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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诉讼档案定义及其范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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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级法院档案科
    
      诉讼档案, 过去习惯把它称为司法档案, 又叫诉讼卷宗和审判卷宗。其中刑事诉讼档案, 也有叫它为刑事案件卷宗。一九八0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辞典》还把“ 司法档案” 解释为 “长期保存的诉讼卷宗以及关于行政的重要文卷、表册和其他文书”。(见《法学辞典》第201页) 我们认为:为了防止把人民法院的专门专业诉讼档案与行政文书档案、以及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一些专门专业档案区别开来, 对诉讼档案的定义和其范围, 现在确有探讨之必要。
 
      诉讼档案的定义究竟如何表述?它的范围包括哪些? 应当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诉讼?以及诉讼档案的来源和诉讼文件材料是如何积累起来的。诉讼就是通常说的打官司, 是国家审判机关与诉讼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为解决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所进行全部活动的总称。基于不同的诉讼性质和不同的诉讼内容, 把诉讼档案分成为刑事诉讼档案、民事诉讼档案和经济诉讼档案。其中刑事诉讼档案, 来自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这是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立案审理的依据。没有它, 公诉案件即不能成立, 刑事诉讼档案即为无源之水。
 
      但是,仅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预审和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以及人民捡察院自行侦查的文件材料, 并不能独立形成诉讼档案。他们的文件材料, 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 才能最后形成为诉讼档案。民事诉讼和经济诉讼档案, 则只为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形成的诉讼文件材料。所有诉讼档案的文件材料, 都不是来自上级领导机关的指令, 也不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出于组织和领导工作方面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随着案件发生和诉讼活动开始逐步积累起来的。
 
      所有诉讼档案的形成, 都是从人民法院收案立案进行诉讼活动开始起,到宣判后交付执行、诉讼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归档的全过程。所以我们认为, 可以对诉讼档案下这样的定义:诉讼档案是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 以解决案件为目的的全部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经过系统整理, 反映诉讼实践活动, 归档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历史记录。亦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技照一定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 处理各类案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材料, 包括立案、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和审判,(审判均包括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等)各个阶段。但是这几个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 除剔出必需归档文件材料外, 也不一定最后都能构成诉讼档案。
 
      如前所述, 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才能形成为完整的诉讼档案。只有立案、侦查、预审而未经批捕, 或虽已批捕, 而又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的义件材料, 均不应属诉讼档案范围。(从广义上讲, 诉讼档案包括了公安机关预审结束, 经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后退还公安机关归档保管的反革命案件档案) 由公安机关预审、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后案件按规定留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各自立卷归档的档案。从狭义上讲, 诉讼档案即为人民法院的专门专业档案。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预审终结后,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并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公安“预审卷宗” ,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和补充侦查材料,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并起诉的文件材料, 以及人民法院收案立案审理过程中的诉状、笔录、公函、通知、裁判文书、命令、决定等文字材料和符号、图示、图象、声音等其它载体文件材料。这里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文件材料。没有人民法院审判结论性的文件材料, 就不可能最终构成诉讼档案, 刑事案件是否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 这是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专门专业档案与人民法院专门专业诉讼档案以及公安、检察机关自己保管的部分诉讼档案的重要标志。由于历史原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档案几经合并、分并, 至今还有少量专门专业档案混杂一起未经清理, 还有少部分人民法院过去的诉讼档案由公安代管甚至同公安机关档案合订成卷。因此, 探讨和区别公、检、法三机关的专门专业档案, 不仅是文书档案管理学的一个理论问题, 而且有其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上可见, 过去习惯把诉讼档案称为司法档案, 显然是不确切的。它容易被人们误解为司法机关的全部档案。《法学辞典》的解释就是这样认为的。事实上, 司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宣称独立, 司法机关通常系指法院, 但在我国, 司法机关则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这两个国家机关中, 都有两部分不同的文书档案 一部分是和其他机关一样, 围绕机关行政管理和组织领导方面的, 这就是行政文书档案, 另一部分则是各自的专门专业档案, 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辨诉档案和劳改档案, 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
 
      当然, 对诉讼档案称之为审判卷宗亦有欠妥之处。且不说卷宗并不等于档案, 就是把审判卷宗作为审判档案解释, 涵义也显得太窄了。它排斥了人民法院判决后退还公安机关保存的反革命刑事案件档案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预审、起诉到人民法院判决后留存自行立卷归档的档案。所以, 我们在探讨诉讼档案定义和其范围, 以及进行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的时候, 既要注意区别于行政文书档案, 又要注意区别于公安、检察机关的专门专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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