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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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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互联网环境下的审判公开
            代盼盼 点击量:6129
重庆邮电大学
【摘要】
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传统的审判方式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司法需求。互联网作为信息公开的载体,在加快公开的速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进行审判公开时仍然面临着很多的障碍。具体表现在思想观念、基础设施、网络舆论等方面。为了在互联网环境下更好地推进审判公开工作,建议在改变思想观念、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法院网站建设等方面进行改善。
【关键字】
审判公开;互联网;积极作用;障碍;建议
    

    审判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现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人们已经越来越重视司法效率。互联网作为审判公开的一种新渠道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互联网,普通网民可更方便地学到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对于网上的一些热点案件,网民也能及时地予以关注。现在我国虽然在审判公开方面已经有了很多的研究成果,但是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的审判公开的论著却很少。一个比较完善的审判公开程序在我国尚未建立,在当今互联网环境下如何进行审判公开,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运用互联网进行审判公开的积极作用

    作为司法信息的载体与依托,网络给审判公开带来很多便利。它给公众参与提供了新的途径,也为司法民主带来新鲜气息。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了公开的途径

    以前我国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载体较少,公民主要依赖法院公栏、报纸及到现场旁听来获得司法信息,获得信息的渠道和形式不多。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站、视频直播等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1]载体的丰富化和形式的多样化使公众能够及时地获得更多的司法信息。公众即使不到审判现场,仍然可以进行视察,行使监督权。

    (二)丰富了公开的形式

    以前没有网络的时候,普法教育形式主要表现为古板而又枯燥的文字,现在不同了,文字不再是唯一的形式,已经出现了图片、视频、音频,真正实现了图文并茂,这些多种形式的结合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法院对司法信息进行综合处理,通过媒体对外界公布。现在距离等因素便不再是损害公众知情权的原因,在网络环境下,每个人都是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

    (三)加快了公开的效率

    以前法制宣传文字是主要形式,距离等原因常常会给法制宣传带来很大的困难。现在由于电视和互联网的帮助一切都变得很便利、快捷。尤其是庭审直播形式传播方便、速度快、覆盖面广。在网络时代,通过各种媒体公众能够及时地获得司法信息。

    二、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面临的障碍

    目前我国在运用互联网推进审判公开方面存在着很多障碍,主要表现为:

    (一)司法人员不愿进行公开

    阳光司法不易实现,需要在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其中,法官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人认为,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审判公开是跟风行为,法院无需过于重视,只需敷衍了事即可。因此很多法官认识不够到位,对审判公开的价值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进行公开只是法院的一项权利,在很多情况下对司法内容进行选择性的公开。此外,一些法官也不敢把审判过程与结果进行公开,主要是怕出现错误,引起公众的批评,影响法院的形象。此外在法院内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一切工作只停留在形式方面,这大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缺乏资金、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

    要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运用网络进一步扩大审判公开的力度,需要大量的资金与基础设施,比如触摸屏与电子显示屏。对法院来说,这可能是一笔很大的花费。目前审判公开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但是精通法律与计算机的人才又很匮乏。精通计算机而不懂法律,设计开发出来的软件就不实用。懂法律而不懂计算机,就不知如何利用现代科技进行为司法活动服务。缺乏网络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就无法为网上查询、科技法庭、庭审直播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维护。目前一些沿海地区的法院已经可以实现网上立案、法庭实现智能电子化,当然也可以庭审直播,设备比较齐全。这些都让西部地区的法院望尘莫及。在现有条件下,大部分基层法院都不同程度存在办公装备落后或不足的难题。有些法院即使有了这些基础设施,也没有实际投入使用,只是一个空壳。科技装备的应用不够普及,发展也不平衡,东西部有很大的差异。

    (三)网络安全问题更加棘手

    互联网已经开始为司法活动服务,现在我国大部分法院都有了自己的官方网站,但是如何保障运行系统的安全,也就成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网络安全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在其他领域也都时有发生。但如果发生在司法领域,造成的后果也许就更加不堪设想。在复杂又难以控制的网络环境中,病毒、黑客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司法信息系统的安全,因此,网络安全问题绝对不容忽视。

