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法律史料文献
中外法学文献
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文献检索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文献与检索 > 中外法学文献
中外法学文献
暂无下载资料

 法律文献及其藏用现状研究
            国家图书馆课题组 点击量:4825
【关键字】
法律文献;藏用;现状研究
    一、法律文献的概念

(一)法律文献定义

    对于什么是法律文献,目前国内尚无定论。李振宇《法律文献学》认为:法律文献是立法文献、司法文献和法理文献等的总合。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渠涛主编的《中外法律文献资源及其利用》一书认为:广义的法律文献是指记录法律这一专门学科知识的一切载体的统称,包括法律文本及对法律进行解释、研究的所有载体;狭义的则指记录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载体。法学文献指记录法律的解释、研究性载体的统称”。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欧阳晨红在其浅谈我国法律文献的检索一文中称:法律文献从广义上理解,是指一切记录有法律知识的文献载体,它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词案例、条约、法学论著及法学类工具书等。
    
    由于英美法系不同于我国所属的大陆法系,因此英美法系对法律文献的概念也与我国不尽相同。美国法学教授莫里斯L·科恩在其《法律文献检索概论》(Legal research in a nutshell)中将法律文献归纳为三类:原始法源性文献(Primary Sources)、次级法源性文献(SecondaryMaterials)和查询工具(Finding Tools)。
    
    原始法源性文献,又称一次法律资源,是指那些记载下来的由国家强制施行的人类行为的准则。它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执行机关制定发布的法令、命令、规章、规定等。其文献表现形式就是各类官方版和非官方版的法律单行本、法律汇编、各类官方公报等;这类文献的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次级法源性文献,又称二次法律资源,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权威性或法律效力的文献资料,如法学教科书、法学专著、法理文献、法律工具书等。查询工具是指用于查找原始文献和次级文献的各类检索工具,如法律、法学类书目、论文索引及文摘等。
    
    本课题的调研对象是广义的法律文献,即国家图书馆收藏和利用的、与法律(法学)相关的、不同时代、不同语种和不同载体的各类文献。

(二) 法律文献形成

    法律文献的产生与法律的产生密不可分,法律文献是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制活动的真实再现。法律的产生是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逐步形成起来的。当社会生活发生变化,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后,法律的制定者就会根据需要,随时调节和理顺经济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平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的制定或修改法律。法律的严肃性要求法律以规范化的形式记录下来,因此就产生了立法机关制定的由法律法规构成的规范性立法文献,即法律文本文献。法律颁布以后,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下行事。法律的制定是以法律的实践为终结,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诸多现实问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产生了诸如合同、公证书、婚姻证明、诉状、判决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文献,即司法文献。立法的制定产生于立法实践又为立法实践服务,它以立法实践为出发点和归宿,离开了立法实践,它就无以存在和发展。而一定的立法实践总有一定的立法原理、立法制度与其相随。围绕着法律的补充、解释、应用、学习、研究、教育、宣传等活动的开展,产生了一系列法理文献。

    实践表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主要是通过法律资料的阅读、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传播仅靠口耳相传不能传之久远,法律的实施全靠大脑的记忆难免会发生错误和产生错觉。法律传播、法律实施和法律研究都不能忽视法律文献的作用。毫无疑问,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等运动形态左右着法律文献的进程和方向,影响着法律文献演进的轨迹。国家图书馆法律文献的收藏与利用是与国家图书馆的建立、发展相伴始终的,也已经历了漫长的历史积累和演变的过程。

(三)法律文献特点与图书馆收藏

    当今社会,法律文献数量和种类急剧增长的态势十分强劲。据统计,1949年以来,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地方条例和司法解释已达八万多部。而与之同步的是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会有相应的法律文本出版。而新法的诞生和现行法律的修订,又会引起法学界对此的质疑、分析、研讨,一批法学专著就会随之产生。如1997 年新《刑法》颁布,当年出版的有关新《刑法》的图书就有125种,有关刑法的论文就达上千篇。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拥有和掌握所有的法律文献,要想了解法律学科的全貌和搜集所需资料,就必须依靠图书馆。法律文献内容的丰富性和类型的多样性决定了人们对图书馆的依赖性。从载体上看,法律文献以图书、报刊、缩微胶卷、光盘、数据库等多种载体形式收藏于图书馆。从内容上看,法律文献包括各种类型,既包括法律的单行本和大部头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各类文书格式、案例汇编等司法文献,还包括法学理论文献及法律工具书等检索工具。从阶段上看,法律文献包括不同时期的文献,既包括古代法律也包括现代法律。从范围上看,法律文献包括世界各国,既包括中国的,也包括外国的。多种多样的法律文献决定了人们使用法律文献必须要依靠图书馆。例如,立法决策机关在立法过程中要依靠大量的文献支持,但立法机关不会__预先收藏所有立法相关资料,当立法机关内部有限的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自然要利用到图书馆丰富的馆藏。又如,学者要对某一时期法律文献进行研究,但学者不可能收藏所有时期的法律文献,因此当他需要某一时期的法律文献时就必须要依靠图书馆。法律文献的特征决定了它在收藏和利用方面对图书馆的依赖和倚重。

