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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传播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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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共图书馆与档案馆优势比较及角色定位
            牛红亮 点击量:4634
    
     图书馆与档案馆同属于信息服务行业,是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同宗同源,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例》把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并列机构,赋予了各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职能。拓展了档案馆和图书馆的功能和范围。
  
  一、图书馆与档案馆的相互关系
  
  1、图书馆与档案馆的相同点。档案馆所收藏的档案和图书馆收藏的各类型文献都是记录人类知识的载体,都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它们都具有知识性、信息性和可利用性,并且都以不同的载体形式,起着贮存和传播知识信息的作用。档案馆和图书馆都是通过收集(采访和征集)、加工整理和排架存放的工作流程,向读者提供信息服务。在信息的输入、加工、存储、输出等方面,都要经过分类、标引、编目、组织目录等环节,检索、借阅等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管理手段都是使用信息网络化传递。两者都对所收藏文献进行深层次加工,生成二次或三次文献。图书馆和档案馆有着共同的工作目的,使图书和档案免受意外损毁并为国家的建设和人类的进步与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2、图书馆与档案馆的不同点。图书馆收藏的文献信息资源主要是公开发行的各类型的文献,强调数量和广泛性、完整性,购买和交流不受时空的限制。档案馆收藏的是具有纪实性和唯一性的文献,是原始记录,接收的范围具有明确的地域性和系统性。图书馆以学科体系进行分类,文献加工一般只著录书名、著者、出版社、版本及价格等,立足于文献的外部特征。旨在揭示馆藏。档案馆注重的是文献的价值,通过鉴定、筛选。按自然形成的基本体系进行整理、组卷,著录时强调“来源、问题、年代”,旨在揭示文献的内容和形式。图书馆主要围绕各种公开的一次性文献进行加工、典藏、流通。它是一个开放系统,强调流通和为读者服务。档案馆只加工有保存价值的文献资料,档案的开放受到密级限制,有范围规定,强调档案的原始价值。为用户提供凭证的服务。

  档案馆具有历史赋予的接受和保存珍贵文化遗产的特殊使命,它重在长久保存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原始文献,具有原始记录性,并提供直接的历史凭证。就其流向来看,档案又有一定的内向性,决定其传播功能低于其他信息资料,服务的对象是有条件、有限制的。图书馆除了负有保存文化遗产的任务外,还负有社会教育和传播文化知识的职能,兼具文献情报职能,服务对象广泛,影响范围较大,与社会公众关系十分紧密。
  
  二、图书馆与档案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优势比较
  
  1、档案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优势。首先,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开始早、响应快、普及程度更高、主动性更强。在《条例》颁发之前,档案馆现行文件开放已先行一步。自2000年4月深圳市档案馆建立了全国第一家文档资料服务中心以来,各地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普遍建立了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并被确定为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场所,在机构设置中给予了明确定位,利用馆局合一的优势,收集各机关现行的非涉密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供社会各界和公众利用。相比公共图书馆,众多档案部门较早地承接了政府信息的保管、开发、利用等职能。从2007年国务院发布《条例》至2008年正式实施,国家档案局和许多地方档案馆也及时出台措施配合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开展。

  其次,完善的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能优势,为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基础、我国的档案管理体制比较完善,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相应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档案管理机构,全国的档案工作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分级、分专业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为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管理基础。由于具有保存档案的职能和推行“局馆合一”的管理体制,长期以来,以国家档案局为代表的各级档案局馆与掌握着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信息的各级政府办公室有着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再次,丰富的馆藏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资源保障。国家信息化专家认为“国家信息资源80%在政府,而政府信息60%在档案馆”。因此,作为贮存和管理重要政府信息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局)近3000个,有各级各类国家综合档案馆3046个,机构从国家延伸到县,共保管着历史和现代的各类档案文献资料2亿卷册以上。同时,档案馆将分散在各机关的现行文件聚合起来,提供连续的、综合的、多样的集中服务,这为政府信息资源的整合、开发利用提供了资源保障,已成为各地历史和现实政府信息的重要保管和存储基地。档案馆同时提供现行文件、档案、政府机关的其他公开信息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公众在这里可以快速、方便地查阅到源自不同政府机关的各种门类的政府信息,从而使现行文件服务和档案服务的连续性更加紧密,这是任何其他机构所无法完成的,是档案馆开展现行文件服务的独特优势所在。

