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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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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研究要长期积累准确翔实的资料作基础
            张希坡 点击量:4176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一)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最终成果:完成一部《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多卷本)。2010年12月27日批准立项(10@ZHO27),五年完成(2010年12月--2015年12月)。至2014年底,已完成初稿,共计16卷,约800万字,4200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于2015年3月19日发给结项证书:“本项目经审核准予结项(证书号:2015@J002)”。

    本选辑的主要内容,是按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四个历史时期,分为四辑;每辑根据具体内容分卷,每卷再按法的部门分类,然后以文件制定的年月为序,进行编排。为了查检方便,每个文件皆编有序号。

    第一辑,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法律文献(1921--1927年),分上下两卷。上卷,中国共产党的政纲宣言和工农运动中制定的规约条令。下卷,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

    第二辑,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文献(1927--1937年),基本上按部门法分类,列为上下两卷。

    第三辑,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37--1949)。由于当时没有建立中央一级的革命政权,而是在中共中央方针政策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区抗日民主政权(人民政府)制定了若干地区性的法律法规。暂分为7卷,除第一卷总纲外,选择以下6个地区为代表,即陕甘宁边区、晋绥边区、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山东省、华中区。(因各地文件多少不一,如陕甘宁边区字数最多(约150万字)可分为上、中、下三卷,山东省分为上、下两卷,其他地区各为一卷。

    第四辑,解放战争时期新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45--1949年),分为3卷:1、华北解放区,2、东北解放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3、解放初期的大城市(以平、津、京、沪为代表)。

    (二)

    经常有人问:“你掌握这么多法律文献资料,是怎么收集来的?”说来话长。早在1949年以前,我在东北解放区法院工作时,就开始收集有关解放区的法律法规。当时,是为了审判工作的需要。因为东北行政委员会(后改为东北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多,在审判工作中,苦于缺乏具体条文作依据,所以每次到哈尔滨松江省法院开会或到沈阳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干训班学习时,都要互相打听有没有从关内老解放区传来的法律文献,每当看到一件文献(如《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或《华北人民政府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如获至宝,大家纷纷传抄回去,作为审判相关案件的参考。

    1951--1953年到人民大学法制史研究生班学习,毕业留校后,开始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工作,才正式着手搜集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史料。六十多年来,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1950年人大成立后,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资料员常风同志,从人大各单位(校图书馆党史系资料室等)保存的从革命根据地带来的“法令汇编”或“资料选辑”中,用手工抄录了14小本,后来我又补充了一些,编印出版了三本《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参考资料》(苏维埃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分别于1954--1956年由人大出版社出版。这是国内最早的一批法律文献选编。

    (二)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为了为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提供历史资料,从人民大学抽调我和毛天祜、梁秀如三人到司法部,负责收集革命根据地的法律文献。我们白天到各单位(主要是从老解放区来的单位)查阅抄写解放区编印的史料,晚上回到国务院招待所加工整理。一般都抄写(或复写)两份,一份交司法部,另一份带回人大由我保管。老司法部撤消后这些资料交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保管。后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将这批资料借出复印,以此为基础,又加以补充修订,于1981--1984年先后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新民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分1、2、3、4卷共176万字。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编印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的重要里程碑。此外,北京政法学院和西南政法学院也先后出版几本《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这便为全国政法院校讲授中国法制史及从事科研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史料基础。

