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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传播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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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服务作用
            包宜灵 郭 叶 点击量:4521
北大法律信息网(该文获得全国中小型公共图书馆联合会2009年研讨会征文一等奖)
【摘要】
作为在全国范围内分布广泛的中小型公共图书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将会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的渠道。本文通过对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角色定位,寻找阻碍政府信息公开的瓶颈,并针对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最终实现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全面服务作用。
【关键字】
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
The Service Functions of the Medium and Small-sized Public Libraries i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英文摘要】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public libraries throughout the whole national would be the basic channel for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The article strive to find out the bottle-neck of how the libraries hinder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o come up with a proposal to handle the issues to finally realize the purpose of full service of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public libraries to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英文关键字】
medium and small-sized public library; public library;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在当今信息化浪潮波涛汹涌的时代,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传播途径的广泛已经开始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众所周知,政府信息是社会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主体——政府,应该充分保证信息的公开程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政权”。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参政议政意识的逐渐加强,政府信息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如何更好的公开政府信息成为了各级政府面临的问题。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并在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我国更好的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公民知情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的规定将公共图书馆纳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的传播场所范围。公共图书馆主要是为普通公众提供信息资源服务,让普通公众借助公共图书馆查阅所需资料,满足获取知识的愿望。这种面向群体的广泛性、资料储备的全面性特点使得公共图书馆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有效传播渠道。中小型公共图书馆一般规模较小,虽然与馆藏齐备、馆内设施先进的大型公共图书馆有一定差距。但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找准其角色定位,同样可以发挥优势作用。

    第一,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地理优势。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和资源分配不均衡,公共图书馆规模不等。就全国范围而言,在经济发达的大都市,公共图书馆规模大、馆舍建筑雄伟,技术设备和手段也相对先进。但是,在大多数区县公共图书馆属于中小规模,这些中小型公共图书馆面对的群体更为广泛,更为基层。各级政府通过市、区县、乡镇的图书馆公开那些百姓最为关注的、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信息。所以说,中小型公共图书馆遍及各地的地理优势,对于政府信息广泛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大有裨益的。

    第二,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优势。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是各类图书馆建立的初衷,公共图书馆正是国家和政府为普通公众提供的,实现信息共享的公益场所。这种公益性优势激发人们积极主动到图书馆了解政府信息。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免费向社会成员开放,方便各种信息资源的查阅,人们通过获知、学习相关信息,了解政府推行现行政策的背景,分享政府依法行政的胜利成果,并且积极的参政、议政,与政府形成互动。

    第三,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优势。与规模大、设备先进的公共图书馆相比,中小型公共图书馆设备相对落后、资料储备也有限,更多的是依靠馆员的人性化服务。因此,在“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下,开展多样化的服务形式。例如通过“面对面”、“一对一”来帮助读者快速有效寻找到所需书籍;对于老幼病残读者提供更为细致特殊的服务,如盲文查询、代查询等等,对确实有困难的人群还可以送书上门,定期回访等。因此,中小型公共图书馆馆员的服务意识值得重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与读者形成良性互动。

    二、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面临的问题

    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优势作用显而易见,但我们也不能忽视目前普遍存在于中小型公共图书馆中的问题。倘若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影响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发展,阻碍其在政府信息中的角色定位。

    首先,各地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发展不均衡。一方面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广泛分布,有利于各个地区的人们就近获取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许多贫困地区的中小型公共图书馆止步不前,馆藏资源很少。有的图书馆甚至几年、十几年没有购置新书,面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应考虑采取有效措施来促进发展。

    其次,馆藏资源不够充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在规模上相对较小,馆藏资源不可能面面俱到,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各地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展现出浓郁的地方特色。在相对有限的馆藏资源中,更多的关注地方历史文化、医药、化工类等文献信息的收集、存储、组织、控制与提供,但对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等存在不足,如此减低了普通公众通过中小型公共图书馆获取政府信息的信赖度。

    再次,中小型公共图书馆馆员整体素质偏低。由于大部分的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坐落在基层,不能够很好的吸引专业人才,导致图书馆馆员整体的水平偏低。尤其是基层的公共图书馆,馆员主要来自于社区的热心群众,只能承担简单的借书还书以及图书分类摆放工作,至于具体到文献检索、电子文本查阅等方面明显欠缺,能力不足。在《政府信息条例》颁布以后,对图书馆馆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懂得专业技能,还要熟悉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等。这些都是目前中小型公共图书馆有待进一步完善的。

    最后,政府部门“阳光政府”意识有待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推动了各地政府进一步向透明性、民主型、开放型、服务型转变,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保障,也唤起了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的民主热情。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使得一些政府部门把信息的公开和多大程度的公开作为本部门的特权,自由选择公开或者不公开。没有严格法律制度的约束,“阳光政府”理念有待提高,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性和主动性。同时,也影响了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在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和及时性。

    三、全面发挥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服务作用

    中小型公共图书馆要想充分发挥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服务作用,凸显自身优势服务,需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思考应对的策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传统观念转变

    观念的转变,与政府部门、中小型公共图书馆、普通公众息息相关,其整体观念的转变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政府部门观念的转变