  第四,档案部门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经验和技术,可降低成本。到2005年,全国已有2376个国家档案馆开展了公开政府现行文件的工作,占总数的76%,其中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开展率达到了百分之百,这些实践为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档案馆本身具有深度开发政府档案信息资源的职能,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可以借助这一职能,组织人员对政府的现行文件信息进行编研利用。目前各级档案馆大都已建立了完备的信息网站。逐步实现了开放档案目录、现行文件全文全息网上查询检索,有条件的档案馆依托政府网已实现区域内在线电子文件的收集和服务,档案馆已具备担当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角色的技术优势。此外,在各级档案馆现行文件阅览室的基础上建立文件查阅中心,国家既不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又不需要大量经费,有着巨大的低成本优势。档案馆按权限利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使政府信息发挥最大的价值。

  第五,档案馆在保障政府信息安全方面更有优越性。政府信息公开是在保证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只有在不危害国家利益下的信息公开才是合法的、有益的。多年来的立卷归档工作形成了档案馆与政府各部门的有序联系,有利于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报告。如果将可公开信息的鉴定工作分散到政府各部门,由保密知识和经验都不够丰富的政府各部门来决定其政务信息的开放与否,就有可能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因此,由档案馆来实现政府公开信息的再鉴定,决定政府公开信息的阅览权限,可以有力的保证国家信息的安全。

  2、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优势。我国公共图书馆较档案馆在政府信息工作方面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较为迅速,已具备以下的优势: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图书馆本质属性吻合,公益性、公平性、公共性突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所列举的公共图书馆服务12项核心使命包括“保证市民获取各种社区信息”、“为地方企业、社团群体提供充足的信息服务”等,说明公共图书馆本应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参与者之一。公共图书馆是国家和政府满足人们知识共享的需要而提供的一种制度性公共产品,公共图书馆具有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属性,最符合《条例》所蕴含的公共精神和政府信息的公共属性。公共图书馆作为免费向公众开放的社会公益性机构,信息的公益性和信息平等的原则是公共图书馆的核心原则。它能够向普通公众提供全面完整的公共信息与咨询服务,它不以任何标准排斥任何个人,保证所有公民对政府公开信息的自由获取权,包括保证所有弱势群体从图书馆获取信息。免费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是公共图书馆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义务。

  其次,图书馆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高度关注与积极推动。2007年以来,围绕《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图书馆界以公共图书馆与政府信息公开为主题,积极探讨图书馆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图书馆政府信息组织与政府信息服务方面的问题。2008年4月,文化部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图书馆和各级公共图书馆等落实《条例》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经过图书馆界的大力的倡导、宣传和推动,公共图书馆已经认识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任务之一,开展政府信息服务是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社会影响、争取政府重视、改善服务条件的有利契机。

  再次,公共图书馆对政府公开信息组织和服务的优势。其一,布局优势。我国公共图书馆网点众多,分布较广,在不少地区。其触角已延伸至社区、农村。据统计,目前我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有2800多所,乡镇综合文化站有3万个左右,城市社区有20多万个。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和服务工作,既是这一服务体系应当主动承担的任务,也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必然选择。其二,较强的亲和力与公平和谐的政府信息获取环境。现代图书馆是一个开放的知识与信息中心,公共图书馆经过图书馆人的长期不懈追求与努力,逐步确立了对社会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公共图书馆始终坚持“平等服务”的原则,力求给到馆读者一种宁静和谐、清新舒适的氛围。为公众营造出一个公平和谐的政府信息获取环境。目前,公共图书馆已成为各地公众最喜欢的文化场所之一。与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相比。拥有最多的用户、最广泛的传播面,是公共图书馆最大的优势,它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落实。其三,专业优势。公共图书馆具有专业的信息资源组织能力,即对信息资源进行选择、加工、存贮及传递的能力。在政府公开信息的有序化组织和长期保存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指定或者委托公共图书馆利用专业技术优势,进行当地政府公开信息目录、指南、索引、摘要的编制工作:图书馆也应积极参与并主动承担政府信息资源库和政府公开信息应用平台建设。这样不仅能大大降低政府成本,避免资源重复建设,而且能使政府信息得到有效的利用。