    (三)1955年,从谢老(觉哉)处抄录了一批中央苏区的法律文献。人大法律系原系主任何思敬教授曾对我说过,他在延安时就听说谢老从中央苏区带来一些法律文献,可能现在还保存在谢老手中。于是我就请法律系主任杨化南带我一起到人大校长吴老(玉章)家拜访,说明我们现在开设的课程,主要是苏联专家讲授的世界法制史和苏联法制史,我们急需开设由自己创建的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近代的史料已掌握一些,但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律文献却很少。听说谢老从中央苏区带来一些法律文献,请吴老与谢老联系,允许我们借阅。吴老听后,很高兴,说:“苏联的经验很重要,我们要好好学习,但对自己的历史经验,更应认真研究和总结,以创建新的中国法制史学科。”又说:“谢老是我党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学家,一定向谢老多多请教。”吴老当即让秘书与谢老办公室联系,取得谢老应允后,第二次我持吴老的介绍信来到内务部,谢老领我到后院家中,让谢老的夫人王定国同志找出一些中央苏区带来的法律文献,让我挑选。同时,谢老还语重心长地说:“这批资料是在战争年代极端艰苦的环境中制定的,凝聚着苏区人民的希望与政法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希望你们认真研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总结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育新中国的青年一代,继承发扬苏区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王定国同志还说:谢老在长征中把许多东西都扔掉了,只是把他的日记和这些法律文件带到延安,后来又辗转带到北京,你们抄写以后一定要妥善保管,最好能尽快出版,使这批史料得以流传下去。当时我从谢老处挑选十多件带回人大,抄录校正后,立即将原件送还。

    上述吴老与谢老的教诲与嘱托,一直牢记在心,成为坚定信念,克服困难,长期坚持不懈的积极动力。以上所收集的史料,一部分经常用者由我保管,一部分留在资料室。“文革”期间,由我保管者未受损失,留在资料室者,在人大停办后,法律系并入北大法律系(包括人员和资料)。当时我已被分到北京师范学院历史系工作,曾拜托常风、范明辛两位同志注意保护好这批史料。他们将之锁在柜里一直未动,最后到人大复校时,连人带物一齐“完璧归赵”。

    “文革”之后,我曾再次拜访王定国同志,原打算再找些新的史料,并对原有抄件再行校对。王定国同志深有惋惜地说:谢老从中央苏区带来的史料,除日记被密藏而得以保存外,其他资料全被销毁,实在痛心!你过去抄去的材料,可能已成珍品,希望争取正式出版,才能保证流传下去,否则,抄件一旦发生意外,必将前功尽弃。

    现在我承担的这一课题,就是为了完成上述嘱托,从谢老处抄来的资料,全部收入本课题的《法律文献选辑》中。顺带说明一下,这批抄件所涉及的法律内容,现在已为各地出版社陆续翻印出版。但是,这批手抄本,在版本校订中,仍然起到权威性的作用。此处仅举一例:1934年,毛泽东著《乡苏维埃怎样工作》一文,现已收入《毛泽东文集》第一集第343-359页,经与手抄本相对照,发现“文集”在编辑处理上,有一处与原文不符。该文原件,最后有个注,即:“(注)本文件一般适用于‘市区’苏维埃。”现在人民出版社的编辑,却在“市区”之间,多加了一个顿号,成为“适用于市、区苏维埃,”并取消了原件专门对市区二字所加的引号(原件系铅字竖排本,印作『市区』)。据考查,当时的地方政权分为省、县、区、乡四级。“乡”是基层政权。城镇设市,大点的市下设市区。市区和乡都是基层政权,所以关于“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市区”.现在“文集”在“市区”之间加一顿号之后,就分别升级成为“市”和“区”,这便与原意大相径庭。因为“区”是“乡”的上级,“市”是“市区”的上级,地方苏维埃组织条例对“区”和“市”的组织机构与职权等,另有专门的规定,不可能适用“乡”的规定。可见,将原文“市区”改为“市、区”是完全错误的,是不符合原文原意的。建议人民出版社审核处理。

    (四)上世纪八十年代各个老区所在的省级出版社分别出版了一大批史料选编,为本课题提供了极大方便。这些都是由各省档案馆或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做出的功德无量的大好事。具有代表性的有(各地只举一、二例):广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香港大罢工资料》;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中、下3册)和1984年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湘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史料摘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鄂豫皖苏区历史简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1-4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长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上下卷);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一至十四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一至三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1-23辑);安徽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淮南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浙江革命历史档案选编》;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8年版《浙东抗日根据地》、《苏南抗日根据地》;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一-四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大青山抗日根据地资料选编》等等。多年来我感到,常进书店常逛书市非常必要。看到相关的书籍,当即买下,否则,下次再去就没了。有些多卷本的文献资料,见到预定出版消息,必须立即预定,不然,以后靠单本零购,肯定难以配齐。

