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中外政府出版物
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政府信息传播与利用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传播与利用
政府信息传播与利用
暂无下载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图书馆服务
            伍玉伟 点击量:3018
广州大学图书馆
【摘要】
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有关概念, 指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图书馆服务在服务目标与服务手段方面具有一致性, 且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论述了公共图书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必要性。
【关键字】
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公共图书馆;读者服务
    

  一、导言

  要了解政府信息公开, 首先必须了解政府信息的概念。政府信息是政府机构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理的各种信息。政府信息产生于政府机关内部或者与政府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或是依据公民申请, 将有关信息加以公开, 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读、复制、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政府所控制的有关信息。据统计, 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大约集聚了全社会信息资源总量的80% 。这些信息比一般的信息资源更有价值, 质量和可信度更高, 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因此, 政府信息公开在减少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推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文献资源收集、整理、存储、加工、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公共图书馆是地区的文献信息中心, 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文化设施, 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公共图书馆由国家财政拨款兴建, 由政府负责管理, 具有开放性和社会公益性。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所指出的: “人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 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政府信息具有社会公有性, 人人享有平等获取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政府角色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根本要求。

  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 我国于2007 年4 月24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该条例规定: 政府信息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要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三项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 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与设备, 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同时规定: 政府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笔者认为, 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仅应成为政府信息的查询场所, 还应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过程的参与者、组织者与提供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及实施为公共图书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为公共图书馆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指明了方向。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图书馆服务虽然是由两个不同主体所主导的信息服务活动, 但在二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关系:

  ( 一) 目标一致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即都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政府信息的需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 人们可以公正、公平、方便、及时地获取自己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解决其在工作、生产、生活及科研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公共图书馆作为地区的文献信息中心, 需要向用户迅速提供各种知识和信息。作为政府信息重要内容的社区信息和公共政策信息也是用户所迫切需要的, 公共图书馆通过各种方式采集、整理与社区信息和公共政策信息有关的政府信息, 并提供给人们利用, 同样可以满足人们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因此, 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 二) 手段或者说方式一致

  政府信息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一定的措施, 才能为公众所利用。没有一定的渠道, 不采取一定的措施, 政府信息资源就成了空中楼阁, 产生不了效益。政府信息公开要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来进行, 而不是以政府方便的方式来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较常采取的方式主要有: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其使用得最多、最常见的是采用政府网站形式。政府机关把政府新闻、统计资料、办事指南等政府信息公布在政府网站上, 供公众查询和免费下载。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地方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与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这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与手段, 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信息发布、信息检索、信息咨询以及网络信息服务等。而这些服务方式和手段正是公共图书馆在从事文献信息服务时所采取的。在这方面, 二者是一致的。

  ( 三) 相互促进的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开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 公共图书馆可以获得政府出版的各种法律规章、统计资料、研究报告及连续出版物等政府公开的信息资料。公共图书馆通过收藏、储存这些政府公开的信息资料, 可以大大丰富自己的馆藏, 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促进公共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同时, 公共图书馆服务工作也可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公共图书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活动时, 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 可以对零散、片段的政府公开信息进行整合, 使之系统化、全面化, 提高政府信息的利用价值。政府通过在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可以大大提高政府信息的利用率, 发挥政府信息的作用。有了公共图书馆的参与, 政府可以省钱、省时、省力, 集中精力搞好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公共图书馆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可以取得双赢的效果。

  三、公共图书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必要性

  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性、公益性及其公共服务职能, 决定了公共图书馆是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最有利场所之一, 公共图书馆应该勇敢地承担起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义务。有了作为地区文献信息中心的公共图书馆的参与, 政府信息公开就能顺利实施, 就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 是公共图书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服务社会的需要