    (四)当事人信息易泄露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对审判公开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忘记它带来的危害,人们还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为人们提供大量的信息,一些别有心机的人可以仅仅根据一点蛛丝马迹的信息就可以获取到个人或者是公司的私密信息。

    (五)网络舆论威胁独立审判

    现代网络环境下,鱼龙混杂的报道和多渠道的信息传播使社会舆论的意见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司法活动的独立运行,甚至会影响司法公正。[2]网络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汇集大量的观点和意见,这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之前的以药家鑫为名的贴吧,就不计其数。法院在审判时向旁听人员咨询意见,这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轰动。网络媒体以空前的广度与深度对审判活动进行报道与监督,但是大量的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的主观性非常强,有些观点甚至偏激。众所周知,社会舆论和司法机关对司法案件的评价标准明显不同,所以在很多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现在网络媒体对所谓的“民意”进行推波助澜,对司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让其陷入一种进退维谷的困境。[3]网络媒体各种夸大或不符合事实的报道,会给很多法官带来巨大的压力,影响法官独立的思维和判断,进而有损判决的公正性。

    (一)改变思想观念

    “法院本位主义”是目前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存在主要问题。审判公开工作在法官的主导下进行是我国一直以来的司法传统。不管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自己,也都认为这是法官的一项权利,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意识也比较淡薄。在“法院本位主义”的主导下,很多人认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获得一个公正的实体结果,对程序是否公正并不会太在意。只要诉讼结果公正,当事人便不会有意见,因为这样司法机关已经履行了司法为民的义务。从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立法可以看出,审判公开是法院的一项权力,其本应该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的权利长期以来受到侵害,却浑然不知。审判公开是实现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要坚持“当事人本位主义”原则,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调动当事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当事人的维权意识,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二)完善基础设施

    1.拓宽沟通渠道

    要想利用网络更好地为司法活动服务,就必须要完善基础设施和司法信息资源。首先可以扩展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渠道。传统的沟通渠道有信访,当事人接待和投诉意见等。显而易见,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这些传统的渠道根本满足不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因为传统的渠道和平台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下。现在论坛、邮箱、博客、微信都是不错的渠道,既便捷又迅速。在公开的方式上,可以采取互联网远程传输、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提示以及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设置触摸屏接受现场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让当事人及时掌握案件审理中的各种信息,积极参与和了解案件诉讼,同时消除对审判工作的误解。[4]

    2.完善数字法庭的建设

    数字法庭利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多种先进的技术和产品,为法官和双方当事人提供辅助支持,为庭审记录提供多种手段,为法庭举证提供多种平台,使当事人能够看得清楚,听得明白。同时也方便法官审理案件,有效提高审判效率。北京高院在数字法庭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3.重视网络安全管理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制定了《信息网络资源及安全管理办法》。文件对网络设备专人管理制度、故障报修制度、数字化法庭使用责任制度等方面都有了详细规定。[5]完善基础设施,运用网络设备进行审判公开固然重要,但关于信息资源的利用和网络设备的管理同样重要。因此全国法院应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学习,既要完善基础设施,又要尽快制定相关管理文件。

    (三)加强法院网站建设

    1.加强窗口功能建设

    人民法院应在网上公布立案的条件、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各个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还应该在网上建立立案窗口,完善网上立案起诉制度,网上法律咨询制度。在公告窗口这一块,要按照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以及已经开庭的和没有开庭的案件分别排列信息,对于开庭有变更的,也要附上动态说明状况。同时信息的公开速度也要快,网络上的信息要尽量与案件流程进展基本同步,随着案件审理推进,内网系统流程每走一步,其相关信息第二天就会发布在互联网上。[6]