    这些史料书籍的出版,一方面提供了许多补充文献,另一方面也对已有的史料起到互相校订的作用。从上述各种不同版本中,的确发现许多相互之间存在各种差异和矛盾,有年代的不同,也有错字、漏字、加字;甚至有的擅自改动原文者,在本“选辑”中,都将校订的结果在附注中加以考证说明,供读者研究鉴别。

    (五)近二十年来,在收集法律文献的同时,结合各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需要,分门别类地将这些史料加以整理研究,先后出版以下专门著作。

    自撰的专著有:(1)1994年,结合劳动法的制定,由劳动出版社出版《革命根据地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2)1994年,结合社会上对经济法的讨论,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革命根据地经济立法史》;(3)1998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定,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包括革命根据地刑法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刑法史);(4)2004年,结合中国婚姻法的修订,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中国婚姻立法史》(从古至今,以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后的婚姻立法为重点。2007年获吴玉章人文社科优秀奖)。(5)2009年,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中国近代法律文献与史实考》(重点推出对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制建设的研究成果)。(6)2009年,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比较系统地论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7)2011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是给研究生编写的教材,重点将多年来在教学与研究方面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用“史源学”的方法,以原始资料为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从源头上加以澄清。(8)2013年6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根据近30年来收集的新史料,对1982年出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增补了2/3。为了说明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是偶然产生的,而是继承发扬了人民司法制度的优良的传统,该书占有一半的篇幅阐述了人民司法机关、诉讼制度以及人民调解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如单独抽出就是一部“人民司法制度创建史”。

    主编的专著有:(1)《中国革命法制史》与韩延龙共同主编,国家哲学社科“六五”规划项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1999年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2)《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出版。(3)《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在以上各种专著中,分别阐述了收入本选辑中各类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三)

    抢救性的口头史料,不可或缺。除了收集上述文献资料之外,从知情人口中了解活的史料,更是十分重要的。许多史料的讹误或争议,从当时健在的老年人口中得到澄清。例如戏剧《刘巧儿》的原型人物马专员和“刘巧儿”,都是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八十年代初,为了撰写《马锡五审判方式》,曾拜访过马锡五的夫人李春霖,她提供了几张珍贵的照片(如毛主席接见司法工作者时与马锡五的握手交谈;周总理等参加马锡五追悼会,以及董必武、谢觉哉题写的挽诗等)。特别是李春霖证实马锡五的生日是“农历十一月二十七日,属相狗。”经与中央档案馆马锡五人事档案核实是:“生于一八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两者是相符的。按1898年即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年(狗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七日,换算成阳历,应是“1899年1月8日”。如按传统习惯,写成“一八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也是可以的(看过几本为老年人写的传记,因解放前在农村,多是记农历生日,并按虚岁计算,换算成公元时,往往向前多算一年。经向近亲属问明属相后,才得以纠正)。

    谈到这里,还应指出:1979年出版的《辞海》将马锡五的出生年代误作“1889年”(提前9年),经过与辞书出版社商洽后,到1980年《辞书》再版时,已更正为“1898年”。可是,1996年出版的《毛泽东文集》第三卷第102页编者为马锡五所作的注释中,仍印作“1889年”,显然是误抄了《辞海》旧版(人民出版社已有回应,准备再版时予以更正)。再如“刘巧儿”的原型人物,到底叫什么名字。以前几种书刊中,有的叫“封捧儿”,有的叫“封棒儿”,还有的叫“封胖”。经与著名评戏艺术家新凤霞联系,得知“刘巧儿”的通信地址后,按此地址去信,得到她本人亲笔回信说:不叫“封棒”,也不叫“封胖”,原来的小名叫“封捧儿”,解放后起的学名叫“封芝琴”。这样,便从源头上将这一争议加以彻底解决。(多年来与封芝琴全家仍保持密切联系。最近突然得知封芝琴已于2015年2月12日不幸病逝,享年90岁。)