  公共图书馆的职能是为广大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服务, 其使命就是服务社会, 满足人们的文献信息需求。这也正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所倡导的。公众的文献信息需求是公共图书馆开展各项工作的动力, 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献信息需求, 是公共图书馆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政府信息资源作为信息资源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 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尤为迫切。如果公共图书馆进行信息服务时缺少对政府信息资源的收集, 其服务也将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因而, 公共图书馆只有有针对性地采集到尽可能多的文献信息( 当然包括政府信息) , 对其进行加工整理并及时提供利用,才能不断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才能更好地履行为公众服务的职能。

  (二) 是公共图书馆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公共图书馆要获得生存和发展, 必须有充足的文献信息资源、经费资源、人力资源及用户资源作支撑。而文献信息资源是其最重要的资源, 只有源源不断地补充文献信息资源, 使其与用户的文献信息需求保持动态平衡, 公共图书馆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也只有具备丰富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 才能不断地吸引用户使用其资源, 发挥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作用, 体现公共图书馆存在的价值。政府信息资源产生于政府机关内部或与行政机关活动密切关联。政府信息资源形成的这种特殊性, 决定了其具有一般信息资源所不具有的特殊价值, 对其加以利用可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共图书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 可以对政府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整理并提供给用户利用。有了公共图书馆的参与, 政府信息才能及时、方便地提供给利用者, 才能有效地发挥其价值。公共图书馆通过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可以大大丰富其馆藏资源, 并进而获得更多用户资源,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促进公共图书馆自身可持续发展。

  (三) 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

  曾经有人预测, 21 世纪世界的五大发展趋势之一是: “国家提高管理质量的最有效办法是将管理工作交给精于某个领域的独立机构, 并通过法律的程序赋予它特定的权利来行使管理职能。”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 就必须将信息公开的任务以委托或外包的方式交给某个精通信息管理或信息服务的机构来管理, 而政府机关自身则可以集中精力做好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公共图书馆就是这样一个最适宜的机构。公共图书馆具有开放性、公益性, 地理位置优越, 并在社会大众中具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具有长期为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经验等特点。公共图书馆的这些优势可以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政府信息公开让精于信息管理与信息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参与其中, 将是提高管理质量的最有效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支持。在这方面, 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在美国, 通过政府指定或者通过法律认定, 某些公共图书馆可以自动地从相应的政府部门获得政府出版物, 提供给所有公民或者特定群体。这些公共图书馆被称做托管图书馆。美国正是通过托管图书馆这一形式, 使政府的信息资源得以长久保存, 并使其满足公民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尚不够完善, 政府信息的完全公开还需要一个过程。只有作为政府与群众之间桥梁与纽带, 同时作为社会信息服务机构的公共图书馆系统的积极参与, 政府信息公开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喜的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 我国一些地方的公共图书馆已经开始参与到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当中来, 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的查询。例如, 北京市从2007 年8 月起在公共图书馆系统就配备了信息查询设施, 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查询等服务。

【注释】

[1] 赵淑梅, 杨晓莉. 档案部门开展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与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关系[ J] . 档案学通讯, 2007, ( 2)
[2] 冯惠玲.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M ]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3] 于良芝. 图书馆学导论[ M ] . 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03
[4] 张怡, 慎忱怡.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的美国托管图书馆[ J] . 图书馆杂志, 2000, 19( 7)
[5] 要承宇. 公共图书馆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思考[ J] . 河北科技图苑, 2007, 20( 2)
[6] 王俭. 对当代公共图书馆服务工作的几点思考[ J] . 河北科技图苑, 2007, 20( 5)
[7] 贾勇, 陶伟. 新时期高校图书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探讨[ J] . 河北科技图苑, 2007, 20( 4)
[8] 漆钜宏. 略论西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 J] . 重庆图情研究, 2007, ( 3)

伍玉伟 男,生于1973年12月。湖南省新化县人。1997年毕业于湘潭大学信息管理系文献信息管理, 现任广州大学图书馆工作。

原载《河北科技图苑》第21卷第4期,为业内扩大交流学习特转于此,特此鸣谢!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