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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制度及其启示
            郎贵梅 点击量:6729
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
【摘要】
本文详细介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西方出版公司、律师合作出版公司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汇编出版情况,包括判例的载体、编辑体例、判例汇编的主要内容以及各自不同的风格等,并总结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制度的特点:即汇编主体的公私并存性、商业性公司汇编和开发判例的繁荣状况、判例载体的多样性、判例编辑体例的合理性及由此决定的检索和研究的便捷性,最后结合我国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工作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字】
美国最高法院; 判例汇编; 指导性案例汇编
    
      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有先例约束原则,即先前的判例对以后的判例具有约束力,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法官在判决时经常引用先前的判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对判例引用的需要,促使美国发展出了成熟的判例汇编制度。现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的有关情况作一简要介绍,并结合我国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工作提出若干建议。
 
一、官方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及其汇编的发布和出版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判(theSupreme Court' s Opinions)在宣判后一般通过四种印刷品和两种电子计算机化服务的手段传播给公众。这四种印刷品依其产生的顺序分别是:法庭判决(Bench Opinions )、单行本判决(Slip opinions)、初印本(PreliminaryPrints)和合订本(Bound Volumes )。其中,前三种印刷品是临时的印刷格式。在印制方面,除了法庭判决是由法院印制外,其他三种均是由与美国政府出版局(GovernmentPrinting 0ffice,简称GPO)订有合同的商业印刷公司按照法院的要求印制,公众可以通过美国政府出版局档案部门(the Superinten-dent of Documents)获得它们,或者通过年度预订和美国政府出版局的地方书店购买。两种计算机化的传播手段分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网站和一个特殊的文件服务器Hermes项目(Project Hermes)。
 
(一) 官方宣布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印刷版
 
1.法庭判决
 
      法院在法庭上宣判的当天,公众和媒体能够立即得到以印刷版体现的裁判原文,即法庭判决。法庭判决由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the majority or plurality opinion)、配合意见(the concurring opinion)、不同意见(the dis-senting opinion)以及判决要旨( a prefatory syllabus)①组成。法庭判决由法院公共信息办公室(the Court' s Public Information Office )提供给社会公众。   
 
2.单行本判决
 
    单行本判决在宣判后的几天内被印制出来,可能包括法庭判决中没有出现的补正。法院公共信息办公室将免费分发一定数盘的单行本判决。每个开庭期公布的单行本判决数量因年度不同而有变化,最少为75件,最多为150件。单独的单行本判决经过几个月积累,将被汇编形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的初印本。
 
3.初印本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的初印本是判决公开和传播的第三代。除了判决本身,初印本包括所有的通告、目录、索引和其他构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的特征。在出版之前,所有纳入初印本的材料均经过初步的编辑和索引程序,并被分配给一个永久性页码,该页码将被继续使用在合订本中。每个开庭期初印本的数量从6本到12本不等,取决于该开庭期内公布的判决的数。初印本经过一年的积累,将被汇编形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的合订本。
 
4.合订本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公开的第四代和第五代是一套被称之为《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United States Reports)》的判例集。在初印本中包含的判决和其他材料将在该套书中重新出版。在出版之前,所有组成每一卷的判决和其他材料将经历一个最终的编辑和索引程序。每个开庭期合订本的出版数量最少三册,最多五册,这取决于该开庭期判决的数。合订本的电子版本自1991年10月的开庭期开始发布,此后年份的合订本电子版在合订本印刷版出版后放于联邦最高法院网站上。在2006年开庭期10月的开始,《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达到5411卷合订本。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每年增加三到五卷,每卷一般长达800到1200页,其汇编和出版工作由判例汇编员(Reporter of Deci-sions)负责(参见28 U. S. C. 673 (c).)。除了在相应期间内公布的所有判决外,每卷还包括该时期法官和法院高级职员的花名册、联邦巡回法院法官的分配、法官授职和退职公告、对已故法官的纪念活动、已汇编判例的累积目录、在已决案件中法院作出的决议摘要、最高法院规则修正案的再版和各套联邦程序规则、一个主题索引和一个总结过去三个开庭期的诉讼活动的统计表。
 
