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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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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裁判文书的教学方法探讨
            朱德宏 点击量:3964
蚌埠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
【摘要】
裁判文书作为案例教学的对象应成为法律诊所式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内容。适宜于裁判文书实践教学的方法包括法律语义教学、法理论证和个案实践要素参照等方法。在司法裁判文书案例教学过程中,应注意推定司法正义、论证说理性和司法权力程序运作监督性等事项。
【关键字】
裁判文书;案例教学;教学方法
    
 
一、法院裁判文书教学作业的实例分析
 
      我国法律教学中,借鉴美国法律诊所式教学(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而形成的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学的重要内容和必须环节。案例教学中除了选择适合于课堂教学的实体性和程序法则的案例作为法律教学的分析对象外,将法院的裁判文书,包括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裁判文书,刑事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再审裁判文书,行政案件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作为案例教学的对象,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因为法院的裁判文书不仅是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定,而且是探究司法的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在社会秩序构建中的价值的有效途径,不仅包含着实体事实,而且包含着程序运行的正义理念在司法运行动态中的具体生动的体现。法院裁判文书作为案例教学方法的教学对象,具有启发学生抽象思维与具象思维相互融合的独特优势,因而,对法院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及其教学方法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实践教学价值。
 
      笔者曾经将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评析)作为一个班级的实践法律考试试题,要求学生在全国各级任一法院官方网站上下载该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包括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审的判决书、裁定书,然后对该裁判文书加以评析,题目自拟。全班共27名学生中,17人选择一审判决书加以分析,5人选择二审判决书加以分析,3人选择二审裁定书加以分析,2人选择死刑案件复核裁定书加以分析。在所有选择的裁判文书中,已在社会现实中富有争议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占19例,选择未引起社会争议的案件占8例。在27份作业中,22份作业径直否定所选裁判文书裁定或判决结论而后论述裁判文书错误之所在,5份作业直接支持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及其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结论。从法院裁判文书内容的分析视角看,26位学生以刑法理论为分析内容而对裁判文书加以分析或评析,1位学生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规则为内容而对裁判文书加以分析或评析。由此看来,设置该题目的真实测试意图,即从刑法理论、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证据理论三个方面综合评析或分析刑事裁判文书,并没有获得学生的支持或理解。一方面这是由于在我国法律秩序构建的理论解说中,传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重视实体法规范的权利义务的实在状态,而否认或忽视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救济性功能,由此而导致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的写作格式是填空式写作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和程序性争议及裁决的文字表述相对简单。
 
二、法院裁判文书教学的适宜方法
 
     作为一门应用性社会科学,法律不仅是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更是社会结构的必要组成部分,还是人类生活的社会模式。法律教学,特别是以专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律教学,应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理论上说,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有综合性素质,即其一为法学职业精神素质,其二为专业知识素质,其三为专业技能素质,其四为历史文化素质。只有充分实现这四方面素质的健全和完善,才能优化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1]裁判文书分析的教学方法,除遵循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的一般规律外,还应具体其本体应然的教学方法,因为,对社会而言,判决书的意义首先在于它向社会确定了抽象而形而上的立法者之法律所具有的具体意义以及所适用的具体情境。其次,它可以代表国家再次回应(立法机关立法时已经回应了一次)社会公众的某种诉求,从而重新确认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基础,重要的是,向社会输入或再次确认了某种(可能)蕴含在立法者之法律中的价值追求。申言之,被现行法律所倡导的、一种行为模式或价值观念正式通过具体判决才真正被社会所知道、理解和接受的。[2]笔者认为,适宜于裁判文书实践教学应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
 
     (一)语义方法。法教义学是法律教学的基本方法,其核心是解读法律规范的文本意义。法教义学首先是理解文本的语义。法律文本既是规约人们行为的准则,也是法院裁决案件争议的裁判规则。对法律文本规范语言的理解和解释,是法院裁决文书教学的始点。首先是裁判书必须将法律语言与日常生活语言通约化为一体,在日常语言中体现法律语言,用法律语言表达日常生活中的权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分配正义。其次是裁判书表示着法官对争议事项的判断思维和价值趋向,是司法权参与社会价值构成的重要形式。因而裁判文书的语义分析方法,是解释裁判文书的优位方法。
 