二|、法律文献藏用现状与需求趋势

    随着国家社会、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和社会各阶层对法律文献的需求有着日益扩大的趋势,利用文献的形式和手段不断呈现多样化。国家图书馆是国家的总书库,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是国家图书馆的主要职责之一。注重法律文献的收藏与利用,应在国家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提供服务等诸项业务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下述五个方面: 

(一) 立法方面

    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不同于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以及制衡的立法体制,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周旺生《立法学》),亦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而与相应,中国没有类似国外国会图书馆这样专门为立法决策提供文献信息支持的机构,而是将这种职能分而化之:人大有各专门委员会及信息中心,国务院有各专门办公室、发展研究中心、参事室,各部委也有相应的研究院、所、室。这些委员会、中心、办公室、研究院所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为立法决策提供政策、信息方面的服务,因而构成独具中国特色的立法决策服务体系。
    
    目前的状况是,一方面从中国的法制进程来看,2000 年7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决策工作进一步走向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轨道,要求有更全面、更深入的文献信息支持;而另一方面,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在国家机关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像研究室、资料室这样的文献信息提供部门又往往成为精简和裁汰的对象,这就使原本就薄弱的文献提供机能更加弱化,而在文献信息的供与需之间出现了很大的真空地带。这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阶段性问题。而从客观上讲,这种状况的出现,也给国家图书馆的立法决策服务工作留下了更大的空间与难得的机遇。

(二) 司法方面

    1979 年我国重新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95 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 次会议又通过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向现代化、正规化迈进。迄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体制和一支庞大的专业队伍:全国现有各级法院3404 个、人民法庭14000 个,法官22 万人;各级检察机构3962 个、检察干部21 万人;全国现有司法行政干警57 万人、专职司法助理员5.6 万人;基层律师事物所3.5 万家、专业律师12 万人;公证处3186 个、公证人员2 万人等等。
    
    随时关注国内外法律事务发展动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文献信息,是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而在法律文献信息的收藏与提供这方面,较之立法方面则更为薄弱。以最高人民法院资料室为例,原有编制3 人,现编制只有一个人,相关部门的文献需求只能另觅它径。

(三)法学教育与研究方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法学已确立了它在社会科学中的重要地位。现在全国已有390 多所高校设立了法律类院系,自1978 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已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数十万人,每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超过2000 人,博士研究生超过500 人。同时,中国的法学研究也相伴而行。50 年代原有的法学研究机构在80 年代初就得以恢复。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日益深入,新建的研究机构发展迅速。中国法学会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30 个,大城市法学会14 个、地(市)法学会139 个,县(市)法学会43 个。已有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16 个,会员总数超过10 万人,汇聚了我国法学界、法律界人才的精华。
    
    法学院校、研究所所属法律图书馆是目前中国法律图书馆的主体,各院系大多设有规模不等的法律图书馆(室),但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的发展态势相比,速度明显滞后:馆舍狭小,多数只有几十平方米;人员编制不足,多则数人,少则1 人;馆藏有限,大多在5 万册左右;职能单一,仅限于图书借阅,没有专门的咨询服务及咨询人员等等。