    此外,还要采取有效办法以利于公众查询。公众可以在各个法院的网站中输入案件编号,原告被告、诉讼标的、主审法官,案由、案件性质等其他关键词来进行检索,公民输入任一关键词都可以查阅到案件所有的信息。另一方面,我国法院要扩大审判公开的力度,建立广泛的链接。比如说在案件裁判文书的尾部附带原告起诉书,被告答辩状,案件庭审视频的链接。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还可以增加类似案件,同一法官承办的其他案件以及一些专家关于案件的点评等链接,这样也有利于公众学习法律知识。总之要想尽一切方法来方便群众。

    2.建立网上异议制度

    对审判活动要尽量予以公开,但不是说要把全过程原封不动地搬到网上。当公开与其它法律原则与价值相冲突时,应权衡利弊,主要涉及考虑隐私权与知情权。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要尽量的进行公开,但是这样就很可能泄露了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又很可能被别人利用,去做一些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情。

    我国最高法院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姓名必须公开,而身份信息、通讯地址等隐私信息则予以技术处理。这为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各级法院除了要严格遵守最高法院的《规定》外,还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了调解和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外,如果当事人一致请求不予公开和要求进行技术处理时,法院就要适当尊重。所以,这就有必要建立网上异议制度,理由成立的,就不予公开。已经公开的,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来防止不良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当事人如果对网上直播或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异议,可以在网上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3.建设互动专栏

    在设计法院网站的时候,应保留一个群众问题的的版块。对于案件,群众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疑惑,或许还会对庭审中的一些正常流程感到很疑惑,比如说中断审理、中止审理,还有回避程序等。公众在专栏留下问题,通过实现了人民大众与法院之间的互动,公众可以对案件的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做到知其然,更做到知其所以然。

    (四)规避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

    1.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

    在现在的网络环境下,法官进行司法活动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法官需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与能力,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决,同时还要加强自己的责任感,自觉接受大家的监督,能够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不轻易向网络舆论低头,努力找到网络舆论与审判公开的平衡点。

    2.媒体方面应该加强自律

    在21世纪的司法活动中,媒体所扮演的角色是把司法活动信息准确无误、即时地传送给社会大众。至于案件究竟应该如何进行审判、审判的结果到底公不公正、当事人还有社会大众能不能接受审判结果,这从来都不是媒体的职责,而是司法机关份内的事。因此,媒体要自律,要尊重司法活动,努力履行自己的责任。媒体不要对任何的司法活动进行猜测和评论,以免误导公众。

    3.加强与网络媒体的合作

    现代社会,媒体被称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的第四种权利,其对社会、司法的影响可见一斑。[7]司法工作保守、严谨,网络媒体则能在最短时间内吸引眼球,传播信息,两者各有特性,但有时也会冲突。网络媒体为了充分发挥其特性,想法设法以获取更多的司法信息。但有时会不实报道,过分渲染司法机关的贪污腐败现象,给审判公开工作带来严重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司法机关的反感。而司法机关则以为网络媒体不但不能为司法工作带来帮助,有时甚至会添乱,抹黑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印象,因此对网络媒体心存戒心。双方只有多交流,才能消除误会。在信息时代下,更好地推进审判公开工作,还需要网络媒体与司法机关的配合。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相互信任、相互体谅、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采取一种互动与合作的态度,齐心协力地实现共同的目标。[8]原载《铜陵学院学报》2015(3)

【参考文献】
[1]蒋陆军.信息环境技术条件下司法公开的机遇与挑战N.人民法院报2014.01.29
[2]徐娟.网络环境下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以李某某案为例J.鄂州大学学报2014.5
[3]王昊.互联网2.0背景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4]杨建文.关于打造三大司法公开平台的思考N.人民法院报2013-08-027
[5]卢君.以信息化手段为载体全面推进司法公开J.人民司法2013.17
[6]王鑫.让网络成为司法公开的助推器N.人民法院报2010-01-14
[7]王云霞杨治.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困境及重塑以网络论坛的分析为视角J.观察与思考2013.6
[8]郑保卫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J.当代传播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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