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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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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中国古代法律文献查询法》的失误与不足
            戴勇敢 点击量:4298
(广东省政法干部学院图书馆)
    
【注释】
 
 
 
中国古代法律史源远流长,遗留至今的法律文献相当丰富。帮助读者开发和利用这些宝贵的文献资源,是图书馆,特别是法律专业图书馆的职责。但是,长期以来,对中国古代法律文献检索方法的研究一直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上海大学文学院印永清同志首先闯入这一领域,撰写了《中国古代法律文献查询法》(以下简称《查询法》,载《图书馆杂志》1988年第4期),这是值得称赞的。此文介绍了一批专科工具书和法律文献,提供了一些查找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线索和方法,其成绩是应当肯定的,但也存在一些失误和不足。
    一、介绍专业知识方面的失误。《查询法》在第一部分试图提供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线索,旨在有利于读者查找古籍文献资料。作者的用意无疑是好的,但遗憾的是这段文字未能准确地勾划出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发展轨迹。
    首先,《查询法》说“中国法律的历史,周以前已不可考,只有一些刑名而已,如《周礼》中就有八种刑名记载。”由于作者提到了《周礼》,因此可以判定作者认为法律不可考的年仪鸟括互商周三代。这个观点显然是非常陈旧的。且不说《尚书》、《周礼》等古籍中已包含有关三代法制情况的大量记载,仅解放前后出土的甲骨卜辞、铜器铭文等就已为三代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可靠的第一手资料。目前撰写的中国法制史著作无不从夏商周写起,其中西周部分尤为详细。首部《西周法制史》等著作已由陕西人民出版社于1988年12月出版。由此可见,《查询法》所下的周和周以前的法制史‘已不可考”的结论是不妥当的。
    其次,《查询法》在第一部分提到了春秋时各诸民国的几部法典和汉律形成的过程,然后总结说:.汉后历魏晋南北朝以迄于隋,虽然历代都有新律规定,但都是在汉律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而已。”这段论述遗漏了中国法制发展的两个划时代的时期:一个是秦代,秦王朝统一六国后,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成为后代法制建设的楷模,学术界称之为.汉承秦制,。第二个是隋代,隋代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制,其所定的《开皇律》在封建律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律就是以《开皇律》为蓝本而制定的。讲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线索而丢掉秦隋这两个环节,那么,这条线索就很难联系起来了。
    再次,《查询法》还有一些小的错误。例如,“晋刑书刑鼎”。据《左传》记载,晋“铸刑鼎、载范宣子所为刑书”。可见,刑书刑鼎实际是一回事,因此不宜将它们并称。另外,该文论述各种古代法律文献查找方法时,层次不太清楚,各段内容之间多有重益之处。
    二、《查询法》对断近出版的专科工具书介绍不多。检索专科文献应首先考虑利用专科工具书。近几年国内各出版单位编辑出版了不少法学和中国法律史方面的工具书,这里略举一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出版。该书以大量篇幅系统准确地介绍了中国历代法律制度法规、法学著作和法学家,是查找中国古代法律名词术语应首先考虑利用的工具书。此外,还可利用中国人民大学函授学院于1987年印行的《中国法律史简明词典》、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简明法制史词典》以及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古代法学辞典》等。这些词典收录的有关专业词汇都比综台性法学词典多,而且解释详细。
    查古代法律著作除利用《查询法》介绍的三种书目外,还可查阅群众出版社于1986年
出版的大型综合性法学书目—《中国法学图书目录》。该书目共收录全国三十九个单位截止1983年底馆藏中文法学图书约二万种。利用该书目不仅可以查到每本书的基本著录事项,还能查到每本书的收藏地点。
    中国古代法律史(含中国古代法制史和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的原始资料比较零碎、分散,查找这方面的资料应充分利用前人整理汇编的资料集,近年出版的质量较高的这类资料集有:台湾鼎文书局1979年出版的《中国法制史史料》(1-3辑)、法律出版社1983年出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群众出版社1987年出版的《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等。
    《查询法》一文的失误与不足告诉我们:在撰写介绍专题文献检索方法这类文章时,一定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的基本文献和工具书,并随时掌握最新的出版信息。只有具备了这几个条件,才有可能写出这方面高质量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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