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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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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初探
            李应春 点击量:3643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摘要】
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经过科学整理归档的文书、证物、音象等材料。与一般档案和其他专门档案相比,具有专业性、系统性强,数量大,有法律效力,手抄本多,利用率高,保管时间长等特点。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对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证四化建设,进行法制宣传、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编史修志等都起着特珠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作用,不断提高质量,完一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收集齐全完整的原则,承办人员立卷的原则,一案一号的原则,注意保存证物的原则和分正副卷的原则。
【关键字】
法院 档案
    

  诉讼,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打官司,诉讼档案,就是在打官司的活动中形文的材料,经过整理,保存起来,以备查用。从广义讲,诉讼档案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处理具体讼争活动中,各自所形成的档案材料。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经过科学整理归档的文书、证物、音象等材料。它是一种专门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正确认识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重要意义和特点,掌握其形成规律,认真进行整理、归档、管理,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其池各项工作,以及对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仅就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作用及管理问题谈点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请同行们指正。

  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具有特殊形态和社会活动领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与实践过程。因此,作为记录和反映审判业务实践活动情况的诉讼档案,从它的性质、形式、内容、作用,以及整理保管等,与一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其他专业档案相比,都有它自己的特性:

  (一)专业性强。首先表现在从内容到形式都是反映人民法院审判舌动的。从诉讼性质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经济诉讼等不同的诉讼档案。人民法院的其他活动所形成的档案,如行政文书档案,人事档案,财会档案等,则不属于诉讼档案的范畴。其次表现在划分年度的特殊性。有一大部分案件,从收案到结案、常常不是在一个年度内能完成的,往往要经过数年,但过程是连续的,对这类跨年度的案件的材料,根据诉讼档案一案一号的原则,全部材料必须归在收案的年度。这与一般跨年度的行政文书档案多归在结束的年度截然不同。第三表现在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形成受诉讼程序的制约,收案编号根据我国特育的四级二审的审级制度,不同审级有不同的编号。此外,案卷的形成过程以及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二)数量大。所谓数量大,一方面指在人民法院内部,诉讼档案比其他各种档案的数量大,另一方面指人民法院与同级各类机关在相同时期内形成的档案的数量比,诉讼档案占的比例大。据调查,一个基层人民法院每年一般要形成千卷左右的诉讼案卷。建国以来,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形成的诉讼档案,大多数在万卷以上,有的几万卷,少的也有七八千卷。

  (三)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有一部分本身就是法律,如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规定、条例、司法解释、批复等,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部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严格以实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对各种案件、纠纷进行判决、裁定、调解,一经形成法律文书,如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经济合同书等,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强制性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开始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如有抗拒或违犯,将会受到批评教育,甚至加重处罚。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可以使违法行为受到惩罚。人民法院逃行审判活动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审判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又是对国家法律的具体实现和补充。如果说,国家的各种法律具有宏观方面的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可以说,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的法律效力则是微观方面的。任何政治、经济活动,科学研究,都直接或间接地离不开宏观或微观这两方面的诉讼档案材料。因此,整理和保管好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是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四)完整性强。一方面,一个案件从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审判,三道工序共同记录了处理的全过程。三家形成的材料是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一道工序与那一道工序,这一部门与那一部门,这一环节与那一环节,都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具有很强的连续性、累积性,必须互根,衔接,完整齐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审判是最后一道工序,诉讼档案是以当事人为主要特征组卷的。一个案件从收案、审理到结案,除少数只适用简易程序的外,一般要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申诉等各个程序或其中的几个程序,在这一系列审判程序中形成的各种材料,构成了一个案件处理过程的有机整体,并且不受跨年度的时间限制,所以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完整,绝不允许分割。否则,就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正常审判,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手抄本多。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特别是在一审活动中,形成了大量的诉讼文书,如调查取证材料,当事人的申诉,以及阅卷、调查、审判、证词、合议、宣判、执行等各种笔录等,其中有相当比例的材料是手抄本。这些手抄孤本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材料,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非常宝贵,如因管理不善,发生遗失或损毁后,无法补救,就会给以后的利用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六)利用率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由于没有申诉时效的限制,所以当事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诉,这就决定了申诉材料的产生是大量的。人民法院日常处理申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对案件的再审、复查等,都离不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特别是民事案件,反复申诉率更高,有的常常一年就申诉几次,有的缠诉多年,甚至官司打了几代人。因此,解放初期的有些诉讼档案,至今还在经常利用。

  (七)保管期限长。人民法院诉讼档案,除永久保存的外,长期的保管期限为60年,短期的保管期限为30年,这比一般行政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要长得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长是由它的性质、特征、社会影响及作用所决定的。

  二、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作用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工作的全部目的,就是提洪档案为审判工作服务,为人民法院的其他各项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的广泛性。

  (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复查案件、处理申诉,对有关人员进行政治审查,落实政策时,须臾离不开诉讼档案。同时,对于考察人民法院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计划,处理问题,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情况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二)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必要手段和条件。利用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为制服、管理、教育、改造罪犯提供依据,还可以从档案中提洪深挖敌人的线索,从而进一步揭露罪犯、扩大成果。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许多法院就是通过诉讼档案提供的证据和线索,使一大批隐瞒前科和罪恶历史的犯罪分子,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可以利用诉讼档案抵制翻案和打击重新犯罪活动。例如,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1957年大水灾时,为了保证档案的安全,把平时缠诉的一些疑难案件的档案和其他重要档案及时从一楼档案室转移到阁楼上,避免了水俺。大水退后,少数犯罪分子误以为水灾这样严重,档案一定都被冲走了,没有证据了,因此,到法院缠诉翻案。然而,审判人员很快查到了档案,对妄图翻案的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有力的揭露,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很快息诉,表示认罪服法。