     (二)法理论证。我国裁判文书要求做出裁判结论要有裁判理由,包括根据控辩双方或当事人双方遵循证明责任分配原理所应履行的举证义务而提交到法庭的证据及其根据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绝不是自动售货机的机械三段论的产物,而是包含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解读和法律价值的判断,不仅符合法理,更需要符合社会伦理。法理论证贯彻于裁判制作的全部过程。
 
     (三)个案实践要素。每一个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都不是完全相同的,就如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理解需承受个案发生的细节事实和审理案件时社会坏境的具体影响,特别是在现代信息高速公路作用下的法庭审判。有学者对法律实用人才培养模式中网络对学生的影响作出总结:我们注意对学生在多媒体环境下借助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分析与解决生活现实问题的能力培养,着重培养学生发现事实、检索法律、理论论证的三大能力。我们把这种理念概括为在“法学原理——法律制度(本)——法律生活实践”三者之间反复进行的“飞去来器”式的学习过程。我们认为,这样可以弥补传统法理学教育的不足,借此,培养和造就出法术高超的法律实用人才。[3]法律文本意义需在个案裁判的实践中得以社会生活化、制度化,所以案件审理及其裁判制作必然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理念、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的影响,有时还会受到网络化的社会舆论的影响。上文述及的学生对争议案件的分析作业中可以看出,学生对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评析,相当大程度地受到网络舆论和社会伦理化常识的影响。
 
三、法院裁判文书教学应注意的事项
 
      学生选择裁判事实和法律适用富有争议的裁判文书作为作业,当然是为了发展自己的学理论证空间。从学生作业的实例中也可以看出,与裁判文书裁决结论趋向一致的学生的论证思维,都不及对裁判文书裁决的结论持异议的学生论证得充分和精彩。但是,对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析,教师应把握几个细节,以免产生误导:
 
     第一,推定的司法正义。任何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都具有既判力效力,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评价,否则既是造成裁判不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难以现实化。此即既判力理论。对于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正在进行特殊程序的审理中的案件的文书的评析,应保持相信司法、维护司法权威的思维路径。此即不得干预司法理论。概括地说,对于生效或未生效的裁判文书的分析,“推定的司法正义” 应贯穿其中。
 
     第二,论述的学理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并不是对学生不进行法理训练,而是强调法理与具体案件的融合互通,培养他们自觉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并以证据意识为主线,讨论案件事实的构成,讨论法律实践过程的运作状态。教师指导学生分析裁判文书,应坚持学理分析,注重于法律逻辑和社会经验的结合,不可分散学生对主题的把握,更不可将裁判文书的分析作业简单地演变为对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抨击乃至于对司法权运行状态的扭曲的活动。
 
     第三,司法运作程序的监督性。将法院裁判文书内容进行作为案例实践课程的教学,有利于观察司法运作的实际状态。在我国司法裁判文书中,程序性权力运作的记录相对较少,但从证据的调查收集、运用判断及其权力运行的程序性规范方面看,将来的裁判文书,特别是刑事裁判文书,会逐步增加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的司法说理及其司法意见。伴随着司法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化程度的提高,司法裁判文书(包括其记录的内容)已不仅仅是送达给当事人的司法文书,而且是社会公众包括法律学习者和研究者,评判司法权是否正当化运行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法院裁判文书的案例教学应关注司法权运行的程序监督功能。
 
 
【注释】
原载《法制与经济》2011 年3 月期。为学习交流现刊于此,特此鸣谢!
【参考文献】
[1] 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1999(1):133.
[2] 黄金兰、周赟.判决书的意义[J].法律科学,2008(2):17.
[3] 刘定华、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路径探索[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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