水平的深入。英文版则大量刊登了介绍中国的新近立法动态、司法改革研讨与实践、现行的判例及古代法制方面的文章。吴经熊撰写的那些主要的精彩的法理学论文,如Juristic Philosophy of Roscoe Pound 、Problem and Method of Psychological Jurisprudence 、 Sources of Chinese Civil Law 、The Le -gal Theories of James Wi lson 、The Logic of“Would-Be”in Judicial Decisions 、 Scientific Method in Judicial Proces s 、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Redeter-mined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Law 、The Strugg leBetween Government of Laws and Government of Men in the Histo ry of China 、The Mind of Mr.Jus-ice Holmes,最初也是在“评论”上发表的。总之,兼顾中外法制双向交流的办刊思路,充分考虑到特殊历史时代法制建设的需要与融入世界法坛的开放意识,东吴法学院中英文法学期刊的出现,实近代法律学术史上罕见之奇观。1975年,美国Oceana出版公司将英文版The China Law Review(1922-1937)分10册影印重版,从而为今人保留下了这套珍贵的近代法制史料。只可惜至今它还很少得到人们的关注和利用。

    1936年9月,原由谢冠生主编的《中华法学杂志》(1930年9月在南京创刊,月刊)被升格为中华民国法学会会刊。杂志的宗旨一准“中华民国法学会纲领”:(1)确认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研究吾国固有法系之制度及思想,以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2)以民生史观为中心研究现行立法之得失及改进方法,求与人民生活及民族文化相适应并谋其进步。(3)根据中国社会实际情形指陈现行司法制度之得失,并研求最有效之改革方案。(4)吸收现代法学思想,介绍他国法律制度,均以适合现代中国需要为依归。(5)阐扬三民主义之立法精神,参证其他学派之优劣,增进法界人员对于革命意义及责任之认识。(6)普及法律知识,养成国民守法习惯以转移社会风气,树立法制国家之基础。相应地,投稿要以“阐明本会纲领所定之思想”为限。杂志栏目分设论说、专著、评述、判例研究、专载、国内外法学消息及书报介绍等。每篇来稿以1万字左右为准,发表后按3至6元/每千字酌致薄酬劳(新编第1卷第1号),每期约130页。

    至1937年6月出版新编第1卷第10号后,杂志因抗战事而中断;次年9月1日又在重庆复刊,接续出版第1卷第11号。居正、覃振分别致复刊词,杂志内容注重抗战及抗战以后两期法律问题的研究。余尝翻检抗战时期所出若干杂志,其用纸几如草纸,其墨迹模糊难辨,极粗略简陋,心中不禁感慨:当时法学编辑者们是在怎样艰苦的环境下从事着法学出版事业啊!

    关于这个杂志的风格,据当年一位读者的评价,认为该杂志“为一学术性刊物,努力于法理的研究,其论著译述均富有价值,宜于大学法律系学生课外研读,与课本比照参证,互相发扬,而对于研究我国固有法系之制度及思想,以谋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的努力,厥功尤伟。但实用的法律知识在这里是找不到的。”(前见陈文浩文)此外,还应看到的是:《中华法学杂志》升格后的定位,意义非同寻常--南京是国民党政治统治的中心所在;作为中华民国法学会出版事业委员会的专项任务,其试图确立该杂志在以往自由时代形成的诸多法政期刊格局中的最高权威地位的用意是不言而喻的,也是南京政府在学术思想文化领域里推行“党治”--相应而有“党化教育”、“党化司法”等具体措置--的逻辑结果(1930年代以后意识形态领域的这种变化,对当时以及后来的法律思想理论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一有趣味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专门深入的讨论)。当然,该杂志确也集结了当时法界大多的名流精英。从1940年代出版的一份杂志的编辑力量名单上看,编辑委员会由夏勤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盛振为,委员:江一平、何襄明、吴祥麟、林纪东、芮沐、查良鉴、洪兰友、洪文澜、洪钧培、陈霆锐、张志让、张西曼、张庆桢、张企泰、孙晓楼、梅仲协、董霖、杨兆龙、杨幼炯、邓子骏、戴修瓒,而且发表的文章,大多具有相当高的学术价值或资料价值,如1937年2月出版的“中国司法制度专号”。

    民国期间,还有许多其他颇有特色和品位,质量很高的法律期刊,如北京国立法政专门学校的《法政学报》月刊(1918年创办)、吴经熊、俞承修先后主编的《法令周刊》(1930年于上海创办)、郭卫的《现代法学》(1931年于上海创办)等等,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详述。顺便要说的是,刊载法律作品的杂志,并不仅限于各种专门的法政类杂志,也分布于七八十种文社会科学等类的刊物。

    从保存至今的这批珍贵的连续出版物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在近代法律史上的各个不同时期,法律期刊宗旨与内容总是与当时的法治构建目标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宪法起草、颁布事起,而有宪法专号出;司法改革成为关注的焦点,期刊上便有连篇累牍司法研究论作。尽管主编们的取舍标准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法政期刊自问世时起,即承担着输入东西洋各种法政学说和理论知识于中国、向国人普及近代思想观念的功能,而对汉家故物的关照远逊色于介绍西洋最新信息那样的巨大热情。如果说书籍这种载体形式尚能为“整理国故”的工作提供较多支持的话,那么法律期刊基本上不是以吸引人们对固有法的兴趣和研究为目的的。即便涉及固有法,也往往是作为比照或映衬的对象跟班搭车或者害羞地出现在版面的某个角落。这些都很清楚地反映在不同时期出版的各种杂志上面;从最初的单纯翻译或附以己意的译述式作品,到后来宣誓“重建中国本位法系”口号下各种会通中西式的写作,大抵如此。基于此,从前者意义上讲,中国近代的法律期刊,对于推动中国思想与学术的发展变化起了重大的作用;而从后者意义上讲,法律期刊在将中国固有法的信息传递给今人方面的作用显得十分有限。当然,文学改良运动更加重了后者情形发展的程度,白话语体的写作成为历史的趋势,只有董康等极少数人仍保留着纯文言体的写作。

    随着期刊在大学、各种法学社团或其他从事法律活动的专门场合,如法庭或立法机构的流传,近代西洋式的法律学术规范与文字风格,通过那些掌握期刊的主办者们(他们大多具有西式教育的背景)确立的一系列投稿规则也逐渐地在中国确立起来。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杂志的示范效应获得了思维和写作技术方面的共同背景,包括在命题、层次结构的构思、论述方式、引证与注释体例等方面。由于在编者与读者之间并不存在严格不变的界限或分工。法律知识的生产与消费也逐渐成为一个相对的封闭系统;期刊既是媒介职业共同体的凝合剂,也是维系知识生产的重要手段。从而促进了中国近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期刊的连续出版,最终造就了某种新的法律话语权威,中国近代的法学传统便是建立于这样的基础之上。         
   (备注:原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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