    政府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有全局意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深知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经济社会生活服务作用具有深远意义。应形成“阳光政府”理念,及时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样可以从源头上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对于全面发挥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作用和普通百姓获取政府信息奠定坚实的基础。

    2.图书馆馆员观念的转变

    中小型公共图书馆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担负着服务作用,图书馆馆员对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作用十分必要。转变长期形成的被动工作习惯,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馆员中成立专管部门,明确职责,着手加强政府信息的收集、组织和利用,并配合政府部门发布有关信息,指导百姓生活。最终发挥好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纽带作用。

    3.普通公众观念的转变

    各级政府和中小型公共图书馆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转变普通公众一直以来认为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只是提供各类报刊、杂志的场所这一传统思想观念,引导公众了解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服务作用。事实证明,国外的公共图书馆普遍在政府信息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英国的一项调查表明,有43.2%的公众认为公共图书馆是获取当地市政委员会信息最合适的地方。澳大利亚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在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各种途径中,通过公共图书馆的获取和利用排在第5位。美国超过95%的图书馆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设施和咨询指导,公共图书馆是很多美国人获取数字化政府信息的唯一场所。所以,强化公众对通过图书馆获取政府信息的意识是政府部门和图书馆需要共同配合完成的任务。

 (二)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建设方向

    1.加强中小型公共图书馆馆藏建设

    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由于地域发展不均衡,整体馆藏建设相对落后。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分布广的地理优势,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在有可能的情况下,要加大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力度,向更多的地区扩展,我国公众平均占有图书馆资源的比例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所以说,中小图书馆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另外,《政府信息条例》的颁布,中小型公共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方面也要目标明确,在收集报纸、期刊、文献等资料外,要注重政府信息的收集,扩充馆藏资源,增加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地位。

    2.充实政府信息资源,建立数据库查询系统

    中小型公共图书馆为了更好的发挥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有必要对其馆内的信息进行整合和充实,建立书目数据库或者购买专门数据库,便于公众的查阅。

    首先,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可根据用户查询信息的类型,有针对性的购买专门数据库。由于政府信息的类型是很庞杂的,如果采用中小型公共图书馆自行收集政府信息的方式,从人力、财力和技术能力方面都是很难实现的,因此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可采用购买专门数据库的方式来快速有效地充实政府信息。目前数据库市场上有一些专业数据库产品,针对不同领域用户提供服务,例如“北大法宝”法律检索系统,专门提供法律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检索服务。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中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类型都有系统的收录和编辑整理,尤其是公众关心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对日常中小型公共图书馆接待读者查询的法律问题,如房屋拆迁、社保纠纷等内容,都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方法。“北大法宝”法律检索系统,不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检索服务,而且提供司法案例、法律文书、合同、法律论文、法律英文译本等检索,内容涉及到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中小型公共图书馆而言,购买专业的数据库,能极大减轻获取政府信息的压力,降低复印、打印等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读者而言,能便捷地获取到政府信息,增强对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信任度,更愿意主动地到图书馆来查询资料。

    其次,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建立各级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链接,实现政府信息的资源整合。在图书馆网站内按照一定的逻辑和框架组织,建立各级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链接,定期完成对各个政府信息的动态追踪、更新等。并可考虑设置互动版块,例如读者留言、建议等,以便及时了解普通公众的需求,不断改进政府信息服务的质量。

    3.设置专门查阅场所和提供咨询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目前,一些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已开展此项活动,开辟了专门的政府信息查阅室,并安排相关的图书馆员协助公众查询信息。这对提高图书馆的利用率,满足用户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需求很有助益。对于中小型公共图书馆而言,特色化是能够吸引公众的最终归结点。所以,在特色化服务上面值得下功夫研究,提供特色化咨询服务应成为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建设发展的研究方向。

    4.加强图书馆馆员政府信息服务能力

    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应该在现有的馆员中进行岗位培训,强化服务意识,强调馆员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关键作用。组织馆员进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的学习,对于那些有能力有专业技能的馆员,着重培养,可以考虑安排到咨询服务的岗位。那些素质不高,水平有限的馆员应加强学习,争取适应不同的岗位安排。这样,对于整体提高中小型公共图书馆馆员水平具有促进意义。

    四、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尤其中小型公共图书馆而言,挑战更多于机遇。因此,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在肩负起传播政府信息的职能时,需要勇于改变观念、积极探索新模式、新特色,广泛开展宣传,以期最终能够为我们国家的法治进步和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做出应有贡献。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90387
[2]转自万华英:《公共图书馆与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刍议》,载《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年9月,第18期,总第172期。
【参考文献】
1、冯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的公共图书馆研究》,载《图书馆建设》2008年8月期。
2、肖萍:《公共图书馆与政府信息公开》,载《图书馆论坛》第28卷第1期,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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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华英:《公共图书馆与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刍议》,载《内蒙古科技与经济》第18期总第172期,2008年9月。
6、师丽娟:《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及角色定位》,载《图书馆论坛》第28卷第4期,2008年8月。
7、袁玉英、蔺梦华:《论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化中的作用》,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6年1月期。
8、田建设:《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个案调查与思考》,载《情报资料工作》2008年第4期。
9、赵辉、周敬:《公共图书馆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有所作为》,载《图书馆界》2008年第1期。
10、李薇:《在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思考》,载《图书馆建设》200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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