      通过上述途径公布的同一案件的不同版本的判决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予以了提示:法庭判决、单行本判决、初印本、合订本的印刷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合订本含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最终的、官方的文本。如果在合订本与判例的其他任何版本(包括印刷版或电子版、官方版或非官方版)之间存在不一致,以合订本为准。①
 
(二) 官方公布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电子版
 
     官方公布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可以通过两种电子途径取得。一种途径是联邦最高法院网站,单行本判决原文通常在宣判后几小时之内出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网站上,并一直保持至《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合订本出版之前。另一种途径是称之为He~的项目。He~系统基本上是一个文件服务器,通过调制解调器与付费的订购者相联,订购者包括大学、新闻媒介、出版公司和其他私人组织。这些组织在法院宣布判决后的几分钟内,就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获取法庭判决的服务。能够再向公众传播法庭判决的Herme。订购者由联邦最高法院在其网站中确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电子版与印刷版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示:法庭判决、单行本判决、初印本、合订本的电子版与印刷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印刷版为准。①
 
(三) 官方出版的正式判例集《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United States Reports )
 
     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官方出版的正式判例集,收录了自1791年以来的判例。法官在引用判例时,一般都会引用官方出版的正式判例集,即《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引用时简称 U.S.O。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属于官方出版物.但其最初却是由一个名叫Alexander J.Dallas的费城律师首先准备和决定出版的。在Dallas的努力下,1190年,由'Ihomes Bnid-ford在费城印刷了《革命以前和革命以来宾夕法尼亚州法院裁决判例汇编》卷本。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尚没有裁决任何案件,该卷本中只包括了宾夕法尼亚州的判例。Dallas又分别于1198年、1799年和1807年汇编出版了后来的三卷本,这三卷本既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又包括下级法院和宾夕法尼亚州法院的判例。1790年卷被认为是后来著名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的开始。
 
      最初数卷(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是由私人编辑出版的。后来,在Wheaton v.Peters, 33 U. S. (8 Pet.) 591 (1834)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被指定的判例汇编员对判决书原文不享有版权,私人编辑出版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活动因此而终止。《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于是变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官方报告。1817年,国会发布一个法案,授权联邦最高法院设立了判例汇编员这一职位,专门从事判例汇编工作。④
 
二、非官方出版的美国全国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被认为是准确的、索引良好的联邦最高法院裁判的官方文本的汇编,但其主要问题是仅包括法官的书面意见,且出版周期较长,为了满足法律职业者和社会公众对判例的需要,由州和联邦政府之外的出版商出版的非官方判例汇编应运而生,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非官方的判例汇编不仅出版及时,而且有利于检索和研究。比较著名的非官方判例汇编有西方出版公司的全国判例汇编系统和律师合作出版公司的美国法判例汇编系统。
 
(一)西方出版公司(west Publishing Corporation)的全国判例汇编系统(National Reporter System,简称N. R. S.)
 
    1. 全国判例汇编系统的分类
 
      西方出版公司的全国判例汇编系统是一套判例汇编,即来自所有50个州法院和所有联邦法院的判例汇编。根据判例的来源,分为联邦性和区域性两种。
联邦性的判例汇编包括《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Supreme Court Reporter) ,《联邦判例汇编》( Federal Reporter),包含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其第一辑收录1880一1932年的判例,第二辑收录1932年以后的判例)、《联邦判例补编》( Federal Supplement,收录了1932年以后的判例)、《联邦规则裁定集》(Federal Rules Decision)。
 
