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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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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联邦德国中法学文献的历史使命
            Sinobonn 点击量:4601
    

    一. 法学文献的重要性

    1.民族文化的发展特性——相互吸收性与融合性

  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包括各历史各民族的文化,乃是人世的自然关系和方式的培植、规范和仪式化—— humanitutis cultus,每个民族都存在一个经由历史演变而形成的生存方式之合理化的历史形式 。文化在其演变形成过程中乃是一个群体基于共同的传统、语言和习俗所塑造而成的生活模式,文化基本上就是一个从家族文化上升到民族文化,不同的文化之间应体认彼此的差异而相互容忍。早在十八世纪后半期德国的哲学家赫德(Johann Gottfried von Herder, 1744—— 1803)提出“文化相对论”。他认为,文化概念是指文化是这样一个群体基于共同的传统、语言和习俗塑造而成的共同生活范式,这种文化基本上意旨民族文化,不同的民族文化之间应该相互承认彼此间的差异,并且能够相互尊重和容忍这种差异性。特别是启蒙时期的文化普遍论认为人人皆有同一的人性也就是理性,尽管不同地区不同国度的文化有所不同,但总是会朝着同一个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不同的文化之间具有“相吸性”与“融合性” 。不可否认的是各民族文化间的这种相互关系是一种相互尊重、容忍的差异性与相互吸引型、融合性的结合关系。

  在美国著名法律史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对“西方”或“西方文明”的词义作了如此解析:“本书中所说的‘西方’(the West)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或文明,它的特征可从许多不同的方面来概括,这取决于该种概括的目的。它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明’,被认为包括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全部文化,与‘东方文明’相对,……西方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一种文明,不仅区别于东方,而且区别于在‘文艺复兴’各个时期所曾‘恢复’的‘前西方’文化。这种恢复和复兴是西方的特征。……从这个观点出发,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那些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的学说典籍及其方法论——辩证法,其目的在于期望以其这种令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其予以改造的西方诸民族。” 因此,作为西方文化的一个主要部分——西方法文化——是民族文化发展特性的必然结果。

  2.法文化是法学家的艺术品

  假如我们能从历史的角度去看“法文化”,大概分为两个方向,即经学与权学。经学讲的是常道、大原则、规范之学。权学讲的是权变之学、方法论。正所谓万法于是乎权舆,万理于是乎根本。这是对法文化的经典总结。萨维尼主张法是成长的,非固定不变的。法是各个民族精神相融合的产物,因民族的成长而成长,因民族的强大而强大,同时更因各个民族之间的交往不断加深其融合之度愈深而延展。故法之形成,犹如习惯法之形成,先是肇始于习惯与通行的信仰,然后经由法学家的淬炼,而底于成。法之产生系由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力量,非出于任何立法者独断的意志 。

  3.法学的精髓是反思

  世界是语言的过程。语言永远有这样一个特性,那就是,不管是它“说”,还是它被“说”,它永远跟“说”联系在一起。而“说”不是别的,它正是反思,即在“对面”那里构造自己。因而,那种以语言为基本方法的法学所表达的那个意思乃是这样一个非常有效的逻辑构思:法学是法学家对法的描写(即用一种方式表示另一种方式)。法学家以辩证的方式并运用法语言把法描写出来,让自己看,并在这个过程里修改描写,这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看”到的一般情形。那么,法学家描写法、把法描写成世界,并在世界那里审美法这个过程的起点在哪里呢?答案是——法学文献。

  4.法学文献是人类智慧的汇集点与开创智慧的基点

  普希达(Georg Friedrich Puchta 1789-1846)认为法学文献,系一个体系化的、具有严密逻辑性的恒定性的律。每一名法学家以辩证方法将这一人类文化历史的宝贵遗产——法学文献——离析成许多法的概念、法准则或较为普遍性的规定,通过运用对这些元素进行分析、归纳、演绎及总结等方法,推导出普遍的原理准则,构成一个上下之间,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法律秩序体系。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只须将相关的法的概念纳入这一体系中,归纳演绎一番,即可获得解答,如此与数学家以数字及抽象的符号,按照公式为纯粹形式的操作 ,并无不同。因此,法文化的历史就是法文献的历史。不同法文化的相互吸引与相互融合是法文献的相互对比、相互反思的过程。现代法律科学的象征是法文献的历史性、规范性、对比性与系统性。法学教育的两大基石——法学导师与法学文献,而在此当中,法学文献是法学导师的血脉。