    因此,我深刻地感到,从老年人口中抢救活的史料,是“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再如邓初民曾在1927年受董必武的委托参加起草《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当1980年看到他在《江汉论坛》上发表的回忆文章后,准备登门拜访时,却因病重难以接待。又如同马锡五一起工作多年的高桐(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秘书长),在1979年寄来一篇回忆文章《深切怀念马锡五同志》,并来信说准备在离休后再作详细补充。可惜,不久因患不治之症而没有完成这一遗愿。

    (四)

    钻图书馆是人生一大乐趣。通过多年来对史料文献的收集与研究,深深感到,图书馆是从事科学研究的风水宝地,长期坚持必有收获。早些年,我经常去的是人大图书馆和早期的保密资料室,有时到北京(国家)图书馆和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以及近代史图书馆。一进图书馆,只要屁股坐得住,心能沉下来,一心去查寻所需史料,总觉得时间过得太快,收获太少。当然,长期坐图书馆也是一件苦差事。早年的图书馆里,既无电扇,更无空调,可以说是冬天要把冷板凳坐暖,夏天要把干板凳坐湿。在暑假中,如果能经特许,将有关书报借回家来,算是幸运。在一把蒲扇,一盆凉水,一条毛巾的陪伴下,一本一本,一篇一篇地翻阅查寻旧的报刊,一旦发现有价值的史料,真是极大的欣慰!许多稀有史料,许多有争议问题的论据,几乎都是采用这种“笨”办法查到的;许多新的见解和理论观点,都是在挖掘研究了大量史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例一,关于人民民主法制的开端问题。过去多是从1927年秋收起义创建苏维埃政权开始。后来根据陆续挖掘大量的历史文献证实,自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并在工农运动中领导制定了许多保障人民民主权益的法规禁令,便开辟了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先河。特别是在省港大罢工中成立的“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运动中召开的“各省农民代表大会”,以及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建立的“上海市民代表大会”,以及它们通过的《代表大会组织法》《代表大会会议规则》和各种法律规章,就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和人民法制的雏形。这一命题,经半个世纪的宣传论证,取得了法史学和宪法学界的共识,最后为中央领导同志所肯定(参见本选辑卷首的胡锦涛讲话以及收入第一辑相关栏目中的法律条文)。

    例二,1924年国民党改组实现第一次国共合作之后,孙中山领导的大元帅府以及1925--1927年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过去多采用忽略或贬低的态度,更是排斥在革命根据地法制历史的范畴之外。究其原因,除了受极左思潮影响之外,史料文献的匮乏,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现将已查到的法律文献加以披露,供大家鉴别研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历史问题的决议和毛泽东的著作,认定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政权性质是:“国民党和共产党共同领导”的“国共合作的联合政府”。(参见本选辑第一辑之说明)。当时在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人士的努力下,制定了大量的具有反帝反封建内容的法律法规。例如谢觉哉参加制定的《湖南惩治土豪劣绅条例》以及在董必武领导下由国民党左派人士邓初民起草的《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形式上都是以国民党省党部制定、以省政府名义公布施行,实际上皆是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实行革命统一战线的积极成果。当时省港罢工委员会设立的“会审处”和“特别法庭”,农民运动中建立的“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是革命根据地建立最早的人民司法机关。与此同时,在工会农会中创建的“议事委员”和“仲裁部”,是最早的人民调解组织,这些都可在相关的文献中加以证实。这样的例据还有很多,恕不一一列举。

    当然,今天生活在电子时代的人们,不会再采用这种已过时的“笨”方法了。期望青年科研工作者们,能充分利用电子手段,挖掘更多、更快、更好、更加翔实可靠的史料,写出质量更高、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科研成果来。

    总之,我的经验和体会是:(一)学术研究,要有长期积累的准确翔实的资料作基础。(二)愉快而健康地从事科研工作,是人生的一大乐趣,也是老年人的一种养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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