  第四,公共图书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改变以“信息不存在”为由的信息不公开。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和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政府机构简单、生硬地拒绝公开信息的现象正在逐渐减少。更为常见的是有关部门对不愿公开的信息以“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归本部门掌握”为由而规避公开。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机构以外的专业公共机构具有完整存储保存、快速检索海量政府信息的专业能力,信息到底存在不存在,通过公共机构在公共平台上的独立检索来回答更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各级公共图书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存储和检索平台,就可以杜绝相当数量的以“信息不存在”为由的信息不公开。

  第五,公共图书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改变某些档案馆成为政府不公开信息“掩体”的现象。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体制和“档案保密”的观念,也由于现行《档案法》及其相关规定和《条例》并没有完全衔接,档案馆在适用《档案法》时有可能成为政府不公开信息的“掩体”。如有的行政主管机构把不愿公开的信息转移给档案馆,使其适用于档案管理的规定而规避信息公开。按照《条例》规定。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改变了政府信息的流转路径——由向档案馆流转变为同时向公共图书馆流转。政府信息向公共图书馆流转,最符合政府信息的公共属性。建立政府信息直接流转到公共图书馆的机制,就可以避免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法规的冲突,就可以消除这一层面上的“掩体”现象。
  
  三、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才刚刚起步。由于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资源方面相对资源缺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机制的缺失等因素的制约,在资源的保管、开发利用方面已落后于档案馆。为使公共图书馆能够更好的履行其职责,保证其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做到及时、准确与便捷,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人本原则。人本原则是图书馆服务与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图书馆在为读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做到尊重读者的人格、弘扬读者的人性、保障读者的人权,并以读者的利益为图书馆工作之本。人本原则在公共图书馆为民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方面主要表现为便民。这既是《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共图书馆服务于民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2、免费原则。公共图书馆是一种典型的共同使用的公物。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任何人都有免费获得与使用的权利,利用公共图书馆公开政府信息是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分配,已成为公共图书馆使用的一种国际惯例。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就包含了该原则:“公共图书馆完全依靠公共资金维持运营,不得向任何人直接征收接受图书馆服务的费用”;我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 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3、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条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行政机关与政府信息公开的中介组织所做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更新在公共图书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更正民众提出的与自身相关的不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共图书馆应当及时将行政机关提供给其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视听资料与电子文件等载体发布,对于以印刷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应及时编辑并上架,对民众提出的关于政府信息方面的咨询应及时予以回复与解答。采取移动图书馆的方式及时将政府信息送到公共图书馆难以或不能惠及到的群众中去等。在《条例》中还将及时原则以具体的时间予以规定。
  
  四、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角色定位
  
  由于部分省市政策的倾向和档案馆自身的努力探索,目前档案馆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上,比公共图书馆有更好的物质基础和更多的用户认可。因此,公共图书馆必须采取措施,找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的角色定位,努力缩小差距,与各级档案馆一起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

  1、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覆盖了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大多数机构。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事业单位中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条例》总则和附则的相关规定,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

  2、政府信息的查询场所。《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被确定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图书馆作为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之一,应该积极主动地接受政府所提供的信息,确保在第一时间将各种有效信息公之于众,方便社会公众的查阅。公共图书馆应加强与其他渠道的沟通与合作,协同政府部门建立政府信息及时、完整进入公共查询场所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使公众能方便快捷地获取各方面的信息。

  3、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式管理体系的有效组织者。《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已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非营利机构和个体等多元参与的开放式管理体系。公共图书馆拥有比政府灵活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目标相对单一,与政府相比,具有更加专一的职业目标,是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式管理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

  4、政府信息的深加工者。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受政府信息资源的影响,只有将采集的政府信息整理、序化,进行深加工,使零散、无序的政府信息资源构成体系,才能有效地被利用。图书馆的专业能力能够承担起政府信息深加工者这一角色的任务。公共图书馆应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优势,对接受和收集的政府信息进行科学组织、加工整合、深度揭示,建立相关公开信息的关联,更好的从不同角度来揭示公开信息,建立基于社会化服务的政府信息使用体系。为提高公众的信息运用能力提供数据层的支持。

  5、政府信息素养的培养者。首先。要培养政府信息公开者的信息素养。行政人员和图书馆员具有双重身份,是目前政府信息素养培养的重点。其中,图书馆馆员在任何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的初期是属于受培养者的角色。进而成为公众信息素养的培养者。其次,公共图书馆应与政府合作,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通过组织相关培训和服务,提高公众查询、评价和有效利用信息的技能,提高获取知识信息和解决信息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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