     区域性判例汇编是指七个区城性的判例汇编,分别是《大西洋判例汇编》( AtlanticReporter, 1886一)、〈东北判例汇编〉( NorthEastern Reporter) ,《西北判例汇编》( NorthWestern Reporter,  1897一)、《太平洋判例汇编》( Pacific Reporter, 1884一)、《东南判例汇编》( South Eastern Reporter, 1887一)、《西南判例汇编》( South Western Reporter, 1887一)、〈南方判例汇编》( Southern Reporter,1887一)。①
 
    2. 全国判例汇编系统的判例编辑
 
    在西方出版公司的判例汇编中,判例是按照裁决日期以时间顺序排列的。对于一个完整的判例来说,由以下部分组成:
    (1)判例名称(Case Name )。一般是以“原告诉被告”的形式体现,还包括裁决日期和裁决法院。
    (2)判例梗概(Synopsis )。编辑为该公司出版的每一判例写一梗概或简述,一般包括以下信息:判例的事实、下级法院法官的名称和裁定、法院的裁判、撰写意见的法官的姓名。
    (3)判决提要(Headnotes )。 判决提要是对判决中讨论过的一个法律点所作的一段摘要。在全国判例汇编系统中,每一判例至少有一个判决提要。如果判决中讨论了多个法律点,则将会有多个判决提要,且按照所讨论的法律点的顺序出现。判决提要以一个黑体数字(即顺序号)开始,后面跟着主题和钥匙号。主题和钥匙号下面就是判决提要的具体内容。
 
      主题和钥匙号制度(Topic and Key Num-ber System )是西方出版公司为了便于检索和寻找类似法律问题而建立的分类和索引制度。所谓主题是指西方出版公司将法律分成的400多个比较宽的法律问题,主题偶尔会增加、删减或变更。每一个主题又被分为若干副主题。主题是判决提要的主要分类。在主题之后,给出了一个钥匙号,代表一个主题的特定方面或细分部分。西方出版公司设有将近10万个钥匙号。例如,在主题226“共同租赁”下,钥匙号6指的是生存权取得权。西方出版公司的律师编辑根据所有的主题和钥匙号对判决提要进行分类,每一个判决提要将至少被分配给一个主题和钥匙号。
(4)裁判原文(the text of the opinion )。 即法官的意见。在裁判原文中,与判决提要的数字相对应,会有出现在括号中的数字。括号中的数字表明了被一特定的判决提要予以总结的判决原文的一部分。③
 
    3. 判例摘要(Case Digest)。
 
      将判例中的判决提要集结成册,称之为判例摘要。与判例汇编相对应,判例摘要可分为州判例摘要(每州均有)、地区判例摘要(包括大西洋区、太平洋区、西北区、东南区)、美国判例摘要系统(美国所有判例法的主要索引)、联邦实践摘要、最高法院判例摘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摘要律师版。④
 
     在判例摘要中,判决提要根据主题和钥匙号进行编排,首先是按照主题的字母排序,然而根据钥匙号用数字排序。在判例摘要中,不同判例的判决提要讨论着相同的法律点,同一判决提要可能出现在判例摘要的两个或更多地方。
 
     在西方出版公司的所有判例摘要中,被分配给法律点的钥匙号是统一的,这样有助于研究人员在不同的判例摘要中寻找相关判例。①
 
(二)律师合作出版公司(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出版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律师版)( United StatesSupreme Court Reports, Lawyers' Edition)
 
      这是由律师合作出版公司出版的《美国法判例汇编系统》(American Law Reports Sys-tem,简称A.L.R.)的组成部分,收录了1791年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美国法判例汇编系统》是注释性判例集系统,选择汇集重要判例,并进行详细注释。
 
      律师合作出版公司曾经是西方出版公司在法律研究商业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但在1995年左右,'Ihomson公司购买了这两个公司,这两个公司的判例汇编因此成为姐妹产品。与西方出版公司不同,律师合作出版公司选择重要判例汇编起来,并进行详细注释( annotation )。所谓美国法判例汇编注释,是对小的、特定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备忘录。这些法律问题之所以被选择,是因为它们至少在公开之时表明了法律存在的模糊或争议。它们关心那些以前未解决、但因法院判决、立法或其他法律事件而被解决的法律问题。可见,西方出版公司致力于其索引系统,而律师合作出版公司则专注于法律问题,尤其是那些被律师认为是疑难或令人困扰的法律问题。
 