  二.德国法学文献简介

  1.导论

  德国法学的国际地位完全建构在科学的法学文献的基础上的。换句话说,德国的法学文献成就了德国法学的国际地位。

  众所周知,自从建立了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人头上有了两道紧箍咒:一是古代罗马帝国,代表历史的正统,将整个欧洲(无论是哪一个民族的)地域和经济生活联结成为一个整体;另外一个是基督教信仰,代表神圣的理想,将全部基督教世界的全部社会价值拧在一起,德意志人从此成为欧洲人或者世界人:每当民族利益的要求被提出时,这两道紧箍咒就会触痛德意志统治者。罗马帝国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有形帝国,而是一种精神,一种历史主义和世界主义的精神,也是一种制度,一种产生于信仰观念和法律秩序的制度 。

  对于这样一个欧洲的正统,犹如诺瓦利斯 梦中不断追寻的“蓝花”一般,灿烂无比,但是它并不存在于现实之中。这样一朵“蓝花”是当时包括萨维尼在内的很多的德国知识分子愿意追寻的。特别是对法战争唤醒了德意志人沉睡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自尊,随着法国的宣战,德意志民族精神逐渐高涨。这种感情思想领域内的体现,就是文化民族主义的兴起。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德国文化领域出现了全面的历史主义运动。人们坚信,从历史中可以发现民族的特性,民族的辉煌。在遥远的过去找寻到现在德意志强大的本源、动力和牢固的社会基础。赫尔德指出,远在塔西佗笔下的日耳曼人那里就存在着现在的德意志民族的特性 。如黑格尔认为,日耳曼的精神就是世界精神。日尔曼民族的使命就是要做基督教原则的使者,注定要做基督精神的负荷者。而且,表面上,日耳曼帝国只是罗马帝国的继续,实际上有崭新的精神,世界必须为之更生。这就是自由的、以自己为依归的精神 。

  法是一种Volksgeist国民精神。在萨维尼看来:“从人类历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年代,可以看出,法已然具有自身确定的特征,其为一定的民族所特有,如同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constitution,Geistkonstitution意识灵魂躯体) 。因而也就要求法学家们身处法产生的特定历史情景当中,在法得以发挥作用的法文献当中,发掘法本身,以及法存在的合法性。对于历史法学派而言,其理解的历史并不是历史中的大事件,而是要透过对法学文献的反思致力于发现拓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当时是活生生的法,这些法通过具体的、涓滴细碎表现出来,构成当时人们社会生活实践的一部分。法学家运用法语言把他的反思记录下来,汇编成册、归类成档。法之所以有生命力,原因就在于它不是外在于人们生活的,而是融合于日常生活中,随着民族生活的发展而发展。那些包含汇编成册的学说、典籍及归类成档的判例的法学文献是沟通法与生活、历史与现实的媒介。

  2.德国法学文献的结构

  德国法学文献体系包括六个组成部分:论文(76种学术论文刊物)纪念文集、判例(帝国法院判例与联邦高等法院判例,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解释文献、专著、教科书。在整个文献体系当中,论文居于整个文献体系的核心地位,贯穿于法文化的整体脉络,是人类文明的传承媒介。判例是沟通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桥梁,是法得以存在的最基本形式。解释文献是就某一具体法律问题所为的现实性、学理性解释,该文献更多凸显的是法的现实性。作为法律学说汇总的专著与教科书是培养法律人最基本的工具。

  三.德国法学文献将会对中国法学产生的影响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德国法学文献在世界法学发展史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在国外这几年的学习过程中,我经常不断的想这个问题:中国法学研究为什么落后于西方呢?我们究竟在什么地方落后于西方?难道说是我们的法律人不够聪明吗?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了一本德文版的《中国唐律》,不久又发现了很多重要的中国、日本、印度文献,方悟出问题的根源所在。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以铜为镜,可知衣冠。任何一个个人、群体、民族都需要同他人的、他群的、他民族的经验进行详尽、细致的历史性比较,去发现他人的长处与自己的短处,吸收他人的长处规避自己的短处。没有相互之间的比较自身将永远处于停滞。历史的惨痛教训应该唤醒我们了!师夷长计以制夷。这是我们中华民族必须具备的方法与谋略。学术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其产生和发展的动力乃在于社会的需求。社会需求决定了学术的产生与发展。今天的社会最大的需求就是交流——国际间的交流。交流的必备前提条件是理解。“理解”就是人们通过自身对理解对象的认识来表达和传播理解对象的意义,希望在与他人互动和争执过程中达到对理解对象的内涵和意义相互认同。理解者要表达和传播其对理解对象的理解就得解释理解对象的内涵和意义,同时,理解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因为达到相互理解包含中介、整合和同化,并且同化需要差别。德国法学文献是促使我们理解西方法文化的唯一工具。也就是说,我们中国法学只有在对德国法学文献有真正的、深入地理解,才可能促使我们自己去反思,也才有能力去交流。因此,从“德国法学文献”——“反思性法律科学”——“法学国际交流”——“中国的科学法学文献体系的构建”——“中华法学的再次复兴”是一个线性循环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不可逾越、不可替代的过程。

【注释】
1、作者Sinobonn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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