(四)公众普法用法方面

    自1986 年以来,我国开展的自上而下的全民性的普法活动已实施了三个五年计划,“四五普法正在全面展开。通过十多年的全民普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得到了广泛宣传,依法治国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在这一过程中,部分省市的公共图书馆联合当地的司法局、律师协会等部门先后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1994 年,金陵图书馆(南京市馆)开辟了南京18 法律咨询广场,于每月的18 日上午常年定点为广大群众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十年不辍,颇有影响。2000 年深圳图书馆为满足深圳市各界人士对法律文献及信息的需要,率先建立了全国公共图书馆界第一家专门的法律图书馆。2001 年佛山市图书馆成立了佛山市普法教育基地和佛山市法律文献中心;同年,辽宁省图书馆成立了由法律专题阅览室、法律数据库、法律咨询室等组成的辽宁法律信息中心。2002 年朝阳区图书馆在原有法律资料室的基础上成立了北京市首家法律资料服务中心等等。这些举措,都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赢得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类似的法律图书馆法律资料服务中心等会在全国其它省市的公共图书馆中不断涌现。但这些部门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缺陷:相关法律文献严重不足,一般只有数千册,尤其是外文文献更为短缺,与现实需求相去甚远;人员素质偏低,几乎没有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不能承办较深层次咨询业务等。

(五)中外法律文献信息交流方面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在交往日益频繁的过程中,在不断寻求能够保护最大多数人权益并能够共同遵守的准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原有的浓厚的政治性和地域性正在不断弱化,而日益向着趋同化、全球化的方向发展。中国加入WTO 之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间的贸易纠纷、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形下,中外法律文献信息的沟通就显得异常重要。欧盟在酝酿制定其20 多个成员国共同遵守的欧洲宪法的同时,与中国法学、法律界保持了越来越频繁的接触:每年资助60 个中国学者去欧洲学习考察,并与全国人大、司法部、中国法学界密切合作,投入大量资金资助中国的立法、司法方面的研究与建设;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远东部,专门收藏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各国的相关法律文献;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专门从事1949 年以来中国法律文献的收集和研究,定期出版《中国法律期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中国高校法律图书馆的西文法律文献大多来自于美国各法律大学的馈赠;由于日本与中国在法律体系上的天然联系,中日法学、法律界的学术交往、联合项目也很多。专门出版法律类图书的日本成文堂图书出版会社自1995 年起,每年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延边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院校捐赠数千册日文原版法律图书。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创建于1959 年的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简称IALL,总部设在华盛顿)是一个国际组织,其基本宗旨就是通过举办国际会议(年会等)、组织讲习班,出版《国际法律信息期刊》等方式,促进各国的图书馆馆员对国外法律文献资源的获取、加工处理和利用。它与国际图联(IFLA)之间是一种协作关系,IFLA 每年的年会上都会组织IALL 的专门项目。1986 年8 月24-29 日在东京召开的IALL年会,主题就是探讨中国和日本的法制建设及法律文献的相关研究。IALL 现有来自50 个国家的500 多个会员,囊括了从法律类高校图书馆到法律事务所图书馆,从国家或国会图书馆到行政机构图书馆等拥有法律馆藏的各种类型的图书馆。世界上法制较健全的国家都有各自的法律图书馆协会,比如美国、德国、英国等,同时也都是IALL 的正式会员。中国大陆目前还没有自己的法律图书馆协会,同时也不是IALL 的会员(台湾立法院图书馆是IALL 会员),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中外法律文献信息的交流与沟通。
由于国情不同,因而各国在法律文献的藏用方面也各具特点。但有一条基本规律是共同的:即成熟的法律文献藏用体系的建立有赖于一个完备的法制机制:一方面是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十分科学的过程,需要相当细致的研讨过程和相当完备的文献资料的扶持;另一方面是司法过程要求公正、透明,需要一个向公民传达、公示相关法律信息的平台。这是一个国家法律文献藏用体系得以建立并发展的基本前提。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文献藏用体系实践来看,凡是法制建设较完备的国家,必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学文献搜集、提供机制:为国会议员服务的国会法律图书馆、为司法系统服务的法院图书馆、为律师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图书馆和为法学院校及研究单位服务的法律图书馆等。其中国家(国会)图书馆都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作为一个拥有超级馆藏和专家级员工的全球性机构,肩负获取资料的最后途径的职责,它在各地图书馆无法满足研究需求时,为读者提供相关资料。
    
    如前所述,虽然近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处于初级阶段,比较而言,国内法律文献藏用体系建设更是刚刚起步,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在一条起跑线,差距悬殊。惟其如此,也正突出了国家图书馆建立相对完备的法律文献藏用体系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期待国家图书馆能够在国内立法、司法、法学教育与研究、公众普法用法、法律文献资源共享、法律图书馆专业培训、法律文献的特征、流布、分类研究以及中外法律文献信息交流等诸方面发挥龙头与表率作用,从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这是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业内同行们的共识。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