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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是司法权威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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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于诉讼案件,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具体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结合正在进行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东营中院专题调研组对全市法院的裁判文书状况进行了调查问卷。

    一、关于东营市法院裁判文书现状的调查数据

   (一)调查对象: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共收回调查问卷71份。

  (二)调查对象:法律外从业人员,共收回调查问卷82份。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以上对我市法院裁判文书的调查以及对法院裁判文书的研究,裁判文书中出现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性错误和重大错误。一般性错误主要有:格式不符合样式;固定用语遗漏或者使用错误;有错别字或者重字、多字、漏字、多句、漏句;使用标点符号不当;使用小数点错误;有关人民法院的案由、案号、裁判时间引述不当;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书写错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姓名、身份、住址等没有查明或者书写错误;文书中时间、数字、计量单位表述不当;其他错误等。重大错误主要有:漏列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遗漏主要事实或者叙述事实存在矛盾;遗漏对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主要理由的表述及评断;简单罗列证据,未表述认证及必要的认证理由;没有正确引用法律条文,或者漏引、多引法律条文,或者不顾法律关系简单堆砌法律条文;判决、裁定主文表述不当或遗漏判项。

  裁判文书存在以上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认识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对裁判文书地位和作用理解偏差。法院的裁判文书除了具有一般文书的表意性之外,还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表意性要求裁判文书必须简洁、明白,不仅要使法官、检察官、律师看懂,更重要的是要让当事人看懂。权威性要求裁判文书必须遵循统一的格式,禁止使用可能令人误解的用语。裁判文书之“改革”,是革除旧有的不正确的做法,但并非旧有的都需要革除,尔后采用的也并非就是先进的。例如,关于“法官后语”和“判决摘要”,有人认为偏离了判决书改革的宗旨。就“法官后语”来说,如果其内容能够成为判决书的一部分,则可以写进判决书;如果不能成为判决书的一部分,那么它存在于判决书中就没有什么意义。实际上,法官后语”所涉及的内容属于法律宣传或者以案释法的范畴,是法官以个人的身份阐发自己的观点及看法,而作出裁判的主体是法院,二者不能混在一起。而且,法官后语”若用之不当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至于“判决摘要”,无非就是将判决的结果放在判决书的首页,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的时候,首先知道判决结果。这个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先从最后一页开始阅读判决书解决,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结构上的混乱。再如,加大判决书的说理力度,这主要不是改革,而是对判决书的完善。对于判决书说理的讨论,不应该囿于为何“改革”,而应该在于“如何说理”。

  其次,对裁判文书本身的认识不到位。通过调查发现,有的法官认为,裁判文书有固定的格式,将庭审的情况往这些格式里一套就行。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裁判文书,特别是判决书,既有一般议论文的特点,又有其特定的要求。它不仅需要严密的逻辑推理与系统的论证,而且还必须遵循一定的格式。制作裁判文书,对法官知识层面的要求很高。调查中还发现,有的法官对于判决书的结构、各部分的功能、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不太清楚,导致其起不到相应的作用。例如,在事实部分仅仅是罗列庭审过程,不发表法院的认定意见,以至于不能确定案件事实。究其原因,不少法官认为,对证据发表认定意见,需要用“本院认为”的方式表达,而“本院认为”是作为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内容,故将认证的过程也放到判决理由部分来写。

  (二)具体做法和操作方面的原因。

  其一,事实认定部分过于简化。事实是裁判的基础,是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的根据所在。在刑事审判方面,有罪判决的事实部分,是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处以刑罚的根据;无罪判决的事实部分,是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所以,把事实叙述清楚是制作好刑事判决书的关键所在。民事审判方面亦然。而事实认定应与证据相呼应,认定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有些裁判文书对事实的认定过于简化,无法凸现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证据等方面的争议,这就有可能因概括不准确、精简不恰当而遗漏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认证及裁判造成影响。

  其二,对证据分析、认证不具体。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所举证据可能零乱、无序,有的甚至是与待证事实不相干的,这要求法官对证据进行分析、筛选、取舍,不能一概论之。但有的案件证据的分析认定含糊不清,通常是在查明事实后,笼统地说:“上述事实,有……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这样的写法虽然对证据的内容略加说明,但所列证据缺乏具体分析、论证。有的对辩方提供的证据,则基本不写,造成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在判决书中没有反映。对证据是否采用、为何采用的理由,是诉讼双方最为关心最为敏感的问题,对之避而不谈的做法不恰当。

  其三,裁判文书繁简不分。裁判文书的写作应坚持繁简得当,该“简”写的,一定要简写;该繁写的,一定要详叙。当前,裁判文书存在两种极端:一是高度概括;另一个是不分巨细。前者使当事人无从明白案件的裁决理由,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后者不仅造成浪费,而且使当事人不得要领,影响司法公信力。

  其四,说理不足。裁判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的纽带。裁判文书如果缺乏论理或论证不充分,其公正性就会令人产生怀疑。例如,在刑事判决中,根据刑法…条规定…,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阐明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特别是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案件。如被告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符合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系想象竞合犯。而有的法官在判决书“本院认为”中称:某某的盗窃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这就可能使被告人不明白:自己只是想偷电线卖钱,判决中也说是“盗窃行为”,为什么最后定“破坏电力设备罪”?这样的裁判让当事人无法理解,容易引起申诉或者上访。