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其他获取途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有权发行联邦最高法院裁判( Supreme Courtopinion)的机构名单,该名单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工作人员编制并每年更新,以供法院和公众使用。该名单尽可能地完整,以包括编制者所注意到的每一个发行裁判文书者,但列入该名单并不构成法院的保证,法院不保证任何非官方来源的准确、完整和通用。如果在官方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与其他来源的裁判文书版本之间存在不符,无论是印刷版还是电子版,均以前者为准。
 
     根据该名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判的来源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种。官方来源已在前面作了全部介绍。在非官方来源中,除了前面介绍的以外,还包括由国家事务局发行的《美国法学周刊》以及相关协会、商业公司提供的以缩徽胶卷、网络和光盘等为载体的联邦最高法院裁判版本。
 
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制度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介绍可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存在如下特点:
1. 汇编主体的公私并存性。联邦最高法院是官方汇编机构,其设有专人统一负责汇编并出版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西方出版公司和律师合作出版公司在众多的汇编并出版判例的商业性公司中最为著名。商业性公司在判例汇编方面积极性很高,不仅编辑出版判例,而且针对法律职业者、研究者以及社会公众的需要进一步开发判例。
 
2. 判例载体的多样性。无论是官方汇编,还是非官方汇编,均有纸介版和电子版。在电子版方面,有的机构不仅仅提供在线网络版,还提供光盘版。
 
3. 判例编辑体例的合理性及由此决定的检索和研究的便捷性。联邦最高法院出版的判例汇编中每一判例均有判决要旨,有利于读者掌握法官在判例中对重要法律问题作出的判断。西方出版公司的编辑体例更是为读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我国虽然与美国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案例对于审判实践同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也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而案例的编选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前
提性工作。因此,在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过程中,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判例汇编制度,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汇编制度。
 
1.       设立专门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办公室
 
      从上述介绍的情况可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17年经国会授权就设置了判例汇编员这一职位; 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是由专人来负责其判例的汇编工作,包括每一判例中的判决要旨(a prefatory syllabus )就是由判例汇编办公室总结的。日本的联邦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也设有判例委员会,负责编选出版判例集。案例指导制度一旦在我国建立,则指导性案例的汇编和发布将成为该项制度得以运行的一个前提性条件和日常基础性工作,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办公室。
 
2.       科学设计指导性案例的编辑体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主要载体或者说是通用载体有三种,一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官方出版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United States Reports),二是西方出版公司出版的《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Supreme CourtReporter),三是律师合作出版公司出版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律师版》( UnitedStates Supreme Court Reports, Iawyecs’Edi-lion )。这三种判例汇编侧重不同,但各有其稳定的、规范的编辑体例。为了便于研究和检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汇编指导性案例时也可以借鉴上述三种判例汇编编辑体例中的科学合理之处,特别是西方出版公司编辑的判例中的判决提要、主题、钥匙号等要素和结构。
 
3.       汇编指导性案例的判决提要
 
      西方出版公司不仅出版判例,还将判例中的判决提要集结成册,编辑出版判例摘要,即判决提要集。实际上,日本最高裁判所也采取了这种做法,其在编辑发行裁判集之外,’还编辑发行裁判集要旨集,如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集(民事)要旨集》由民法编、商法编、民事诉讼法编、社会经济法编、行政法编组成,通过这一系列要旨集,可以了解最近30年间日本最高裁判所重要的民事判例的全貌。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指导性案例会越积越多,将指导性案例的判决提要汇编成册无疑会方便法官和其他需求者对相关指导性案例的检索。
 
【注释】
本文原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8(2)。为交流学习现转于此,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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