  (三)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对于平反冤假创错案,落实党的政策,提供可靠的凭证。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实事求是地平反了大量的冤假错案,这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就是从提供的大量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中取得凭证,证明原判是无根据的、错误的,当事人是无辜的,从而伸张了正义。在平反冤假错案中,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力,集中清理了大批的诉讼档案,仅湖南省就组织了660余人,清理诉讼档案87万余卷。吉林省平反冤假错案5000余件,其中近三分之一是在既无当事人申诉,又无有关方面提出的情况下,而是由各级法院通过诉讼档案主动予以纠正的。仅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中,就利用诉讼档案1万多卷次。

  (四)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为打击经济犯罪,解决民事纠纷提洪了依据。俗话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凭证作用,常常能使许多疑难的民事纠纷案件迎刃而解。例如,湖北省黄破县与红安县的交界处有个栗子园湾,湾南归黄披县管辖,湾北归红安县管辖。南北两湾在解放前就曾为地界问题多次闹过纠纷。1954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和孝感、黄冈两专署及两县法院、公安局协商调解解决。可是,1984年6月,黄披方面的栗子园南湾突然要红安方面的栗子园北湾向后退十米,并声称这里自古以来就是黄披的地界。栗子园北湾说,现在的地界是1954年经过几级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的,坚持维持现状。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虽经双方乡政府多次调解,均未解决。后来,红安县栗子园北湾派人到红安县法院查阅1954年处理这起纠纷的档案材料,证实地界现状确实是原省、两地专署和两县法院、公安局调解划定的。红安县法院即派人将1954年解决地界的调解书副本送给黄披栗子园南湾,他们看后,认为证据确凿,事情一目了然,现在的地界无可争议,于是立即收回了要栗子园北湾后退十米的不合理的要求。一纸调解文书平息了一场地界纠纷。

  (五)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是进行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必要条件,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它可以为法学研究机构研究阶级斗争、社会动态、犯罪心理学、一定时期犯罪特点和规津等问题提供大量的素材和资料。可以为政法院校的教学和研究提供参考。

  (六)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是编史修志的重要史料。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是反映审判活动的历史面貌的真实记录,无论正面的反面的,都是编写法院史志和地方史志不可缺少的重要史料。流传至今的古代刑律和一些脍炙人口的断案故事,其中大部分就是从古代法律文书和档案中选编来的。从现实意义讲,“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就真实地反映了十年内乱期间林彪、“四人帮”大量制造冤假错案以及粉碎“四人帮万以后平反冤假错案的情况。可以使后人真实地了解历史,便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三、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

  由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对审判活动及其他工作有着特殊的作用,因此,加强和改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道工序,一个重要环节,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原则主要有:

  (一)收集一定要齐全。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材料来源广泛,内容丰富,成分复杂,形式多样。凡在审判活动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声象材料和物证材料,都属归档范围。具体讲,主要应包括:起诉书、上诉状、抗诉书、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答辩书,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审理和宣判笔录、案情报告、案件批复,以及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珍戈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仔通知书、照片、图片、录音带、录相带、各种证据,等等。对这些材料的收集必须及时、准确、齐全、规范。

  (二)坚持承办人员立卷。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应由各审判庭经办的审判员或书记员,在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三)坚持一案一号原则。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等不同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就是说,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的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诉讼文书,始终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如刑一、刑上、民一、民上等等。这一原则体现了诉讼程序的法定制度,把案件的立案编号,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案卷的使用与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借阅都有机地结合了起来,固定了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形戎的法律文书和所有向外行文的编号。这样做避免了一案多号的弊端,有利于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但是在坚持一案一号原则时,应当注意1第一,在审级改变时,需要另行编号。方法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最早年的申诉卷。第二,不同年度、不同审级、不同案号的案卷不能混合组卷,严格防止一案数号或数案一卷的情况。

  (四)证物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广泛使用的证据,它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一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根据。搞好证物档案的管理,对现实审判工作和处理申诉、复查案件都是必不可少的。证物档案的管理原则是:凡是能够附卷的,如文字、证据、票据,证券等,都应详细登记,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外加说明,附卷保存,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将实物包装或拍成照片附卷,精细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由、案号、当事人姓名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恃征、来源等,随卷归档,单独保存,不便附卷,也不便长久保存的易腐、易爆、易燃、有毒或体积过大的证物,则应拍片附卷,详加说明。

  (五)分正副卷。对一部分案情重大,情况特殊,材料比较多的案件,为了内外有别,便于控制使用范围,防止付作用,有利于工作和保密,方便利用,实行分组正卷和副卷,一起保管的方法。原则是将那些可以向外单位提供查阅的,属诉讼过程中必须的审判材料,如重要法律文书的正本及审理材料组成正卷,以便日常利用,将那些审理案件的内部请示夕报告、指示、批复,研究评议和批案的记录,审讯提纲,重大案件的修改稿等不宜对外的内部审判材料组成副卷,以备必要时使用。

  (六)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也是灭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集中统一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人民法院的全部档案包括诉讼档案和行政文书档案两大部分,必须集中在机关档案室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齐全,不得由承办单位或个人分散保存,更不允许私自转移、分散或销毁,二是每一个案件的档案,从收案、审理、到案卷的整理归档,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必须收集齐全,向档案室移交。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一个案子审判结束了,但案卷材料没有整理,或分散在审判部门,没有归档,就不能算一个案子全部结束。

  总之,科学地管理好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是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只有确保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完整、安全,在扎扎实实地做好档案的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加强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才能更有效地为审判工作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注释】
原载《档案学通讯》1988年第4期。为交流学习现转本网,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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