  最后,引用法律不准确、不具体。有的裁判文书在援引法律方面存在笼统倾向,如有些复杂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和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官虽然做了这方面的工作,但却不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说明,这样的裁判文书即使结果公正,当事人也难以心服,常常使胜诉一方觉得胜有侥幸,败诉一方觉得败得糊涂,甚至产生“审判不公”的误解。

  三、改进裁判文书的意见和措施

  西方有一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裁判文书就是实现公平和正义之看得见的方式。结合调研的情况,提出以下改进裁判文书的意见和措施:

  (一)  在裁判主体方面,必须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是裁判文书的制作者,其良好的综合素质,是制作高质量的裁判文书的必要条件。

  一是法官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现代社会是学习型社会,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官纵然经历过系统教育和培训,但知识也有其过时和不足之处,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汲取新鲜的营养。法院也要创造条件,定期对法官进行培训,促进知识不断更新。二是审判人员必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和严格执法意识。现代司法理念是指导正确开展司法活动的指南,对推进裁判文书改革,提高文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必须提高审判人员的文字表达能力。公正的裁判结果,需要以通俗易懂、精练恰当、富有逻辑和感染力的语言文字准确表达出来,否则,就很难令人信服。

  (二)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明确裁判文书的使命。

  法院裁判文书的使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载体。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法官通过裁判文书向社会昭示法院对当事人冲突所作出裁判的正当性、公正性。其次,宣传法治的重要工具。一个案例就是一个教材,裁判文书肩负着善收法律、宣传法治的重任,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必须重点予以注意,提高使命感和责任心。

  (三)在客观实践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规范制作各类裁判文书。

  对于当事人起诉、应诉、反诉、撤诉、当事人举证、质证等,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在庭审中,要注意让被告充分陈述辩解或辩护意见,以克服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特别是刑事判决书)时重指控,轻辩解的倾向。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是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是假的,法官要进行查证和分析,做到去伪存真。随着科技的发展,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这就更需要重点对证据进行分析与论证,因而审查证据构成了审理的基础,对案件的判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法官不但要严格依照《证据法》的规定审查核实证据,而且要通过准确的文字,把证据分析、认定的过程清晰、准确的表达出来,公之于众。

  (四)裁判文书写作方面,突出适用法律,做到繁简得当,加强判决说理。

  一是要繁简得当。把握好裁判文书写作的主次,要因案而异、因事而异。具体到个案:当事人对案件性质、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存在争议较大的,应针对焦点问题详细分析;反之,则可以简写,如事实清楚、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社会影响大、牵扯面广、群众关注的案件,应根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加以正确的裁量。

  二是加强判决说理。判决理由是裁判文书的关键部分,层次要分明,条理要清楚,逻辑要严密,用词要准确。既要载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又要列举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还要阐明法院对当事人证据采信与否的意见及理由。判决书与一般的议论文不同,不但要摆事实、讲道理,还要讲法律、讲法理。判决书说理应当增强逻辑性。不但判决书的主体结构要符合逻辑性要求,论述也要按照逻辑要求展开。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案件,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多,在制作时要注意条理性,把当事人的主张及举证准确地进行归纳和理顺,科学条理地组织判决书。

  三是将准确适用法律作为判决依据。具体主要有几个方面:(1)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运用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并不完全等同法律事实。案件事实被定位某种法律事实,实际上已经属于法律适用的过程了。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必须有作出法律认定的理由。(2)关于法律。每一法律条文皆有法理的基础,一般比较概括,非经阐明很难将抽象概念具体化。法官的任务就是阐释法律条文,使其准确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使之活现于法院裁判文书中。(3)补充法律漏洞。立法技术、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和事物发展变化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漏洞的存在不可避免。遇有法律漏洞的情况,在无司法解释和习惯可循时,必须依靠法官依据法理予以补充。(4)行使司法裁量权。法律规定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说法官在裁量权范围内可以随意而为,法官在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判决时,必须说明其合理性,而裁判文书就为法官阐明合理性提供了空间。

  (五)制度保障方面,确立合格及优秀裁判文书的标准,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一是确立合格及优秀裁判文书的标准。合格裁判文书的标准:(1)用词准确、结构完整、说理充分。(2)忠实记录审判过程和裁决结果。(3)社会效果好。司法效果,既包括法律效果,也包括社会效果,包括社会舆论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法官群体的评价。优秀裁判文书的标准:(1)用词恰当、说理充分、权威性强。(2)充分体现现代司法理念,是宣示公平与正义的有效载体。(3)实现定纷止争,社会效果很好。

  二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裁判文书应本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引用法律准确、说理充分和审判程序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各类裁判文书样式制作。在制作过程中,裁判文书应由承办人负责,书记员等协助承办人校对,并应签署姓名,审判长对裁判文书质量负有审核职责。对裁判文书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进行评查、总结,不断提高撰写水平。

  四、调研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说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进而提出:“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但需要法官具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高深的法学知识以及丰富的社会阅历,而且需要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各界法治意识和参与能力的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和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司法保护和法官能力的高低。作为法官,不但需要公正、高效、规范地审理好案件,还需要全面提高释法明理的能力,以精品意识撰写裁判文书,真正实现其宣示公正的载体功能。

【注释】
 1、此文原载山东东营法院网东营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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