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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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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档案文献服务如何体现以人为本
            许光丽 点击量:4718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对促进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和重要意义。档案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就要真正的体现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当事人对档案信息的需求,把档案管理转为服务型档案和提供利用的 “活档案”。 以人为本,取信于民,服务于民,就得真正从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把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真正融入到为当事人服务中去,为当事人提供更好地优质服务,实现“以当事人为本”,就要从根本上朝着当事人更满意的服务目标去不懈地努力,这就是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者的服务宗旨。如何体现以人为本,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思考。
 
一、要掌握为当事人提供档案利用的范围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的最终目就是提供利用。如果档案管理不提供利用,不服务于社会,不服务于行政,不服务于当事人,不服务于审判工作,就体现不出档案工作的价值所在。
1、档案利用既包括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利用,又包括为公安、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利用,还有纪委等部门的利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法院的诉讼档案,不但为公、检、法等部门利用,而且还要为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提供利用。
3、由于诉讼档案保密性较强,在利用上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因为诉讼档案的内容,一部分是法院内部形成的、绝对保密而不易公开,严控借阅范围,把好借阅关,严格掌握正、副卷的借阅标准和权限。未经领导批准,杜绝擅自对外借阅,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档案人员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时,要严格履行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疏忽,在档案利用中应当慎重、稳妥,严格控制对外查阅。
4、对当事人实行案卷公开查阅制度。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诉讼文书以外,其他均允许当事人进行查阅、复印。查阅只限于案卷的正本,其主要内容有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授权书,原、被告举证材料,讯问、调查取证材料,开庭通知,开庭审判笔录,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宣判笔录等。真正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就要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力求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
 
二、   当事人借阅案卷的要求
      当事人借阅案卷,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笔者认为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对当事人利用,仅限于查阅或复印。为保证诉讼档案的安全与完整,预防泄密和丢失,除本单位、司法部门因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借出外,一般一律不准借出使用。
2、当事人查阅诉讼案卷的有关材料,必须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要有公民身份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如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有关材料。    
3、对当事人查阅的诉讼案卷,不得随意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损毁、拆换等,由档案人员监督,违反者应当追究其责任。
4、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诉讼材料以外,当事人有权到法院查阅、复印与案件相关的案件材料。
 
三、   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档案工作,是法院工作的服务窗口,也是树立法院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依法办案是法官的天职,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要,为当事人提供档案信息服务,也是档案人员的职责。作为法院档案工作人员,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充分发挥档案工作的能动性,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去擦亮这个窗口,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将人文关怀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全过程,真正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人民法院的人文关怀。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为当事人提供利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鲁高法[2003]219号文件及关于贯彻<坚持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以上明确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档案利用,赋予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也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比如:再审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按照法律程序,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及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这就需要原审法院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原始的真实记录等证据材料。在现实工作实践中,确实有的当事人为找不到证据材料而到处奔波,有的法院对规定理解上的问题,就是不给当事人复印和查阅当事人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如:庭审材料、对方证明材料等证据。甚至刁难、扯皮,结果当事人在二审上诉期间,因举证不够而导致败诉,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使当事人走上了上访、申诉、缠诉之路,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当事人有了诉讼、就是需要帮助的人民群众。作为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者,就应当在工作中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服务,把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和保护,把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作为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利用服务。
      以当事人为本它直接反映在司法活动中。主要包括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利用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落实到档案工作中,就是要以深厚的感情对待当事人,做到:来有迎声,走有送声;工作上要细心、态度上要热心、服务上要耐心,尽心竭力的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想法设法地解决当事人最迫切、最实际的需求,通过档案工作者的主动热情地服务和实际行动,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兑现,尽快地为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档案利用服务,
3、为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尽职尽责。
      法院档案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把服务于民、诚信于民,体现到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之中,使当事人为上诉、申诉做好充分的论证准备。针对当事人的不同需求,提供档案利用,持之以恒。坚决杜绝对待当事人冷眼相待,置之不理,拒之门外的态度。提高档案的利用水平,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超前服务、跟踪服务、主动服务,设身处地为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努力创造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档案工作体系,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人民群众和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做一个无愧于党和人民的档案工作者,为国徽争光添彩。
 
   
 作者联系电话:8242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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