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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图书的特点解析
            邰利琪 点击量:3542
政法大学出版社
    

    法律图书应当严谨、有逻辑性,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任意为之,但不同类别的法律图书有不同的具体要求。法律图书大体可以分为教材类、普法类、专论类和汇编类。各类法律图书都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折射出对编辑的业务素质的特殊要求。

  一、教材类法律图书

  法律教材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本科层次教材、研究生层次的教材和本科以下的教材。

  本科层次的教材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多以现行法律为基础,采用原理教本制(textbooksystem)。本科教材的特点是:介绍现行立法,阐释基本原理,使学生能够了解相关制度的全貌,并产生对应用的指导。这样,就对本科教材的规范性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比如,我国现代法律,承袭自大陆法系,属于概念法学,这样就要求本科教材所使用的概念应当十分准确。概念是一门学科的基础。现在,有些教材作者片面追求创新,在本科教材中提出自己创设的概念,或者按个人所好,使用著名学者创设的概念或外国学者创设的概念,学说杂陈,把写专著的方法用之于教材,或者把专著当教材。这对于初学法律,开始打基础的本科生来说,显然是不适宜的,会使很多学生在茫然之中蹉跎了岁月。笔者并不否定本科教材的理论性,本科教材毕竟是原理性的著作,但本科教材要以通说为基础,而不应以作者的观点甚至好恶为基础。本科层次法律教材的特点,要求责任编辑至少有三个了解:一是法律的基本规定,包括法律产生(立法)、变化(修订)的轨迹;二是相关学术领域的通说;三是了解法律的最基本的概念。

  研究生教材应当是一种俯瞰式的,即作者应立于研究的高峰。研究生教材内容的特点是深且广,否则学生会感到“不解渴”。研究方法也有多样性,有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研究生教材有点类似于专著,强调并表现作者的个性,但专著一般是对专门性问题的研究,而教材必须体系化。研究生教材立足于创新,读者一般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对于研究生教材来说,对责任编辑的依赖性要小得多,一般来说,责任编辑只要对书稿进行技术性的处理即可。

  本科以下教材接近于普法类图书。笔者作为编辑观察到,有些作者在编写教材的时候,把本科教材的历史沿革、理论阐释、比较研究等删除,就成就了一本书,使教材成了本科教材的缩编本,或者使教材成了变相的法条释义,某些章节甚至直接罗列法条,不加以说明和阐释。这种现象的产生,可能是为了“追求效率”,也可能是没有认识到这类教材的特点。笔者认为,大专以下层次的教材更难写,它的特点应当是本科教材的通俗化和适用指导上的细化。通俗化上面,要求尽量以图表、案例表达思想和原理,甚至不惜重复。通俗化,还要求尽量贴近生活。适用指导上的细化,是指对法律条文如何适用,应当非常具体地表现出来,而不可像本科教材那样一带而过。笔者观察到,在出版法律教材上有一个误区,即认为层次越高的教材,文字就应当越多。实际不然,大专以下的教材,因为涉及操作层面,反而需要更多的文字去表述。责任编辑如果能够利用对这类教材的特点的认识与作者交流,影响作者的撰写,出精品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二、普法类法律图书

  普法类法律图书的特点是:一是紧跟立法,二是关注生活热点,三是通俗易懂。

  紧跟立法,要求编辑不仅了解法律何时出台,还要了解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及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机关的普法规划,以便及时跟进,及时组织选题和出版图书。临时抱佛脚,作者和编辑都缺少反复推敲的时间。

  关注生活热点,就要求编辑对生活中的新闻有随时地了解。这样就可以主动提出选题。如肖像权的纠纷日渐增加,这一方面反映出人们对肖像权尊重不足,故意和过失侵权未受到立法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又反映出人们的人格意识的逐步觉醒,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组织保护肖像权的普法图书,会得到社会较为普遍的关注,对提高人权意识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再如,西安的“宝马汽车彩票公证案”客观上推动了《公证法》的立法,若能够及时组织关于《公证法》的普法图书,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也会取得较好效果。

  通俗易懂,是普法类的图书应当坚持的方向。这类教材不要求像教材那样体系化,但一定要简洁明白。对此笔者有以下想法:第一,普法类图书仍然要使用法言法语,否则容易偏离法律固有、特定的意义。但对法言法语要有生活化的解释,不致使读者堕入云里雾中。第二,普法类的图书要引人入胜,尽量用案例说明问题。法院公布的案例一般都太长,情节复杂,一般不宜直接搬入普法读物之中,应当简化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使之像压缩饼干一样呈现在读者面前。而且要夹叙夹议。第三,普法类图书的行为要做技术化处理。比如,每段的文字不要太多,乌云似的一片。小段文字,读起来更清晰,感觉不累。笔者观察到,普法类图书中的精品很少,原因是学者们大都轻视这类作品,认为它的层次不高,评职称、上博导都用不上。作为编辑,尽管人微言轻,但仍然可以基于对普法读物特点的认识,向作者提出建议,在技术上作相应的调整。

  三、专论类法律图书

  专论类法律图书是对专门的理论观点、学术观点的研究,或者是对某一项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如对“权利能力”的研究、“无因行为”的研究。一般来讲,题目小,有足够的深度。一般来说,责任编辑具有一般的法律素养,但不是某一具体领域的专家。由于价值的多元化和理论背景的不同,作者的观点肯定与他人甚至与通说不同,编辑尽管存在不同认识,也不能擅自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经作者的同意,图书出版者对书稿是可以修改和删节的,这项工作当然是通过责任编辑来完成的,但责任编辑一定要清楚自己的地位---只不过是一项辅助性的工作。“大手术”不能动,“小手术”要慎之又慎。这不仅是学术规范的要求,也是工作性质的要求。

  专论类的图书对引注和参考书目也有要求。引注便于读者寻本溯源,参考书目则反映作者的理论背景。有的作者的引注,来源于他人著作的引注,一人错,引起连锁错误。还有的作者认为自己已经有引注了,就无须列参考书目了。对于高素质的编辑来说,这些都是应当关注的问题,应当把好关。

  我国法律,特别是民商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在技术上、规则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专论类图书中,经常出现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条文。有时会出现《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民法》某某条等表述。编辑应当将这类表述改成我国台湾地区“宪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在这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做得比较好,经得起检验。

  四、汇编类法律图书

  汇编类是指法律、法规的汇编。汇编不同于编纂,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而汇编只是一种规范性文件的有序集合。这种集合不是杂乱无章的,要有合理的分类。我国现行法律,很多是“诸法合体”的,特别是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分类在理论上并没有完全解决。因此如何汇编,也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汇编的任务由汇编者完成,但编辑也可以根据汇编类法律图书的特点提出建议。编辑最要紧的是了解立法的状况,防止把过期作废或已经被修改的条文或法律法规文件“混入图书”之中。上边错一点,下边误导一大片。实践中有这种教训。编辑发现了这种“硬伤”,就不是提建议的问题了,其有权要求汇编者更正。另外,法律、法规汇编,错字率要求为零,不能为千分之几或者万分之几。做到这一点,校对员恐怕不能完全胜任,编辑也要把关。此时,编辑的责任心就显得特别重要。

  汇编类图书要考虑读者查用的方便,有时还要考虑到携带的方便,当然最重要的是要考虑特殊读者群的需要。敏感地查知这种需要,是编辑提出好选题的前提条件。

  五、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法律图书对责任编辑的要求还是很高的,不仅要求有一般的法律素养,还要对读者层次和需求有深刻了解;不仅要了解立法状况,还要观察社会生活;不仅要做技术性工作,还要能够有的放矢地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不仅能够对已经交付的稿件进行审阅,还要能够提出优良选题。法律图书的合格编辑,应当是编辑业务上的专家,法律业务上的杂家,社会生活中的观察家。当然,政治素质是前提性的素质。

  笔者将法律图书分为四大类,是否需要对编辑业务分成四大类呢?显然是不必要的。但随着图书的产业化和对图书质量要求的逐步提高,可以对编辑业务就学科进行分工,比如分工为刑事法类、民事法类、行政法类等编辑。这种专业的分工固定下来,假以时日,会使编辑对所负责的图书类别特点的认识逐步深化,提高对书稿的判断和选择能力,成为高素质的编辑和合格法律图书的助产士。

【注释】
本文原载《编辑之友》2005(4)为交流学习现转于此网,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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